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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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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简答题.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民法学简答题四:简答题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2、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从我国情况看,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3、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主要特点有: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利益。4、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有:1、它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6、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7、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2、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可能。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8、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依据继承之间存在的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而直接由法律规定的。2、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继承遗产。3、分配遗产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4、法定继承方式的适用应置于遗嘱继承之后。9、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2、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3、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4、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5、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10、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答:其意义是:1、移转财产所有权的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起转移;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之时或其后。2、特定之债的标的物自债成立时起就应是存在的,不可替代的,其后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时并非是特定的,只有于交付时债务的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时,才会发生债的履行不能。11、留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答:留置成立的条件有: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1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是: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1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答: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以下区别:1、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转继承是连续继承。2、代位继承发生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3、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转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式。14、债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2、债权是一种请示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债权是全权人请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15、简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示法律上的救济。2、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必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16、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哪些基本内容。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内容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17、简述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答: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代理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18、简述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限制。答: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限制:1、财产所有权人必须依法行使财产所有权。2、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积极行使财产所有权。3、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遵守社会公德。19、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答: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20、简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答:1、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后,从行为开始就无法律效力。2、行为如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返还财产;B、赔偿损失;C、追缴财产;、强制收购;、其他制裁。21、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答:1、内容上的完整性。2、权利主体的特定性。3、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即该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4、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5、其客体仅限于财物。2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23、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答: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按份共有人的义务。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1、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造成损坏或共有人造成他人损失,各共有人都应承担损失或责任。3、共有人应按其份额承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税费及保险费等。4、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时,超过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该共有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24、简述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答: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而除斥期间只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4、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物效力在于消灭诉权,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效力却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25、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答:其条件是: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3、中止事由必须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26、诉讼时效的特征是什么?答:其特征是: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27、简述代理的特征。答:代理的特征表现为以下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8、简述代理人终止的原因。答: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9、简述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答: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30、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答:其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3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答: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中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3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答:其条件是: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4、宣告死亡的条件。答:其条件是: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35、遗产的法律特征。答: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具有特定的时间性;2、遗产仅指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具有财产性;3、遗产仅是依照继承法规范所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限定性;4、遗产须是原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专属性;5、遗产是继承人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具有整体性。36、继承法的特征答 :第一,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它是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法;第三,继承法中多为强行性规范;第四,它是实体法。37、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答:1、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38、继承权的特征。答:第一,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公民;第二,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第三,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第四,继承权的行使须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第五,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39、继承权的行使。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本人直接行使。40、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答: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41、商标取得的原则。答: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项原则来确定权利归属:1、注册在先原则。它是指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它是指按照使用商标的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3、混合原则。它是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用的原则。42、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答:第一,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发生的前提条件;第二,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三,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43、代位继承的条件。答:1、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2、享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4、在法定继承方式中,才适用代位继承。44、适用代位继承时的法律要求。答:1、代位继承人的范围。2、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3、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4、丧失了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45、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的条件。答: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应当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46、遗嘱继承的特征。答1、遗嘱继承的直接依据是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2、遗嘱继承方式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继承;3、遗嘱继承具有改变法定继承顺序的效力;4、遗嘱继承方式中所立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依照法定的形式制作。47、我国遗嘱基本制作的五种形式。答: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48、公民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种类。答: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49、接受继承和遗赠的方式。答:1、接受继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2、接受遗赠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3、接受继承与遗赠的效力,一直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50、民事责任的特征。答:1、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它以民事义务为前提;2、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适应,在特定条件下超过损失范围;4、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51、民事责任的分类。答、1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2、单方责任和综合责任;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4、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5、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6、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52、行为人的过错的民事责任依据。答:1、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民法通则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混合过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53、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答:1、职务授权行为,指依据法律真凭实据 权限履行法律真凭实据 义务或依法招待职务的行为。但其行为不能超出授权范围和执行职务所必要的限度。2、正当防卫行为,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合法的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紧急避险,指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4、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6、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的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7、第三人的过错,是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8、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9、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54、侵公的行为特征。答:1、公家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2、公家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权;3、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是侵权和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56、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答: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助互让、和睦团结原则。57、发现权的条件。答: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2、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价值,学术上处于先进水平。3、主要论著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科学活动为社会认可采用。58、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答: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59、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答:1、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有显著特征以便于识别;2、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用条款。45、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答: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统一中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60、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答:1、使用权,即商标专用权人可独占地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上。2、禁止权,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许可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4、转让权,商标专用权人有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5、续展权,商标专用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续展,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权利。6、申请注销权,商标专用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未届满时,依法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提前终止有效期的权利。61、商标专用权人的义务。答:1、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使用注册商标。2、不得擅自更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以及其他注册事项。3、不得超出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范围的义务。4、使用许可或转让注册商标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62、商标取得的原则。答:1、注册在先原则,它是指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它是指按照使用商标的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3、混合原则,它是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用的原则。63、商标的分类。答:1、从商标构成要素分可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2、从商标专用权人划分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3、从用途划分可分为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4、从是否受法律保护分可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5、从知名度分可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64、商标权的法律特征。答: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共同特征,即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也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商标权的产生程序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尽相同。第二,商标权的对象是具有一定信誉的区别标记。第三,它的专有性体现在商标图案的商业利用。第四,在判断商标权侵权时,常涉及商业信誉是否被利用。第五,商标的价值以其信誉为基础,来自于商标的使用。65、专用范围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领域不能授予专利。答: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3、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6、专用权取得的原则。答:1、先申请原则;2、优先权原则;3、单一性原则;4、书面原则。67、专利权的终止。答:1、保护期届满;2、未缴纳专利年费;3、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68、著作权的保护期。答: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伤口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69、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答: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里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厂商名称和牌号;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来自智力活动的一切权利。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可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70、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答: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2、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3、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71、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答:1、一方取得利益;2、他人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72、赠与合同的特征。答:1、赠与合同发生所有权的移转。2、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73、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74、合同制度的作用。答:、1、维护商品交换秩序。2、促进企业向专业化、联合化发展。3、有利于企业改进经营管理。4、有利于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5、有利于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75、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的区分。答:第一,二者订立的根据和目的不同。第二,合同的内容要求不同。第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不同。7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答:1、义务履行顺序的意义不同。2、风险负担不同。3、因过错不能履行合同的后果不同。总之,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对应的责任,法律后果是双方的;而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应责任,法律后果是单一的。77、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的区分。答:1、主体要求不同。2、当事人的责任不同。3、在不当得利者将标的物转让时,第三人的返还责任不同。78、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答:二者成立的形式要件不同,要式合同未采取特定形式的,因缺乏形式要件合同不能成立生效;而不要式合同,不论当事人采取何种形式,合同都可成立生效。79、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答:二者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就成立生效。而实践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时合同并不能就成立生效,只有在当事人一方将标的物交给对方时俣同才能成立生效。可见,在诺成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而在实践合同,当事人一方交付标的物则是合同成立要件。80、要约的条件(要约的法律特征)。答: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则不为要约。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81、简述要约不生效力或效力终止的情形。答:1、要约被撤回或声明作废。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或声明要约作废。2、要约被拒绝。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时,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3、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的有效期限是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限。4、其他情形。在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要约人死亡等情形下,要约也会失去效力。82、承诺的条件。答:1、须是对要约作出的答复。2、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须是于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答复。5、须具备相应的形式。83、简述合同解释的原则。答:1、整体解释的原则,要求解释合同应以合的全部条款为根据,而不能只拘泥于个别文句。2、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时应考虑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使之为符合当事人欲达到的目的的解释。3、公平原则,要求在解释合同时应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合乎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念。4、合法原则,要求解释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符合法律要求的含义解释。84、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答:1、当事人协商同意。2、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4、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6、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解除合同的情形。85、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答:1、合同变更和解除一般不涉及合同已履行的部分,而是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2、双方自愿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合同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赔偿损失,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因其他原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除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对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86、合同无效的原因。答: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内容不合法。3、因无效代理订立合同。87、合同内容不合法的种类。答:1、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的;2、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的;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不公平合同;4、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合同。88、无效代理订立合同的种类。答:1、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权消灭后签订合同,而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89、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2、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3、买卖合同为诺成的双务有偿合同。90、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答:一、卖方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二、买方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2、接受标的物。9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合同的标的物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工矿产品,既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也包括工业品生活资料。2、既有计划俣同,又有非计划合同。3、合同的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个体户等,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不能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4、非即时清结的购销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9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答: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2、产品的技术标准。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6、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7、交(提)货期限。8、验收的方法。9、产品的价格。10、结算方式。11、违约责任。93、债的担保的特点。答:1、从属性;2、预定性;3、可靠性;4、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94、债的担保的种类。答: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5、定金。95、抵押的特征。答:1、从属性。2、特定性。3、不可分性。4、价值性。5、优先受偿性。6、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 96、质押权利的种类。答: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之、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证押的其他权利。97、留置权的实现。答:1、留置财产。2、以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98、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答:1、留置物灭失、被征收。2、主债权消灭。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4、债务人另行提出其他相当的担保。99、定金的特征。答:1、从属性。2、预先给付性。3、担保性。4、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特定物。100、定金的种类。答:1、立约定金。2、成约定金。3、证约定金。4、违约定金。5、解约定金。101、债的履行的原则。答:1、实际履行的原则。2、正确履行原则。3、诚实履行原则。102、债终止的原因的种类。答:1、履行,债务人完全正确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全部债权得到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即消灭。2、抵消,是指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的当事人,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以使债消灭。3、提存,是指债务人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4、双方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终止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债权债务关系以消灭债;二是双方协商以新的债权债务代替原债权债务,致原债消灭。5、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6、其他。103、什么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答: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04、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答: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105、什么样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1、假借订立止痛,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06、可以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条件。答: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赛事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107、撤销权消灭的条件。答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108、合同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答: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109、典型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答:1、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自购买租赁物。2、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3、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110、技术合同的特征。答: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2、技术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其中一方应是有技术开发能力的或者技术所有者。3、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111、无因关系的成立要件。答:1、管理他人事物。2、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的或约定的义务。11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答:1、专属性。2、它是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它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系。113、肖像权的内容。答:1、公民拥有制作自己的肖像专有权。2、公民有权约有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自用自己的肖像,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沾污、丑化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14、隐私权的内容。答:1、个人生活自由权。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 115、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划分的范围是:答: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116、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范围。答:1知识产群的客体具有无形性;2、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3、知识占全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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