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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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评.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项 目 名 称 : 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建 设 单 位 : 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二年四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格的单位编制。1. 项目名称 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为一个汉字)。2. 建设地点 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 行业类别 按国标填写。4. 总投资 指项目投资总额。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7. 预审意见 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养利身份证号61012519600624131X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崔南村联系人李养利联系电话13572945678邮政编码710306建设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崔南村一组(现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地块)立项部门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码2019-610125-59-03-046784建设性质改扩建 行业类别及代码G59 仓储业占地面积(m2)1333.34m2绿化率(%)/总投资(万元)13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8.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1.9%评价经费(万元)-投产日期2020年6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背景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始建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并储存的品种主要为苯胺、燃料油;另外还有少量苯类、酯类、醇类等化学品主要以直拨直销的方式进行经营,厂区仅涉及少量样品的储存(均为铁皮桶装储存,160kg/桶)。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投资6995万元对厂内储存及管理(设施)进行了改扩建,同时扩大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及规模。改扩建项目于2014年8月27日取得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的环评批复(即县环批复201450号,详见附件),并于次年2月委托西安圆方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同年6月取得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即县环批复201564号,详见附件)。现状厂区所有桶装化学品均铁皮桶装集中储存于库房内(乙类库房),未按照燃爆及毒害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储存。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为规范管理,降低化学品储存过程风险事故影响,拟将1间杂物库改造为甲类库房,将集中储存于现有乙类库房的甲类化学品储存于甲类库房;乙类化学品储存于现有库房(乙类库房)。同时为进一步增加危险化学品经营品类(具体新增品类及储存规模详见表1-4),投资130万元于现有场地北侧新征2亩建设用地建设库房及相关储存设施(即本次改扩建项目)。目前,本改扩建项目于2019年8月20日取得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确认,备案项目代码为“2019-610125-59-03-046784”(详见附件)。现状调查,场地为空地,尚未动工建设,拟取得环评批复后随即开工建设。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版)中G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生态环境部1号修改单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其中的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的180小条<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见附件)。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参评人员踏勘现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相关规范编制完成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桶装库房及储存罐(地埋)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项目相关判定情况表1-1 项目相关判定情况一览表项目文件名相关内容项目情况判定结论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改扩建项目属于仓储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改扩建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以及淘汰类之列,属于允许类;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8月20日取得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确认,详见附件。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符合负面清单/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及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西安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之列符合与条例、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19)4.1规划选址4.1.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本地区城乡规划,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2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间距应按GB50016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仓库与铁路安全防护距离、与公路、广播电视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距离应符合其法规要求。4.1.3爆炸物库房除符合4.1.2要求外,与防护目标应至少保持1000m的距离。还应按GB/T37243的规定,采用事故后果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4.1.4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除符合4.1.2要求外,还应按GB/T37243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4.1.1本改扩建项目选址于鄠邑区甘亭镇崔南村一组现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地块,位于鄠邑区北侧5km处,所处位置远离市区和居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2本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由专业单位严格按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与周边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距离均符合其法规要求;4.1.3、4.1.4本改扩建项目所储存物质主要为苯甲醛、乙二醇等,对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19)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改扩建项目所储存物质不在爆炸物、有毒、易燃气体之列,且本项目地处农村地区,公路、铁路、广播电视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防护目标距离均较远。现有项目安全防护距离严格遵照已经批复的安全评价报告要求执行。符合4.2建设要求4.2.1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应按GB5006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通风等规定执行。4.2.2爆炸物库房建设应按GB50089或GB50161平面布置、建筑与结构、消防、电气、通风等规定执行。4.2.3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可能释放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库房的地面、踢脚应采取防腐材料。4.2.4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应按GB15603的规定执行。4.2.5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库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及库内分布等功能,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且应异地实时备份。4.2.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要求。4.2.7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种单独存放。当受条件限制,不同品种爆炸物需同库存放时,应确保爆炸物之间不是禁忌物品且包装完整无损。4.2.8有机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4.2.9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中的干燥区域内。4.2.10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4.2.11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自反应物质及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4.2.1-4.2.4:现有项目及本次改扩建项目均委托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其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消防、通风等均满足相关规定要求;4.2.5企业建立有台账管理制度,针对危险化学品入库、出库等均做有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4.2.6本项目厂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管理。4.2.7本次改扩建项目拟对现有库房进行改造,使各类化学品按照危险特性分类分区储存,规范管理,降低化学品储存过程风险事故影响4.2.8-4.2.11本企业现有经营的化学品类及本改扩建项目新增经营品类均无有机氧化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自热物质、自反应物质等符合4.3安全设施4.3.1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的爆炸环境电力装置按GB50058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库房爆炸危险环境内使用的电瓶车、铲车等作业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4.3.2危险化学品仓库防雷、防静电应按GB50057、12158的规定执行。4.3.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通信、火灾报警装置,有供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4.3.4储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按GB50493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风机连锁。报警信号应传至24h有人值守的场所,并设声光报警器。4.3.5储存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防液体流散措施。剧毒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安装通风设备。4.3.6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在库区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4.3.7危险化学品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能用水、泡沫等灭火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在库房外适当位置设置醒目标识。4.3.8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GB50016、GB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4.3.9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GB30077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4.3.1-4.3.3现有项目及本次改扩建项目均委托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其电力装置满足GB50058中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防雷、防静电严格按GB50057、12158的规定进行设计。且厂区内设置有通信、火灾报警装置,有供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4.3.4现有项目设置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装置;针对本改扩建项目,本评价要求亦须设置相关检测报警装置4.3.5本改扩建项目新增经营品类均为地埋双层钢质储存储存;改造的库房所储存的化学品均为铁皮桶装储存,且地面及裙脚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防渗、防液体流散处理。4.3.6库房内及厂区均设立有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4.3.7厂区、库房门口及库房内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上均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3.8厂区、储罐区及仓库门口均设置有消防沙、灭火器、铁铲等相关消防设施或器材4.3.9设置有完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统计年鉴(2004年),将各个行业共划分为20个行业,结合统计年鉴及中国安全生产年鉴。各个行业从业人数及死亡人数详见下表:按行业分事故死亡人数及从业人数行业类别死亡人数(人)从业人数(104人)20042005200620072004200520062007A农林牧渔业13518313289466.1466.3435.2426.3B采矿业8726828070235974500.7509.2529.7535C制造业33743059324433933051321133523465.4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93398300312300.6299.9302.5303.4E建筑业2789260725462720841926.6988.71050.8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7221211192631.8613.9612.7623.1G信息运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将各个行业的员工事故死亡人数与从业人数的比值即为该行业从业风险的实际风险值。据此,可判断出交通运输和仓储业的实际风险值为0.30813673610-4(以2007年数据计算)。员工1年中从业时间为52周5天8h=2080h,占全年的时间比率为0.2374。由此可算出员工从事该行业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值为0.30813673610-40.2374=0.7310-5,小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中个人基准风险110-5。因此,可以判断,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可接受。个人可接受风险是社会可接受风险的最小单元。本次以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即110-5计算,假定储罐区发生泄漏爆炸事故,0.5km范围内的人员全部中毒死亡,由于该区域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集中场所,包括本企业职工(7人),正常情况下,0.5k范围内人员将不超过50人。对照社会风险曲线,可判定,该企业社会风险为可接受区。符合(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使用安全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四章经营安全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 根据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当地根据西安巨隆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范围划定有专业场地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地与各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第二章十九条中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据调查,现有项目已委托专业资质单位编制有安全评价报告,通过了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并于2018年6月4日以陕西危化经字2015012001号文取得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本次改扩建项目正在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第十三条据调查,厂区及铺设的管道及相关储存设施均设置有禁烟、禁明火的标志并配备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定时定点巡视。第十四条已于2018年6月4日以陕西危化经字2015012001号文取得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第十六条 现有项目编制有安全应急预案报告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并分别于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及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针对本改扩建项目新增经营内容尽快重新编制安全应急预案报告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并到到底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据调查,本项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九条本项目地处农村地区,距离最近的敏感目标为西北侧684m的崔南村,各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场所距离本项目均较远。 本项目所选地理位置与国务院第591号中所列保护目标均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根据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有监测、监控设施;在设计上综合考虑了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据了解,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每3年核发一次,每次核发均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本项目针对危险化学品特性实行分类存放、分类管理,由专人负责。根据安全应急预案报告,厂区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三章使用安全第二十八条据调查,企业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已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第四章经营安全第三十三条本项目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四条本企业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及储存设施;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厂区配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五章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本项目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均由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专业队伍运输。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版)中G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业>,不属于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类行业;本项目选址于鄠邑区农村地区,所处区域不属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和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距离最近的敏感保护目标为684m,距离均较远。加之本次属于改扩建项目,本次新增经营品类均为低毒、不易燃爆类化学品,本项目的实施将对现有厂区相关设施进行适当安全改造,有助于现有厂区进一步规范管理,降低化学品储存过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1.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1、本项目选址于鄠邑区农村地区,本次属于改扩建项目,所处区域远离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和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现有厂区进一步规范管理,降低化学品储存过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本次改扩建项目于2019年8月20日取得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确认,备案项目代码为“2019-610125-59-03-046784”(详见附件)2、本企业已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企业现有及本次新增经营品类中均不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3、本次改扩建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不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本改扩建项目于2019年8月20日取得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确认(详见附件)4.本企业无生产经营淘汰工艺和设备,企业会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5.企业内部设置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有内部监督机制。6.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建设。7.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8.企业内部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监察、监控设施;制定有24h值班巡查制度,将定时定点常态化的对企业内部进行隐患排查。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企业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均有登记。10.企业现有项目便编制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有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针对本次改扩建项目,本评价要求企业尽快重新编制安全生产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安全评价报告,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11.企业至成立以来未发生过安全伤亡事故,企业均会定期到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12.企业会定期参加相关单位及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有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13.企业会定期接受当地安全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场所进行整改,从而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时,本评价要求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14.本次改扩建将对现有企业不安全因素进行进一步升级改造,降低事故风险;针对储存、装卸等过程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有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15.企业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有重大危险源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符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企业风险定量评估,合理确定可承载社会风险事故类型、等级,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加以控制;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及条件,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具有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功能;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本次新增经营的品类为乙二醇、甘油、苯甲醛及润滑油等,均属于低毒类物质,不在文件中管控的高危化学品之列根据风险源辨识及区域敏感程度判定,本改扩建项目大气、地表水风险潜势均为轻度危害级别(I级),地下水为中度危害,均够不上高度或极高危害,在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后,风险环境影响可接受;同时,根据建设单位介绍,厂区危险化学品罐区紧急切断功能;运营后厂区将配套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符合陕西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关中地区按照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严格控制火电、水泥、钢铁、焦化、煤化工、冶炼、制浆造纸、果汁等项目,切实降低污染负荷。本项目属于仓储业,不在严格控制项目之列符合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严重企业的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项目产生的主要为生活污水,经过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符合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严格执行关中地区治污降霾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2017年本),关中核心区(见陕政办发201523号)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焦化项目项目不属于目录中的重点行业以及禁止新建类项目符合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实施关中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对已明确但逾期未退城的企业予以停产。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企业产能。本项目属于仓储业,不属于严控的“两高”行业类别,亦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本项目所经营储存的化学品中无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符合实施VOCs专项整治。各市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的整治工作。在煤化工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关中地区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西安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完成2个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园区(高新区、经开区)挥发性有机物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制定西安市2019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各区县、开发区全年分四次组织开展摸底排查;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采取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