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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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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GB50021-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5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48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8月9日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通知,由我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和高校共18个单位,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提出修订稿,又经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三章和十七个附录,对原规范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主要内容有: 一、对工程勘察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不仅局限于提供地质资料,而要更多地涉及场地地基岩土体的整治、改造和利用的分析论证,以体现勘察应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二、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尾矿坝与贮灰坝等岩土工程勘察的内容。 三、加强了岩土工程评价的针对性,除规定了评价原则外,还分别对各类岩土工程和各种岩土条件下如何结合具体工程进行分析、计算与论证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提出了岩土工程勘察分级,以便在工程实践中按照工程的复杂性和难易程度区别对待,有利于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勘察生产技术管理的合理化。 五、既总结了我国建国四十多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又注意尽量向国际通用标准靠拢和采用国际通用技术法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曾经过多次工作会议、专访和广泛征询意见,吸收了全国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界专家的建议,经5次反复修改提出送审稿,于1990年6月在承德会议上审查通过,并按审查会意见进一步定稿。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建设部1994年7月目 次 主要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第一节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第二节 岩土分类与鉴定 第三章 各类岩土工程勘察基本要求 第一节 房屋建筑与构筑物 第二节 地下洞室 ()一般规定 ()岩体洞室 ()土体洞室 第三节 岸边工程 第四节 管道与架空线路工程 ()管道工程 ()架空线路工程 第五节 尾矿坝与贮灰坝 ()尾矿坝 ()贮灰坝 第六节 边坡工程 第七节 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 第八节 桩、墩与沉井 第九节 岩土加固与改良 第十节 现有建筑物的加载与保护 第四章 场地稳定性 第一节 岩溶 第二节 滑坡 第三节 崩塌 第四节 泥石流 第五节 采空区 第六节 地面沉降 第七节 强震区场地与地基 第八节 断裂 第九节 地震液化 第五章 特殊性岩土 第一节 湿陷性土 第二节 红粘土 第三节 软土 第四节 混合土第五节 填土 第六节 多年冻土 第七节 膨胀岩土 第八节 盐渍岩土 第九节 风化岩与残积土 第十节 污染土 第六章 地下水 第一节 地下水作用 第二节 地下水参数测定 第三节 地下水试样 第四节 工程降水 第七章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第八章 勘探与取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钻探 第三节 井探、槽探、洞探 第四节 岩土取样 第五节 地球物理勘探 第九章 原位测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载荷试验 第三节 静力触探试验 第四节 圆锥动力触探 第五节 标准贯入试验 第六节 十字板剪切试验 第七节 旁压试验 第八节 现场剪切试验 ()现场直剪试验 ()现场三轴试验 第九节 波速测试 第十节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第十一节 块体基础振动测试 第十章 室内试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第三节 土的压缩固结试验 第四节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第五节 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第六节 岩石试验第十一章 现场检验与监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基基础的检验与监测 第三节 岩土体性状的监测方法 第四节 地下水的监测 第十二章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定 第三节 反分析 第四节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章 场地水、土腐蚀性的调查、测试与评价 第一节 调查内容 第二节 取样和测试项目 第三节 腐蚀性评价 第四节 防护措施 附录一 岩土分类 附录二 洞室围岩质量分级与围岩压力计算 附录三 岸边工程地基计算 附录四 边坡容许坡度值及稳定系数计算 附录五 沉井外壁与土的单位摩阻力 附录六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附录七 地面沉降计算方法 附录八 红粘土分类 附录九 多年冻土融陷性分级 附录十 膨胀岩土初判及试验方法 附录十一 盐渍土分类 附录十二 花岗岩残积土细粒土试验 附录十三 地下水参数测定方法 附录十四 取土器技术标准和地球物理勘探方法 附录十五 原位测试方法的适用范围 附录十六 变扰力和常扰力有关参数的计算 附录十七 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 要 符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及核电站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第1.0.3条 岩土工程勘察必须按勘察阶段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提出岩土工程评价,为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第1.0.4条 勘察阶段的划分,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确定场地方案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要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对面积不大,且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场地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 第1.0.5条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第一节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第2.1.1条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安全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综合分析确定。 第2.1.2条 工程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2.1.2划分。 第2.1.3条 场地等级应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 1.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第2.1.4条地基等级(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应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 1.岩土种类多,性质变化大,地下水对工程影响大,且需特殊处理; 2.多年冻土、湿陷、膨胀、盐渍、污染严重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性质变化较大,地下水对工程有不利影响;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性质变化不大,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无特殊性岩土。 第2.1.5条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符合表2.1.5的规定:第二节 岩土分类与鉴定 第2.2.1条 岩石作为工程地基和环境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一、按成因可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 二、根据强度、风化程度、结构类型的岩石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1至附表1-3的规定。 三、按软化系数KR可分为软化岩石和不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KR值小于或等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KR值大于0.75时,应定为不软化岩石。 四、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结构特征和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并分为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和盐渍化岩石等。 第2.2.2条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成因、年代、名称、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风化程度。对沉积岩尚应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尚应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岩体的描述尚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和岩层厚度,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程度、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二、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三、岩层厚度分类按表2.2.2确定。第2.2.3条 土按堆积年代可划分为以下三类:一、老堆积土: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堆积的土层。二、一般堆积土:第四纪全新世(文化期以前Q4)堆积的土层。 三、新近堆积土:文化期以来新近堆积的土层Q4,一般呈欠固结状态。 第2.2.4条 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4的规定。第2.2.5条 土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可划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碎石土和砂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5、附表1-6的规定。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不超过全部质量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为粉土。 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当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时,应定为粉质粘土;当塑性指数大于17时,应定为粘土。 第2.2.6条 土的综合定名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尚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如新近堆积砂质粉土,残坡积碎石土等。 二、对特殊性土,尚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综合定名。如淤泥质粘土、弱盐渍砂质粉土、碎石素填土等。 三、对同一土层中相间成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名为“夹层”,厚的土层写在前面,如粘土夹粉砂层;当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名为“互层”,如粘土与粉砂互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有规律地多次出现时,宜定名为“夹薄层”,如粘土夹薄层粉砂。 四、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如含碎石粘土、含粘土角砾等。 第2.2.7条土的鉴定应在现场观察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外试验,综合确定其工程地质特征,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形状、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及层理特征等。 二、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性土含量、湿度、密实度及层理特征等。 三、粉土应描述颜色、颗粒级配、包含物、湿度、密实度及层理特征等。 四、粘性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土层结构、层理特征及状态等。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7的规定。 第2.2.9条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锤击数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第2.2.10条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分为稍密、中密和密实;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确定应分别符合表2.2.10-1和表2.2.10-2的规定。 按孔隙比e确定粉土密实度按含水量w(%)确定粉土湿度第2.2.11条粘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 第2.2.12条 建筑石料的分类与等级及其用途分类的确定,宜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8、附表1-9的规定。对石料用途组合定名,应根据岩石性质和用料规格确定,如石灰岩毛石、花岗岩条石等。对建筑石料的鉴定与描述的要求,应按本规范第2.2.2条的规定执行。 第2.2.13条 建筑土料可分为碎石料、砂料、粉土料和粘性土料,其鉴定与描述除按本规范第2.2.32.2.7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碎石料应描述软弱颗粒,针状和片状颗粒的含量以及颗粒表面的泥膜情况; 二、砂料应描述含泥量、云母、黑色矿物及其他杂质的含量; 三、粘性土、粉土料应描述土中的有机质及其他杂质的含量。 第2.2.14条 碎石料和砂料的分类应分别符合表2.2.14-1和表2.2.14-2的规定。 第三章 各类岩土工程勘察基本要求第一节 房屋建筑与构筑物第3.1.1条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了解荷载、结构类型、变形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查明场地与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的类别、厚度和坡度、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应力史和地下水条件等。 二、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三、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沉降及其均匀性。 四、提出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建议。 第3.1.2条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和附近地区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当地的建筑经验。 二、在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三、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符合要求,但其他方面条件较好且倾向于选取的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必要的勘探工作。 第3.1.3条确定建筑场地时,在工程地质条件方面,宜避开下列地区或地段: 一、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的。 二、地基土性质严重不良的。 三、对建筑物抗震危险的。 四、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矿藏或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第3.1.4条 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应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搜集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取得建筑区范围的地形图及有关工程性质、规模的文件。 二、初步查明地层、构造、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冻结深度。 三、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第3.1.5条 初步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以及勘探、测试和物探工作。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界线。 二、宜按勘探线布置勘探点,并在每个地貌单元及其交接部位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三、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第3.1.5条 初步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以及勘探、测试和物探工作。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界线。二 、宜按勘探线布置勘探点,并在每个地貌单元及其交接部位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三、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第3.1.6条 初步勘察阶段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岩土 工程勘察等级按表3.1.6确定:第3.1.7条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可按表3.1.7确定: 第3.18条 控制性勘探孔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或每幢重要建筑物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第3.1.9条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一、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根据预计的整平地面标高调整孔深。 二、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基岩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在确认达到基岩后即可终孔。 三、当预计基础埋深以下有厚度超过35m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老堆积土等)时,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其他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四、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大。 第3.1.10条 初步勘察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井)宜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可占勘探孔总数的1/41/2。 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和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得少于6个。 第3.1.11条 初步勘察时,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一、调查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并初步确定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长期观测孔。 二、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统一观测地下水位。 三、当地下水有可能浸没或浸湿基础时,应根据其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其取样地点不宜少于2处。水、土对建筑材料和金属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三章的规定。 第3.1.12条 详细勘察应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地基应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应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取得附有座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二、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 三、查明建筑物范围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四、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沉降、差异沉降或整体倾斜。 五、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尚应分析预测地震效应,判定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并应计算液化指数。 六、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当基坑降水设计时尚应查明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提供地层的渗透性。 七、按本规范第十三章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和金属的腐蚀性。 八、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及建议。 九、对深基坑开挖尚应提供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工程的影响。 十、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并确定单桩承载力;提出桩的类型、长度和施工方法等建议。 第3.1.13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按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筑物,宜按主要柱列线或建筑物的周边线布置勘探点;对三级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勘探点。 二、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三、在复杂地质条件或特殊岩土地区宜布置适量的探井。 四、高耸构筑物应专门布置必要数量的勘探点。 第3.1.14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可按表3.1.14确定。 第3.1.15条 详细勘察勘探孔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b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应为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应为1.5倍。但不应小于5m。 二、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23倍。 三、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沉降计算深度,并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其深度可按表3.1.15确定。 四、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的深度。 第3.1.16条 详细勘察取样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孔(井)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宜取勘探孔总数的1/22/3,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每幢不得少于3个。 二、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2m;对每个场地或每幢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不应少于6件;同一土层的孔内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三、在地基主要持力层内,对厚度大于50c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孔内原位测试。 四、当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土试样时,可采用原位测试。 第3.1.17条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 一、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筑物,应进行施工验槽。 二、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三、在地基处理及深基开挖施工中,宜进行检验和监测工作。 四、地基中溶洞或土洞较发育,应查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施工中出现有边坡失稳危险,应查明原因,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3.1.18条 高层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除应符合第3.1.133.1.15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布置,角点和中心点应有勘探点。 二、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均匀性的评价要求,其间距宜取1535m。 三、高层建筑群可共用勘探点或按网格布点。 四、特殊体型的建筑物应按其体型变化布置勘探点。 五、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第3.1.19条 高层建筑勘探孔的深度宜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当采用箱形基础或筏板基础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压缩层的下限;一般性勘探孔应能控制主要受力层,亦可按下式计算:Z=d+ab (3.1.19) 式中Z勘探孔深度(m); d箱基或筏基的埋深(m); 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 考虑; a与压缩层深度有关的经验系数,可按表3.1.19取值。 二、当采用桩基础或墩基础时,勘探孔深度应符合本章第八节的规定。 第3.1.20条 高层建筑的详细勘察应判明深基坑的稳定性及其对相邻工程的影响,并应提出设计计算需要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支护方案建议,尚应符合本章第七节的有关规定。 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根据施工降水和邻近工程保护的需要,提供降水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和方案建议;必要时应进行抽水试验等水文地质测试。 第3.1.21条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采用压缩模量进行沉降计算时,试验的最大压力值应大于预计的有效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当需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影响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 二、当用固结应力史法进行沉降计算时,试验最大压力应满足绘制完整的e-lgp曲线和确定先期固结压力pc、回弹指数Cs与压缩指数Cc等参数的需要。先期固结压力可按卡氏图解法确定;回弹起始压力宜超过预计的先期固结压力。 三、当地基内有高压缩性土层且需预测建筑物的沉降历时关系时,应在计算深度内选取适量土试样,分别按预期的应力状态确定其固结系数Cv。 四、为计算地基承载力而进行的剪切试验数量,不宜少于6组;当荷载施加速率较低时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当地基土为饱和软粘土且荷载施加速率较高时,宜采用自重压力预固结条件下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 五、当需要验算深基坑边坡稳定性或进行边坡支护设计时,应区别土的类别、支护结构类型等不同条件选择试验方法,确定有效应力或总应力抗剪强度参数或两者均测。 第3.1.22条 地基承载力应同时满足地基土的强度条件和对沉降、倾斜的限制要求。根据地基土的成因类型、土层的均匀性、地下水位变动、应力史、加荷特点等因素,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一级建筑物应采用理论公式计算结合原位测试方法确定,并宜用现场载荷试验验证。 二、对需进行变形计算的二级建筑物可按公式计算,并结合原位测试方法确定。 三、对不需要进行变形计算的二级建筑物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承载力表并结合原位测试方法确定。 四、对三级建筑物可按承载力表或邻近建筑物的经验确定。 第3.1.23条 地基变形计算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地基土的固结历史,区别超固结土,正常固结土或欠固结土按有关公式计算,对高层建筑和高耸建筑物,除满足对总沉降的大小和不同部位间的沉降差的限制外,尚应满足对横向倾斜的限制要求。第二节 地 下 洞 室()一 般 规 定 第3.2.1条 本节适用于无压的人工岩体洞室和土体洞室。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地质条件优越的洞址,洞位及洞口; 二、进行洞室围岩分类和评价围岩的稳定性; 三、提出设计,施工参数和支护结构方案的建议; 四、提出洞室洞口布置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第3.2.2条 地下洞室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行性勘察与初步勘察除应搜集已有的地质资料外,应通过遥感、物探和工程地质测绘,初步查明各拟选方案的地质条件;进行围岩的初步分类;分析其稳定性,并选择合理的洞址; 二、详细勘察应根据详细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查明所选洞址的洞口及围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分段进行围岩分类;为确定洞轴线的位置,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工方案提供依据; 三、施工勘察应配合导洞或毛洞的开挖进行围岩岩性的编录、坑道测绘、测定围岩的变形及松驰范围。并应做好工程施工的超前地质预报。开挖中当发现与地质资料有重大不符时,应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四、位于市区的地下洞室,在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时应查明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和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及地下障碍物等情况。 第3.2.3条 洞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按本规范第十二章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洞室方案的比较及洞址、洞位的建议; 二、提出洞口和洞体围岩稳定性评价及衬砌方案的建议; 三、提供施工方法的选择及可能产生的超挖、地面变形及其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评价。 ()岩 体 洞 室 第3.2.4条 岩体洞室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洞址宜选择在山体完整宽厚、地质构造简单、地下水少、岩性均一的坚硬岩层且岩层厚度为厚层、中厚层的地段;宜避开含水的宽大破碎带、断裂交汇带、岩溶发育带及强风化带等地段。 二、洞口宜选择在松散覆盖层薄、坡度较陡的反向坡,且有完整厚层岩层作顶板的地段;宜避开冲沟或溪水源头、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或洪水淹没的地段。 三、洞轴线宜与区域构造线、岩层及主要节理走向垂直或大角度相交;宜避免在冲沟、山洼等地表水及地下水汇集的地段通过;在高地应力地区,洞轴线宜与水平方向的最大主应力平行。 第3.2.5条 岩体洞室的勘探、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勘探孔宜沿洞轴线两侧,距洞壁外侧34m的范围交错布置。当需要在洞轴线上布孔时,钻探任务完成后应作好钻孔回填。城市地区洞室的孔距不宜大于100m;洞口及地质条件复杂的洞段不宜少于23孔。勘探孔深度应穿越洞底设计标高以下35m,当遇破碎带、溶洞、暗河等不良地质条件时,应适当调整。 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洞室宜在洞顶部位沿轴线方向布置平洞,以探明地质条件和进行原位试验。 三、取样和原位试验宜在洞底标高以上三倍洞径高度范围内进行。 四、每一主要岩层和软弱层均应取样进行室内试验。大型洞室或地质条件复杂的洞室需进行原位试验,其内容应包括岩体、软弱结构面的强度试验、波速试验及岩体的应力量测等。条件允许时,大型洞室宜进行模型试验。 五、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样进行分析。当需要时应进行抽水或压水试验,以查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六、当洞区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和地温的测定。 七、当地质条件复杂或洞室穿越软弱岩体时,宜在围岩或衬砌中布置测点,进行岩体应力和变形的长期观测。当洞室中地下水变化复杂时,宜进行地下水动态的长期观测。 八、城市地区的地下洞室施工时宜进行地表变形与爆破振动的监测。 第3.2.6条洞室围岩的质量级别与围岩压力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3.2.7条岩体洞室围岩稳定性评价应采用工程地质分析与理论计算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硬质、整体状结构的围岩,应按本规范附录二()公式(附2-3)和公式(附2-4)判定其稳定性。 二、受结构面切割且在洞壁或洞顶产生分离体的岩体,当主要结构面走向平行洞轴且结构面张开或有充填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二()公式(附2-5)和公式(附2-6)评价其稳定性。三、对受多组结构面切割的层状、碎裂状的硬质围岩,或整体状或块状的软质围岩,宜采用弹塑性理论按本规范附录二公式(附2-7)计算松动围岩压力。 四、对受强烈构造作用,强烈风化的围岩,宜采用松散体理论计算松动围岩压力。 五、对跨度小于15m的地下工程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松动围岩压力。 六、当洞室穿过膨胀岩土可能产生膨胀压力,或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产生偏压及埋深大或高地应力的脆性岩体可能产生岩爆时,应进行专门勘察研究。 第3.2.8条 根据围岩的稳定条件,洞室衬砌选择的评价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对于完整或较完整的硬质围岩,锚喷支护的结构类型和设计参数应按围岩质量级别和毛洞跨度,结合稳定性分析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对破碎或极破碎的软质围岩,支护的结构类型和设计参数应按围岩质量级别、毛洞跨度和周边收敛量测的结果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对洞室的转角、交叉、断面变化以及局部围岩较差等部位应加强支护。 四、膨胀性岩土洞室可采用加厚的混凝土衬砌或重型钢拱架与喷锚联合使用。 五、特大跨度、高边墙的洞室,衬砌方案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 六、当掘进方法和支护时间对围岩压力有影响时,宜采用机械掘进或控制爆破,并应及时支护。 七、预测施工中可能产生大量坍塌或涌砂、涌水的洞段,应超前支护或采取冻结、压浆等特殊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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