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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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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doc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摘要:通过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竞争机制逐渐成为建筑业的主导方式,并且随着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和招投标制度逐渐完善,建筑工程行业正蓬勃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背后,我们应该清醒看到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这在成为本行业继续健康发展的阻力。本文将叙述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关键词:招投标;四个主体:问题;对策目录1. 我国招投标活动暴露诸多问题的表现和原因 41.1 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发展和问题 41.2 简述我国招投标活动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 51.2.1 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51.2.2 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 5 1.2.3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51.2.4 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62.明确招投标活动一般过程和“四个主体” 62.1 少数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 72.2 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问题 72.3投标方的问题 82.4招投标代理机构方面 83.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对策 9 3.1 加快立法,深化体制改革 9 3.2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质疑、投诉制度 103.3 严查恶意投标、暗箱操作 103.4 提升代理水平,树立行业信誉11小结 121. 我国招投标活动暴露诸多问题的表现和原因 1.1 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发展和问题1979年,我国土木建筑业参与国际竞争,以投标方式在中东、亚洲、非洲和港澳地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国内建筑业于1981年在深圳和吉林开始招投标的试点工作。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工52000平方米,经招标节省投资9644万元,工期缩短半年,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吉林省吉林市从1985年开始在功用建筑及住宅小区试行招标制。继深圳、吉林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之后,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7月,在鲁布革引水工程中首次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有8家,日本大成公司以比标底低46的价格中标,工期缩短120天。这些招标投标试点的成功,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起很大的反响。为推行招投标制,在以后的二十几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法规。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发布到1998年3月1日正式施行建筑法,对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出成。1995年起招投标中心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相互协作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199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将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标后合同管理,为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迎接我国建筑业加入WTO后面临的新挑战。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2000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我的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不再包括议标。这些都使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进人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效地推动我国建设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制度,它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方法的方面成效显著。但是,各地大生产和大发展的浪潮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是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更加扭曲了有序的竞争,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也增大了改革的经济和社会代价,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危害社会现象。所以当前,应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认清问题的本质原因,从源头上遏制此类不正常现象的发生。1.2 简述我国招投标活动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1.2.1 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1.2.2 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1.2.3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1.2.4 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2.明确招投标活动一般过程和“四个主体”倘若我们要探讨招投标问题的深层原因,我们有必要知道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程序和相关参与的主体单位。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此种制度我们可以大致总结为:项目主体方依法公开招标、施工主体决定投标,主体方和评审机构开标、评标,主体方公布中标的施工主体。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牵扯到的四个潜在和明确主体,这是这四个主体组成了招投标过程,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主体方、施工投标方,审核代理方。接下来,我将从这四个主体谈一些自己对于招投标问题的看法和相关对策。2.1 少数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由于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后续监管机构的缺位和不积极,导致后续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对招投标工作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同时,由于监管的乏力和脱节,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从现有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某施工单位的幕后老板或股东,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地进行招标投标,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从专家评委上做文章,内定专家评委,未评而先定;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暗藏潜规则,监管形同虚设,从中坐收渔利。 由于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很多施工企业在招标开始之前,提前到主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的部门与实权人物或经办人员进行所谓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旦成功,便会有如下优势:首先,能最早获得信息,做好“提前工作”,待项目真正招投标时,他们与业主已经“沟通”到位,“内定”或有了实质性意向,招投标便成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其次,依靠上层重要部门或关键人物,造成一种居高临下的效果,使旁人感到既合理又合法。如通过“沟通”上层某些专业机关的领导或专业人员,提出该项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面提出只有某施工企业才能承建该项工程的“建议”。实际上,这些“建议”只不过是该施工企业意志的体现,是该施工企业与该机关一些人员先前私下“沟通”好了的。这些上层实权人物在滥用手中的大权时,自己当然也“财源滚滚”。这正是权钱交易在当前招标投标中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为数不少。如何规范管理建筑市场、还招投标市场一片净土,是我们政府主管部门目前急需思考和下大力气整顿的问题。2.2 工程项目发包方的问题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有些项目发包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在“场外”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此外,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时代脱离,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部门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明招暗定”,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搞“利益均沾”,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仅如此,更为甚者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以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还有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或个人,凭借其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采取当面交代、暗示;让亲属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出面等方式,利用职权或影响,牵线搭桥,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使“领导选中的”单位如愿以偿。同时因为在我们国家,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也这是由于在发包方这一重要环节开始的不正常运作,直接从源头影响了整个招投标的进行,使招投标变成了一种过场或者形式而已。2.3投标方的问题 投标方作为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方,主要的问题表现是不正当竞争。一是弄虚作假。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大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收买贿赂。施工单位为达到中标的目的,用金钱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一气,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一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接触,在利益达成一致情况下,相互勾结,内定中标企业,再利用陪标、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其他几家或更多家企业相互约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结盟企业中标的目的。另一种情形是某施工企业把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串通结盟陪标,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事后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通过正常程序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当然更还有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从中获利。2.4招投标代理机构方面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整个活动中,自始至终都是在一个尤其重要的位置,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由政府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这种代理机构往往与某些行业管理部门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常常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使“关系”单位中标,或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重大偏差”。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还有甚者,服务质量差、专业素质低,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及时地提供法律或政策咨询服务,只是形式上的全过程参与,对评标中出现评审问题时,不能及时、科学、合理、合法地予以解释与澄清,而影响了评标结果,继而引发投标的纠纷、争议或投诉。有的机构中的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招标代理工作必备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知识,也是直接影响到了招投标的开展。3.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对策 以下我将对招投标过程“四个主体”暴露的问题,简单叙述解决对应问题的对策。3.1 加快立法,深化体制改革 政府在工程招投标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法律法规方面一是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实施办法,增强操作性,明确具体行为标准、处罚措施,切实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古话有,“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我们看,就政府部门自身而言,一方面它在政府投资工程中扮演教练员和运动员角色;二方面它又在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中扮演裁判员角色。从工程招投标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它处于委托代理链的中间位置,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纳税人的代理人,又是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委托人。它除了亲自参与这些委托代理活动外,它还要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我国招投标领域的许多腐败现象都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有直接关系。所以政府相关部门的体制改革是第一位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二是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工作,进一步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三是尽快制订和颁布统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四是研究、制订限制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规定。五是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探索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平台按同一标准交易运作。六是制定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加快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惩罚失信单位,切实解决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虚假招标等问题。 在具体监管上,首先要完善建设市场,核心就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3.2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质疑、投诉制度 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当然,为了发扬“三公”政策,我们有必要在企业招标、以及最后定标的过程中加强社会监督,所以一个合理畅通的质疑、投诉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这一制度应当包括:(1)询问。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招投标活动中必须保密的内容如标底、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等。(2)质疑。规定招投标活动的利益方特别是投标方可以提出质疑的情况,提出的时间,答复的时间,质疑的程序与方式等。(3)投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的时间,答复的时间,程序与方式等。(4)行政复议或诉讼。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投诉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3.3 严查恶意投标、暗箱操作对于投标方要加大力度查处围标和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属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部分人没有资质以及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标有关方面的资质等级,就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资质管理费,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所以在主管部门监管的同时,对于投标单位要建立起准入清出制度。这一制度,一是在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中,要重点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进行考察,建立信用档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廉政准入管理。二是建立市场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资质核查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不予资质核查或清出建筑市场,或视情节轻重,停止投标人在本地区一定期限内的建筑市场交易活动。3.4 提升代理水平,树立行业信誉 评标活动出现违反规定和评标纪律问题,招投标代理机构应负主要责任,故应高度重视评标过程的监督,采取旁站监督责任制,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旁站监督人员应 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不能碍于情面,容忍不说;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 庇;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在具体人员方面一是设立各工种的评委专家库,提高评委专家入库的门槛,选取更加专业的评标专家,提高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质量。二是建立联网评委专家库,评标时临时从中抽取评委专家,避免“亲戚”的出现。另外我们也要与时俱进,推进电子化招标,打造阳光交易平台。过去的纸质招投标时代,人工操作难免百密一疏,专家评标难免人情事故,评标费时又费力。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将推进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在全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取消报名环节,全面推行网上直接下载标书,采取资格候审,以及多个帐号、多家银行交纳保证金等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围标、串标等一些市场不规范行为。从而为构建高效节能、科技防腐的招投标阳光交易平台打下坚实基础。小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它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之一,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只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才能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只有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从实践来看,招标前期及后期的监管尤为重要,前期没管好,招投标过程就会变成走过场,无法起到招标的应有效果;标后缺少监管,工程项目随意变更,施工企业任意转包分包,那么,招投标过程就是多此一举,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因此,应形成这样一个联合监管机制:招投标交易管理部门着重于招投标环节的监督管理,即在探索、创新招投标管理机制,制定招投标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完善招投标操作行为等方面采取措施来预防和遏制挂靠、围标、串标等现象在中发生;而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招标前后环节的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引导,市场竞争,完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确保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度。参考文献【1】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2】齐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定标运行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招标,2004。【3】彭向锋。实施最低投标价法监管是关键。工程造价信息,2005【4】卢旭东。浅谈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编制脚”五项注意”。工程造价信息,2005。【5】闫磊,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6】王孟钧.招投标制度的经济学反思J.【7】辛允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方向的思考【J】【8】邢杰浅析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防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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