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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红皮书-2006和谐版(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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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红皮书-2006和谐版(中文).doc

    本通用条款利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2006年3月的FIDIC合同条款,其中的相关条款被第8篇(合同专用条款)中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所替代。目 录1.总则862.业主933.工程师954.承包人975.指定分包人1056.职员和劳工1067.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1098.开工、延误和暂停1119.竣工检验11510.业主的接收11611.缺陷责任11812.计量和估价12013.变更和调整12114.合同价格和支付12515.业主提出终止13116.承包人提出暂停和终止13317.风险和责任13518.保险13819.不可抗力14120.索赔、争端和仲裁143争端解决委员会协议通用条款147附录:争议解决规则151房屋建筑或土建路基工程合同通用条款2006版本出版物仅供与FIDIC签订使用协议的参与银行使用。没有FIDIC书面允许,本出版物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通过电传、电子、磁盘、影印、记录或其它形式复制、翻译、摘录、保存。要得到这种许可,请联系:FIDIC, Case Postale 311, CH-1215 日内瓦15, 瑞士; 电话:+41 22 799 49 00; 传真: +41 22 799 49 01; 电子邮件:fidicfidic.org. 除非在翻译件中明确指出,FIDIC不为此翻译件的准确性负责。对于在特殊合同条款A部分可以修改的数据和在特殊合同条款B部分被替换和修改的数据,或被删减的数据的子条款可以明确指出。合同通用条款1.总则1.1定义在包括专用条款(A部分和B部分)和本通用条款的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1.1.1合同1.1.1.1“合同 (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函)、本合同条款、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1.1.1.2“合同协议书 (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1.1.1.3“中标通知书 (Letter of Acceptance)”指业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中标通知书”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通知书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1.1.1.4“投标书 (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书(函)的文件,由承包人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业主的工程报价。1.1.1.5“规范 (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1.1.1.6“图纸 (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业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1.1.1.7“资料表 (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人填写并随投标书(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清单、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1.1.1.8“投标文件 (Tender)”指投标书(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随投标书(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1.1.1.9“工程量清单 (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明细表(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合同数据表合同数据表1.1.1.10“合同数据”是指用户在合同特殊条款A部分填入的合同数据。1.1.2当事各方和当事人1.1.2.1“一方 (Party)”指业主或承包人(根据上下文而定)。1.1.2.2“业主 (Employer)”指在合同数据表中指定为业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 (Contractor)”指在业主收到的投标书(函)中指明为承包人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工程师 (Engineer)”指业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合同数据表中指明的人员,或由业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人的其他人员。1.1.2.5“承包人的代表 (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人按照第4.3款【承包人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人的人员。1.1.2.6“业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业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业主或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人的人员。1.1.2.7“承包人的人员”指承包人的代表和所有承包人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人及各分包人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人实施工程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人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人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1.1.2.9“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1.1.2.10“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2.11“银行”是指在合同数据表中写明的融资机构(如有)。1.1.2.12“买方”是指在合同数据表中写明的作为卖方的人(如有)。1.1.3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1.1.3.1“基准日期”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1.1.3.2“开工日期”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3.3“竣工时间”指在合同数据表中说明的,按照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按照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4“竣工检验”指在业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按照第9款【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1.1.3.5“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0条【业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1.1.3.6“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业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1.1.3.7“缺陷责任期”指根据合同数据表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8“履约证书”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1.1.3.9“日”指一个日历日,而“年”指365天。1.1.4款项与支付1.1.4.1“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通知书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1.1.4.2“合同价格”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1.1.4.3“费用”指承包人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4“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1.1.4.5“最终报表”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1.1.4.6“外币”指可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货币。1.1.4.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1.1.4.8“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4.9“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1.1.4.10“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1.1.4.11“保留金”指业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1.1.4.12“报表”指承包人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1.1.5工程和货物1.1.5.1“承包人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业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1.1.5.2“货物”指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5.3“材料”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1.1.5.4“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1.1.5.5“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1.1.5.6“区段”指合同数据表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1.5.7“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1.1.5.8“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6其它定义1.1.6.1“承包人的文件”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1.1.6.2“工程所在国”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1.1.6.3“业主的设备”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业主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业主接收的永久设备。1.1.6.4“不可抗力”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1.1.6.5“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的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1.1.6.6“履约保证金”指第4.2款【履约保证金】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1.1.6.7“现场”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及其它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1.1.6.8“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1.1.6.9“变更”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1.2解释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a)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b)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c)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字眼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d)“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e) “Tender”和“Bid”同义投标,“tenderer”和“bidder”同义投标人,“tender documents”和“bidding documents”同义投标文件。解释本合同条款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本合同条款中,除非有其他明确要求,条款中有“成本加利润”的表述的要求这个利润为成本的5。1.3通信联络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a)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合同数据表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b)递交、邮寄或传输到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i)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ii)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视情况而定)。1.4法律和语言合同应受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往来信函应使用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语言。如果合同数据表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1.5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如有时),(b)中标通知书,(c)投标书,(d)合同专用条款A部分,(e)合同专用条款B部分(f)本通用条款,(g)规范,(h)图纸,和(i)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1.6合同协议书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款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业主承担。1.7转让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a)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b)可将其按照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1.8文件的保管和提供规范和图纸应由业主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承包人可自行复制或要求业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但费用自理。在移交给业主之前,每份承包人的文件都应由承包人来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6份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的文件(如有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业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1.9拖延的图纸或指示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人,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人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20.1款【承包人的索赔】有权获得:(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b)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人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人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1.10业主使用承包人的文件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人(或承包人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认为承包人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业主复印、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人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许可证应:(a)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b)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理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人的文件,且(c)在承包人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业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承包人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人(或承包人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1.11承包人使用业主的文件在合同双方之间,业主应对规范、图纸和其它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人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印、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1.12保密事项为证实承包人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承包人应保守合同细节的隐私和机密,除非因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展所必须或应适用的法律。在没有事先得到用户的同意之前承包人不得出版或透露工程细节。但是承包人可以透露任何公共信息,或因竞争其它项目提供资质证明时所需提供的信息。1.13遵守法律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a)业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规范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业主取得的其它许可;业主应保障承包人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b)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人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损失。1.14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a)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向业主对合同的履行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b)上述当事人应向业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人及其中每位成员;且(c)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1.15银行的检查和审计承包人应允许银行或银行指定的人员检查现场和/或检查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帐目和记录,如银行要去,承包人还应允许由银行指定的审计师来进行这些帐目和记录的审计。2.业主2.1进入现场的权利业主应在合同数据表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果合同要求业主赋予(承包人)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业主应在规范注明的时间内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是在收到履约保证金之前,业主可以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如果合同数据表中未注明时间,则业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人可以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如果由于业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依据第20.1款【承包人的索赔】有权:(a)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b)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然而,如果业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人的某些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包括承包人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人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2.2许可、执照和批准业主应根据承包人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人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的地位能够做到),以帮助承包人:(a)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b)申请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包括(i)依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人必须获得的,(ii)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以及(iii)当承包人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2.3业主的人员业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业主的人员和业主的其他承包人:(a)依照第4.6款【合作】为承包人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b)采取类似于承包人按照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2.4业主的资金安排在接到承包人的请求后,业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业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业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业主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另外,如果银行贷款用于整个或部分工程执行的支付,如果银行通知买方银行中止贷款项下的支付,业主应把中止的详细情况告知承包人,包括这个通知的日期,在买方接到这个中止通知的7天内把复件抄送承包人。如果业主有可替换的其它资金可以在银行通知中止后60天后继续对承包人进行支付,业主应提供合理的证据以证明这笔资金确实存在。2.5业主的索赔如果业主认为按照任何合同条款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则业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按照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业主的设备及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人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应尽快地并在不晚于业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28天内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责任期期满前发出。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依据,包括业主按照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业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如有时),以及/或 (ii)依据第11.3款【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给予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如有时)。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业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依据本款向承包人另外提出索赔。3.工程师3.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业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业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与合同专用条款中注明。业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人达成一致。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业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业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说明,否则:(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业主工作。(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人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d)除非在其他地方清楚地规定,否则对应承包人的要求工程师的任何行为都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请求后28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包人。以下条款适用:在依照下列条款中的相关条件采取相应行动前,工程师须获得业主的明确批准:(a)条款4.12: 同意或决定延期和/或额外费用;(b)条款13.1: 指示变更, 除下列情形外:(i)工程师决定的紧急情形中,或(ii)如果这一变更将增加可以接受的合同数额,但这一增加幅度少于这一合同数额的5。(c)条款13.3: 批准承包人递交的符合条款13.1 或 13.2的变更建议;(d)副条款13.4: 明确以任一可使用的货币支付时所对应的金额;尽管这一义务,如同上文指出的,必须经过批准,但是如果在工程师看来,任一紧急情形的出现影响了生活或工作或相关财产的安全,他可以在不考虑减轻承包人任何一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前提下,指示承包人执行所有的这些工作或在他看来对于缓和或减少风险必须的所有相关工作。即使没有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当立刻遵照工程师的这一指令。工程师将按照第13条的要求并根据这一指示,决定额外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同时将复印件送达业主。3.2工程师的授权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布指示。由助理按照授权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作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但:(a)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b)如果承包人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3.3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人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a)发出一口头指示;(b)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人(或承包人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c)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一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3.4工程师的撤换尽管3.1款有所规定,但如果业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之前不少于21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人对替换人选向业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业主不能撤换工程师。3.5决定每当合同条款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应在从收到除其他地方规定外的相应的索赔或请求起的28天内,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人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人的文件、所有承包人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原材料和服务的原产国都应来自银行定义的合格成员国。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承包人(i)应对所有承包人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ii)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人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a)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的文件;(b)承包人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c)承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以及(d)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业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4.2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合同数据表中的规定一致。如果合同数据表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金提交给业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该保证应在业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款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业主批准的其他格式。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证金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人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金,则承包人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除了合同项下金额,业主无权就履约保证金提出索偿。业主应保障并使承包人免于因为业主按照履约保证金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业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在不限制本条款其它部分的情况下,业主无论何时因成本和/或法律 或因合同金额增减超过合同货币金额25决定进行合同价格调整,承包人按照业主的要求立即增加或减少相应比例以合同货币开具的履约保证金。4.3承包人的代表承包人应任命承包人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承包人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人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根据第6.9款【承包人的人员】同意被扣压或随后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人的代表,则承包人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销对承包人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承包人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人履行合同。如果承包人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随后通知工程师。承包人的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按照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承包人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人的代表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注明这些权力、职责与责任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承包人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4.4分包人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将分包人、分包人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否则:(a)承包人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人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人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c)承包人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人的工程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以及(d)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业主有权按照第4.5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可行)或出现第15.2款【业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业主。承包人应确保根据第1.12款施加给承包人的要求【保密事项】同样适用于分包商。在实际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给该国的承包商公平和合理的机会使他们被任命为分包商。4.5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分包人的义务超过了缺陷责任期的期满之日,且工程师在此期满日前已指示承包人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业主,则承包人应按指示行事。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包人在转让生效以后对分包人实施的工程对业主不负责任。4.6合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a)业主的人员;(b)业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以及(c)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人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人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人的设备,承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业主按照承包人的文件给予承包人对任何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人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4.7放线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人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或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业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人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人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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