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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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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经2000-2001学年度第五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00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内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事项。    校内各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设置财务主管协助管理本单位财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校内教学、科研、后勤等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销和合并必须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校内事业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帐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后勤单位确因需要开设银行帐号的,必须接受学校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 校内单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财务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迴避制度。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在财经管理工作过程中,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将另文制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清华大学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程序。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计划与财政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经院(系、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    全校汇总预算(包括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校级预算调整方案需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级或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单位变化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校内收费及标准核定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     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八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余额,经营收支余额。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可结转下年专款专用。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和高等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事业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全额转入高等学校事业基金,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该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学校各单位接受的固定资产的捐赠,在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学校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 "清华大学",校内系(所)、学院、部(处)等二级核算单位无权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批准,否则职能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特殊情况要用于对外投资,必须报经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需列出清单,经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暂存和应付款、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清华大学",任何二级核算单位借款均须学校同意并通过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二级核算单位接受代管项目须经财务处批准。    第四十九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    第十一章 产业及后勤管理     第五十条 我校主办的工厂、企业以及学校控股、参股企业归口企业集团进行管理。    学校校办各类企业占用学校人员编制、使用学校各项条件、技术应该向学校交纳相应的费用。各类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利润。利润由企业集团统一收取,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由学校进行院(系、所)再分配。    学校各单位不允许在企业开支应该由本单位负担的费用,更不允许将应该纳入学校帐户的资金转入企业进行收支,逃避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后勤按照后勤社会化方向进行改革,实行分类管理。后勤单位按照管理服务、有偿服务和经营服务的性质进行界定后,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管理服务型单位,行使一定范围的管理职能以及代表学校(甲方)利益行使一定的权力,其责任及经济政策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有偿服务型单位,实行收费服务。学校将按照有偿服务的方式,与其签订协议,根据所服务的品种、数量及价格向其付费。原则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以后,逐渐达到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经营服务型单位,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进行完全成本核算。这类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返还费用和上交利润。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并入我校的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经内部审计机构确认后应全部并入学校,财务管理和核算方式由财经领导小组报校务会议审定。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二级核算单位之间的撤并,也应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后按新体制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级核算单位的合并清算由学校组织审计室、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二级核算单位撤销清算由财务处组织进行。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财务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校内二级核算单位也应逐步建立起财务分析制度,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年度分析报告。年度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制定清华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该有审计人员参加并实施监督。    学校要对基建、大型修缮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方能结算全部款项和报销。    学校要对干部换届和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确定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和学校主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企业自己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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