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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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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的论文.docx

    婚姻法的论文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绘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讨论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绘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沟通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本人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婚姻法的论文1摘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对社会各领域都产生了宏大、深远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及存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与约定财产制度并存的财产制度。其中共同财产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文章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缺乏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支持。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对于本身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多关注。作为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涉及财产的归属、管理及债务清偿等多方面内容。自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太多次修改,由最初的一般共同制发展到如今的约定与共同财产制度相结合立法形式,逐步趋于完善和健全。但深化到法律执行层面上,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我们照旧能够发现共同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十分是遭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因而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制度,由婚前、婚后两部分构成。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如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多元化形式。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特点体如今四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制。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三是制度内容多元,且复杂。四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会遭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民族、历史特点。对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义,其与国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密切的联络。制定合理的财产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团结。另外,涉外婚姻逐年增加,完善的婚姻财产契约,能够维护好中外当事人的权益,以此来知足多元化婚姻关系的需求。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现状及缺乏之处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规定仅有三条,其中涉及的内容过于笼统、简单,无法为财产纠纷事件提供制度根据。基于此,20xx年,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良。自(解释(三))出台后,针对其中多项条款规定的讨论照旧是热门,很多女性强烈要求丈夫将本人的名字列入到房产证中。新制度的提出,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内容,为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但随之却伴随着离婚潮。不可否认,在(解释(二))中存在很多现实障碍,而刚出台的(解释(三))能够妥善处理很多现实问题。遭到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夫妻财产构成呈现多样化特点,对此新制度中照旧存在很多问题:(一)重;轻时间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财产的;给予了更多关注,却忽视了时间,具有一定倾向性特点,且引发了司法界、学术界的质疑。在现实生活中,外部环境、条件不断发生变化,婚姻财产形式势必会随之发生变化,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假如法律制度始终处于滞后性状态,那么司法解释就需要增加,导致杂乱现象的出现。现行法律内容中,过于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重视财产;、资本收益等,将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婚前个人出资婚后获得的房屋都纳入到夫妻个人财产当中。采取这种方式,直接影响了价值取向,且会对法官判决产生一定影响。(二)缺乏对个体权益的保障广大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现行法律中极少提及,且没有具体确实定农村父母离婚房产处理问题。遭到农村土地政策的影响,农村房产具有复杂性特点。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规定,婚前由哪方所建,离婚时就判给谁。假如是共同所建,那么就依法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此基础上,假如婚前建房欠下债务,那么婚后夫妻共同归还,这样断定直接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目前,以人为本理念深化人心,现行法律制度中缺乏对农村父母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亟待改良和完善。(三)夫妻代表权缺少法律约束就我国夫妻关系来看,相互具有代表权,这使得夫妻关系中一方,能够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全权处理共有财产。现行法律并未对代表权做出详细的法律约束。20xx年后,我国房地产交易热度不减,其背后也引发出房产买卖纠纷案件。究其根本是遭到夫妻双方代表权约束不到位所致。在未经过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对房产做出处理。这样做不仅影响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且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综上来看,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只要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制度的法律效力,引导人们理性做出决定。三、完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相关建议对于(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提出,能够明确夫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而,对于当前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过于简单、理想化问题我们要给予足够的关注,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添加总则性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总则性规定,是遵循立法宗旨的详细表现,进一步完善制度。在实践中,相关部门能够在立法上,采取对现有制度一般性原则在总则中进行明确。如夫妻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强调财产获得时间及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等,赋予法律制度更强的实践性、适用性功能,协调夫妻对于财产的分割,提高实践活动科学、合理性。(二)加强对人力资本的考虑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转换为人力资本的处理,应积极突破有形财产界线,进一步拓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牺牲。这一财产是财产权利所得,而非实际财产。此外,还应增加养老金、知识产权等权利的等待权,进而为法官判决时提供制度根据。(三)合理解决利息、股票分割不同于传统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利息、股票等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构成。因而针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坚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原则进行合理分割。如对于婚前的利息、未涉及炒作的股票,要归还给拥有方。而婚后升值的部分,是夫妻共同付出后的结果,因而应纳入到共有财产当中进行份额。假如夫妻双方并未作出详细的约定,那么投资经过中遭到的损失,应由夫妻共同承当,以此来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根据这种方式对财产进行划分,能够兼顾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且认可夫妻双方付出的努力。(四)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分居到一定时间后,以为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但是对于这期间的财产归属却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当代社会,夫妻双方关系较传统时代愈加容易遭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以引发分居现象。因而我国立法应明确分居一段时间后,根据详细情况,对财产进行明确划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假如在此期间,夫妻获得的财产具有明确规定,那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能够进行约定分割。反之,将根据既定的法律制度进行财产分割。分居情况是我国立法经过中必需要考虑的一种情况,假如忽略这一情况,势必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效性。(五)合理确定生活用品范围日常生活中,生活用品涉及范围非常广泛。现行婚姻法中,针对一方个人特有的生活用品应进行明确的界定。之所以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主要是生活一词不符合法律要求,导致生活用品界定难度较大。因而我们能够将现行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增加一条“价值较大的除外,而后通过列举的形式对用品进行细化和界定,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四、加强对代表权的约束遭到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趋势,夫妻双方滥用代理权成为影响法院工作的主要问题。由于缺少对代理权的详细界定,导致婚内侵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而在制度完善经过中,应针对房屋等重大财产处分时,要明确相互代理要经过公证,否则法律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不仅如此,在合同签订时,对方有义务了解重大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假如另一方没有同意,那么合同对方将被认定非好心行为,其获得的非正当利益,法律制度也不会给予保障。五、结论根据上文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其涉及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多个方面。只要加快该项法律制度法律化、规范化建设,才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遭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形式日益更新,使得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因而在现实法律中,我们要从立法层面上认识到完善制度的迫切性。能够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构建一套完善的财产制度,加强制度适用性、实践性特点,协调夫妻双方关系,进而促使制度法律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注释: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中外法学.20xx(6).1500-1521.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法学家.20xx(4).95-115+179.刘彦伟.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法制与经济.20xx(20).145-147.贺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xx(3).132-147.陈苇、黎乃忠.当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1).80-86.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法制与社会.20xx(12).106-107.翁林颖.从物权法角度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5).505-509.张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比拟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4).62-64.婚姻法的论文2清末民初,中国传统封建婚姻开场发生变化,不但传统的婚姻陋俗遭到系统的批判,出现了自由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而且开场注重婚姻法规和婚姻契约。1916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民法草案。关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具体规定,其中有诸如“早婚、“重婚、“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合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等。这一草案虽未成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效力,遭到一定程度的重视。民初有些地区还专门制定了婚礼草案和法规,作为人们婚姻生活中所应遵守的根据。如河南信阳县(民国礼制草案)中的(婚礼草案)中就有关于“订婚、“通告、“结婚、“谒见等详细规定,要求人们遵守。另外,有些社团组织制定一些规章来约束本人的会员,如民初成立并得到孙中山、蔡元培、袁世凯、章炳麟等44人赞成和支持的“中华民国家庭改进会,在其(暂行草章)第一章“关于实行改革之条件的九项内容里,就有四项涉及婚姻陋俗的改造,即“婚姻自由,但非达法定年龄不得结婚;“厉行一夫一妻制;“守义、守节、守贞听其自由,父母翁姑等不得强迫行之;“衣食住及其他需要者若婚丧宴会,崇尚节省。这无疑对婚姻陋俗的变革起到了推进作用。应当十分提出的是,这时有人开场注重履行一种契约婚姻,这是婚姻生活文明化和当代化的体现。当时孙中山和宋庆龄的契约婚姻最具典型意义。1915年10月25日,孙中山和宋庆龄在东京律师和田瑞家举行了婚礼。他们委托律师和田瑞到东京市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由这位律师主持签订婚姻誓约书。誓约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孙中山、宋庆龄和律师和田瑞各保存一份。中国历史博物馆于1962年从私人手中征集到这份誓约书。它纵1125厘米,横1725厘米;朱丝栏,全叶24行,墨书日文22行;中缝有上鱼尾;栏外左下角印有篆体字“东京榛原制,作腰圆戳记状。原件已装裱成卷,卷尾状有余纸,以备题记。誓约书译文全文如下:此次孙文与宋庆龄之间缔结婚姻,并订立下面诸誓约:一、尽速力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二、将来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进互相间之幸福。三、万一发生违背本誓约之行为,即便遭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上述诸条誓约,均系在见证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约之履行亦系和田瑞从中之协助催促。本誓约书制成三份;誓约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于见证人手中。誓约人孙文章同上宋庆龄见证人和田瑞章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但它却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式走向文明的开端。婚姻法的论文3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对于婚姻法律进行了不断的完善,旨在减少相关的争议。但是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已经几年时间了,人们对其中涉及房产归属问题的理解和争议不断,还存在着很大不同程度的误解。立法角度方面,夫妻间的财产制能够被分为: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两种形式。表现形式方面看,夫妻财产制能够分为: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本文重点分析我国的(婚姻法)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所作出的变化,梳理在法律中对于夫妻所得主体的解释以及对夫妻所得财产的规定,最后就应该作出应该开展夫妻所得财产划分工作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给予有关人士一定的借鉴和帮助。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一、引言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人们对于夫妻财产的意识愈加重视了,越来越多的夫妻在面对离婚时由于对我国法律上夫妻财产的划分理解的失误而出现一系列的财产纠纷,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国家对于(婚姻法)的更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但是分歧不清也会有不少纷争。有部分人试图钻(婚姻法)的空子,这样将会严重损害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与利益,危害男女之间的平等和整个社会公平。国家除了在这方面做好立法工作外,进行必要的十分受权,还应当在我国的各地区开展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确保各地区的裁判结果相符合,相一致。对于婚姻中的财产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方甚至是几大家庭之间的利益矛盾。为了解决我国的不少地区的法院对于同案,出现不同判的情况,学术界就急需出台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来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分配案件的审讯工作进行规范。我国法律对于(婚姻法)先后开展了三次比拟重要的修订工作,尽管三次修改所处的社会环境,时代背景有所不同,对于要解决的问题的侧重点也有所变化,但对于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内容却是一脉相承的。本文旨在以法律的角度解读夫妻财产,对一部分规定作出解释,希望给予一定的帮助作用。二、我国(婚姻法)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的演变(一)1950年(婚姻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在1950年,其中公布的背景是源于那个时代人们对于男女平等思想的追捧,国家也开场有了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规定的意识。在(婚姻法)中第一次提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对于双方所有财产一样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在我国的1950年的(婚姻法)中以为,夫妻双方拥有平等处理和拥有家庭财产的权利。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一般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讲夫妻双方在婚前和婚后获得的所有财产都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就没有了个人财产的讲法,因而来自于继承或者是受赠所获得的财产也为共同财产。这部法律的公布打开了我国社会对于男女平等这一理念新的认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二)20xx年(婚姻法)20xx年对于(婚姻法)的调整是时代变迁的产物。由于之间对于(婚姻法)的公布还不够完善,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上对于婚姻关系和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有了新的变化,以往所公布的(婚姻法)存在很多缺乏,已经不能知足人们需要了。在社会上的夫妻离婚案中,一部分法律人士试图钻(婚姻法)的空子,造成一系列的婚姻财产分配不均的现象,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于是,出于对时代背景变迁的跟进,20xx年国家推出了全新的(婚姻法),法律中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以司法角度更为细致的解读了这个问题。再一次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愈加细致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对夫妻双方婚前的彩礼所属问题、离婚后的财产支配方式等进行阐述。这部法律推进了我国(婚姻法)的进步,使得司法判决更为科学权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夫妻财产划分的公平性。(三)20xx年(婚姻法)20xx年,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有了愈加新的调整转变。国家公布全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划分问题上进行了新的解释,在法律中规定,结婚之前由双方中的一方所购买的不动产财产,在夫妻双方结婚后,这些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归属于产权登记人个人所有的。还有另外一个创新点就是夫妻双方结婚后,由双方中其中一方的父母为本人的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仍然只归属于该子女个人所有。对于(婚姻法)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异议。三、我国其他婚姻法情况及其评价1980年,我国的(婚姻法)第13条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在这个时候,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讲夫妻双方在婚内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被视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其中一方通过继承、受赠获得的财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的(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中在第2条里比拟明晰地规定了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通过继承、受赠的方法所获得的财产是视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这是由于当时的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还比拟有限,还没有实现对我国的房屋制度进行改革,也就没有所谓商品房的存在,因而我国的公民也就不具有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对于继承、受赠的财产内容也就基本上是一些生活上的资料和财产,在当时所产生的争议也就不是很大。但是,到了如今这个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国公民的财产有了很大的增加,拥有了更多的不动产、汽车、股票等大额的财产,这些都成为了继承和赠与的对象,因而,这些财产能否被视为共同财产就成了问题,有了争议。20xx年,(婚姻法)立法初次提出了对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的个人财产内容,并且听取了学界的专家学者的建议,最终规定了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内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假如被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已经明确的表明了其财产只给予其中的一方的时候则被以为是个人财产。这个规定的公布是我国婚姻法立法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立法的变革。四、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方面的详细司法解释(一)夫妻所有财产夫妻所有财产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经过中获得的财产,其中包括既得的财产,以及还没有实际获得的财产。此外,尽管夫妻中有一方并没有对财产有实际的占有,仍然将其以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讲,假设夫妻中的妻子在婚后的续存购买了一套房子,丈夫没有实际拥有房子,但房子在法律上仍然归属为共有财产。但是,假如丈夫朋友借其一辆车,即便实际上丈夫占有车子,但由于车子不属于丈夫,所以不被以为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占有车子。(二)怎样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当夫妻双方的婚姻破裂准备终止的时候,对于夫妻财产怎样分割的问题就变得特别重要,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公布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所开展的财产分割,应该要遵循男女平等的处理权益办法。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没有遭到财产;的约束或者是区分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作的奉献大小,夫妻双方拥有相对公平的处理权益。这一项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平等的利益,切实确保在社会中的男女平等观念。因而,在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时候应该要坚持双方平等处理财产的原则。当然,要做到平等分割财产,要做到的就是必须明确区分,理解出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包括的范围,认清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其中一方单独特有的财产。(三)夫妻所得财产范围对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所得财产所进行规定的范畴很广。我国的(婚姻法)中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比拟明确明晰的阐述,首先,共同所得财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包括夫妻双方获得的个人工资以及奖金,双方能够进行共同的处理与分配;其次,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由包括了夫妻双方由于从事劳动生产和商业经营而获得的财产;第三,夫妻双方的所得财产是指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收入。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继承或是赠与的途径获得的财产,以及其他的夫妻所得财产。五、总结目前,面对时代的不断发展的现状,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例,十分是近几年来,由于闪婚的增加导致我国的离婚率不断高涨。从1950年公布第一部(婚姻法)到如今,我国(婚姻法)不断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观念的发展进行完善和细化,整个体系也日渐趋向于科学化、完善化。在对婚姻中夫妻所有财产问题、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上都做了比拟具体的规定,以便于人们更好的理解和解读,化解社会矛盾,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我国对于(婚姻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不能忽视了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关注,并且在夫妻双方关系的存续期间,整个家庭的财产是由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获得的,不能讲是单独属于其中的某一方,是不合理的。因而,我们国家应该在将来的日子里继续不断对我国的(婚姻法)进行更新完善,以真正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简单的叙述了我国(婚姻法)里对夫妻财产问题的演变,以及部分问题的司法解释。希望能够加深人们对于夫妻财产问题的认识。参考文献:1原玲玲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D山西大学,20xx2陈苇黎乃忠当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一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1)3刘彦伟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xx(11)4黄晶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xx(01)5刘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J法制与社会,20xx(28)6朱奕奕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讨论中心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xx(02)7刘葱葱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分析J楚天法治,20xx(01)8丁素芳婚姻法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研究兼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1)9李瑾评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缺乏与弥补措施J科技信息,20xx(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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