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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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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7篇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7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合作开发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合作开发合同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_公司和_国或地区_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_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_公司下面简称甲方,在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市_路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_国或地区_公司下面简称乙方在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条甲、乙方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_建立合作经营的_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简称合作公司。第四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_。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市_路_号。第五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共享办法,并各自承当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详细写明第七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沟通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详细合同中要根据详细情况写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详细情况写第九条生产经营规模如下: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产品品种将发展_。注:要根据详细情况写第十条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作公司在经营经过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能够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_提出申请批准。第十一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一向外销售_。二对内销售_。注:销售办法灵敏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可以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第十二条合作公司应按中国有关税法和_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第十三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二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或双方约定的一种货币第十五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元。第十六条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厂房上盖面积_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_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_平方米;其他用地_平方米。乙方:投资总额为_元,其中:现金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_元;其他_元。第十七条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伺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人合作公司在_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用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详细情况写第十八条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天内运至_目的地。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章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第十九条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二按照_省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别人员;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二十条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一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_目的地;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据详细情况写第四章利润分配和归还乙方投资第二十一条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一提取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二以_归还乙方的投资,估计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详细写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乙方_分配。第五章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赏罚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会董事长由_方委派,副董事长_名,由_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能够连任。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能够出具委托别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受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合作开发合同篇2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够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能够用土地作为出资与别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进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场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定标准。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能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进而来断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根据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下面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分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以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下面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给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十分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本文以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当。何谓共同分担风险?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承当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能否具有明确的不承当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定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本质内容作为判定标准。即,只要合同的本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当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其次,这里所讲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当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当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经过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固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当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本质内容来看,甲本质上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由于,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讲,无论房屋能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而,本文以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根据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的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本质性的共担风险。比方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得建成房屋不管实际建成房屋面积能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当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方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当。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当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当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当的风险为零,而且能够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能够讲,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赔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而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的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以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涉。本文以为,假如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涉,将给当事人躲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宏大的空间。比方,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当1%。二、合作开发房地产经过中四种转性合同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断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定合同的法律性质。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定标准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能够得知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能够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而,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定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承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假如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实践中,假如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能否能够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当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以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当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本质内容作为判定标准。即,只要合同的本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当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假如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当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当。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而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下面特征:A.是能够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管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怎样,该利益是能够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能够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能够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可以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能够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能够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本文进一步以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讲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当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根据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而,本文以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能够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由于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讲,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而,此类合同认定的判定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能否承当经营风险,假如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能够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管房屋能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假如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而,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定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能否承当经营风险,假如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断定合同中能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由于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管合作的结果怎样,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而,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定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不承当经营风险,假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怎样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由于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而,无论这类合同中能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本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当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三、合作开发房地产经过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能够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获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缺乏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能够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可以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获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缺乏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能够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可以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缺乏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能够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获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缺乏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能够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获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可以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缺乏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获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缺乏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篇3发包方:_下面简称甲方开发商:_下面简称乙方一、合作开发范围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平方公里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二、开发经营期限旅游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年即_年_月至_年_月;三、旅游开发投资规模旅游开发总投资为_万元,三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四、旅游收入分配1、从开业开场,前_年按门票收入的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村委会占_%,第_年到第_年按门票收入的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村委会占_%;第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村委会占_%;2、景区门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介入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五、双方义务甲方义务:1、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游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游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村民的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最优惠价格负责补偿;3、负责与村委会签订旅游开发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4、负责景区公路的建设、维修,徽派民宅的维修保护;5、负责旅游区内的林政管理;6、协助处理社会治安;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8、负责发动村民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9、协助乙方落实该景区旅游规划的详细执行;10、保证景区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乙方的义务:1、负责景区开发的所有投入;2、负责提供景区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备案;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游开发的义务;5、负责建设景区内的旅游步道;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的义务;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六、违约处理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七、其他事项: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别人在景区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点兴建任何建筑;2、旅游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3、在景区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景区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景区配套的服务设施,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合作开发合同篇4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项目名称:(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到达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乙方投资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能够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五、双方的详细分工:1.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以本人的技术气力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根据分工分别承当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六、双方的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X%的违约金;2.任何一方不根据合同约定的分工介入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根据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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