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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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
GF一2000一0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水 利 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一2000一0208上册(北京布三里河路6号100044)北京密云红光印剧厂印刷 书号15508427上下册总定价90.00元本册定价44.00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杜出版、发行7871092毫米16开本1675印张390千字2000年5月第一版2000年5月北京第一次印刷水 利 部水建管仁200062号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电力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并对范本实施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二、修改后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一2000一0208)(以下简称合同条件)颁发后,1997年8月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一97一0208)同时废止。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它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帝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三、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1“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2“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3除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它条款的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用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四、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投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五、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建。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领的40。六、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来源的相关责任。七、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八、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九、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十、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大的特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二000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一、本范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参建各方应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及时将本范本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债给我们以有利于在今后的修订版中补充完善。十二、本范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编制说明水利水电系统是我国最早引进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机制的行业,自1982年开始,全国已有10余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国际招标,推行以应用FIDIC合同条款为核心的工程管理模式。至80年代中期,水利水电系统在国内投资的工程中亦全面推行招标承包制。为适应当时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原水电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于1986年编制出版了水电站土建工程国内招标及合同文件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在全国各建设行业中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等三项制度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体制,水利部和原电力工业部在贯彻执行上述三项制度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尚不够完善,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的压价竞争和偏离合同的不公正倾向,阻碍了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实践检验,1986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出版的样本已不能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为此,水利部和原电力工业部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机制,提高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决定联合起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两部于1995年3月联合成立了范本起草领导小组,并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加编制范本的领导工作,起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范本的编制工作,下设编写组具体负责制定编制大纲,进行工程调研和各项文件的执笔编写工作。范本包括以下三项文件:(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以下简称技术条款)。合同条件第1版(1997年版)作为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部门规章,已于1997年10月1日由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施行,现经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后,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施行两年来各方面专家反馈的意见修订出版第2版(2000年版),取代原颁布的第1版(1997年版)。招标文件的编制,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编入了水利水电工程各项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和格式,以及提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技术条款的编制,根据加强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和合同支付管理的要求,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各专项施工技术内容,将合同条件规定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结合工程施工活动作出具体规定。狱范本分上、下两册出版,上册包括合同条件及其使用说明以及招标文件及其使用说明。下册为技术条款及其使用说明。范本起草领导小组1999年12月在历经四年多的编制过程中,水利部和原电力工业部两部领导十分重视范本的起草工作,水利部汪恕诚部长在担任原电力工业部副部长期间就十分关心范本伽的起草工作,多次听取了范本起草领导小组的汇报,并对范本编制的指导原则作了重要指示;水利部副部长张基尧、原副部长严克强、原总工程师朱尔明、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周大兵等均分别听取了起草领导小组的汇报,作了重要指示。原电力工业部张学知司长、水利部刘松深司长和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范成贤院长亦十分关心范本的起草工作,多次听取了编写工作组的汇报,并审阅了文稿;范本的编制工作得到了主承担单位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以及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水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在人力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大量资料,对上述单位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在范本惋制过程中,葛洲坝集团公司、广州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广西岩滩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水电第八工程局、广东省水利水电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亦给予了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谭靖夷、曹克明、张宝声、旬上起志、唐广庆、郑思惠、王琪、朱军、蒋效忠、付树红、郑文正、陈连青、汪云祥、沈得胜、吴卫江、铁汉、黄祖述、董武义、包银鸿、徐国授、付炳惠、孙以华、陈妙玲、姜忠见、聂广明、张国荣、杨伯平、刘永刚等同志在编写工作组修改和统稿过程中对文稿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编写组对上述单位和专家们表示衷心感谢!参加编制本范本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如下:范本起草领导小组组长:马云良、毛亚杰成员:李新军、惠恩明、陈纪伦、李武伦、曹国权、蔡新鉴王梅地、尚凤海、朱惠仁总执笔人:陈纪伦常务秘书:郭占池、韦志立编写工作组:合同条件和招标文件编写人员:编写:杨大雄、李武伦、李新军、郭占池、韦志立、蔡新鉴曹国权、程向东、朱惠仁、赵美娟、骆志强统稿:陈纪伦、杨大雄、李武伦技术条款编写人员:编写:赵美娟、陈宏友、朱凤贤、李玉奎、孙鸿儒、李勋烈方大风、李嘉进、李学前、诸葛睿槛、钱瑶娟、徐云清李延芳、方继光统稿:陈纪伦、赵美娟、钱瑶朔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编 目下 册上 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35689101112 13141518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l 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l,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人本合同条件第“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烈人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人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人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人施工场地。14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l)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其它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24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2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46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47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9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25410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413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14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53及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26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56 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7 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对划:58 保证f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510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27四、履 约 担 保6 履约担保61 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人可拼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7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73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74 监理人的指示(1)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28的监理人员签名。(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厂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六、联 络8 联 络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七、图 纸 9 图 纸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l)列人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 29不能直接用于施工。(2)列人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92 施工图纸(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93 施工图纸的修改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94 图纸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95 图纸的保密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八、转 让 和 分 包10 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3011 分包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l)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2 承包人的人员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启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l)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31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隋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2(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l)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人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承包人运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33(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人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人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人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l)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人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十一、交 通 运 输16 交通运输161 场内施工道路(l)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l)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34162 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