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规范.DOC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2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程测量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测量规范TJ26-7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安勘察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1月3日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发1986250号文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安勘察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冶金工业部颁发的工程测量规范TJ26-78(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体现政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的条文,增加了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内容共9章40节及7个附录,除保留原规范的总则、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线路测量、绘图复制等章外,增订了施工测量、竣工总图编绘与实测、变形测量;以及地形图的修测,编绘,晒蓝图、静电复印与复照,翻版、晒印刷版与修版,打样与胶印等章节。调整了原章、节中的内容:平面控制测量中规定了三边网的主要技术要求;电磁波测距中规定了等级导线技术要求;高程控制测量中规定了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地形测量中规定了电磁波测距仪极坐标法布设图根点的技术要求、速测仪施测的技术要求;线路测量中规定了各等级线路测量的统一技术规定。 鉴于摄影测量技术的迅速发展,其深度和广度已具备形成独立规范的条件,已将原工程测量规范中的摄影测量部分另编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希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西安市西影路46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工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710054),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基建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92年11月目 录主要符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平面控制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设计、选点、造标与埋石 第三节 水平角观测 第四节 距离测量 第五节 内业计算第三章 高程控制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准测量 第三节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第四章 地形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图根控制测量 第三节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第四节 城镇居住区地形测图 第五节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第六节 水域地形测量 第七节 地形图的修测第五章 线路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铁路、公路测量 第三节 架空索道测量 第四节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第五节 架空送电线路测量第六章 绘图与复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绘图 第三节 编绘 第四节 晒蓝图、静电复印与复照 第五节 翻版、晒印刷版与修版 第六节 打样与胶印第七章 施工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控制测量 第三节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放样 第四节 灌注桩、界桩与红线测量 第五节 水工建筑物施工测量第八章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竣工总图的编绘 第三节 竣工总图的实测第九章 变形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平位移监测网 第三节 垂直位移监测网 第四节 水平位移测量 第五节 垂直位移测量 第六节 内业计算及成果整理附录一 本规范名词解释附录二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附录三 方向观测法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计算公式附录四 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附录五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 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的计算公式附录六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工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工程建设提供正确的测绘资料,保证其成果、成图的质量符合各个测绘阶段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和能源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生产(运营)阶段的通用性测绘工作。其内容包括控制测量、采用非摄影测量方法的150015000比例尺测图、线路测量、绘图与复制、施工测量、竣工总图编绘与实测和变形测量。 对于测图面积大于50km2的15000比例尺地形图,在满足工程建设对测图精度要求的条件下,宜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工程测量作业前,应了解委托方对测绘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或勘察纲要。工程进行中,应加强内、外业的质量检查。工程收尾,应进行检查验收,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技术报告书或说明书的编写工作。 第1.0.4条对测绘仪器、工具,必须做到及时检查校正,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 第1.0.5条工程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绘精度的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第1.0.6条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当多余观测数小于20时,宜选用一定的置信概率,采用中误差的区间估计,再结合观测条件评定观测精度。 第1.0.7条各类工程的测量工作,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淮的规定。第二章 平面控制测量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既从当前需要出发,又适当考虑发展。 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和三边测量等方法,对某些特殊工程可采用边角网的测量方法。 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划分,三角测量、三边测量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小三角、小三边;导线测量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各等级的采用,根据工程需要,均可作为测区的首级控制。 在满足本规范的精度指标的情况下,可越等级布设或同等级扩展。 第2.1.2条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在满足测区内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燉km的要求下,作下列选择: 一、采用统一的高斯正形投影3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二、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带或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可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测区抵偿高程面或测区平均高程面; 三、小测区可采用简易方法定向,建立独立坐标系统; 四、在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地区,可沿用原有的坐标系统; 五、厂区内可采用建筑坐标系统。()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2.1.3条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第2.1.4条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2.2.2条当在设计和选点时,宜利用已有点位,并使所选点位构成良好的图形。 第2.2.3条控制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邻点之间应通视良好,其视线距障碍物的距离,角网二等不宜小于2m;三和四等不宜小于1.5m;一级及一级以下,宜保证便于观测,以不受旁折光等影响为原则; 二、测距边位置的选择,应满足相应测距方法对地形等因素的要求。当采用电磁波测距时,其测距边选择应遵守本规范第2.4.4条的规定; 三、觇标的高度应合理、作业应安全; 四、控制点应便于长期保存、加密、扩展和寻找。 第2.2.4条二、三等控制点应建造觇标;四等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觇标可因地制宜地选用钢标、木标或混凝土标等。所建的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形端正,标架稳固; 二、标柱的中心、仪器台的中心,宜与标石的中心位于同一铅垂线上,其偏差不应大于10cm; 三、标柱距离测站仪器的观测视线:二等点应大于20cm,三、四等点应大于10cm。 第2.2.5条二、三等点应埋设柱石和盘石,两层标石中心的最大偏差,不应超过3mm;四等以下的各级控制点,可不埋设盘石;一、二、三级导线点,位于铺装路面上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能长期保存、稳定的标志代替埋设标石、标志,标石的埋设规格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 二、三、四等控制点应绘制点之记,其它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第三节 水平角观测第2.3.1条水平角观测所用的光学经纬仪,在作业前,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 一、照准部旋转轴正确,各位置气泡读数较差,DJ1型仪器不应超过二格,DJ2型仪器不应超过一格; 二、光学测微器行差及隙动差,DJ1型仪器不应大于1,DJ2型仪器不应大于2; 三、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DJ1型仪器不应超过10,DJ2型仪器不应超过15; 四、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产生偏移; 五、仪器的底部在照准部旋转时,无明显位移; 六、光学对点器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mm。 第2.3.2条水平角观测前或观测后,应测定归心元素。测定时,投影示误三角形的最长边,对于标石、仪器中心的投影不应大于5mm;对于照准圆筒中心的投影不应大于10mm。投影完毕后,除标石中心外,其他各投影中心均应描绘两个观测方向。角度元素应量至15,长度元素应量至1mm。 第2.3.3条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各测回间度盘和测微器位置的变换,应按本规范附录三执行。 二等三角点水平角观测可采用全组合测角法。 第2.3.4条当测站的方向总数超过6个时,可进行分组观测。分组观测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个为共同零方向)。其两组观测角值之差,不应大于同等级测角中误差的2倍。分组观测的最后结果,应按等权分组观测进行测站平差。 第2.3.5条水平角观测过程中,气泡中心位置偏离整置中心不宜超过1格。四等以上的水平角观测,当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士3的范围时,宜在测回间重新整置气泡位置。 第2.3.6条水平角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不应超过表2.3.6的规定。规定: 一、新购置的仪器或大修后,应进行全面检校; 二、测距使用的气象仪表,应送气象部门按有关规定检测。 当在高海拔地区使用空盒气压计时,宜送当地气象台(站)校准。 第2.4.4条选择测距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测距边宜选在地面覆盖物相同的地段,不宜选在烟囱、散热塔、散热池等发热体的上空; 二、测线上不应有树枝、电线等障碍物,四等及以上的测线,应离开地面或障碍物1.3m以上; 三、测线应避开高压线等强电磁场的干扰; 四、测距边的测线倾角不宜太大。 第2.4.5条测距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测边时应在成像清晰和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雨、雪和大风天气不宜作业,不宜顺光、逆光观测,严禁将仪器照准头对对准太阳; 二、当反光镜背景方向有反射物时,应在反光镜后方遮上黑布; 三、测距过程中,当视线被遮挡出现粗差时,应重新启动测量; 四、当观测数据超限时,应重测整个测回。当观测数据出现分群时,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重新观测; 五、温度计宜采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气压表宜选用高原型空盒气压表; 六、当测四等及以上的边时,应量取两端点的测边始末的气象数据,计算时应取平均值。 测量温度时应量取空气温度。通风干湿温度计,应悬挂在离开地面和人体1.5m以外的地方,其读数取值精确至0.2。 气压表应置平,指针不应滞阻,其读数取值精确至50Pa; 第3.3.7条四等垂直角观测宜采用觇牌为照准目标。每照准一次,读数两次,两次读数较差不应大于3。 第3.3.8条当内业计算时,垂直角度的取值,应精确至0.1;高程的取值,应精确至1mm。 第3.3.9条当采用一、二级小三角测量,在一般地区进行1100015000比例尺测图的控制时,可采用经纬仪三角高程,其施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第3.3.3条五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视距常数范围应在1000.1m以内; 二、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2; 三、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四、量角器半径,不应小于10cm,其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五、坐标展点器的刻划误差,不应超过0.2mm。 第4.3.4条当解析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增补少量图解交会点或视距支点。图解补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图解交会点必须选多余方向作校核,交会误差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应小于0.5mm,相邻两线交角应在30150之间;二、视距支点边长不宜大于相应比例尺地形点最大视距长度的2/3,距离应采用往返视距测定,其较差不应大于边长的1/150; 三、当确定图解交会点、视距支点的高程时,其垂直角应采用一测回测定,由两个方向或往返测的高程较差,在平地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在山地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3。第4.3.5条测地形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平板仪测绘时: 1.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以较远一点标定方向,另一点进行检核,其检核方向线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每站测图过程中和结束前应注意检查后视方向; 3.检查另一测站的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 二、采用经纬仪和电子速测仪测绘时,其各项限差宜适当减小。 第4.3.6条地形点间距和视距长度的要求,不应超过表4.3.6的规定。 第4.3.7条地形图上高程点注记,当等高距为0.5m时,应精确至0.01m,当等高距大于0.5m时,应精确至0.1m。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 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第4.3.13条地貌宜以等高线表示,明显的特征地貌,应以符号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点处,必须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各种天然形成的斜坡、陡坎,其比高小于等高距的1/2或图上长度小于10mm时,可不表示;当坡、坎较密时,可适当取舍。 第4.3.14条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适当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农业用地应分为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养殖场地,施测时按实地作物类别绘示在地形图上; 二、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应绘线状地物符号; 三、梯田坎的坡宽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地形图上小于5mm,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或坎高小于等高距的1燉2时,田坎可适当取舍; 四、水田应测出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第4.3.15条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第四节 城镇居住区地形测图 第4.4.1条城镇居住区1500比例尺地形图,可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记法测绘,当采用其他方法测绘时,测站点至地物点的距离,应实地丈量,丈量距离不应大于50m。 其他比例尺的地形测图,可按本章第三节的方法进行。 当施测街道外廓时,可采用支距法、线交会法等。在庭院的内部,可采用几何作图法。 第4.6.2条水域地形测量开始前,必须了解测区的礁石、沉船、水流和险滩等水下情况。 作业中,当风浪引起测深仪记录纸上的回声线波形起伏值,在内陆水域大于0.3m、海域大于0.5m时,宜暂停测深工作。用测深杆、测深锤作业,当遇有大风,水面波动较大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第4.6.3条水尺的设置,应能反映全测区内水面的瞬时变化。水尺零点高程或水面高程,应以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进行联测。当采用的基准面与陆上高程不一致时,应求出相应关系。 第4.6.4条采用测深仪施测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电压与额定电压之差,直流电源不应超过10%,交流电源不应超过5%; 二、实际转速与规定转速之差不应超出1%,超出时应加修正; 三、电压与转速调整后,应在深、浅水处作停泊与航行检查,当有误差时,应绘制误差曲线图予以修正; 四、每次测量前后,均应测定电压、转速,并应采用其他测深仪器、工具检查水深读数。 第4.6.5条测深点定位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测区情况,测图比例尺及设备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可采用无线电定位法或选用经纬仪、平板仪前方交会法,六分仪后方交会法,断面索法,单角交会法及极坐标法等。 当采用交会定位时,交会角宜控制在30150之间。 第4.6.6条大面积水域的地形测量,宜用无线电定位法。 作业前应根据仪器的实际精度、测区范围及地形特征配置岸台。岸台布设必须按其图形条件、岸台与船台的高差及岸台个数等估算出测区内最弱处水深点位中误差,使其能满足测图精度。岸台宜远离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站、电台和其他大功率无线电设施。时,应予以修正。 第4.7.3条修测时,应根据原有的邻近图根点和测有坐标的地物点进行。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可利用经过校核,位置准确的地物点进行。修测后的地物与原有地物的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6mm。修测后的地物不应再作为修测新地物的依据。 第4.7.4条当地物变动面积较大、周围地物关系控制不足、如新建的住宅为楼群或独立的高大建筑物或地貌较复杂时,均应先补设图根控制,再进行修测。 第4.7.5条高程点应从邻近的高程控制点引测;局部地区少量的高程点,也可利用3个固定的高程点作为依据进行补测。其高程较差不得超过等高距的1/5,并应取用平均值。 第4.7.6条修测中发现原图上已有地物、地貌有明显错误或粗差时,亦应进行修正。 第4.7.7条修测完成后,应按图幅将修测情况作记录,并绘制略图。第五章 线 路 测 量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送电线路的工程测量。 第5.1.2条线路测量的控制系统,应按本规范第2.1.2条和第3.1.1条中的有关规定选用。 第5.1.3条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的方法,靠近线路贯通布设;导线点宜选在土层良好、便于观测、易保存的地方。 第5.1.4条线路的高程控制,应靠近线路,并应在施工干扰范围外布设。 第5.1.5条当布设自由导线或自由水准路线时,应加强检核。当设计需要时,应进行坐标和高程的联测。 第5.1.6条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第5.1.7条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5.1.7选用。 第5.1.8条带状地形图比例尺的选用,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1200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1500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测绘。 第5.1.9条当线路测量与已有的道路、管道、线路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和净空高或负高。 第5.1.10条断面图中的平面图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第5.1.11条线路的起点、终点和转角点,以及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应埋设固定桩。 第5.5.7条大跨越档的间距,可采用电磁波测距或三角形等解析法施测,测距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档距(m),杆位桩的高程应采用图根水准或图根三角高程测量。 第5.5.8条杆(塔)施工前应复测,杆位桩或直线桩的桩间距、转点和高差与其原成果的较差,距离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转点与设计转点之差不应大于130;高差与原成果的较差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4.2条有关规定的1.5倍。 第5.5.9条在实地排定杆位时,应加强对所测距离、高差及危险点的检核。 第5.5.10条10kv以下架空送电线路的测量工作,其主要技术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六章 绘图与复制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实测原图,应进行原图着墨或映绘;编绘原图,应进行清绘或刻绘。 第6.1.2条绘图用的聚酯薄膜,当采用磨砂、喷砂或涂层等方法制作时,毛面应粗细适当、均匀。 第6.1.3条刻图膜宜选择变形较小,透光密度符合制版要求,涂层均匀牢固,刻绘性能良好的材质。 第6.1.4条地形图复制,根据设备情况和用图要求,可选用晒蓝图、静电复印和制印等方法。 第6.1.5条地形图通过复照缩小或放大一倍,经过整饰,可不经绘图直接复制使用。 第6.1.6条复制图必须清晰易读,线划颜色饱满均匀,内容与原图一致。第二节 绘 图()绘图的质量要求 第6.2.1条分版绘制的图幅,各色版的套合差不得超过0.2mm。 第6.2.2条绘制轮廓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比例绘制的轮廓符号,应保持轮廓位置的精度,轮廓内的说明符号,应按图式规定配置。 二、半依比例绘制的线状符号,应保持主线位置的几何精度;符号的宽度、线号的粗细,应按图式规定的尺寸。 三、不依比例绘制的符号,应保持其主点位置的几何精度;符号的形状、大小和方向,应按图式规定。 第6.2.3条绘制的成图,应墨色黑实光润、图面整洁。刻绘线划应边缘平滑,透明部分密度不应大于0.1。符号、注记应粘贴牢固、平整,符合复制要求。 第6.2.4条绘制底图镶嵌拼贴的图廓点、控制点和坐标网的展点、图廓线、对角线的长度,应符合精度要求。放大编绘镶嵌拼贴的精度,可按比例放宽。第6.2.5条编绘原图应达到图内各要素位置准确,层次分明,内容完备。当采用多色编绘时,不得用蓝色,并应符合复制及晒蓝图的要求。()原图着墨、映绘、清绘与刻绘 第6.2.6条在着墨、映绘、清绘或刻绘作业前,应先检查原图质量,当误差超限时,不得进行作业。 第6.2.7条根据成图的需要,清绘可一版绘或分版绘。等大绘或放大绘;刻绘也可一版刻或分版刻。根据需要,清绘与刻绘可综合作业。 第6.2.8条地形图的绘制程序,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图廓和坐标网; 二、测量控制点; 三、注记; 四、独立地物; 五、居民地、管线及垣栅; 六、水系及其附属建筑物; 七、道路及其附属建筑物; 八、境界; 九、植被及地类界; 十、地貌; 十一、接边、整饰。 注:粘贴的注记应在第十项后进行。 第6.2.9条注记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字注记应使所指示的地物能明确判读。一般情况下,字头应朝北。道路河流名称,可随线状弯曲的方向排列。各字侧边或底边,应垂直或平行于线状物体。各字间隔尺寸应在0.5mm以上;远间隔的亦不宜超过字号的8倍。注字应避免遮断主要地物和地形的特征部分; 二、高程的注记,应注于点的右方,离点位的间隔应为0.5mm; 三、等高线的注记字头,应指向山顶或高地,字头不应朝向图纸的下方,地貌复杂的地方,应注意配置; 四、当像片的注记剪贴时,四边应留0.2mm的白纸边,使用透明注记,绘图时应留出贴字的位置,线划和字的间隔,应保持0.2mm。 第6.2.10条居民地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和农村的街区、房屋,均应按外轮廓线准确绘制; 二、街区与道路的衔接处,应留出02mm的间隔。 第6.2.11条水系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系应先绘桥、闸,其次绘双线河、湖泊、渠、海岸线、单线河,然后绘堤岸、陡岸、沙滩和渡口等; 二、当河流遇桥梁时应中断;单线沟渠与双线河相交时,应将水涯线断开,弯曲交于一点。当两双线河相交时,应互相衔接、圆滑。 第6.2.12条道路网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绘制道路时,应先绘铁路,再绘公路及大车路等; 二、当实线道路与虚线道路、虚线道路与虚线道路相交时,应实部相交; 三、当公路遇桥梁时,公路与桥梁应留出0.2mm的间隔。 第6.2.13条等高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保证精度,不得跑线变形。 二、当单色图上的等高线遇双线河、渠和不依比例绘制的符号时,应中断;当多色图上的等高线遇双线河、渠时,应中断,遇其他地物时,不得中断。 第6.2.14条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二、境界线的转角处,不得有间断,并应在转角上绘出点或曲折线。 第6.2.15条每幅图绘完后,应对图的内容、接边、整饰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修改后,应经审查、验收方能作为正式成品交出。第三节 编 绘 第6.3.1条小比例尺的编绘图,应以大比例尺实测图为基础,各种专业图,应以地形图为基础。 第6.3.2条编绘图应选用内容详细、现势性强、精度高的地形图,经缩照复制后作底图进行编绘,编绘时可采用先编后绘(刻)或连编带绘(刻)一次成图的作业方法。 第6.3.3条编绘图的编绘程序,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展绘图廓、坐标网和控制点; 二、对基本资料进行镶嵌、拼接、检查和复照; 三、制作编绘原图的底图; 四、编绘; 五、接边和图廓外简要整饰; 六、对编绘原图进行修改; 七、复照和晒制裱板、聚酯薄膜或刻图膜蓝图; 八、进行清绘或刻绘作业。 第6.3.4条编绘作业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数学基础的展绘精度,资料转绘和各要素的绘制精度,边线应互相垂直,按一边对折,对边的错位,不得超过1mm;裁口应光滑,并准确核实张数。 第6.6.6条油墨应根据付印样图或指定色标调配,刮样对比必须相符;每批印件的墨量,应一次配足,不得边干边配;当调配浅色油墨时,应将器件洗净到不落色为止。第七章 施工测量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水工建筑的施工测量。 第7.1.2条施工的控制,可利用原区域内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当原区域内的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时,应另测设施工的控制网。 第7.1.3条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 二、当利用原有的平面控制网时,其精度应满足需要;投影所引起的长度变形,不应超过1/40000;当超过时,应进行换算; 三、当原控制网精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个别点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和方位的起算数据。 第7.1.4条控制网点,应根据总平面图和施工总布置图设计。第二节 施工控制测量()场区平面控制 第7.2.1条场区的平面控制网,可根据场区地形条件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情况,布设成建筑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或三边网。 第7.2.2条场区的平面控制网,应根据等级控制点进行定位、定向和起算。物的平面控制网的标桩上,也可利用场地附近的水准点,其间距宜在200m左右。 第7.2.19条当施工中水准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水准的等级要求。第三节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放样 第7.3.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总平面图; 二、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四、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五、设备的基础图; 六、土方的开挖图; 七、建筑物的结构图; 八、管网图。 第7.3.2条测设各工序间的中心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利用建筑物的控制网测设中心线时,其端点应根据建筑物控制网相邻的距离指标桩,以内分法测定; 二、进行中心线投点时,经纬仪的视线,应根据中心线两端点决定;当无可靠校核条件时,不得采用测设直角的方法进行投点。 第7.3.3条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 第7.3.4条施工测量人员在大型设备基础浇注过程中,应及时看守观测,当发现位置及标高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及时处理。第7.3.5条建筑物施工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第八章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8.1.1条本章竣工总图系指在施工后,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和标高等的编绘与实测图纸。 第8.1.2条对于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回填前应实测其位置及标高,作出记录,并绘制草图。 第8.1.3条竣工总图的比例尺,宜为1500。其坐标系统、图幅大小、注记、图例符号及线条,应与原设计图一致。原设计图没有的图例符号,可使用新的图例符号,并应符合现行总平面图设计的有关规定。 第8.1.4条竣工总图应根据现有资料,及时编绘。 重新编绘时,应详细实地检核。对不符之处,应实测其位置、标高及尺寸,按实测资料绘制。 第8.1.5条竣工总图编绘完后,应经原设计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会签。第二节 竣工总图的编绘 第8.2.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竣工总图的编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平面及交通运输竣工图 1.应绘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绿化等设施; 2.矩形建筑物、构筑物在对角线两端外墙轴线交点,应注明2点以上坐标; 3.圆形建筑物、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外半径; 4.所有建筑物都应注明室内地坪标高; 5.公路中心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坐标及标高,弯道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材料及宽度; 6.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在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诸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标高。 二、给、排水管道竣工图 1.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在管道的结点处,当图上按比例绘制有困难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标高;变径处应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详图 2.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各种排水管道、雨水口、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标高。井底标高、井台标高。管道应注明管径、材料、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此外,还应绘出有关建筑物及铁路、公路。 三、动力、工艺管道竣工图 1.应绘出管道及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及标高、管径及材料; 2.对于地沟埋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出地沟断面,表示出沟的尺寸及沟内各种管道的位置。此外,还应绘出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铁路、公路。 四、输电及通讯线路竣工图 1.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外变电装置、柱上变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 2.通讯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讯电缆人孔等; 3.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4.地下电缆应注明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标高; 5.各种线路应注明线径、导线数、电压等数据,各种输变电设备应注明型号、容量; 6.应绘出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铁路、公路。 五、综合管线竣工图 1.应绘出所有的地上、地下管道,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及铁路、道路; 2.在管道密集处及交叉处,应用剖面图表示其相互关系。 第8.2.2条其他工程的竣工总图,应按该工程的要求编绘。第三节 竣工总图的实测 第8.3.1条竣工总图的实测,应在已有的施工控制点上进行。当控制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恢复后的控制点点位,应保证所施测细部点的精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 第8.3.2条对已有资料,应进行实地检测,其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8.3.3条竣工总图细部点的实测方法及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变 形 测 量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9.1.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中(小)型水坝,以及测量精度要求与本规范相适应的其他变形测量。 第9.1.2条大型或重要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在工程设计时,应对变形测量统筹安排。施工开始时,即应进行变形测量。 第9.1.3条变形测量点,宜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其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固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二、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对通视条件较好或观测项目较少的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观测点; 三、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 第9.1.4条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