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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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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DOC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JTJ 0749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JTJ 07494) 主编部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交通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北京关于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交工发199496号 现批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编号为JTJ07494)作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4年1月27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术语、代号 第一节 术语 第二节 代号第三章 设计要求 第一节 设计条件 第二节 形式选择第四章 设置原则 第一节 路侧护栏 第二节 中央分隔带护栏 第三节 桥梁护栏 第四节 隔离设施 第五节 防眩设施 第六节 视线诱导设施第五章 波形梁护栏 第一节 构造 第二节 材料 第三节 施工第六章 缆索护栏 第一节 构造 第二节 材料 第三节 施工第七章 混凝土护栏 第一节 构造 第二节 材料 第三节 预制混凝土护栏块施工 第四节 混凝土护栏的就地浇筑第八章 桥梁护栏 第一节 构造 第二节 材料 第三节 金属桥梁护栏施工 第四节 钢筋混凝土桥梁护栏第九章 隔离设施 第一节 构造 第二节 材料 第三节 施工第十章 防眩设施 第一节 构造 第二节 材料 第三节 施工第十一章 视线诱导设施 第一节 构造 第二节 材料 第三节 施工第十二章 质量要求与验收 第一节 质量要求 第二节 工程验收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目的,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所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运用的经验和成熟的科技研究成果制定而成。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其它各级公路可视实际情况参照应用。第二章 术语、代号第一节 术 语 第2. 1. 1条 刚性护栏 是一种基本不变形的护栏结构。混凝土护栏是刚性护栏的主要形式,它是一种以一定形状的混凝土块相互连接而组成的墙式结构,它利用失控车辆碰撞其后爬高并转向来吸收碰撞能量。 第2. 1. 2条 半刚性护栏 是一种连续的梁柱式护栏结构,具有一定的刚度和柔性。波形梁护栏是半刚性护栏的主要代表形式,它是一种以波纹状钢护栏板相互拼接并由立柱支撑而组成的连续结构,它利用土基、立柱、波形梁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并迫使失控车辆改变方向。 第2. 1. 3条 柔性护栏 是一种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结构。缆索护栏是柔性护栏的主要代表形式,它是一种以数根施加初张力的缆索固定于立柱上而组成的结构,它主要依靠缆索的拉应力来抵抗车辆的碰撞,吸收碰撞能量。端部缆索护栏的起终点锚固装置。包括端柱、斜撑、索端锚具和混凝土基础。 中间端部连续设置缆索护栏超过一定长度时所设的中间锚固装置。 中间柱设置于端部或中间端部之间的中间立柱。 托架安装于立柱上支撑并固定缆索的装置。 索端锚具固定于端部或中间端部上用来锚定缆索的装 置。 第214条 路侧护栏 是指设置于公路路肩上的护栏。目的是防止失控车辆越出路外,避免碰撞路边其它设施。 第215条 中央分隔带护栏 是指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目的是防止失控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并保护中央分隔带内的构造物。 活动护栏是指设置于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能够移动的护栏,以便事故处理车辆、急救抢险车辆紧急通过。 中央分隔带护栏端头是指中央分隔带护栏在开始端或结束端所设置的专门结构,也包括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端头。 第216条 桥梁护栏 是指设置于桥梁上的护栏。目的是防止失控车辆越出桥外。 纵向有效构件是指桥梁护栏中能有效地阻挡失控车辆越出桥外的纵向构件。根据其承受碰撞荷载的大小,可分为主要纵向有效构件(如主要横梁)和次要纵向有效构件(如次要横梁)。 纵向非有效构件是指桥梁护栏中不考虑承受车辆的碰撞荷载的纵向构件。 第2. 1. 7条 护栏标准段 是指护栏断面结构形式保持不变并正常设置的结构段。 第2. 1. 8条 护栏过渡段 是指在不同护栏断面结构形式之间平滑连接并进行刚度过渡的结构段。 第219条 护栏渐变段 是指设置于外移端头与标准段之间进行线形平滑过渡的结构段。 第2. 1. 10条 护栏端头 是指护栏开始端或结束端所设置的专门结构。 第2111条 隔离栅 是把金属网(或钢板网、刺铁丝)绷紧在支撑结构上的栅栏。用于阻止人、畜进入公路或其它禁入区域、防止非法侵占公路用地的设施。 第2112条 防眩设施 是指防止夜间行车不受对向车辆前照灯眩目的构造物。 第2. 1. 13条 眩光 是指在驾驶员视野范围内对向出现极高的强光,使驾驶员视觉机能或视力降低,并产生烦恼和不舒适的光照。情况,充分比较各种护栏的性能,分析行驶安全感、压迫感、视线诱导、了望的舒适性,并考虑与公路周围环境的协调,结合经济性、施工条件及养护维修等因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3. 2. 2条 波形梁护栏刚柔相兼,具有较强的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具有较好的视线诱导功能,能与道路线形相协调,外形美观,可在小半径弯道上使用,损坏处容易更换。组合型波形梁护栏可在窄中央分隔带上使用。对于车辆越出路(桥)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区段,可选择加强波形梁护栏。 第3. 2. 3条 缆索护栏属柔性结构,车辆碰撞时缆索在弹性范围内工作,可以重复使用,容易修复。立柱间距比较灵活,受不均匀沉陷的影响较小。风景区公路采用缆索护栏较为美观。积雪地区,缆索护栏对扫雪的障碍稍少。但缆索护栏施工复杂,端部立柱损坏修理困难,不适合在小半径曲线路段使用;同时它的视线诱导性较差,架设长度短时不经济。 第3. 2. 4条 混凝土护栏防止车辆越出路(桥)外的效果好,适用于窄的中央分隔带。由于混凝土护栏几乎不变形,因而维修费用很低。但当车辆与护栏的碰撞角度较大时,对车辆和乘员的伤害大。因此这种护栏使得乘客的安全感和了望的舒适性较差,并有较强的行驶压迫感。 第3. 2. 5条 桥梁护栏的形式选择包括防撞等级和构造形式的选择。在选择桥梁护栏时,首先应确定其防撞等级,然后才进行构造形式选择。 一、当桥梁不设人行道时 1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大桥梁,可选择防撞等级为PL3的桥梁护栏: (1)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跨越繁忙的铁路干线、航运繁忙的河道,车辆越出桥外会发生严重的二次事故时; (2)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跨越另一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或人口集中的大片居民住宅区时。 2符合下列条件的桥梁应选择防撞等级为PL2的桥梁护栏: (1)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桥梁; (2)二、三级公路跨越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车辆越出桥外会发生严重的二次事故时。 二、当桥梁设置人行道时 1符合下列条件的桥梁,在人行道与行车道分界处应设置PL2级的桥梁护栏或S级的波形梁护栏,在人行道的外侧边缘还应设置PL1级的桥梁护栏: (1)车辆超出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有可能发生二次事故时; (2)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跨越江、河、湖、海(桥梁多孔跨径总长100m)时。 2.符合下列条件的桥梁,在人行道与车道分界处应设置PL2级桥梁护栏、S级的波形梁护栏或混凝土护栏,在人行道的外侧边缘可设置桥梁栏杆或PL1桥梁护栏: (l)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桥梁; (2)二、三级公路跨越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车辆越出桥外会发生严重的二次事故,经过论证,认为必须采取特别安全保护措施的桥梁; 3当桥梁的中央分隔带宽度与路基段的中央分隔带同宽时,桥梁上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可选择Sm级的波形梁护栏,Am级混凝土护栏或PL2 级桥梁护栏;当上下行方向建造分离式桥梁,其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路基段的中央分隔带宽度时,应根据本条前述的要求选择桥梁护栏的形式。 三、桥梁护栏的形式选择除必须满足防撞等级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当桥梁护栏的美观要求高,需要和周围景观协调配合时,宜采用梁柱式或组合式桥梁护栏; 2. 桥梁跨越大片水域(特大桥),桥下净空较高(一般大于等于10m),宜采用组合式或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 3钢桥必须采同金属制(钢、铝合金)桥梁护栏: 在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和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管理所等处,隔离栅可考虑与绿化相配合,宜选择合适的小乔木或灌木,在管辖地界范围与刺铁丝配合形成绿篱。 第328条 防眩设施一般宜采用防眩板。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也可采用其它的防眩形式。 第3. 2. 9条 视线诱导设施的形式选择应根据高速公路的线形和交通流向情况,充分考虑各种视线诱导设施的效果、经济性、美观及公路周围环境协调等因素后确定。 一、路边轮廓标可根据路侧护栏等设置情况,选用附着式或立柱式轮廓标。 二、分流或合流诱导标应根据交通流情况选择。 三、线形诱导标。在急弯或视距不良路段可采用指示性诱导标;在公路施工或维修作业等需临时改变行车方向的路段可采用警告性诱导标。 第412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路侧护栏。 一、道路边坡坡度i和路堤高度h在图4. 1. 1的虚线以上区域内的路段。 二、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在距土路肩边缘1.0m范围内,有门架结构、紧急电话、上跨桥的桥墩或桥台等构造物时。 三、与铁路、公路平行,车辆有可能闯入相邻铁路或其它公路的路段。 四、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渐变段。 五、曲线半径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路段。 六、服务区、停车区或公共汽车路侧停车处的变速车道区段,交通分、合流的三角地带所包括区段。 七、大、中、小桥两端或高架构造物两端与路基连接部分。 八、导流岛、分隔岛处认为需要设置护栏的地方。 第413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设置路侧护栏。 一、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在距土路肩边缘1.0m范围内存在下列危险或障碍物时: 1粗糙的石方开挖断面; 2大孤石; 3重要标志柱、信号灯柱、可变标志柱、照明灯柱或路堑支撑壁、隔音墙等设施; 4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混凝土基础、挡土墙。 二、道路纵坡大于4的下坡路段。 三、路面结冰、积雪严重的路段。 四、多雾地区。 五、隧道入口附近及隧道内需保障养护人员安全的路段。 第414条 路侧护栏最小设置长度为70m。两段路侧护栏之间相距不到100m时,宜在该两路段之间连续设置。 第415条 夹在两填方区段之间长度小于100m的挖方区段,应和两端填方区段的护栏相连。第二节 中央分隔带护栏 第421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均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当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10m时,可不设中央分隔带护栏。 第4. 2. 2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靠中央带一侧按路侧护栏设置。上、下行路基高差大于2m时,可只在路基较高一侧设置。第4. 2. 3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原则上应设置活动护栏。第三节 桥 梁 护 栏 第431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大、中桥均应设置桥梁护栏。 第432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小桥通道应设置与路基上相同形式的护栏,其最小设置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1.4条的要求。第四节 隔 离 设 施 第441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沿线两侧均应设置隔离设施。 第442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设置隔离设施。 一、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路侧有水渠、池塘、湖泊等天然屏障,认为将来不用担心有人进入和非法侵占公路用地的区段。 二、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路侧有高度大于1.5m的挡土墙或砌石等陡坎,人、畜不能进入的区段。 三、桥梁、隧道等构造物,除桥头、洞口需与路堤隔离设施连接封死以外的区段。 第443条 隔离设施的中心线,一般沿公路用地界线以内2050cm处设置。 第444条 隔离设施遇桥梁、通道时,应朝桥头锥坡(或端墙)方向围死,不应留有让人、畜可以钻入的空隙。 第445条 隔离设施与涵洞相交时,如沟渠较窄,隔离设施可直接跨过;沟渠较宽,隔离栅难以跨越时,可采取桥梁、通道的处理方法。 第446条 当受地形限制,隔离设施前后不能连续设置时,就以该处作为隔离设施的端部,并处理好端头的围封。 第447条 当沿公路用地边界地形起伏较大时,隔离设施可设计成阶梯式。第五节 防 眩 设 施 第451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设置防眩设施。 一、夜间交通量较大,大型车混入率较高的路段; 二、平曲线半径小于一般最小半径路段; 三、设置竖曲线对驾驶人员有严重眩目影响的路段; 四、从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的匝道或连接道进入主干线时,对向驾驶人员有严重眩目影响的路段; 五、无照明的大桥、高架桥上; 六、长直线路段; 七、地形起伏变化较大的路段。 第4. 5. 2条 防眩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设施的连续性,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间隙。 第453条 长距离设置防眩设施时,防眩设施的形式或颜色宜有一定的变化。 第454条 防眩设施的设置应注意与公路周围景观的协调。 第455条 防眩设施与各种护栏配合设置时,应针对不同地区,结合防风、防雪、防眩的综合要求,考虑组合结构的合理性。 第512条 设置于路侧的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级和S级。S级护栏属于加强型,适合于路侧特别危险的路段使用。S级护栏的立柱中心间距为2m。 第513条 路侧波形梁护栏的横断布设,不应使护栏面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并不得使护栏立柱外侧的侧向土压力明显减小。 立住外边缘到路肩边缘的最小距离规定为:当土路肩宽度为 75cm时,不应小于25cm;当土路肩宽度为50cm时,不应小于14cm,见图5.1.31图5.1.34。 第514条 路侧波形梁护栏的起、讫点应进行端头处理。路侧护栏的端头可以设计成地锚式或圆头式。逆行车方向的上游圆头式端头与护栏标准段之间应设渐变段,顺行车方向的下游端头可与标准段护栏成一直线布设。路侧波形梁护栏圆头式端头结构处理见图5.1.4-1图5.1.4-4,地锚式端头结构见图5.1.4-5图5.1.4-8。 第515条 路侧波形梁护栏的防阻块是波形梁与立柱之间的承力部件,适用于交通流中车种比较复杂,担心碰撞车辆可能会在护栏立柱处拌阻的路段;或为了减少路缘石对碰撞车辆运动轨迹产生不利影响的路段。 护栏防阻块分为A型、B型两种。A型适用于圆形立柱,见图 5.1.51;B型适用于槽形立柱,见图5.1.52。 第516条 路侧护栏应安装于坚实的土路肩中,设置于土中的路侧波形梁护栏的典型构造见图5.1.61、图5.1.62。当护栏立柱遇到第5.1.12条(二)情况时,应把护栏立柱设置于混凝土基础中,其构造见图5.1.63、图5.1.6-4。有条件时,宜采用抽换式护栏立柱。 第517条 设置于中央分隔带的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m级和Sm级。Sm级护栏属加强型,适合于在中央分隔带内有重要构造物,并需要限制护栏横向位移的路段。构造上有分设型和组合型两种。分设型护栏适合于中央分隔带相对较宽,中央带内的构造物较多,并在中央分隔带下埋设有管线的路段。组合型护栏适合于中央分隔带宽度较窄,中央带内构造物不多或埋设管线较少的路段。 第518条 中央分隔带波形梁护栏的横断布设应根据中央分隔带的宽度和断面形式确定。按分设型布设时,不宜使护栏面侵入到公路建筑限界以内。分设型护栏的横断布设见图5.1.81。 当分设型护栏设置在有路缘石的中央分隔带内,波形梁护栏应有防阻块。而且在中央分隔带内布设比较紧张时,波形梁护栏面到缘石面的最小C值可减小到25cm(图5.l.81c)。中央分隔带采用组合型波形梁护栏时,护栏立柱的中心线与公路中线重合。当公路中线位置内有构造物、地下管线时,护栏立柱的中心线可以向一侧偏移,或把组合型改变成为分设型,以便绕过中心线位置的构造物。 组合型波形梁护栏由立柱、横隔梁、波形梁、紧固件组成。其构造见图5.1.82。立柱可采用圆形或槽形等型钢制造。横隔梁由两根槽钢组成,分别安装在立柱两边。横隔梁的两端分别与波形梁板相连。两边波形梁的最大组合宽度为100cm,亦可根据中央分隔带的宽度作适当调整。 第519条 设置于中央分隔带起点、终点及开口处的护栏应进行端头处理。 分设型波形梁护栏,其端头应与中央分隔带线形相一致。在一定长度(例如16m)范围内,波形梁护栏从两条平行线逐渐按一定比例往分隔带内缩窄,一般呈抛物线形,立柱间距为2m,圆端头的半径应与分隔带开口处的线形相一致,一般为25cm。分设型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布设见图5.1.91图5.1.94。组合型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布设见图5.1.95图5.1.96。 第5110条 交通分流处三角地带的护栏,其构造应与路侧波形梁护栏相一致,并应根据三角地带的线形和地形进行布设。其设置的最短长度为:靠高速公路主线一侧的两端8m范围内和靠第三节 施 工 第531条 一般规定 一、护栏的安装一般应在路面施工完成后进行,但设置于立交桥、小桥、通道上的护栏立柱,其基础应作预先处理。 二、安装护栏之前应作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安装护栏,施工操作都应谨慎,不得破坏路面下埋设的电缆、管道等设施。 第5. 3. 2条 立柱放样 一、立柱应根据设计图进行放样,并以桥梁、通道、涵洞、中央分隔带开口、立交、平交等为控制点,进行测距定位。 二、立柱放样时可利用调整段调节间距,并利用分配方法处理间距零头数。 三、立柱放样后,应调查每根立柱位置的地基状态。如遇地下通讯管线、泄水管等,或涵洞顶部埋土深度不足时,应调整某些立柱的位置,改变立柱固定方式。 第533条 立柱安装 一、立柱安装应与设计图相符,并与道路线形相协调。 二、立柱应牢固地埋入土中,达到设计深度,并与路面垂直。 三、一般路段,立柱可采用打入法施工,施工时应精确定位。当打入过深时,不得将立柱部分拨出加以矫正,须将其全部拔出,待基础压实后再重新打入。 四、无法采用打入法施工时,可采用开挖法埋设立柱。埋设立柱时,回填土应采用良好的材料并分层夯实(每层厚不超过15cm),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小于相邻原状土。岩石中的柱坑应用粒料回填并夯实。 五、立柱可采用钻孔法进行安装。立柱定位后应用与路基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分层夯填密实。 六、铺有路面的路段设置立柱时,柱坑从路基至面层下5cm采用与路基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分层夯实,余下部分采用路面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压实。 第536条 活动护栏施工 一、活动护栏的基础应在路面铺装前施工完毕,施工中基础的预埋管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杂物掉入; 二、活动护栏的安装,应使其垂直于地面,纵向线形适顺,不得有凹凸和扭曲; 三、活动护栏安装后,应易于拔出及重新插入。以下。二、立柱 各级缆索护栏(A、S、Am级)的端部立柱、中间端部立柱、中间立柱应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GB70088)中有关Q235钢的机械性能的规定。立柱采用焊接低硬钢管。 三、托架 各级缆索护栏(A、S、Am级)用的托架应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板制造,并应符合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冷钢板及钢带(GB91289)和一般用途普通碳素钢和普通低合金钢薄钢板技术条件(YB53765)的规定。 四、索端锚具 索端锚具包括锚固缆索的锚具和与立柱连接的调节拉杆螺栓。拉杆螺栓和锚具应采用45号优质碳素结构钢制造,其机械性能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69988)的规定。 五、螺栓、螺母、垫圈 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并符合碳素结构钢中Q235钢的机械性能的规定。 第622条 表面防腐处理 一、钢丝绳 缆索护栏用钢丝绳的表面防腐处理,采用单丝进行热浸镀锌的办法,并符合镀锌钢绞线(GB12OO88)中有关镀锌层重量为215gm 2 的规定。用于镀层的锌应满足锌锭(GB47O83)中0号或1号锌的要求。为了保证缆索护栏经久耐用与美观,对视线诱导非常必要的区间或对缆索有严重腐蚀影响的地区,可采用镀锌后再加涂层的方法。 二、立柱 缆索护栏的端部立柱、中间端部立柱和中间立柱应采用热浸镀锌进行表面防腐处理。锌锭应不低于锌锭(GB47O83)中规定的1号锌,各种立柱的锌层重量不低于60Ogm2 。 三、托架 采用同上有关热浸镀锌处理的规定。 四、索端锚具和螺栓、螺母、垫圈 采用同上有关热浸镀锌处理的规定, 其锌层重量应不低于35Ogm2 。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在热浸镀锌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索端锚具和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可采用粉镀锌技术。第三节 施 工 第631条 一般规定 一、缆索护栏的安装施工一般应在路面施工完成以后开始。 二、施工安装前应做出详细的缆索护栏施工组织设计。 三、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缆索护栏类别的确认;各种材料(钢丝绳、立柱、托架、索端锚具)的准备;各种施工工具(钢丝绳切断器、张紧设备、锚固工具、打桩机、测量用具、钳子、锤子、扳手、铁锹、镐等)的准备。 第632条 放样 一、应在设置缆索护栏的路段确定好控制点,例如桥梁、涵洞、通道、中央分隔带开口、立体交叉、平面交叉路口等,然后在控制点之间测定距离。 二、端部立柱、中间端部立柱、中间立柱的位置根据实测距离及控制点分布情况进行最后调整、定位。 三、立柱位置确定以后,应详细了解地下管线、构造物的位置, 以便进行合理的处理。 第6. 3. 3条 端部立柱和中间端部立柱的基础施工 一、应根据最后确定的基础位置挖坑,达规定标高,基坑尺寸经检验合格后,铺砌基底的片石混凝土。经夯实后,立基础模板,各部尺寸检查合格后,浇注水泥混凝土。待混凝土完全凝固后拆模,然后分层回填夯实,每层不超过15cm,直至规定的标高。 二、端部立柱或中间端部立柱设置在桥梁、挡墙、涵洞、通道等人工构造物的水泥混凝土中时,需在构造物的水泥混凝土浇注前,按设计图的要求支立模板,在孔穴周围配置钢筋, 并与构造物的混凝土一起浇注。 第634条 中间立柱的埋设 一、中间立柱埋设于土中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施工方法: (1)挖埋法。在设置中间立柱的位置挖孔穴。孔的直径不应小于20cm。达规定深度后,放入中间立柱。定位后,用砂土分层回填夯实,每层回填土的厚度不得超过10cm。 (2)钻孔法。在设置中间立柱的位置用螺旋钻孔机等机械钻孔,待钻孔达埋置立柱深度的一半左右时,再把立柱打到要求深度。 (3)打入法。在设置中间立柱的位置直接用打桩机(气动打桩机、振动打桩机等)把立柱打入土中。立柱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倾斜或扭曲。 无论采用哪一种施工方法,都要求立柱位置正确,纵向和横向位置与道路线形相一致,标高符合规定,并不得损坏立柱端部。 二、中间立柱埋设于混凝土中时,可根据底座条件及护栏类型进行埋入部的设计。一般需要在水泥混凝土构造物上预留孔穴,在孔穴周围配置钢筋。 第635条 安装托架 中间立柱或中间端部立柱上的托架,应按各类护栏托架编号和组合正确固定在立柱上。 第636条 架设缆索 一、在端部立柱和中间端部立柱的基础混凝土强度达设计强度80以上时,准许架设缆索。 二、把缆索支放在端部立柱的旁边,通过中间的支架向另一端滚放缆索。应避免在路面上长距离拖拽缆索,以免擦伤镀锌层。 三、从一头的端部立柱开始,先调节好端部立柱的索端锚具,把缆索一端松开,用楔子固定或采用注入合金把缆索锚固。再装上拉杆调节螺栓,并把索端锚具安装到端部立柱上。式进行设置。 第718条 中央分隔带混凝土护栏应与排水设施一并考虑。 一般可在护栏侧面下缘设泄水孔。泄水孔的尺寸和间距可根据降雨量情况和路面排水设计的要求确定。 第719条 每节混凝土护栏的纵向长度,在浇注、吊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较长的尺寸。对于预制件,一般为26m,对于就地浇筑的护栏,纵向长度应按横向缩缝要求确定。横缝间距一般采用45m,最大不超6m。横缝设计可参照现行的交通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O1284)的有关规定。 第7. 1. 10条 预制的中央带混凝土护栏,应配制一定数量的纵、横向钢筋,其配筋量可根据预制块的长度、吊装方式确定。就地浇筑的中央带混凝土护栏,可根据情况少配筋或不配筋。 路侧混凝土护栏应根据护栏不同结构的受力情况,配制一定数量的纵、横向钢筋。 第7111条 在中央分隔带混凝土护栏的起、终点和开口处,应进行混凝土护栏的端头处理。混凝土端头的构造见图7.111-1、图7.1.112。端头的基础处理方式应与其连接的混凝土护栏相一致,端头与标准段混凝土护栏的结合部,其断面形状应统一。 第7112条 在一条公路上,应采用同一种混凝土护栏构造形式。基本型或改进型混凝土护栏可以在有构造物的地点改变为加宽型,但其加宽部分,不能侵入公路净空内。对不同宽度的混凝土护栏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曲线,使其平滑过渡。 混凝土护栏与其它结构类型护栏的连接,可按本规范第八章桥梁护栏有关规定执行。 第7113条 预制混凝土护栏的纵向连接,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纵向企口连接(见图7.1.13)。 二、纵向传力钢筋连接。在预制混凝土护栏的连接端面上预留 尺寸单位:cm 第二节 材 料 第721条 混凝土护栏采用的水泥、砂石和水等材料,应符合现行的交通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O41-89)的规定。 第7. 2. 2条 混凝土护栏用钢筋不得有裂缝、断伤、刻痕等缺陷,钢筋需经调直,除锈、去油污。钢筋的品种、规格及设计强度应符合现行的交通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O2385)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预制混凝土护栏块施工 第7. 3. 1条 预制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防止场地沉陷。 第7. 3. 2条 预制混凝土护栏块使用的模板,应采用钢模板。钢模板的长度一般应根据吊装运输的条件,尽量采用固定的尺寸。钢模板应用强度高的钢材,其厚度不应小于4mm。钢模侧面要刨光,拼接应紧密牢固,不得出现漏浆现象,内侧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 3. 3条 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站根据施工方便设置,搅拌机的容量应根据施工方法、工程量和施工进度等配置。投入搅拌机的拌合物数量应按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和搅拌机容量计算确定。并根据搅拌机的性能和拌合物的和易性要求确定搅拌时间。 第7. 3. 4条 每块预制件的混凝土必须一次浇筑完成,不得间断。 第7. 3. 5条 混凝土拌和物应采用机械振捣。一般可用附着在侧模的振捣器,辅以插入式振捣器来振动密实。应以拌和物停止下沉,不再冒气泡并泛出水泥砂浆为准,不宜过振。振捣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模板,如有变形或松动,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第7. 3. 6条 混凝土护栏预制块浇筑完毕,应及时养护。为加快钢模板周转和施工进度,一般采用蒸汽养护,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水泥时,混凝土配制标号应比正常养护提高1520;当采用低温养护(6O以下)时,可仍按原规定。 二、混凝土块浇筑完后,在蒸汽养护前应先停放26h,停放温度拟在1020为宜。 三、升温速度。混凝土护栏块属于较厚大体积构件,每小时升温不宜超过10。 四、恒温时混凝土护栏块的温度一般不宜超过80;用矿渣水泥、火山灰质水泥或粉煤灰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以7585为宜。 恒温时间一般为812h,(相对湿度90100),采用低温养护时,应适当延长恒温时间。 五、降温速度每小时不应大于15,出池温度与外界温度之差不应超过20。 六、不得用蒸汽直接喷射混凝土。 第7. 3. 7条 模板拆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拆模时间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强度情况而定,拆模时混凝土护栏块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 二、拆模时,不得损坏混凝土护栏的边、角,应保持模板完好并经常校验模板的尺寸(每次使用前均应校验)。 第738条 混凝土护栏构件在脱底模、移动、堆放、吊装时,混凝土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所要求的吊装强度,一般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0。 在起吊、运输和堆放过程中,不得损坏混凝土护栏构件的边角。如有小的碰损,安装就位后,应采用高于构件强度的拌和物及时修补。 第739条 混凝土护栏构件在安装前,应先精确放样定位,按设计要求做好基层,在基层夯实、整平,并复核标高和平面位置无误后,方可开始安装护栏。 第7310条 混凝土护栏的安装应从一端逐步向前推进。在安装过程中应使每块护栏构件的中线与公路中心线相一致。在曲线路段,应使护栏布设圆滑;在竖曲线路段,应使护栏与公路形线协调。 第7. 3. 11条 凡采用传力钢筋与基础连接的路段,应根据传力钢筋的布设放样,并把传力钢筋固定在基层混凝土块中,再将混凝土护栏吊装就位。第四节 混凝土护栏的就地浇筑 第741条 混凝土护栏在就地浇筑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和现场核对。 第742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任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工期要求、材料和机具数量、施工方法、完成工作量计划、技术措施、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 第743条 混凝土护栏的中心位置、水平标高、起讫位置应反复核对。 第744条 混凝土护栏的长度应精确测量,定好控制点,以便根据公路沿线构造物的实际情况合理布设。 第7. 4. 5条 混凝土护栏的基础施工程序应与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相符。 采用嵌锁式基础,应保证基层的厚度、强度和标高。 采用传力钢筋连接时,应保证传力钢筋的位置正确,结合稳固,基底面平整、标高正确。 第746条 浇筑混凝土护栏的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保证构件各部形状、尺寸准确。模板板面平整,接缝严密,拆装容易,施工操作方便、安全。 第747条 在浇筑混凝土前,应按设计图规定安装好钢筋及预埋件,在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第748 条 混凝土的拌和应符合第7.3.3条的规定。 第749条 每节护栏构件的混凝土必须一次浇筑完成,不得间断。 第7410条 混凝土拌和物的振捣应符合第735条的规定。 第7411条 就地浇筑的混凝土护栏,可采用湿治养护或塑料薄膜养护。 采用湿治养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用草袋、草帘等,在混凝土初凝以后覆盖其表面,应均匀洒水,经常保持潮湿状态。 二、昼夜温差大的地区,浇筑后3d内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护栏产生收缩裂缝。 三、养护时间应根据强度增长情况而定,一般宜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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