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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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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docx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试用期劳动合同篇1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公布就初次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位批评指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碰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可以解除。()假如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根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相互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根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假如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以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互相了解、互相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早三天通知就可离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碰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能够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到达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罢了,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试用期劳动合同篇2案例小张是某大学的管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双方约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后小张顺利毕业并和该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小张转为正式员工。在转为正式员工第2个月,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以为,本人工作和能力符合公司要求,并在业绩考核中到达公司的规定。为此,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律师分析这是一原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面两个条件:1)有证据材料证实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的表现发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必须知足以上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在其试用期满后,还办理了转正手续。都表明了,小张在试用期内时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而,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HR应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后,应在转正时及时进行考核,考核能否知足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未经考核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2、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篇3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能够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能够随意辞退员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明后,就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早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能否已经与本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假如只是口头上讲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辞退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2.用人单位能否有证据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假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绘;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怎样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而,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还十分提醒: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要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够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劳动合同篇41、年月日,你与本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2、在你入职之初以及任职期间,公司已经向你公示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你有义务并已承诺严格遵照执行。关于解除事由: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详细为如下情形之一: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存在欺骗行为,未向公司如实陈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对第三方承当竞业禁止义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等;存在欺骗行为,未如实向公司陈述个人学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未按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或未按公司要求提供离任证实;试用期内连续或者累计请假超过个工作日含的;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出现其他情形,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能够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的决定:自年月日起,公司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离任提示:1、请你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宿舍搬离、公司物品、劳动报酬、财务关系、劳动关系解除等。2、你应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离任手续,逾期未办理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你本人承当。3、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你无权再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发表任何言论、施行任何行为。否则,公司保留向你追查相关责任的权利。4、请注意,公司规章制度及/或与你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并不因本决定而失效,如保守商业机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商誉的义务等。因而,你应当根据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年月日讲明:1、本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无效。送达记录:送达人签字:受送人签字:送达试用期劳动合同篇5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试用期作出详细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能够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继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早通知,甚至需承当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而,该约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以为无效条款。相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试用期合同。另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3、关于试用期的工资。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能够自行确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背劳动法为前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称试用期属于不熟练劳动期,工资能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合同干脆规定没有工资。这些做法,是违法的。4、关于招、接收费和培训费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根据(违背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录用之前收取试用者各项培训费、服装费、风险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实际上,用人单位根本就未对试用者进行培训,也未发生其他费用,有的高达好几千元。但是,未做几个月,用人单位就以各种理由逼迫试用者辞职,并不退还各种费用。这种做法,是变相收取押金,是违法的。5、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上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能够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见习期是一种人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根据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假如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篇6公司在试用期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能够行使,同样的劳动者可以以行使。众所周知,在试用期间内,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比拟松懈。于是有的人就以为公司能够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请阅读下文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注: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前程无忧专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实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实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背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述,并获得补偿金。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各位劳动者能够放心了,即便是在试用期间,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众多保护的。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承当法律责任。要是你与公司就该问题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能够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看看要怎样处理才好。【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编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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