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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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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docx

    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摘要】中国目前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发布和施行,对规范商品包装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的作用。同时,已颁布和实施的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其中国家强制性.【关键词】包装;法律法规;中国目前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发布和施行,对规范商品包装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的作用。同时,已颁布和实施的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一些地方强制性标准不断在加大实施力度。中国在包装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消费者利益保护;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反欺诈、反假冒;进出口贸易、商品检验检疫、关税。起草和颁布包装法规的主要原则和推动力是基于安全、卫生、环境、流通和经济等要求。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利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包装行业的发展,包装行业也在相应地研究其建立和完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和实施步骤。起草和颁布用于指导包装工业发展、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推进产品充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包装法律法规是中国包装界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事情。虽然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综合性的包装法律和行政法规, 但就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项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给出了与商品包装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强制性标准也正在陆续出台。中国商品包装所涉及到的绝大多数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和监督实施的政府机构和部门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包装有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用、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0月23日颁布。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进出境的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依法实施检疫。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2月2日发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001年4月6日发布。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自年月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与包装所涉及的有关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的颁布实施相配套的是,中国正在对涉及安全与卫生等要求的产品及其包装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即“QS"(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认证和“CCC”(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制度。以食品包装“QS"认证为例,现已启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即对食品包装产品进行QS市场准入制度。今后将逐步对金属、纸、陶瓷等所有材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实施市场准人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审查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未来几年内,中国将进一步健全包装法规标准体系,包装产业将全面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各项有关包装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将不断完善,中国包装业的整体水准将进一步得到提升。【精品文档】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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