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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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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毕业论文.docx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目 录引言.1一、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实必要性.2 (一)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 .2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2 (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二、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4 (一)没有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 .4 (二)对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过轻 .4 (三)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 .5三、 加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途径.6 (一)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和先进的检测技术 .6 (二)明确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归责原则 .6 (三)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7 (四)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分工 .8四、结语.8 参考文献.8 致谢辞 .10摘要: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能够提高产品质量,满足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没有统一的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对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过轻;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可以通过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明确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分工等措施加强和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关键词:缺陷产品,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质量标准体系 引 言 2004年3月,三菱帕杰罗召回引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2006年8月,戴尔全球召回410万块笔记本电池,2007年3月,联想召回20万块电池,国内4000用户受影响;2008年3月9日,阿迪达斯因"国旗门"召回相关背包、球衣.种种缺陷产品召回事件备受关注,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为什么要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如何?应该从哪些方面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我国的第一部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给召回下的定义为:是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一、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一)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国在市场下依旧充斥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而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只要生产商发现批量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而是在消费者投诉后被政府强制召回,该生产商将面临重罚后果。相对于造成伤害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无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我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导致一般社会公众都有厌讼心理。人们普遍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而且成本也很高,因此,绝大部分消费者纵容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宁愿选择由自己来承担损害结果。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将召回的主动权放给了生产经营者,由经营者主动对存在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承担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由经营者承担起来,这不但使消费者遭受损失和可能遭遇的危险得到有效预防,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且消费者也不必再承受奔波之苦。所以,消费者无疑是该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此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从而提高市场产品质量,进而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商来说,产品一旦出现被召回的情况对生产商影响巨大,明智的生产商必然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产品召回制度能避免生成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由于产品生产过程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成批产品出现安全隐患,这样的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并被消费者购买,可能会导致成批的消费者遭受损害。如果生产商主动召回,便可尽量避免发生消费者受害事件,并将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商支付巨额赔偿的可能性。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以守信义、讲诚信而享誉世界,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训有云"行非信,无以立"。圣人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实际上,衡量一个企业生产发展的标准,不仅只看其经济效益,更需要看重的有利于提高生产商的产品质量意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实行产品召回制度,会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使那些生产技术落后、规模小的企业必然破产倒闭,因此企业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为弥补产品的内在缺陷而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式加工产品,这样,自然又使自己的生产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产品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规模得以不断的扩大,而规模效益又使得企业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场竞争中再次取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不断地发展,做大做强。(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将使我国的产品质量状况得到有效的改善,并且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能够使中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得到更好的保障和促进。目前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相当缺乏,在立法上也滞后于其它许多发达国家,相对于产品召回制度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来说,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任重而道远。在今后,我们必须加强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加快立法进程。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使企业能够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加强自身品牌的维护,赢得更大更广的市场与消费群体。可以说,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既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又促进了我国经济及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一件十分有利且意义重大的事。此外,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对企业发展影响重大,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后企业在召回制度的规范下如何更好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作为一个法律专业学生,在今后的研究道路上更应该进一步去关注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问题,使其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进而趋于成熟,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降低社会诉讼成本。企业主动召回或在政府的相关机构的指令下召回,避免了大规模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和谐发展,督促我国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转变。二、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没有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 虽然我国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进行了规定,但各方面的内容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无法令人满意,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仅做了非常粗疏的规定,并无操作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仅规定对缺陷应当"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其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比如向哪个具体的行政部门报告,采取何种方式告知消费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如何监督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全部义务等等,均没有涉及。这就是认法不统一、不具有系统性造成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看见很多的报道外国缺陷产品造成中国消费者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不受惩罚的情形,如武汉"砸大奔事件","三菱帕杰罗"事件,"东芝笔记本"事件,"SK化妆品"事件等,外国厂商无一不借口"国内没有相关立法"为由,拒不召回缺陷产品,使得消费者维权无门,进而采取过激行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有些国家的企业实行"中外有别"的产品召回政策。德国奔驰、日本日产、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都曾在进行全球召回缺陷产品时,对其他国家是整车召回,对中国消费者仅提供免费检修、更换问题零部件等服务。对此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时建中教授认为:"换言之,这些汽车生产商对中国消费者采取了歧视性待遇,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召回制度不够健全"。(二)对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过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罚款"。仅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三万元以内的罚款根本起不了惩罚的作用,与企业的信誉及经济负担比较,这个罚款实在微不足道。美国法律规定的是,如果缺陷是厂商恶意行为、放任行为致害的,还可以加罚惩性赔偿金。在赔偿数额方面,美国一般不封顶,而德国产品责任法则明确规定最高限额,人身伤害赔偿为1.6亿马克,韩国规定,汽车企业隐瞒缺陷或缩小范围,经查实可处以2700万美元罚款。一项好的法律制度要得到好的贯彻落实,必须辅以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我国的缺陷产品管理规定设定的法律责任过轻,且未规定惩罚措施,这就是没有辅以有效的制裁手段。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位官员也坦言由于我国规定的法定处罚金额相对于召回所产生的代价太小,一些厂商在产品出现问题时大多也都选择缴纳处罚金额而不是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来说,如果厂家拒绝召回,主管部门对其无可奈何。因此,法律责任过轻将造成义务的承担者蔑视法律的威严,同时也使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三)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 专业主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在我国的质量管理体制中,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质量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都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但谁都有没有被法律设定负担监督不力的责任。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管理体制成为我们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一大障碍,难以提高召回效率,把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很难发挥监督部门应有的监督指导作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药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玩具和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来讲,我国现阶段的产品召回工作主要由质检部门和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由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车检中心、海关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但实践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负责到底。另外,尽管表现出监管主体相对集中的特点,但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机构对产品召回实施监督。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赋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令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职权。而对于有关的具体行政管理部门并未作明确规定。主管机关不明会给产品召回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可能造成不同行政机关在产品召回管理职权上的相互争夺或者相互推谱。由于这与产品召回在实施上的及时性要求相矛盾,从而可能给消费者保护造成不利。 三、 加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途径(一)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先进的检测技术要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首先需要确定缺陷存在与否。因此,标准的认定,检测机构的建设,就至关重要,同时还应确认科学、权威的检测标准,是否存在缺陷,需要跟权威标准作对比。完善的质量标准和先进的检验检疫技术是产品召回坚实的技术支撑,成功的召回离不开先进的技术工作,没有科学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标准,就无法评估产品是否安全,更谈不上召回,而产品安全法发达的国家都确认了严密、科学的标准体系,美国指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则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业协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美国等国家有如此完善的标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均来自于对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的重视,政府对其主管部门给予强大的财政投人,每年有7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把基于健康保护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标准化战略重点领域,这些无疑使美国在产品召回级别的认定上有着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快速反应能力。(二)明确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严格责任原则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第4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见,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提出诉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有无过错,均须先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召回法规也应当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出现法定的缺陷情形,生产商或销售商就应当无条件召回产品,这既是与现有法律的衔接,也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公共安全提供完善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宜在认法下确定严格责任原则。(三)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目前学者普遍认为,规定中的处罚措施过轻,起不到惩罚的作用,这种较轻的处罚金额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来说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这就意味着,对那些故意隐瞒缺陷、不实施召回的企业来说,接受惩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小得多。这对按规定实施召回的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它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在市场经济中个个商家都想使自己得到的利润最大化,若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使接受惩戒的成本远远大于召回成本时,商家召回的积极性和速度就会大幅提升。 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有惩罚性赔偿条款。相比而言,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惩罚性赔偿又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它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方式,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在美国烟民诉烟草公司的诉讼之中,虽然烟草公司在烟盒上己经按照有规定说明了"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志,按照正常人的判断标准,应当知道吸烟将会危及到自身的健康,即烟草厂己经尽到了一般的警示义务,但美国的法官仍然判烟草公司败诉,烟草公司需要支付烟民近于天文数字的巨额赔偿。再如"东芝笔记本电脑"诉讼案件中,东芝公司的败诉,其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该数额。在这种以"重罚"为特色的法律文化之下,当美国的汽车制造商自身怀疑设计缺陷或者有消费者就汽车的质量提出诉讼之后,汽车制造商为了避免败诉后给自己造成的巨额损失,只要制造商发现自身的产品可能具有设计上的缺陷并且现在的技术能够将缺陷予以弥补,往往就会选择"自愿"地召回己经售出的产品。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作用是对己造成现实损害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惩戒,对尚未造成损害、但己发现问题的产品预警。只要发现有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并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伤害,其生产经营者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有鉴于此,我国确有必要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产品召回罚则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不具杀伤力的惩罚措施对于利润丰厚的行业是毫无效果的,其次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旦生产经营者隐瞒某批次产品的缺陷拒不召回,可由法院判决以惩罚性赔偿,以鼓励其自觉配合完成缺陷产品召回,杜绝故意隐瞒,逃避监督,虚假召回等现象。(四)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分工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建立科学的、专业化、细分化的产品召回的监督执行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确立多个行政机构对缺陷产品及其召回的执法管辖权。外国政府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功能、召回管理程序等均是由法律部门给予明确和授权;政府部门对缺陷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有明确规定;并且对其责任规定更严格一些。在处理大量缺陷产品及相关产品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政府行政权力已经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明确、体系完备,这三种方法互相配合和补充,构成了有缺陷的产品解决问题更成熟的机制。消费者在经济交流中处于弱势,在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加工环节,消费者和企业有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必须由政府干预贸易活动,维护消费者利益。在产品召回中,政府部门应该是一位维护者消费者利益的支持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企业产品召回。在这次召回计划,政府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意见,积极组织相关机构对缺陷产品测试,对符合产品召回标准的产品实施召回。 四 结 语建设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的重要举措,任何法规出台都是根据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召回也是这样。近几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看重生命价值、生活质量。另外,自人世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国外产品,我们的产品也进入到了国际大市场中,在这一背景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成为了一种必需。 参考文献1袁匕,鲁灿,丁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解析J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1002刘科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6:263王素娟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4(10):1544麻强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研究J商品与质量,2004(26):1245陈吉刚欧关汽车法规简介J汽车工业研究,2001(3):256郑冬渝郭雪平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2003(4)7张兰兰产品召回法律制及若十问题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 (7):788郑毓枫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246 致谢辞本文从拟定题目到定稿,历时数月。在本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向我的导师刘安华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刘老师给了我无私的帮助和指导,刘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待人平易近人,在刘老师的悉心指导中,我不仅学到了扎实的专业知识,也在怎样为人处事等方面收益很多,同时他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朴实无华的人格魅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受益匪浅,在此我谨向刘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同时,我要感谢我们学院给我们授课的各位老师,正是由于他们的传道、授业、解惑,让我学到了专业知识,并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如何求知治学、如何为人处事。我也要感谢我的母校湖南文理学院,是她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让我的大学生活丰富多采,为我的人生留下了精彩的一笔。 另外,感谢我的同窗同学们,在我毕业论文写作中,与他们的探讨交流使我受益颇多;同时,他们也给了我很多无私的帮助和支持,我在此深表谢意。 最后,再次感谢为我们默默地、无私奉献自己的老师们,老师们辛苦了! 衷心祝愿母校的明天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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