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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0000-2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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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0000-2004.doc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5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Pressure Pipe Safety Technolog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前 言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管道分会)下达了本规程的起草任务书。2002年12月,管道分会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并在上海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篇)的编写大纲和基本内容。2003年8月,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体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2004年6月,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全体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篇)草案,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照正在修改的标准并且考虑我国工业管道当前管理方式,对本规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4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程考虑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提出了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程的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修长征 杜顺学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 黄正林 应道宴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 夏德楷 蔡暖姝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戚月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夏节文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刘金山上海润扬化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俞庆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 管道元件(3)第一节 基本要求(3)第二节 材料(4)第三节 管道元件的使用(5)第三章设计(8)第四章安装(11)第一节 基本要求(11)第二节 焊接和热处理(12)第三节 现场制作和安装(13)第四节 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14)第五节压力试验和泄漏试验(15)第五章使用、改造、维修(18)第一节 使用(18)第二节 改造(20)第三节 维护保养、维修(20)第六章定期检验(21)第七章 安全保护装置(22)第一节 基本要求(22)第二节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24)第三节 阻火器与紧急切断装置(25)第四节 安装(26)第五节 检验和维修(27)第八章附则(28)附件A压力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29)附件B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32)附件C压力管道设计文件(33)附件D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36)附件E安全泄放装置的计算(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 (以下简称管道):(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及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封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第四条 本规程对下列管道另行规定:(一)公称压力42MPa以上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二)动力管道;(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四)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的管道;(五)移动设备上的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十)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第六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第九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条 管道设计、元件选用、安装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以下简称工业管道规范)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评审通过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管道设计、元件选用、安装和检验。第十一条 进口管道元件及其材料、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和制作并且在国内使用的管道,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参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条办理。第十二条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其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无损检测工作可以委托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第十三条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第二章 管道元件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境内企业制造的管道元件产品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境外企业制造的管道元件其制造过程未经上述监督检验时,则应当在到达进口口岸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十五条 管道元件制造时应当有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且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非标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强度计算书和图样。第十六条 管道组成件应当符合相应制造质量标准的规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当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合格焊工进行施焊。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应当分别符合JB 4708-2000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管道元件供货批或者逐件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一)化学成分;(二)材料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三)热处理状态;(四)无损检测;(五)压力试验;(六)型式试验结果;(七)产品标准或用户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八)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第十八条 管道组成件应当逐件标记。标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制造单位商标或者厂名代号、许可标志、材料、规格、炉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规格较小,无法标记全部内容时,可以采用标签或者按有关标准规定省略部分内容。从产品标记应当能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第十九条 工业管道用阀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二节 材 料第二十条 管道组成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各项基本要求:(一)管道组成件的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满足使用和试验条件的要求。除GC3级管道外,金属材料的延伸率应当不低于14,即使在最低使用温度下亦应当具备足够的抗脆断能力。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脆性材料(金属材料的延伸率低于14)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在预期的寿命内,材料应当在使用条件下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耐腐蚀性能、抗疲劳性能等);(三)材料应当考虑在可能发生的明火、火灾和灭火条件下的适用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材料性能变化和次生灾害;(四)材料应当适合相应制造、制作加工(包括锻造、铸造、焊接、冷热成形加工、热处理等)的要求,用于焊接的碳钢、低合金钢的含碳量不大于0.30;(五)当几种不同的材料组合使用时,应当注意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六)设计时应当根据特定使用条件和介质,选择合适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管道组成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尚无应用实例的材料,材料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将试验验证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制和试用的证明文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和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管道组成件所用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选用国外压力管道规范允许使用且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标准,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二)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核,并且对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投料制造;(三)应当制订工程规定或者企业标准,并且不得低于类似材料国内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四)国内批量生产前,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评审,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第二十三条 标记不明的材料不得用于制造管道元件。对标记遗漏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材料,应当按相应标准重新进行评定。评定至少应当包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硬度、表面缺陷、耐压试验等技术要求。评定合格的材料,重新标记后方可使用。第三节 管道组成件的使用第二十四条 铸铁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五的规定:(一)铸铁(灰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不得应用于GC1级管道,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应用于剧烈循环工况;(二)球墨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且不高于350;第二十五条 灰铸铁和可锻铸铁道组成件在下列条件使用时,应当采取防止过热、急冷急热、振动以及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一)灰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不低于-10,且不高于23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2.0MPa;(二)可锻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且不高于30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2.0MPa;(三)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用于可燃介质时,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15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1.0MPa。第二十六条 碳素结构钢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条七规定:(一)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1级管道;(二)沸腾钢和半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200,且不低于0;(三)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1.6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四)Q215B、Q235B等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3.0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于焊接管道组成件的碳素结构钢厚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沸腾钢、半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2mm;(二)A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6mm;(三)B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20mm。第二十八条 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及由其制造对焊管件的使用限制应当符合表1规定。表1使用限制钢管标准材料钢管和管件制造工艺不允许使用范围GB3091-2001碳素结构钢(注2)(1)电阻焊焊管(注1); (2)电熔焊焊管及对焊管件(1)按第二十四条规定;(2)剧烈循环工况;(3)电阻焊焊管的使用压力大于1.6MPaGB9711.1-1997碳钢电阻焊焊管(注1)(1)GC1级管道;(2)设计压力大于4.0MPa;(3)剧烈循环工况GB8163-1999GB3087-1999GB9711.1碳钢无缝管及对焊管件GC1级管道GB9711.1碳钢电熔焊焊管及对焊管件GB12771-1991HG20537.3-1992奥氏体不锈钢电熔焊焊管(不添加填充金属)及对焊管件(1)GC1级管道;(2)剧烈循环工况HG20537.4-1992电熔焊焊管(添加填充金属)及对焊管件、焊缝不作射线检测注1:不得采用电阻焊焊管制造对焊管件。注2:包括碳素结构钢钢板制造的对焊管件。第二十九条 碳钢、碳锰钢、低温用镍钢不宜长期在425以上使用。铬钼合金钢在400550区间长期使用时,应当根据使用经验和具体情况提出适当的回火脆性防护措施。第三十条 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大于540(铸件大于425)时,应当控制材料含碳量不低于0.04,并且应当在固溶状态下使用。奥氏体不锈钢在540900区间长期使用时,应当采取适当防护措施防止材料脆化。奥氏体不锈钢在下列条件下,应当考虑发生晶间腐蚀的可能性:(一)低碳(C0.08)非稳定化不锈钢,在热加工或者焊接后使用;(二)超低碳(C0.03)不锈钢在425以上长期使用。第三十一条 为防止硫、铅及其化合物在高温下侵蚀镍基合金导致晶界脆化。镍及镍基合金在各种环境气氛下的使用温度上限应当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镍及镍基合金的使用温度上限()材料不含硫的环境蒸汽含硫环境氧化H2还原CO还原氧化还原镍(N4、N6)104012601260425315260镍铜(Ncu30)5401100815370315260镍铬铁(NS312)110011501150815815540镍铁铬(NS111、NS112)110012601150980815540第三十二条 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接头,应当具有足够的韧性,以防止低温下的脆性断裂。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接头的韧性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材料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管道用垫片和填料的选用应当考虑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以及介质、使用寿命等的要求。石棉橡胶板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表3石棉橡胶板的使用压力和温度范围管道级别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GC11.0-19+260GC22.0-19+2601.5-46-20GC3无限制无限制第四节 管道元件的设计第三十四条 管道组成件适用压力的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兰、阀门等管道元件的适用压力,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所规定的对应于设计温度的压力温度额定值的要求;(二)直管、斜接弯头、弯管、盲板、非标法兰以及支管连接管件的适用压力按工业管道规范进行计算确定;(三)承插和螺纹管件的适用压力应当按相关标准规定的直管壁厚确定;(四)对焊管件和支管座的适用压力应当按工业管道规范具体条款的计算结果确定;当无法进行计算时,可以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确定;(五)不能按本条(一)至(四)确定适用压力的管道组成件,亦可根据使用经验、应力分析等方法确定其适用压力,但需经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评审。第三章设 计第三十五条 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设计单位应对业主负责,保证管道工程设计符合本规程以及工业管道规范的要求(包括业主规定的附加要求),保证所设计的管道能够安全、持续、稳定正常地生产运行。第三十留条 管道设计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图纸目录(参见附件B表B1)、工程规定、管道数据表(参见附件B表B3)、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轴测图、强度计算书、管道应力分析书,必要时还应当包括施工安装说明书。第三十七条 管道工程规定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管道材料等级表(参见附件B表B2)、防腐处理、隔热要求、吹扫及清洗、管道涂色要求;(二)管道组成件技术条件;(三)管道制作与安装(包括焊接)技术条件;(四)试验和检验要求。第三十八条 管道的图纸目录、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资格印章。第三十九条 管道数据表、管道材料等级表、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强度计算书和管道应力分析计算书等主要设计图样和文件,应当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签字。对于GC1类管道,管道材料等级表和管道应力分析计算书还应当有设计技术负责人审定的批准、签字。第四十条 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小于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最苛刻的压力与温度组合工况的压力(工业管道规范允许的超压除外)。第四十一条 管道设计温度应当按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最苛刻的压力与温度组合工况的温度确定。第四十二条 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防止切断阀、控制阀、安全保护装置和其他管道组成件的活动部件外表面结冰。第四十三条 设计压力管道时,当金属管道外壁温度受大气环境条件影响时,其最低环境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气温是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气象局实测的10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全国月平均最低气温低于或者等于零下20和高于零下20但低于零下10的地区见附件C。第四十四条 管道组成件的强度计算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凡与机泵类等动设备相连的或者高温、高压或者循环当量数大于7000等重要的以及工程设计中有严格要求的管道,应当进行管道应力分析。第四十五条 管道应力分析中应当考虑以下各类重量荷载的影响以及其它原因产生的荷载和作用力的相关作用:(一)介质压力、管道自重(包括隔热层、管道组成件以及介质重量)等持久荷载;(二)风荷载、地震荷载以及由于阀门关闭引起的压力短时升高、泄放阀打开时对管道的冲击反力等临时荷载;(三)温差荷载、固定支吊架或者端点位移对管道所作用的交变或者非交变荷载。第四十六条 管道轴向应力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持久荷载组合工况下的管道轴向应力应当不大于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材料许用应力;(二)持久荷载和临时荷载组合工况下的管道轴向应力应当不大于1.33倍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材料许用应力。第四十七条 设计压力管道时,应当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管道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管道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局部腐蚀对压力管道的影响,以满足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要求。第四十八条 管道组成件的最小厚度应当考虑包括腐蚀、冲蚀、螺纹深度或者沟槽深度所需的裕量。为了防止由于支承、结冰、回填、运输、装卸或者其它原因引起的附加荷载而产生超载应力,造成损坏、跨塌或者失稳,必要时,应当增加管壁厚度。第四十九条 确定金属许用应力S的基准见表4。表4确定金属许用应力S的基准材料许用应力应当不大于下列各值中的最小值,MPa抗拉强度下限值(b,Mpa)屈服强度下限值(s,Mpa)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Mpa)持久强度平均值或持久强度最低值(tD 或tDmin,Mpa)蠕变极限平均值(tn,Mpa)灰铸铁球墨铸铁可锻铸铁碳钢、合金钢、铁素体不锈钢、延伸率小于35的奥氏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钛和钛合金、铝和铝合金,延伸率大于等于35的奥氏体不锈钢和镍基合金,注1:对于法兰或其他有微量永久变形就引起泄漏或故障的场合不能采用。 注2:A级碳素结构钢许用应力,为表列最低值乘以0.92。第五十条 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和选用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遵照HG2059220635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为了保证法兰接头的密封要求,设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焊法兰不得用于温度频繁变化的管道,特别是法兰未做隔热的场合;(二)剧烈循环工况的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当选用带颈对焊法兰;(三)胀接法兰、螺纹法兰不得用于GC1级管道;(四)扩口翻边接头不得用于剧烈循环工况;(五)法兰连接的紧固件应当符合预紧及操作条件下垫片的密封要求。低强度紧固件不得用于剧烈循环工况下的法兰接头;(六)垫片应当根据流体性质、使用温度、压力以及法兰密封面等因素选用。垫片的密封荷载应当与法兰的压力等级、密封面型式和表面粗糙度以及紧固件相匹配;(七)GC1级管道以及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应当規定法兰接头的拧紧力矩和拧紧程序,确保法兰接头的密封性能。第五十三条 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和选用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设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确保所有的管道支吊架均具有足够的强度;(二)管道支吊架与管道连接构件的设计应当保证连接处不会产生过大的局部弯曲应力,且不会使管子变形。循环荷载的场合,应当减小连接处的应力集中。第五十四条 对于可燃、有毒或者有腐蚀性的有害气体放空时,需用导管送至固定地点集中处理,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排放的液体若为可燃、有毒或者有腐蚀性的有害介质,需经密封管道送至回收系统集中处理后排放,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五十五条 对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或者高度危害以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管道系统,在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泄漏试验。泄漏试验的具体要求应当在设计文件上做出规定。第四章 安 装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五十六条 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安装单位应当对管道的安装质量负责。第五十七条 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向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安装单位应当向监督检验机构约请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在履行书面告之以及约请监督检验被受理后方可施工。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在管道无损检测前书面告知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损检测机构在履行书面告之后方可实施无损检测。第五十八条 管道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编制管道安装的工艺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经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管道安装工作。管道的安装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作为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第六十条 管道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中的管道安装单独组卷,向业主提交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在管道使用寿命期内永久保存。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附件D的规定;(二)管道安装竣工图,至少应当包括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轴测图、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单;(三)管道轴测图上应当标明管道受压元件的材质和规格、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代号、无损检测方法、局部或抽样无损检测焊缝的位置、焊缝补焊位置、热处理焊缝位置等,并且能够清楚地反映和追溯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者复验、试验报告;(五)管道施工检查记录和检验、试验报告。第二节 焊接和热处理第六十一条 所有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及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之间的焊接,必须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焊接工艺的管理。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导书应当经施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存入技术档案。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保存至该焊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第六十二条 从事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文件的要求施焊。第六十三条 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应当有质量证明文件和标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施焊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保管、烘干、清洗、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第六十四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当定期检定和校验,否则不得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第六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的焊接环境应当进行严格控制。焊接的环境温度应当保证焊件焊接所需的足够温度和焊工技能操作不受影响。焊件表面潮湿,或者在下雨、下雪、刮风期间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得进行焊接。第六十六条 管道焊接接头的位置,坡口的加工、检验及清理,焊件组对,焊前预热等,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管道焊接接头的设置应当便于焊接和热处理,并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焊口组对时,除设计文件规定的管道预拉伸或者预压缩焊口外,不得强行组对。第六十七条 GC1级管道的单面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氩弧焊进行根部焊道焊接。设计温度小于或者等于-20的管道、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管道、不锈钢及有色金属管道的表面不得有电弧擦伤。第六十八条 钛材焊接前和焊接过程中应当防止坡口污染。焊缝每焊完一道均应当进行表面颜色检查,表面颜色不合格者应当立即除去,重新焊接。表面颜色检查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第六十九条 焊接接头焊完后,应当在焊接接头附近做焊工标记。对无法直接在管道受压元件上作焊工标记的,可以采取在管道轴测图上标注焊工代号的方法代替。第七十条 不合格焊接接头的返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返修前应当进行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返修措施;(二)补焊应当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合格焊工施焊;(三)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两次时,应当考虑对焊接工艺的调整,重新制定返修措施,经施焊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返修;(四)返修后应当按照原规定的检验方法重新检验,并连同返修及检验记录(明确返修次数、部位、返修后的无损检测结果)一并记入技术文件和资料中提交给用户;(五)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管道,应当在热处理前进行焊接返修,如果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返修后应当再做热处理。第七十一条 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工业管道规范的要求,对管道受压元件在弯曲和成形后以及焊接接头在焊后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单位在热处理前应当编制热处理工艺文件。热处理装置应当配有自动记录曲线的测温仪表,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第七十二条 对于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的焊接接头、热弯和热成形的管道受压元件,热处理后应当检测硬度值。硬度检验的数量、部位及结果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或者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第三节 现场制作和安装第七十三条 需现场制作的管道元件,应当按照本规程和工业管道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工制作、焊接、热处理、检验和试验。第七十四条 管道元件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进行材质检查、阀门试验、无损检测或者其他的产品性能复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第七十五条 夹套管的内管必须使用无缝管,内管管件应当使用无缝或者压制对焊管件,不得使用斜接弯头。当内管有环向焊接接头时,该焊接接头应当经100射线检测,并且经试压合格后方可封入夹套。第七十六条 管道元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混淆或者损坏,其标记应当明显清晰。材质为不锈钢、有色金属的管道元件,在储存期间不得与碳钢接触。管子在切割和加工前应当做好标记移植。第七十七条 管道连接时,不得用强力对口、加热管子、加偏垫或加多层垫等方法来消除接口端面的空隙、偏斜、错口或者不同心等缺陷。管子与设备的连接应当在设备安装定位紧好地脚螺栓后自然地进行。第七十八条 埋地管道的回填必须在压力试验和防腐层检测合格后进行,并且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第七十九条 管道支、吊架及管道补偿装置的安装和调整应当按照工业管道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补偿装置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预拉伸或者预压缩。固定支架应当在补偿装置预拉伸或者预压缩前进行固定。第八十条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当电阻值超过工业管道规范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应当设置跨接导线(在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和接地引线。对于不锈钢管道和钛管道,跨接导线或接地引线不得与钛管道及不锈钢管道直接连接,应当采用钛板及不锈钢板过渡。第八十一条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管道的制作和安装应当按照工业管道规范、相关专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第四节 焊接接头的目视检查和无损检测第八十二条 所有管道的焊接接头应当先进行目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无损检测。焊接接头目视检查的检查等级和合格标准应当符合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在焊接完成24h后进行无损检测。有再热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当规定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磁粉检测或者渗透检测,下同)时,应当在焊后和热处理后各进行1次。第八十四条 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表面无损检测的检查等级、检查范围和部位、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合格标准应当不低于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被检焊接接头的选择应当包括每个焊工所焊的焊接接头,并且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第八十五条 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的检查等级、检查范围和部位、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合格标准应当不低于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并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道的名义厚度小于或者等于30mm的对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若采用超声波检测代替射线检测,应当取得设计的认可,并且其检测数量应与射线检测相同。管道名义厚度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可采用超声波检测代替射线检测;(二)管道的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时,应当对每个环向焊接接头进行局部检测;管道的公称直径小于500mm时,可以根据环向焊接接头的数量按规定的检测比例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中,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三)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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