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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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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2).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要点二、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保密原则;监督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2、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一般存款账户、除预算资金外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出具其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3、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三)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交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批文或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四)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有关证明。(五)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资金、*基金、*备用金、*经费。(六)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3、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它合法款项。4、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个人身份证件;6、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应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2、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个人身份证件。三、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1、票据包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3、票据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其中,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中,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4、票据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保证人、背书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支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5、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其中,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票据行为按效力不同分为:基本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 ;附属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按适用的票据不同分为:共同票据行为:出票、背书独有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的独有票据行为;保证是汇票和本票的独有票据行为6、能进行票据签章的当事人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代理人、持票人;7、票据丧失的补救形式:挂失止付(非必经措施,暂时的预防措施)、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二)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一式四联:第二联“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2、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3、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4、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6、“银行汇票申请书”的内容: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7、实际结算金额低于汇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8、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三)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支付确定的金额。2、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四)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银行签发,自己支付确定的金额。(五)支票1、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支付确定的金额。2、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2、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3、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是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4、付款人领购支票并使用后,在存款账户结清时,应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自行注销;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6、支票签发和使用应遵守的规定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7、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条件;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9、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栏”签章。10、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的责任:自行责任、连带责任、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1、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1、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2、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l        开业税务登记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开业登记时间及核发的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4、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其他资料、证件。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6、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有: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8、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0、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l        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2、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改变×××、增减×××;3、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5、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l        停业、复业登记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l        注销登记1、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2、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解散、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情形。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纳税人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6、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l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 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外管证核发原则:一地一证。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二)发票管理l        发票的概念1、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2、发票既是经济责任证书,又是法律责任证书,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5、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购申请。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7、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l        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u      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者;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有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3、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4、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记账联。u      普通发票: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u      专业发票:国有×××。l        发票的开具要求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2、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或4。3、发票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填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4、在发票的开具过程中,如发生错开,应将发票各联完整保留,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三)纳税申报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以及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5、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7、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二、税款征收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7、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10、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1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12、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1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14、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1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16、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1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19、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2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2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2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24、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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