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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合同集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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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合同集合8篇.docx

    贸易合同集合8篇贸易合同集合8篇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贸易合同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贸易合同篇1出卖人:买受人: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合同法,保证买卖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9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分合同。双方能够根据本身特点制订表格式买卖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买卖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能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详细分合同不能够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然有效。按买受人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负担;如出卖人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出卖人负担。第三条买受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根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根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根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买受人负担;对同城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买受人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买受人承当。对运费负担,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出卖人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出卖人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受人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15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早或逾期交货。买受人要求分批交货的,出卖人认可后,予以分批平衡交货。出卖人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如买受人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实,提货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买受人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买受人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买受人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30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2/3以上的,出卖人能够发货;有效期尚存2/3下面的,出卖人应征得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出卖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合理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第十条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受人提出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因而增加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未经买受人同意的,因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第十条商品从获得发运证实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买受人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出卖人过错,不可向出卖人提出索赔。但出卖人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买受人索赔。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盘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实,立即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出卖人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15天内,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出卖人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5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买受人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买受人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天内通知出卖人,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担。由出卖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买受人向当地保险公司根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好,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买受人应在货到90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在15天内),向出卖人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通知出卖人。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货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买受人收货后的60天,逾期出卖人可不受理。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出卖人应在接到“查询单后15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好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出卖人供货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5元下面,残损在10元下面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买受人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出卖人,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买受人在收货时发现过失(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出卖人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30天内通知出卖人,逾期则出卖人可不受理,同时买受人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出卖人。出卖人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出卖人责任的退货,其损失由买受人负担。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买受人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出卖人。买受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30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出卖人。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买受人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双方约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下面4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第十三条一方违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缺乏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1.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买受人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买受人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2.出卖人逾期交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出卖人提早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4.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买受人负担。5.买受人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买受人承当因提供应出卖人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当出卖人或运输部门因处理买受人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当代出卖人保管的商品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相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1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详细购销分合同仍按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详细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年月日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电报挂号:电话:电话:百货、文化用品买卖分合同(买受人)(出卖人)站公司站xx年季度公司针纺织品买卖分合同签订地点针纺织品购销分合同台帐明细表贸易合同篇2供方:纺织有限公司需方: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日期: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产品品名产品规格颜色数量(米)单价(出厂含税价)总价(元)全棉嵌条坯布(代号106#)1.经纱:J40s+100D有色丝2.纬纱:J40s3.经纬密度158X102/英寸(下机)4.门幅:63英寸(下机)坯布50000米11.50元/米575000.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伍仟元整(实际金额以实际数量计算)一.短溢量:+-10%以内能够接受二.质量要求:按客人确认样,国标一等品生产,布面干净,控制小疵点,有色丝的颜色尽量靠近原样.匹长120米,拼接率少于5%左右三.包装要求:匹装打包,3匹成一包四.交货方式:需方验收合格后由供方代办托运,运费由需方承当.五.特殊约定:无六.付款方式:预付定金100000.0(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然后批款批货,最后由需方在供方检验合格后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供方同时开给需方增值税发票.七.交货日期:定金到帐后35天以内交完.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复印件有效).需方供方单位名称(章)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_单位地址: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电话:_电话:_贸易合同篇3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卖方:_买方:_买方向卖方订购下列商品,条件如下:1、商品的规格:_2、数量:_3、价格:_4、支付条件:_5、包装:_6、保险:_7、交货:1交货_2目的港:_8、单证:_9、检验:_10、技术规格讲明:_11、本合同服从后面所附的一般条款。该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条款1、财产权转移货物的财产权以交货为转移。2、保证1假如货物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2卖方保证货物品质规格符合卖方的规格讲明。3、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超过买卖双方控制能力范围的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方和卖方均不予负责。4、赔偿假如卖方不能履行由于向买方出售上述货物而承当的义务,买方因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卖方均应向买方赔偿。5、合同的取消假如卖方没有或不能遵守合同,没有或不能履行义务,买方有下列权利:1有关货物,包括已运抵买方的货物,不管财产权能否转移,均可退回卖方,费用由卖方负担;或者撤销全部或部分订单,不管撤销时货物能否运出或财产权能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2买方行使本合同第五条所赋予的权利并不损害或影响其他行动权利和获得由此产生的应得的赔偿金的权利。6、专利权的侵犯假如买方因使用或售出上述商品侵犯或被以为是侵犯别人专利权、注册的设计权、商标、牌号而遭到牵连,一切费用和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7、仲裁任何时候,双方对本条款或由本条款组成的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由_仲裁庭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_。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卖方签字:_买方签字: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贸易合同篇4合同号:甲方(生产厂家):乙方(中间人):身份证号:根据(中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寻找适宜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第二条委托事项的详细要求(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详细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根据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3)给付方式与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誉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给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第四条乙方义务(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实(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根据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别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机密等保守机密。(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第五条委托事项的完成“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誉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能够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根据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知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第八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能够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假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十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甲方:乙方: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贸易合同篇5中国n省w公司与f国s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国k公司生产的加工番茄酱成套设备,生产能力为每小时20吨原料,并提供该设备二年的零配件、备用件、检测化验用仪器、设备的安装和技术服务。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北京机场。合同总金额330万美元(其中设备款290万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40万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该设备生产的番茄酱归还全部款项。合同于1995年3月14日经n省对外经经济合作厅批准生效。申请人w公司的索赔要求和理由双方签订的生效后,w公司积极开展了建厂、安排番茄种植等一系列工作。为使1995年7月正式投产,w公司进行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国内配套设备的购置、9200亩番茄的种植(95年3500亩、96年5700亩)、派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学习培训、办理报关商检、保险、进出口代理、工商登记、土地购置、仪器卫生检验以及保险、消防等手续。同时,w公司还从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给被申请人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s公司既没发运任何设备,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其违约行为造成w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为了弥补w公司的损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签定了(备忘录)和(补充协议)。(备忘录)规定:为了弥补w公司种植者种植番茄的经济损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偿付w公司20万元人民币。(补充协议)规定s公司应于1995年9月底前发运设备。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既未支付20万元人民币,又未发运设备,致使w公司的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双方于1995年12月2日进行紧急协商。为了保证96年度的生产能如期进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将番茄酱设备装船发运离港。s公司逾期仍没有发运设备。而番茄生产的性很强,双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签定(设备发运协议),(协议)规定s公司必须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酱生产线设备(包括化验仪器和设备配件)空运到北京航空港交货,s公司则保证退款。该(协议)签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运、安装的一切准备工作。为了及时接运设备,申请人根据集装箱的数量组织安排了14辆国内卡车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发运任何设备。3月28日17时,w公司致电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达b市航空港,我方将向贵公司提出赔偿追索起诉。1996年4月初,双方就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当时传闻国家将不再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在s公司承诺海关税由其负担并保证w公司7月份试车投产的前提下,双方拟以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有关合资企业的协议及各项文件并未签字和报批,而经证明国家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而,拟建合资企业事项并没有实际取代原补偿贸易合同。对合同继续履行有实际意义的是4月5日(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和(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关于设备到货期的规定,在(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中规定,s公司应在4月下旬完成设备的购置发运工作。(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规定,分两批运到中国t港:第一批货于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货不得迟于6月20日到岸。w公司根据约定继续进行1996年的番茄种植和番茄酱的生产准备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写为“4月19日的传真和设备生产厂家4月18日、4月26给被申请人的传真,告知设备可能延迟装运、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达、设备主件“蒸发罐有可能被转卖、不能保证在96年的番茄生产季节投产。w公司立即回传真表示拒绝:“任何晚于5月10日启运设备的安排,我们都是不能接受的。并明确告诉s公司:“请贵公司注意:假如由于设备不能及时到货,而影响我司安装生产,我司将不会再进行这项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赔损失。5月2日,s公司传真告诉w公司,他们“在设备问题上碰到了很大的费事请你们不要进行今年的番茄种植计划。这意味着:不仅96年已经大面积种植的番茄、与种植者签定的番茄收购合同等事项将必须赔偿,而且w公司96年生产番茄酱的工作计划也已经落空。这是w公司所无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传真中明确表示了本人的态度,并强调“再次提醒贵公司注意,假如设备不能如期到货,我司将对贵公司提出索赔起诉。随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酱生产设备主要部件已被生产厂家转卖,重新生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周期,96年投产已毫无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给w公司造成宏大的经济损失。5月17日,w公司传真s公司:“鉴于上述情况,我司不得不决定,中止我们之间的协议关系,要求贵方全部退回我们预付的设备款项,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s公司对于w公司宏大的经济损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闻,在5月20日的传真中单方面将设备的装运日期改变为96年年底,并要发运少量对投产无实际意义的设备,这是一种单方面的人为地扩大损失的行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便s公司发运了设备,w公司也不提货,自1996年5月17日后,双方只就处理合同解除的遗留问题进行商谈,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对于w公司如此明确态度,被申请人继续一意孤行,在6月3日传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确,否则,部分设备的装运将按计划进行。w公司立即将“关于重申终止补偿贸易合同的函传真给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合同。2、要求退还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预付款。3、要求赔偿我方相关投资损失。此后,s公司竟然违犯国际商贸的一般准则,单方面人为地扩大损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别于6月17日和7月18日发运部分货物的通知,这两批货物在价值缺乏设备款的15%;在项目上属于支架、镙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无法构成生产能力,天经地义地为w公司所拒绝。w公司所遭受的宏大经济损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因而,w公司请示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的(补偿贸易合同);裁决s公司退还w公司预付的设备款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并补偿该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裁决s公司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全部损失包括:(1)设备预付款人民币810万元、美元13万元;(2)设备预付款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3)厂房建安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435万元;(4)种植番茄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514.3万元(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58万元。被申请人s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请书)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专递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员会局称在h的公司已关闭,该书件被退回。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用挂号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但s公司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和反诉材料。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仍按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向其委托送达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要求s公司按仲裁规则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w公司根据仲裁规则指定了仲裁员。由于s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之规定为其指定了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没。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开庭审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参加开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能够进行缺席裁决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审经过中,w公司就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信函,将开庭情况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对w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有意见或异议,或者要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应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书面开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见或异议,应于1997年4月4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但s公司始终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仲裁庭意见关于适用法律本案当事人在(补偿贸易合同)第十二条中已约定,双方的争议根据中国法律解决,因而,本案仲裁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合同的履行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项补偿贸易的合同,除(补偿贸易合同)外,还有2个合同:即(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十条规定,(设备进口合同)是其附件a,(产品返销合同)是其附件d,连同其他附件,构成合同的完好性。(补偿贸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时,才完全有效,而且(补偿贸易合同)第一条3款规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销及具有同等效力。因而,仲裁庭认定,所称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为a的(设备进口合同)和作为附件d的(产品返销合同)的履行。仲裁庭注意到,作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设备进口合同)第二条2款明确规定“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将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港。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还在向w公司表示“很遗憾在欧洲我们在设备问题上碰到了很大的费事。这就是讲,虽经w公司屡次给予s公司以额外的时间来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没有能力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一、二、款的规定,w公司有权解除合同。w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两次书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的补偿贸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认定这两个书面通知是有效的。关于w公司的仲裁请求(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月17日终止。(2)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单据和证据,证实w公司确实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设备款等共计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于s公司没有履行设备交货义务,w公司的第2项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仲裁庭认定:s公司必须在本裁决规定的限期内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2)仲裁庭还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根据,以为是合理的,申请人只计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以为应考虑w公司的“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请求,利息应计算到本案的裁决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6.3=1,753,277)。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本案裁决规定的限期之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753,277元。关于w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关于其经济损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经济损失共有2项。仲裁庭的意见如下:(1)厂房建安损失:人民币4,350,000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资、差旅费、设计费、培训费、外贸代理费和其他。仲裁庭以为以上费用,除培训费和外贸代理费外,均应转为w的固定资产,二项固定资产为w公司所有,因而不是损失。关于培训费,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应由s公司提供培训。而w公司提出的培训费用是请f罐头食品厂培训而发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范围,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外贸代理费,申请人没有提供单据或其他证据,仲裁庭也不予支持。(2)种植番茄损失:人民币5,143.000元,包括种籽、地膜、围帘、化肥、筐箱、人工费、其他、赔偿费。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单据、证据,以为这些损失确是由于s公司未按时付设备而造成的。s公司应该予以赔偿,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这项仲裁请求。(3)仲裁费的承当。仲裁庭以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违约,应承当本案仲裁费。仲裁裁决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与17日终止。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1,753,277元,作为赔偿上述款项的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5,143,000元,作为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当。以上各项款项全计,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总额为人民币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须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不付,则加计年利率为8%的利息。索赔指南在这一起补偿贸易合同索赔案例中,有二点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双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与补偿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关。补偿贸易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种特殊贸易方式,它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设备(包括机器设备、技术、必要的原材料及劳务);在一定期限内,由设备进口方用进口设备所制造的产品或所得收益进行归还是以设备和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它的“归还是在获得设备后的一定期限以后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根据补偿贸易获得的设备由进口方获得所有权,用以归还设备的产品在转移给设备卖方后,设备出口方即获得所有权。应该讲,补偿贸易方式对于设备进口方是风险较小和风险滞后的,因此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广泛采用。在双方签定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设备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负有向设备进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设备的义务。由补偿贸易合同的基本性质决定,w公司无需用货币来支付所进口的设备,而是用这些设备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分批归还。在经n省对外经济合作厅批准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酱作为补偿产品,并且,由补偿贸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质决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设备未到达前(甚至设备未生产出产品前)向s公司支付现汇。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给其支付现款,迫使w公司分别屡次向其支付了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的现款。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设备的情况下,s公司屡次把申请人给其支付巨额现款作为发运设备的先决条件的行为,愈加严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巨额现款后,并没有将此款支付给设备生产厂家用于购买设备,致使生产厂家屡次拒绝发货、取消空运、转卖设备主要部件,最终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导致了申请人遭受宏大经济损失。因而,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当全部违约责任,赔偿w公司经济损失的裁决是公正的,维护了w公司的合法权益。怎样对待被申请人采用的“不理睬方式?或者讲能否通过采用这种方式有效地对待索赔请求?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不理睬作为对待索赔诉求的方式,导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审讯发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请人或被告,尤其是当其欠债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诉讼索赔时,原告缺席只发生在其面临一个更大金额的反诉时,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当其为皮包公司时,也有个别有实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纽约公约)签字国、能致执行困难。实际上,“缺席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或者积极的方式,无论是在仲裁还是在审讯是,被告的缺席并不能阻止法定程序的照常进行,反而会导致仲裁或审讯根据出席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完全没有缺席一方的反证与抗辩进行并完成,进而作出一边倒的、对缺席一方不利的裁决或判决。正如一位专家所言:“但仲裁员也没有办法,总不能凭空去想一些抗辩来保护缺席当事人。正如本案所证实的一样,被申请人s公司的缺席并没有终止本案的正常审理,仲裁庭同样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包括不支持w公司的某些仲裁请求)。对于仲裁员或仲裁庭来讲,绝不会由于被告不理睬就不审理和裁决了,作为仲裁员关心的是有没有给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适当的通知,有没有给败诉方提供申辩的时机。正如本案的仲裁审理一样,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屡次通知了s公司,采用了法定地址、办事处地址、特快专递、委托律师事务所专程送达等方式,并且在通知中不仅给了被申请人s公司足够的答辩时间、还强调了最后答辩或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保障了s公司的权利,最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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