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协议书精编.docx
法律效力协议书法律效力协议书1男方:_女方:_双方于年月日在佳木斯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裂开,已无和好可能,双方 自愿离婚 。经双方协商一样,对有关事项,依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离婚后儿子由女方干脆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2、男方可在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与女方协商,达成一样后可按协商的方法进行探望。三、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1、不动产安排方案:2、动产安排方案:(1)机动车。(2)首饰。(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衣服、手机等)归各自全部。四、债务担当:1、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2、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个人债务: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不得有有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担当违约金元。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特别清晰,并情愿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会情形。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双方立协议人签字:男方:_女方:_日期:_日期:_法律效力协议书2男方:_,男,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身份证号码:女方:_,女,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身份证号码:男方_与女方_于_年_月相识,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因_致使夫妻感情裂开,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样看法,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女儿_由女方抚养,伴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化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状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元。安排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2)房屋:夫妻共同全部的位于_的房地产全部权归女方全部,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需帮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元给男方。(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全部,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全部(附清单)。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担当。(/_方于_年_月_日向_所借债务由_方自行担当_)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觉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缘由,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完毕。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元给对方(/按_支付违约金)。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协议人:_协议人:_年_月_日法律效力协议书3一、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相识等各种因素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假如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须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确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担当任何法律责。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状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特别有必要的。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根据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但是许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原委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更多法律学问请搜寻: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特别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许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憧憬美妙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当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相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将来究竟如何发展。而一份有备无患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开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允、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约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二、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需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需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须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公证,应当由你们当事人自己确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肯定。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假如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纳的。以上就是关于婚前协议书的简洁介绍。签订婚前协议书不仅要对财产分割、个人财产认定等方面作出一个总体的约定,更要注意相关细微环节的约定。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婚前协议书 前最好能够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询问;或者干脆托付律师为您拟定婚前协议书。这样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协议书的相关问题的约定,避开日后离婚时冲突的再次发生。 更多法律学问请搜寻: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区分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全部”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需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 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xx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殊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觉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值关系。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马上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究竟是否有效的争辩。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详细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事实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第一种看法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原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主动作用。其次种看法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需”,“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需”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当留意其约定而区分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区分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全部”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需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随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假如上述条件全部满意,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于夫妻忠诚义务之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第4条(三)、并不是全部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须要审慎对待。1、受胁迫、欺瞒状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当是指比较严峻的情形。2、“不得离婚、必需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夫妻感情是否裂开,是否主见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需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化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爱护和教化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解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明显无效。综上所述,就详细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打算付诸协议的夫妻,肯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假如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法律效力协议书4依据婚姻法说明(二)第一条的规定,恳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恳求涉及及子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管,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而你所提到的,所谓的"同居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只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部分,假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应当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但是,假如一但发生纠纷,还是须要到法院再重新确认.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方面的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安排?核心摘要: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安排?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 财产安排询问: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改变,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安排?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便利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改变,这些财产如何安排便成为非常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根据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安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看法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依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看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须要等状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看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须要等状况。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柴鸿运律师: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具有法律学、会计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06301040112、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1220299667。曾经在中国水利电力工业部第四工程局、青海海山轴承厂从事机械设备管理的技术工作十余年,后又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长期而多领域的工作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现在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本律师将竭诚为你供应法律服务,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为职责。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核心摘要: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询问: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需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说明(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分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婚姻法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恳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依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详细分割财产时,应照看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状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当进行分割。依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xx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说明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事实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改变的过程。 详细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田丰律师毕业于贵州高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实力。本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希望能为遇上麻烦的您供应最大的帮助,您可以免费当面或电话(18608577762)向我询问,我将会细致、耐性的为您解答。我的服务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于事田丰律师: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核心摘要: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贵州询问: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毕节婚姻家庭律师田丰解答:1、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假如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2、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婚姻均经过婚姻登记)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3、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4、依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法律效力协议书5男方:_,_年_月_日诞生,民族:_族,工作单位:_,现住址:_。女方:_,_年_月_日诞生,民族:_族,工作单位:_,现住址:_。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缘由,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样,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干脆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化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中学教化阶段止。中学教化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2、男方/女方(注:指未干脆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消遣。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样后可按协商的方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敬重儿子/女儿的看法,不行强行按本协议执行。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全部(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协作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担当。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赐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全部(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协作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担当。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赐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全部,取得的一方赐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全部,取得的一方赐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全部。四、离婚后住房的支配:男方住:_女方住:_五、其他协议事项: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瞒、责任自负。立协议人:_男方:(签章)_女方:(签章)_年_月_日法律效力协议书6劳动案例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广西)南宁市某公司职员杨某却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1.8万多元补偿金后,杨某将单位告上法院。杨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法,应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万多元。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恳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员工状告原单位虽然拿到了补偿金,但对于公司解聘自己,杨某始终无法释怀。他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并不意味着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假如自己经考核的确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先对他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公司这样武断地将他“扫地出门”,他认为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随后,杨某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万多元。南宁市仲裁委认为,杨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单位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今年1月,南宁市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杨某的申诉恳求。杨某不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68万多元。“末位淘汰”解聘违法实行“末位淘汰制”,将排名末位的员工解聘,单位这样做究竟合不合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南宁市某公司以杨某20xx年度绩效考核分数排名在本部门末位为由,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即使杨某确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也应先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故该公司20xx年2月1日对杨某所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杨某虽然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必定因杨某收到该通知而解除,而应以杨某实际不再为该公司供应劳动或双方确认解除时间等事项为准。20xx年3月9日,杨某与某公司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订立,是双方协商一样的结果,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该协议中,杨某与某公司双方已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于20xx年2月28日解除,并明确了某公司应支付给杨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杨某也已领取了该款。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及一个月额外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恳求。3种情形可解聘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其企业战略和详细目标,设定肯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可该管理制度是把“双刃剑”。依据我国劳动法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实劳动关系中,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肯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其供应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假如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就要担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在该案中,南宁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杨某的行为不合法。不过,杨某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补偿金,也就意味着杨某认可了公司的解聘行为。在此前提下,杨某要求单位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就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效力协议书7男方:_,汉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码:_女方:_,汉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码:_双方于_年_月相识,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个儿子(女儿),名_。现在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裂开,已无和好的可能性,经双方协商达成一样看法,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女儿)_由_方抚养,伴同_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化费、医疗费等)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给_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元,_方应于每月的1-5日之间交到_手中或转入指定的_银行,账号:_)。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状况下,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元。安排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给女方(男方)。(2)房屋:夫妻共同全部的位于_的房地产全部权归_方全部,过户费有_方负责;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元,于签订协议后_个月内付清。(3)车:夫妻共同全部的一辆汽车归_方全部,取得汽车全部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元,于签订协议后_个月内付清。(4)生意:以_方为法人的商业活动,由_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全部,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全部(附清单)。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担当。(_方于_年_月_日向_所借债务_元由_方自行担当)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觉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六、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一个月内付清。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元给对方。鉴于_方要求离婚的缘由,_方应一次性补偿对方精神损害费_元。上述男方(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完毕。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男方:_女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法律效力协议书8婚姻法说明(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恳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假如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依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看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恳求离婚并恳求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法律效力协议书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高校生毕业安排政策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国家安排安排转变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机制,这是高等教化走向市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须要。同时,为了维护国家就业安排的肃穆性和规范性,充分敬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意愿,爱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笔者认为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简称协议)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详细理由如下:(一)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同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