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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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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版.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2013版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试行)二一三年八月-前 言本规则是在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经验,结合高速铁路建设大量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特点,根据需要修订而成。本规则共分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管理组织、房建设备管理、房建设备检查、房建设备维修、房建设备大修、供暖管理和附则。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吴景海、赵建华、李敬学。本规则编制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则主要起草人:赵建华、李敬学、王敏、余洋、田荣、张亚静、赵世磊、温静、吕轶娜、韩群英、李勇、韩春梅、孙红峰、米宏广、董城、陈劲松、马静波、于星亮、陶勇、潘国华、沈磊、宋怀金、郭盛、史宪晟、闫剑宇、赵英超、金辉、陈顺生、李志、于德才、米建设、刘剑锋、杨俊康、张广志、赵敏、涂明华、傅海东、席平、董光、张枫。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康高亮、曾宪海、龚昕、吴景海、徐尚奎、赵奕、卫瑞明、韩志伟、张大伟、杨庆山、宋继、谭月仁、张广平、刘燕、沈榕、傅锋、吴细水、刘丙强、万坚、郭占伟、许建明、徐其瑞、杨忠吉、刘开建、吴桂丽、宋喆、杜勇、周伟、张培良、高祥、孙锦红、李润毅、张李华、赵树忠、李占武、程国林、李成、谢芳敏、何晨曦、朱化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术 语- 2 -第三章 基本要求- 4 -第四章 管理组织- 5 -第五章 房建设备管理- 6 -第一节 工作要求- 6 -第二节 设备分类- 7 -第三节 管理分界- 7 -第四节 技术状态评定- 10 -第五节 危险房屋构筑物管理- 12 -第六节 建筑限界管理- 13 -第七节 技术资料管理- 14 -第六章 房建设备检查- 16 -第一节 检查方式- 16 -第二节 检查周期及要求- 17 -第七章 房建设备维修- 18 -第一节 维修分类- 18 -第二节 检修- 18 -第三节 综合维修- 18 -第四节 维修内容及标准- 19 -第五节 维修工程验收- 20 -第六节 维修机具- 21 -第八章 房建设备大修- 22 -第一节 大修范围- 22 -第二节 大修周期- 22 -第三节 大修计划- 22 -第四节 大修设计- 23 -第五节 施工管理- 24 -第六节 质量控制- 24 -第七节 大修工程验收- 24 -第九章 供暖管理- 27 -第一节 供暖工作- 27 -第二节 供暖设备大修维修- 27 -第十章 附则- 30 -附表一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 31 -附表二 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 32 -附表三 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 33 -附表四 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 34 -附表五 房屋、构筑物承重结构检查周期- 36 -附表六 房屋、构筑物非承重构件检查周期- 37 -附表七 暖通及给排水设备检查周期- 39 -附表八 电力设备检查周期- 40 -附表九 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 41 -附表十 房屋、构筑物综合维修周期参考表- 42 -附表十一 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 43 -附表十二 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 54 -附表十三 客货共线铁路、高速铁路维修主要工机具设备明细表- 57 -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以下简称房建设备)是铁路运输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房建工作,强化房建专业化管理,做好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为铁路运输提供可靠保障。第1.0.2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的基本任务是恢复或改善功能,保持状态良好、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第1.0.3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周期修和状态修相结合”的原则。第1.0.4条 房建设备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第1.0.5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和管理信息系统,优化施工组织,提高设备大修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第1.0.6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及委托铁路局代管的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管理。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建设备和铁路产权未售住宅的大修维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章 术 语第2.0.1条 房管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部门(含房产管理所)的统称。第2.0.2条 房建单位实施房建设备管理维护的基层组织,一般指房产建筑段、高铁房建段。第2.0.3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简称房建设备)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第2.0.4条 四电房屋通信、信号、电力和电气化设备使用的房屋。包括通信、直放站,基站,信号楼,信号中继站,行车继电器室,电力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AT所,分区所(亭)等。第2.0.5条 构筑物本规则是指站台、雨棚、天桥、地道、检票口、站名牌、道路、广场、围墙、栅栏、栏板、架空走道、闸门井、消火栓井、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渗水井、污水提升井、化粪池、隔油池、独立烟囱、独立避雷针塔、生活水塔、水池、排污系统、花棚、自行车棚、建筑小品、挡墙等人工建造物。第2.0.6条 附属设备与房屋、构筑物使用有关的设备,包括给水设备、排水设备、电气照明设备、防雷设备、供暖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电梯设备、消防设备、制氧设备等。第2.0.7条 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和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结构体系,一起共同构成的完整的结构体系。第2.0.8条 房桥合一有列车移动荷载作用的房屋结构。第2.0.9条 大跨度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屋盖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36m的楼面钢结构。第2.0.10条 特殊结构房桥合一的轨道层结构,斜拉索结构。第2.0.11条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等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的建筑构件。第2.0.12条 危险房屋、构筑物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第2.0.13条 结构安全监测通过对主体结构的整体行为和实时环境响应进行监测,对结构的损伤位置和程度进行诊断,对主体结构的服役情况、可靠性、耐久性和承载能力进行评估,为主体结构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第2.0.14条 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最高积聚人数大于或等于3000人的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3.0.1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计划及方案,应根据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原则、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使用年限、产品使用寿命及维护要求)和技术状态制定。第3.0.2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国家有资质要求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3.0.3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第3.0.4条 对影响人身和行车安全的设备,应加强风险控制,及时采取消除或预防危险措施。第3.0.5条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属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第3.0.6条 日常情况下,房建设备技术状态三级率不应大于5。第3.0.7条 加强房建统计工作。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见附表一三。第四章 管理组织第4.0.1条 铁路局负责所属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对受委托运输管理的房建设备,应按协议约定实施管理。第4.0.2条 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应对房建设备大修维修、技术、质量、安全、使用进行管理,并配备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以及房建值班调度等专职人员。对于有高铁房建设备的铁路局,还应配备高铁房建设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第4.0.3条 铁路局可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换算面积)、分布区域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置房产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房建设备管理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见附表四。第4.0.4条 铁路局应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分布情况设置房产建筑段,负责管辖区域内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安全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房产建筑段应配足日常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施工人员不足时可依法使用社会劳务、施工资源。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800万换算平方米,不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500万换算平方米。每个车间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100万换算平方米。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20万换算平方米。第4.0.5条 铁路局应根据高铁房建设备责任量(200万换算平方米及以上)设置高铁房建段。房建设备换算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日均接发旅客5000人及以上的高铁车站、地级市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有供暖的高铁车站宜设置工区或车间。工区、车间人员配置主要是房建设备检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项目的施工可由铁路局依法合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承担。第4.0.6条 房建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房建设备的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岗位值守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五章 房建设备管理第一节 工作要求第5.1.1条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应实行“管、修、用”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第5.1.2条 房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章制度,监督考核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和使用情况;房建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第5.1.3条严禁下列影响房建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5.1.4条 发现危及房建设备结构安全行为时,房建单位有权进行制止,并应及时向房管部门报告。 第5.1.5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建设备的使用环境和用途或出租房建设备,确需时,应先向房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5.1.6条 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不得先拆后报和擅自处理。第二节 设备分类第5.2.1条 一类房建设备一、与高速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二、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三、客货共线铁路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第5.2.2条 二类房建设备一、与客货共线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及附属设备,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及货物站台、站名牌等构筑物(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的房建设备,客货共线铁路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除外)。二、站前平台、车站围墙等。三、动车检修库、融冰除雪库及附属设备。第5.2.3条 三类房建设备除一、二类房建设备以外的其他房建设备。第三节 管理分界第5.3.1条 房屋、构筑物一、房桥合一站房道砟或整体道床及以上部分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其它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二、旅客跨线天桥及附属楼梯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三、旅客地道装饰面及楼梯栏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旅客地道承受列车荷载的主体结构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四、站台面、站台墙、站台墙上吸音板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五、客服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六、房屋构筑物上加装的广告设施由设施所属单位管理维护。七、与站房新建、大修、设备更新改造同步设置的站字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加装站字,须由房管部门批准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第5.3.2条 排水设备一、房屋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二、水塔(槽)、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线路、站场排水设备,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旅客地道抽水水泵,真空卸污系统等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如接入房建单位所管的排水系统内时,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并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第5.3.3条 电照设备一、室内照明线路设备,如室内照明设备配线、灯头、开关及插座,应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光源、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空调设施、烟火报警装置、微机配电线路及36v以下的配电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二、凡房屋内的照明配线必须与各种动力装置、空调及各单位自行配置的电气设备分开设置用电回路。动力及通讯、信号等专业设备的配电箱应单独设置,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三、室内动力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四、室外电照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面及其他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设施。第5.3.4条 室内外供电分界一、铁路供电采用架空引入方式的,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包括横担)以内电线路、配电箱、插座等设施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接线端头及以外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铁路供电采用电缆引入方式的,以电缆终端头分界,端头引出方向电线路、配电箱、插座等设施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端头及引入方向电缆及相关设施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二、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三、其他单位从房建单位管理的配电箱引出电源时,应与房建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第5.3.5条 防雷设备房建设备(变、配电所除外)上设置的防雷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与通信、信号的防雷设备混用的,防雷设备由接地电阻要求小的设备单位管理维护。第5.3.6条 暖通空调设备一、专供采暖的承压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外管网,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二、专为生产和专门业务或者平时为生产和专门业务使用冬季兼作供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网,各单位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三、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暖锅炉,由铁路局结合实际确定,可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四、调度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的中央空调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五、冷、热、电三联供设备,制冷、采暖设备及系统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发电设备及系统由供电部门管理维护。第5.3.7条 消防系统一、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的箱体、水龙带、水枪及消防专用等设备,消防水炮系统的水炮,消防水喷淋(雾)系统的喷头,生产办公房屋、货仓、货场消防水泵,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喷淋(雾)系统的供水管路(含阀门)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第5.3.8条 电梯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第5.3.9条 建筑用电伴热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第5.3.10条 本规则未界定的设备管理分界,由铁路局自行规定。第四节 技术状态评定第5.4.1条 房屋一、病害项目评定标准见表5.4.1。病害项目评定标准 表5.4.1病害项目评定标准倒塌危险按照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严重漏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漏雨:1屋面惯性漏雨,需要翻修屋面占整个屋面面积:平顶屋面5以上;坡屋面10以上的。2虽经多次修理,仍未解决的惯性漏雨,需重新翻修的。严重腐蚀破裂变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腐蚀破裂变形:1承重构件腐蚀变形严重,虽未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险构件”程度,但需整治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2非承重构件(1)预制墙板严重裂缝、变形,节点锈蚀,拼缝嵌料脱落,严重漏水,间隔墙立筋松动、断裂,面层严重破损。(2)砖墙严重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酥松;(3)石墙严重开裂、下沉、弓凸、断裂,砂浆酥松,石块脱落。(4)幕墙板材或玻璃破损超过5处;龙骨或连接件重度锈蚀;固定件松动超过5处;密封胶、密封胶条的开裂、剥落超过5处;幕墙排水系统不畅,出现严重漏雨,漏雨呈滴状或线状;开启装置松动超过3处;变形缝固定件松动超过3处。(5)金属板屋面锈蚀或漆面剥落超过10%;固定件或咬口松脱、开裂的金属板面积超过1%;固定件或咬口松动的金属板面积超过10%;龙骨或金属连接件锈蚀严重。冻害、蚁害1冻害: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并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的。2蚁害:房屋发现有白蚁蛀蚀的。潮湿返霜1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的。2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的。3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的。电照设备破损1电线破损、老化造成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铝、铜导线混用,导线截面偏小,影响正常使用的。2灯头、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的。3配电箱(柜)防震胶条不严密、油漆残缺、内外不清洁;开关等部件残缺不全,操作失灵,控制元件性能降低,开关与导线连接不牢靠,导线绞接,绝缘老化,各回路编号不正确。水暖设备破损1上下水管路破损漏水,致使大片浸湿墙壁、地面的。2上下水管路大量严重锈蚀或堵塞不通的。3暖气设备锈蚀漏水或管壁严重结垢造成不热的。4空调通风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影响使用的。消防设备破损1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已无法正常使用的。2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元件失灵或性能降低、老化严重,线路绝缘老化,已无法正常使用的。其他破损1一般腐蚀破裂变形,一般漏雨、渗水,檐沟、水落管半数以上破损或全部锈蚀的。2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处破损剥落或粘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3地面多处破损,严重起砂、空鼓、高低不平,影响使用的。4建筑用电伴热设备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漏电,过载。5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的。6防火距离不符合当地标准的。7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漏底失油的。8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标准的。9站名牌(站房上的站名标识)固定件锈蚀严重、松动开焊、失稳变形,站字脱漆锈蚀。二、房屋技术状态等级按病害项目评定标准评定,技术状态共分三级。一级是没有表5.4.1所列的病害;二级是没有表5.4.1所列的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过三项;三级是有表5.4.1所列的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或其余病害超过三项。第5.4.2条 构筑物构筑物技术状态共分为三级,评定标准见表5.4.2。本表未列入的其他设备,由铁路局参照本表制定相关评定标准,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构筑物技术状态评定标准 表5.4.2构筑物名称评定标准一级二级三级站台无病害且不侵限。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运输列车通过;帽石及站台墙有破损,站台面局部坑洼不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侵限影响二级或一级超限货物运输列车通过;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雨棚无病害且不侵限。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通过;有破损,漏雨,但不影响安全使用。侵限影响二级或一级超限货物运输列车通过;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围墙、栅栏无病害。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或影响安全使用。道路、广场无病害。有破损、局部坑洼不平或积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严重破损,大面积坑洼不平或积水,影响安全使用。站名牌无病害。牌面油漆局部剥落,有破损、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字迹不清或有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排水管(沟)无病害。有破损,局部排水不畅,但不影响安全使用。严重破损,排水不畅,影响安全使用。独立烟囱无病害。有破损(腐蚀)变形(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水表井、闸门井、检查井、跌水井、雨水井无病害。有破损(腐蚀)、漏水、冻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蓄水池、生活用水塔无病害。有破损(腐蚀),漏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第五节 危险房屋构筑物管理第5.5.1条 危险房屋构筑物鉴定须由房建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鉴定。第5.5.2条 鉴定前,由房建单位危险房屋构筑物评估组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评估组应由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组成,评估组成员须经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资格审定。第5.5.3条 房建单位应将鉴定为危险房屋构筑物的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房管部门。第5.5.4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构筑物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构筑物。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构筑物。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理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构筑物。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件)危险且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构筑物。第5.5.5条 房建单位对危险房屋构筑物应尽快排险解危。须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构筑物,应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第5.5.6条 日常管理一、建立危险房屋构筑物技术档案,主要包括日常检查监测记录、技术状态检查记录、危险房屋构筑物检查鉴定记录、险情影像及其它技术资料。二、房建单位应对危险房屋构筑物设置病害监测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对危险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填好检查、监测记录。每年春(秋)季检查时,对危险房屋构筑物进行重点检查。第六节 建筑限界管理第5.6.1条 房建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以下简称限界)。第5.6.2条 限界检测一、限界检测和数据格式应符合铁道行业标准,限界管理应使用铁路建筑限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管理与运用信息化。二、房建单位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对限界进行检查,并根据设备状况,合理加密限界检测周期,及时更新限界数据。三、房建单位在检测站台限界时,应使用规范的限界检测工具,限界检测工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四、站台、雨棚限界应建立定点检测、点间观测的监控制度,检测点设置应规范、统一,站台直线部分每20m设置一个检测点,曲线部分每5m设置一个检测点,对突变位置要选择最不利点并适当增加检测点密度且不大于2m设置一个检测点,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特征点必须测量,检测点编号设置顺序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反。第5.6.3条 对侵限的站台、雨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根据产生侵限的原因由房建单位或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理。第5.6.4条 在站台或邻近站台的线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制定防侵限措施,并与房建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会同房建单位确认站台限界现状,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和房建单位共同复查限界情况。因施工作业造成的站台、雨棚侵限,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限界。第5.6.5条 凡需要破站台面的施工,施工部门必须提前征得房建单位同意。在站台安全线以外或需要移动站台帽石的施工,竣工后建筑限界必须经房建单位确认后,方可开通使用。第5.6.6条 未经房建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站台、雨棚上设置广告设施等附属物,经批准设置的附属物,须经房建单位确认限界,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5.6.7条 新建、大修和更新改造的站台、雨棚投入使用前,限界需符合相关标准,施工部门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限界资料报房建单位。第七节 技术资料管理第5.7.1条 房建单位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一、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显示房屋构筑物及给排水、暖气管道等位置。二、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技术台账。房屋构筑物台帐应能显示房屋构筑物名称、台账编号、地点或里程、建造年月、大修年月、主要结构和技术特征(含数量)等信息。附属设备台帐应能显示附属设备名称、台账编号、位置、安装或投入使用年月、大修年月、技术性能或特征(含数量)等信息。三、图纸等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四、房建设备使用维护手册。五、历次改建、扩建、大修、更新改造、抗震加固的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六、检查、维修,病害观测与处理形成的记录等资料。七、技术资料目录。八、其它技术资料。第5.7.2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技术档案目录应分类建立,以方便借阅、查找、利用。二、台账编号应与房屋构筑物上设置的台账标牌一致。三、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账与实物相符。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必须办理技术资料移交手续。四、房建单位应为技术资料存放安排符合规范要求的库房和配置必要的管理工具。第六章 房建设备检查第一节 检查方式第6.1.1条 房建设备检查是指为了解和掌握房建设备使用功能、技术状态、局部病害进行的现场查勘、检验等活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春(秋)季检查、应急检查、安全监测等方式。第6.1.2条 日常检查由检修人员每天按规定路线对房建设备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为高铁客站、客货共线大型及以上客站的候车厅、旅客通道、站台雨棚等房建设备。检查重点是设备外观变形和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和旅客安全的设备问题。第6.1.3条 定期检查由检修人员对检查项目按周期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承重梁和承重构件等承重结构;屋面及防水、吊顶、幕墙、墙体面层、楼地面、门窗等非承重结构;暖通、给排水、电力等附属设备。第6.1.4条 春(秋)季检查每年春(秋)季由房建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使用单位,对房建设备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逐栋逐件作出记录,填写房建设备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等级表。春(秋)季检查,应注意房建设备隐蔽部位,必要时可进行无损结构的破检并及时修复。第6.1.5条 应急检查应急检查为极端灾害环境下的检查,如遭遇大风、暴雨、强降雪、冰雹、地震以及外力破坏时,应立即对可能危及人员及行车安全的房建设备进行检查和现场评估。对暂时可以使用的病害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设备使用安全,必要时现场盯守;对不能使用的病害设备立即停用,并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第6.1.6条 安全监测对大跨度钢结构及特殊结构关键部位的应力和挠度变化,达到或超过设计值的80时,应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房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值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估,并出具能否继续使用及是否需要加固处理的结论。第二节 检查周期及要求第6.2.1条 房建设备(房屋、构筑物承重构件、非承重构件,暖通及给排水设备、电力设备)检查周期见附表五八。其中对于钢结构主要构件位于隐蔽部位的,按照附表五检查周期,抽样10%进行检查。第6.2.2条 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见附表九。第6.2.3条 房建设备定期检查与春(秋)季检查时间重合时,可合并实施。第七章 房建设备维修第一节 维修分类第7.1.1条 房建设备维修是指房建设备在服役周期内,为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以保持其经常处于合格状态,而采取的一般性修葺修理活动。第7.1.2条 房建设备维修分为检修和综合维修。第二节 检修第7.2.1条 检修是结合房建设备检查和用户报修,对房建设备及时进行的简单修理。检修的目的是使房建设备保持正常的使用功能。检修的特点是项目简单、零星分散、点多面广、时间要求紧迫。第7.2.2条 检修时,对设备检查中发现和用户报修的零小破损应及时修理,对未能及时修理且影响安全的病害,修复前应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节 综合维修第7.3.1条 综合维修是对房建设备一般病害进行的修复活动。综合维修的基本任务是以整治病害、消除隐患为目的,对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综合维修的特点是修理规模介乎检修、大修之间,工程地点相对集中,项目比较复杂、工程量较大、周期性强、计划性强,需要综合管理。第7.3.2条 综合维修周期一、单项房建设备综合维修周期应根据竣工图纸中标明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使用寿命、设计等级标准,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维护手册以及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二、房屋、构筑物在一般使用环境下的综合维修周期见附表十。三、对于一类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检测结果适当缩短综合维修周期。四、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确定综合维修周期。第7.3.3条 综合维修计划一、编制依据。维修周期是编制综合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春秋季设备检查结果是编制综合维修计划的补充依据,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综合维修处理的项目,应纳入综合维修计划。二、审批程序。房建单位提出综合维修年度和月度计划建议,上报房建主管部门审查,房建主管部门会同财务、计划等部门审批下达计划。房建单位依据审批计划编制月度施工组织计划。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三、综合维修总量安排。铁路局应根据管内房建设备技术状态,房建设备寿命周期,统筹安排好综合维修计划。每年综合维修的生产、办公房建设备数量不应低于相应总量的20,其中对一类房建设备综合维修不应低于相应总量的33。第7.3.4条 综合维修施工管理一、综合维修应按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前,查勘人员应向工班进行技术交底。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项准备工作。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二、施工作业时发现漏查项目,应一并修好,并办理项目追加手续。三、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协调配合,确保病害一次修复。四、对于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属于综合维修范围的应急抢修,应先组织施工,后办理项目追加手续。五、施工作业后,应按规定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对承重结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做好检查记录,主要工程材料应具有材质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第四节 维修内容及标准第7.4.1条 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见附表十一。 第7.4.2条 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见附表十二。第五节 维修工程验收第7.5.1条 综合维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房建单位组织实施,并邀请使用单位参加,铁路局房管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检修工作,由铁路局制定验收办法。第7.5.2条 竣工资料:一、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二、竣工图或施工说明。三、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记录。四、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五、设备测试记录、施工小结、施工日志。六、自检评定报告。第7.5.3条 检验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整件工程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一、检验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1维修标准中采用“必须”、“严禁”用词的条文,全部符合规定。2维修标准中采用“应”、“不应”、“不得”、“宜”、“可”、“不宜”用词的条文,基本符合规定(总量的90%及以上符合规定),且局部(不超过总量的10%)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1合格检验项目数占检验项目数75及以上,小于90的。2主要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的。3参加验收人员对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一般”及以上的。三、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1合格检验项目数占检验项目数90及以上的。2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的。3参加验收人员对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好”的。第7.5.4条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属查勘设计单位责任的,不评质量,待修好后再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整个工程评为不合格:一、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二、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更换屋面板。三、综合维修后的设施设备不符合消防规范。四、站台雨棚等设施侵入限界。五、凡设计文件或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消减或遗漏。第7.5.5条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进行处理,经复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待修好后重新进行验收。第六节 维修机具第7.6.1条 房建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维护手册、维修方案、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保护设施等。常用维修机具见附表十三。第7.6.2条 房建单位应对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第八章 房建设备大修第一节 大修范围第8.1.1条 房建设备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主体构件或设备的修葺、修理工程。大修的基本任务是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长房建设备使用寿命。大修的特点是工程地点集中,工程量大。第8.1.2条 房建设备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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