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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选】劳动合同模板集合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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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选】劳动合同模板集合5篇.docx

    【优选】劳动合同模板集合5篇【优选】劳动合同模板集合5篇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大家共享。劳动合同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面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介入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讲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能够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七条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在(中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一样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一样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能够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根据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根据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早通知期以及提早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早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任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根据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能够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任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能够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根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根据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第五章十分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施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根据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经过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根据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应当根据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能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根据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催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能够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确实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根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根据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面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背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第五十七条企业违背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能够根据受损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下面的标准处以罚款。企业违背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根据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面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第五十八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经过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根据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缺乏以赔偿的,由企业承当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当补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篇2甲方:住所:联络乙方:住所:联络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誉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期限为_年。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4、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期限为_月。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承当_工作任务详细工作内容及要求双方可另签订岗位协议。工作地点在_。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甲方实行_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_小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补休。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四、劳动报酬和支付时间1、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元月。2、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每月工资_。3、甲方按有关政策每月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4、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_个月的,非乙方原因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_个月且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按_元月支付乙方生活费。5、甲方安排乙方每日_时至次日_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支付夜班补贴_元。6、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省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国家政策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2、乙方应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3、该项工作没有职业病危害。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5、甲方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七、职业培训1、甲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2、乙方应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3、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乙方按有关规定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八、劳动纪律1、甲方应将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2、乙方违背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3、甲方可与有关规定范围内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九、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国劳动合同法)第_条至_条的规定。2、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十、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约定事项违犯国家规定或未经协商涂改、或未经合法受权代签无效。甲方签字:签订地点:_年_月_日乙方签字:签订地点:_年_月_日劳动合同篇3陈某有仓库管理的工作经历,20xx年4月1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一样,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务合同期满后,某有限公司不再与陈某续签。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为什么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仍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陈某与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20xx年4月1日开场,陈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工作内容是看管货物,并且陈某遭到某有限公司仓管工作守则的约束,须服从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劳务费本质是劳动所得;再次,仓库货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经管管理的一部分,陈某为其看管货物就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固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篇4我们单位这段时间有几个员工的合同到期了,他们明确表示不续签。那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要不要给予补偿?还有就是劳动者要不要提早一个月告诉我们不续签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早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早30日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能够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你就能够领取失业保障金。假如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早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早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根据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假如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能够不提早通知,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早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假如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你不续约的都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够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篇5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根据(中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工作内容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当的各项工作内容及甲方订立的岗位工作标准。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相应情况适当变更乙方工作内容;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一)工作时间实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的;(二)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为元。转正后工资为元。四、劳动纪律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五、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一)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中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三乙方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四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工作交接办理完成后支付;(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能够解除;(六)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立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订劳动合同。六、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当各自的法律责任;(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能够不承当法律责任;三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能够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可以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优选】劳动合同模板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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