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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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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安政办函20152号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安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组织体系框架图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安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报省、市人民政府处理处置。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按属地为主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按照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响应。1.4.3 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1.4.4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立安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电信安化分公司、移动安化分公司、联通安化分公司负责人为应急委成员。县环境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环境保护局。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县环境应急委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决定启动安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上级环保行政主管、县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2.2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县环境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2.2.3 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县环境保护局: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县公安局和县消防大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对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进行处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电力保障等有关协调工作。县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交通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维护对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项目和建设工程的安全。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配合拟制县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县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相关供水水源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电信安化分公司、移动安化分公司、联通安化分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县气象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2.2.4 专家组县环境应急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船舶污染应急、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委提供决策依据。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另行明确。2.3组织体系框架图公众报警警乡 镇环保部门预 警 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县应急委、县环境应急委 综合组灾情调查组组人员安置组治安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县环保部门提出建议相关部门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应急保障相关单位协助处置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善后处置应急结束基层组织乡 镇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专家组信息发布组现 场 应 急 指 挥 部县 应 急 指 挥 部应急处置 电信、移动、联通安化分公司负责通信畅通县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物种保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人员安置和经费保障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负责交通运输和建设工程安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治安和火灾事故处置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信息发布县工信局负责电力保障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卫生防疫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处治专家委员会负责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1.1 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3.1.2 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1)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3.1.3 县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交通部门负责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环保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3.1.4 县环境应急委应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县应急委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县环境保护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县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建设。3.2.2 县环境应急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2.3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应急委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3.3 预警支持系统3.3.1 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形成全县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3.3.2 县环境保护局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县交通运输局建立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3.3.3 县环境保护局建立县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3.3.4 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3.4 预警级别及发布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级、级、级、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县环境应急委审定后,属一般环境事件(级)的,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县应急委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短信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4.1.1 一般环境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导致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4.1.2 较大环境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4.1.3 重大环境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污染;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市区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4.1.4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县环境应急委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委、县应急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必要时请求技术支持。4.2.2 、I级响应在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现场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人民政府应急委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初步判断为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保护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省、市环保部门。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时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态的进一部发展,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2)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4)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5)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联系,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4.3.4 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其他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事件情况。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县环境应急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事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预案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和紧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处置时,专家组应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县环境应急委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县应急委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4.5 应急处置 4.5.1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环境监测站等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4.5.2 县环境应急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县突发环境应急委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4.6.2 群众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委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7 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和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4.8.1 应急结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8.2 应急结束程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县环境应急委批准。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应急状态结束后,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5.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县环境应急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5.3 分析评估 5.3.1 县环境应急委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应急委和上级环保部门。5.3.2 县环境保护局对相关排污单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6.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县环境应急委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电信安化分公司、移动安化分公司、联通安化分公司负责通信与信息网络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6.2 装备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6.3 人力资源保障县环境应急委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加强企业的消防、防化等设施建设,增强企业的自主防范意识。 6.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确保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6.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给予安排和拨付。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1.1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7.1.3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 监督检查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县环境保护局提出修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8.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印发,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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