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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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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docx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1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假如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担当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酬劳。”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详细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状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状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酬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爱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爱护标准等等。假如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爱护,当事人还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允原则。公允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允、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允、合理。犹如一个岗位,两个资格、实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实力强的收入比实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允。再比如用人单位供应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根据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允。此外,还要留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允的合同。公允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允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同等自愿原则。同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同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同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同等的,没有凹凸、从属之分,不存在吩咐和听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同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同等的。这里讲的同等,是法律上的同等,形式上的同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事实上做不到同等。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同等的条件。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样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依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协商一样原则。协商一样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样看法。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样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须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样,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吩咐、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细致探讨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样看法。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供应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须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晰,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样的结果。因此,在运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仔细探讨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5.诚恳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恳,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依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状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供应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供应假凭的状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诚恳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二、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爱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担当法律责任。劳动详细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条时应当留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状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状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根据本法的规定担当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状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须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担当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同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国家实行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化,制定劳动标准,调整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和爱护劳动者进行科学探讨、技术革新和独创创建,表彰和嘉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管理或者就爱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同等协商。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其次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建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供应就业服务。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卑视。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实行欺诈、威逼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酬劳;(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其次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_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其次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次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私的有关事项。其次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其次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次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其次十七条 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其次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经济补偿。其次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看法。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赐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支配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须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别缘由须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因其他缘由,威逼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须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需刚好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一)支配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二)休息日支配劳动者工作又不能支配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三)法定休假日支配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 工 资第四十六条 工资安排应当遵循按劳安排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安排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平安卫生教化,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需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需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别劳动爱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禁止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 不得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支配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支配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 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实行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养,增加劳动者的就业实力和工作实力。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激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和运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实际,有安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需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实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需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 国家激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供应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建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据合法、公正、刚好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干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当。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当。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需履行。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 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需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爱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爱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羞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缘由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赐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惩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罚。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抱国务院备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实行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次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缘由从原用人单位被支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样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根据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样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供应的赐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爱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4疑问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处?许多人确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方法呢?疑问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严峻的标准如何衡量?(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运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疑问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根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精确定。1、若劳动者上个月有请假,扣除假期工资后只领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还按此实发工资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合同工资还是实发工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不是说若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了?(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疑问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二条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须要支付经济补偿吗?疑问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分?2倍经济补偿是不是就等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疑问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六条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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