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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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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部门。2作业安全基本要求2.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2.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2.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2.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1572009)。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2.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2.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2.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附1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1动火作业系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包括:气焊、电焊、铅焊、氩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其他作业。1.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1.2.1特殊动火作业1.2.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1.2.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2.2一级动火作业1.2.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1.2.2.2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1.2.2.3在具有易燃易爆管道的厂区管廊(架)上的动火作业;1.2.2.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1.2.3二级动火作业1.2.3.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及下列部位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a技术中心、质检科使用酒精喷灯、电炉、马沸炉等明火、高温作业;b配电室内使用电炉、汽油喷灯等明火作业;c维修车间铸造岗位明火作业;d新建项目且与其他生产装置已采取有效隔离的动火作业。1.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检测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处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1.2.3.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安全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车间办公室、值班室、配电室等)进行的动火作业;1.2.3.4从易燃易爆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1.2.3.5在非生产区(公司仓库、车库、木工房、锅炉、食堂、维修车间、办公楼、员工宿舍楼等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1.2.3.6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3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1.4动火证的办理程序1.4.1动火证由动火负责人向动火点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到现场跟动火负责人、动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共同辨识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后,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1.4.2动火证填写完毕后,动火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负责按证逐项落实各项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待确认各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可靠后,通知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前来验收。1.4.3经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复验,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动火部位负责人继续落实安全措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其按动火等级通知相应审批人前来审批:属于特殊动火作业的同时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安全处长、运行副总或夜间总值班;属于一级动火作业的同时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安全处分管安全员;属于二级动火作业的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属于跨区域动火作业的还需动火单位负责人前来审批,在动火证上“申请动火单位意见”栏签字。无论哪一级作业,谁最终审批签字,谁在“动火审批人意见”签字,然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1.4.4动火作业审批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各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可靠,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待确认能满足动火作业条件后,方可签字同意作业。1.4.5动火证最终审批后,由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对动火人和监火人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待所有动火人员、监火人员都掌握、了解后让其在动火证上签字;作业前,作业点岗位班长进行验票,并签字确认后然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1.4.6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员、监火人员应与该岗位负责人进行现场恢复并交接,在作业证上完工验收栏中,简述交接情况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拾工器具离开。1.4.7非生产区动火作业由动火负责人向本单位安全员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与动火点单位主管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由本单位主管审批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1.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5.1.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1.5.1.2在正常运行的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1.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执行。1.5.1.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1.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1.5.1.6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1.5.1.8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1.5.1.9在动火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同时废止。1.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以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以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粘黏和喷漆等作业。1.5.1.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5.1.1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绝缘良好、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不应小于10米,并设置防晒设施。1.5.1.13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未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公司安全处及各厂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章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1.5.1.14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与动火部位负责人进行交接后方可离开。1.5.1.15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在运行中进行设备、管道拆除作业,尽量不进行动火作业,可采用手动钢锯或割管刀割管、拆螺丝等方式,而且在作业中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金属设备、管道相互碰撞打火。1.5.1.16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在运行中确需进行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必须在现场全程指挥、监护。而且动火仅限于在现场预制点焊,管道的正式焊接作业应到距离上述区域至少10米远的安全区域进行。1.5.1.17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在运行中动火作业前,检查该区域尤其是动火点周围10米内是否存在存有甲、乙类介质的塑料或玻璃制管道、阀门。如存在,必须将该段管道、阀门上源容器进出口阀门关死,法兰间加堵盲板,管道、阀门内介质放净。另外必须检查该区域内消防水压是否满足防火需要,当水压过低时可开启公司消防泵或接通循环水消防栓,保证消防水压在3公斤以上,并将水带(至少一根)铺至现场,有泡沫灭火装置的还应装配起来备用。1.5.1.18化工生产车间夜间(天黑之后至次日天明之前)禁止动火,确需动火的,一律升级为一级动火且车间值班主任必须全程监护。1.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公司安全员到现场监护;1.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副总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1.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1.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1.5.2.6夜间严禁进行特殊动火作业。1.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6.1动火分析1.6.1.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检测;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监测;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监测分析,且范围不小于距动火点10米。1.6.1.2监测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1小时;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应重新监测分析。二级动火证还应在每日动火前进行监测分析。无论哪级动火作业,当日动火时间到期还需加班作业的,应由原监测分析人员重新监测分析,审查作业安全措施,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检测。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期间可不用再做监测;当设备、容器内部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作业期间应每隔30分钟重新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1.6.1.3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探测仪应经安全处备用探测仪校准。1.6.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6.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检测数据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检测数据0.2%为(体积百分数)合格。1.6.2.2若使用便携式探测仪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10%(即探测器上低报值)。1.7职责要求1.7.1动火作业负责人1.7.1.1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1.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1.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7.2动火人1.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1.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1.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1.7.2.4必须持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在动火证上签字。1.7.2.5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1.7.2.6动火前(包括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与动火点所在岗位负责人沟通,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1.7.2.7动火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1.7.3监火人1.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1.7.3.2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1.7.3.3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监火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有权立即制止,并收回动火证,报告有关领导。1.7.3.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1.7.4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为检测中心化验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监测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监测时间和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1.7.5动火部位负责人1.7.5.1动火部位负责人为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工段长,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1.7.5.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全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1.7.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1.7.6动火点单位安全员1.7.6.1负责填写作业证,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安全措施。1.7.6.2负责审核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1.7.6.3负责通知相应审批人员前来审核作业证。1.7.6.4负责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培训。1.7.7动火作业审批人1.7.7.1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1.7.7.2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1.7.7.3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1.7.8动火证的管理1.7.8.1动火证的区分:特殊、一级、二级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1.7.8.2动火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实行一处(一个动火点)、一证(动火证)、监护(监火人)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代签。1.7.8.3动火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车间,第二联作业时由动火人持有,第三联由最终审批部门保存。完工验收后第一、二联交动火点所在单位留存备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1.7.8.4动火证的有效期1.7.8.4.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1.7.8.4.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监测。1.7.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证。1.7.9动火区域的划分单位特殊动火区一级动火区801、810运行的:轻油系统,氨系统,布袋以后炉气吸收、尾气系统。停止运行的:轻油系统、氨系统、布袋以后炉气吸收、尾气系统;油罐、氨罐、氨缓冲罐、布袋以后生产装置、脱硫吹氨塔等设备装置周围10米以内区域,在用凉水塔风筒内。802运行的:炉气、缩合反应、尾气系统。停止运行的:炉气、缩合反应系统、尾气系统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803运行的:蒸馏、反应釜系统停止运行的:导热油系统、氨吸收系统、氰化系统、水处理反应吸收系统、苯乙腈、氯化苄储罐、蒸馏装置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在用凉水塔风筒内,反应釜系统。806运行的:冰机氨系统。停止运行的:冰机系统,冰机、氨罐、导热油系统、液氯蒸发系统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在用凉水塔风筒内。811-ABR池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在用凉水塔风筒内。813运行的:原料氢气系统、压缩机、合成氨系统停止运行的:原料氢气系统、压缩机、合成氨系统。仓库-加油站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注:(1)上述部门特殊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二级动火区。(2)车间内,在加易燃物料时禁止动火,其它时间且生产正常时可作为二级动火区。(3)原本不属于一级动火区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料且不能清除的区域作为一级动火区域对待。(4)其他生产厂房内动火区域划分视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而定。(5)维修车间在本车间所辖区域内对使用过的容器、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搞清容器设备盛装过何种介质。对于盛装过易燃易爆介质或不明介质的必须办理一级动火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AQ-7.5-06申请单位申请人作业证编号动火作业级别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动火分析时间年 月 日 分年 月 日 分年 月 日 分分析点名称分析数据分析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危害识别:序号安全措施确认人1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氮气、空气)吹扫或水洗合格,经检测达到动火条件2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3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可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4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易燃、可燃品罐不同时进行倒料、输送、脱水作业5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6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已清除7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8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米,两瓶间距大于5米9现场配备消防水带()根,灭火器()具,铁锹()把,石棉布()块10其他安全措施:编制人:生产单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初审人实施安全教育人受教育人申请单位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分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分动火审批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分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分完工验收:签字: 年 月 日 分 附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2.1 “受限空间”是指各类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如: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2.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若同时涉及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还应办理其他相应的安全作业证。2.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2.3.1受限空间作业人,接受施工任务后,到作业点单位申请办理作业证。2.3.2作业点单位安全员(夜间值班主任)接到申请后到现场跟岗位负责人、受限空间作业人共同辨识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2.3.3作业点岗位负责人和受限空间作业人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逐条落实并确认完成后,通知作业点单位安全员(夜间值班主任)前来审核,经确认签字后,由作业点单位安全员(夜间值班主任)通知车间主管领导前来审批。2.3.4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审核,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再次确认,待确认能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在作业证上签字同意作业。2.3.5作业前,由作业点单位安全员再次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待作业人员、监护人员都掌握、了解后让其在作业证上签字,然后方可开始作业。2.3.6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应与该岗位负责人进行现场恢复并交接,在作业证上完工验收栏中,简述交接情况并确认签字后方可收拾工器具离开。2.3.7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2.4作业安全要求2.4.1安全隔绝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均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受限空间与外界连接的电源(作业照明和使用的电器电源除外)应有效切断。2.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采用盲板时,盲板上应挂牌标示。2.4.1.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2.4.1.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2.4.2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2.4.2.1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受限空间,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对受限空间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2.4.2.2氧含量一般在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2.4.2.3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2.4.2.4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检测数据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气体爆炸下限4%时,检测数据0.2%为(体积百分数)合格。若使用便携式探测仪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10%(即探测器上低报值)。2.4.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对于任何通风不良的受限空间,进入前必须进行强制通风,彻底空气置换。通风置换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2.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2.4.3.2在受限空间内开展作业时,仍需进行空气置换,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2.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2.4.3.4禁止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以防发生火灾。2.4.4定时监测2.4.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盛存过剧毒、强腐蚀物料的设备、设施,清洗置换后必须进行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2.4.4.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便携式探测器要定期与安全处备用探测器校准,每月至少一次。2.4.4.3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2.4.4.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2.4.4.5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2.4.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2.4.5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2.4.2中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2.4.5.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隔离式防护面具。配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2.4.5.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2.4.5.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腐蚀护品。2.4.5.4在产生噪音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2.4.5.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2.4.5.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2.4.5.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2.4.6照明及用电安全2.4.6.1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 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 V。2.4.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2.4.6.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8/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良好,电源闸箱或开关、低压变压器严禁带入受限空间内。2.4.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2.4.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2.4.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2.4.7.3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2.4.8监护2.4.8.1受限空间内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受限空间内全部作业人员的位置。2.4.8.2进人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2.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2.4.8.4监护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监护人员除了向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2.4.8.5发现受限空间内有异常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受限空间内受害人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受限空间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再紧急,监护人也严禁擅自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抢救。2.4.9其它安全要求2.4.9.1受限空间作业,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2.4.9.3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2.4.9.4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2.4.9.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2.4.9.6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2.4.9.7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2.4.9.8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气焊(割)等作业工器具带出。2.4.9.9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2.4.9.10作业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4.9.11受限空间作业事故抢救时,凡进入受限空间抢救的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人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进入受限空间救人。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出现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2.4.9.12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2.5职责要求2.5.1作业负责人2.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2.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2.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2.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2.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2.5.2监护人员2.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2.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2.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2.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2.5.3作业人员2.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2.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2.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2.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2.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2.5.3.6对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2.5.3.7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2.5.4作业点单位安全员5.5.4.1负责填写作业证,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安全措施。2.5.4.2负责审核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2.5.4.3负责通知相应审批人员前来审核作业证。2.5.4.4负责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培训。2.5.5审批人员2.5.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5.5.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2.5.5.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2.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2.6.1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作业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作业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2.6.2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点单位留存。2.6.3作业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作业证上的相符。2.6.4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但不应超过24小时。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作业证。附件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AQ-7.5-07申请单位申请人作业证编号受限空间所属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原有介质名称作业时间自 年月日 时分始至 年月日时分止作业单位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危害识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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