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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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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DOC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第三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周可荣 张水波 谢亚琴范运林 鹿丽宁 译 何伯森 陈大中 校航空工业出版社1995 前 言 1963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首次出版了用于业主和承包商机械与设备的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 1977年,FIDIC任命一工作委员会审查第1版并准备出版第2版,同时出版书名为“电气与机械工程文件注释”的手册,对每一条款进行解释。198O年出版第2版及手册。 在征求世界各地设备生产商代表意见时,普遍认为对那些非英语系国家的人来说很难理解第2版采用的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法律术语。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人员认为简单的英语语言有助于业主和承包商的工作,由于在规定时间和预算内圆满完成工程项目是主要目的,因此,律师在第1、2版中确定法律术语这一事实被视为第二重要的事情。律师的参与使合同变得难懂,为合同双方所能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可避免此困难。 因此,工作委员会决定继续审查第2版,在不改变合同条件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简化合同条件的语言和结构,同时,借此机会减少第2版使用中出现的障碍。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987年出版了第3版。1980年出版了本指南以代替注释。就供应与安装主要设备、机械承包商要求提供的服务,承包商的责任是提供详细的设计,与承包商在土木合同中应提供的服务有根本的区别。由于这个原因,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有明显的差别。负责两个新版文件的两个起草委员会一直保持联系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世界银行指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使用第3版时应修改某些合同条件、本指南提及有关条款修改内容(参见原文或本页有关条款,第 l l, 10. 3,23. 1, 24. l, 24. 4,37. 2,4O. l,40. 2,42l,422,433,446,452及461)。当递交某一特定合同的招标文件时,世界银行可能会根据各案具体情况作进一步修改。 在准备出版第3版的过程中,国际承包商组织( IICO)征求意见并递交报告,可以认为IICO为其成员使用已通过了第3版。 FIDIC起草委员会成员 Michaei Ewbank先生,Michael Mortlmer-Hawkins先生,AxelJaeger先生及Howand Morton先生作了大量的工作,FIDIC执行委员会对此已表示衷心的感谢。FIDIC 还要特别感谢挪威最高法院律师 Helge Jakob Kotrud, D. MGraham先生,伦敦 CookCarpmael的 Bistow先生,起草了本指南大部分条文。 最后,执行委员会对FIDIC常务董事Burt Campbe11先生编辑本指南表示感谢,没有他坚持不懈的努力,就没有本书的出版发行。 目 录导 言招标程序投标者须知概 述投标书文 件投标书的递交和完成要求提供的补充资料投标文件的修正货币要求和汇率投标保函履约保证奖金或扣除代理人的权力地方法规对投标书的审查授予合同意向书中标函合同协议程序流程图合同条件通 则业 主工程师承包商个别条款概 述序 言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1.1 定 义1.2 标题和题名l.3 解 释1.4 书面通讯1.5 通知、同意和批准1.6 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l.7 时 段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概 述2.l 工程师的职责2.2 工程师代表2.3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2.4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2.5 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 2.6 书面确认2.7 对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2.8 工程师的替代 转让与分包3.1 转 让4.1 分 包 合同文件5.1 主导语言5.2 日常通讯5.3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4 文件应相互解释概 述6.1 承包商的图纸6.2 不批准承包商图纸的后果6.3 获得批准的承包商图纸6.4 对承包商的图纸的检查6.5 有关安装的资料6.6 操作和维修手册6.7 业主使用承包商的图纸6.8 承包商使用业主的图纸6.9 设备制造图纸7.1 承包商图纸中的错误7.2 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承包商的义务概 述8.1 一般义务8.2 放 线9.1 合同协议书1O.1 履约保证1O.2 有效期10.3 按履约保证索赔11.1 现场资料11.2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11.3 外界障碍和条件12.l 提交进度计划12.2 进度计划的变更12.3 修改进度计划13.1 承包商的代表13.2 对承包商雇员的反对14.l 承包商的设备14.2 安全预防措施14.3 电、水和气14.4 业主的设备14.5 现场清理14.6 为其它承包商提供机会14.7 通行权14.8 为获得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提供信息15.1 遵守法规、规章15.2 遵守法律16.1 专利权16.2 有关专利权的索赔16.3 业主对专利权的保证业主的义务概 述17.1 进入和占用现场17.2 协助查明当地规章17.3 现场土木工程17.4 同意和通行权17.5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劳 务概 述18.1 劳务的雇用 18.2 有关劳务的统计表18.3 工作时间18.4 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工艺和材料慨 述19.1 实施方法19.2 封盖工作19.3 移去封盖工作2O.1 独立的检查2O.2 制造期间的检查和检验2O.3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2O.4 为检验提供设备2O.5 检验证书21.l 拒 收22.1 对运送设备的许可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概 述23.l 暂时停工命令24.1 暂时停工的费用24.2 暂时停工情况下的支付24.3 持续的暂时停工24.4 复 工竣 工概 述25.l 竣工期限26.1 竣工期限的延长26.2 分包商的误期26.3 提前竣工27.1 竣工拖延27.2 进一步的误期竣工检验概 述28.1 检验通知28.2 检验时间28.3 延误的检验28.4 为竣工检验提供方便28.5 重复检验28.6 对检验结果的分歧28.7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的后果28.8 业主的使用28.9 检验证书移 交概 述29.1 移 交29.2 移交证书29.3 移交前的使用29.4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移交后的缺陷概 述3O.1 缺陷责任期3O.2 修复缺陷30.3 缺陷通知3O.4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3O.5 未能补救的缺陷3O.6 清除有缺陷的工程3O.7 进一步的竣工检验3O.8 出入权3O.9 业主和工程师设计中的缺陷3O.1O 由承包商调查3O.11 缺陷责任证书3O.12 排它的补救变 更概 述31.1 工程师有权变更31.2 变更命令的程序31.3 对合同价格调整的不同意见31.4 承包商开始执行31.5 费用记录设备的所有权32.1 设备的所有权证书与支付概 述33.1 支付条件33.2 申请的方法33.3 颁发支付证书33.4 对支付证书的修正33.5 支 付33.6 延误的支付33.7 对未能颁发证书或支付的补偿33.8 采用计量支付33.9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33.1O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3O.11 确定性的最终支付证书索 赔概 述34.1 程 序34.2 评 估外币和汇率35.1 外币支付35.2 货币限制35.3 汇 率暂定金额概 述36.1 暂定金额的使用36.2 指示用暂定金额工作36.3 发票与收据36.4 使用暂定金额支付风险与责任概 述37.1 风险和责任的分担37.2 业主的风险37.3 承包商的风险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38.l 承包商对工程照管的责任38.2 风险转移日期39.1 对工程损失或损害风险的转移39.2 风险转移日期之前的损失或损害39.3 风险转移日期之后的损失或损害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4O.l 承包商的责任4O.2 业主的责任41.1 事 故责任的限度慨 述42.1 对间接或相应引起的损害的责任42.2 最大的赔偿责任42.3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责任42.4 排它的补救42.5 减少损失或损害42.6 可预见的损害赔偿保 险概 述43.l 工 程43.2 承包商的设备43.3 第三方责任43.4 雇 员43.5 有关保险单的总体要求43.6 允许保险单不包括的例外43.7 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43.8 未收回的金额不可抗力概 述44.1 不可抗力的定义44.2 不可抗力的影响44.3 通知发生的情况44.4 继续履行义务44.5 不可抗力引起的附加费用44.6 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44.7 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44.8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时的支付44.9 履约的解除44.1O 不可抗力影响工程师的职责违 约概 述45.1 违约的通知45.2 承包商的违约4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45.4 终止后的支付45.5 对误期责任的影响46.1 业主的违约46.2 承包商的设备的运离46.3 因业主违约而终止时的支付费用和法规的变更概 述47.1 劳务、材料和运输47.2 法规及其它规章关 税48.1 关税及进口税48.2 结 关通 知概 述49.1 致承包商的通知49.2 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49.3 会议记录争议与仲裁50.1 关于工程师决定的争议50.2 仲 裁50.3 工程的继续50.4 仲裁时间的限制法律及程序51.1 适用的法律51.2 程序法51.3 语 言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概 述A项B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变更命令移交证书缺陷责任证书缺陷责任保函最终支付证书译后记 导 言 对于许多工业部门来说,关于技术和程序两个问题的标准化是很重要的。建设项目,不管以土木工程为主,还是以电气与机械工程为主,一般都是较复杂的。因此,保证应用于工程项目的详细合同条款按标准化格式制定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使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要求保持合理、公正,并特别公正地分配承包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否则,便会使合同在风险和责任方面的内容难以解释和实行,从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导致履约不利、增加成本和发生争议。 使用标准的合同条件将不仅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实施,而且很可能将导致较低的标价,这是因为投标者将会熟悉合同所规定的适用于他们所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因此,他们无需对他们不熟悉的、并且其后果难以预测的合同条件作出资金上的安排。通过完成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序言,使用者将得到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同规范、图纸、进度表和其他文件一起组成一个基于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合同。此外,通过完成第二部分的A项,有关方将得到一个全部或部分基于合同条件第一部分所允许的替代解决方法的合同。对第一部分的任何变更和适用于具体工程项目的任何特别附加条款可在第二部分的B项中加以规定。这种合同条件的结构可避免误解。第二部分A项中所可能包括的条款的清单和有关讨论可见于第103105页。 标准会问条件的广泛使用也为培训和教育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并且可以使他们避免依照不断变化的合同条件而不得不做的处理工作。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第3版)(1987)是为那些经过预投资和可行性研究得到满意结果后将要实施的工程制定的。负责这个项目的组织(在标准合同条件中定义为业主)通常根据竞争的招标程序挑选承包商,在这里推荐使用由“FIDIC”为此目的而编写和出版的招标程序。这些合同条件是针对业主聘用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并委托其履行合同条件中限定的职责这种情况而编写的。工程师的职责可以包括设计、合同文件的准备和监理工程施工。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将施工监理权授予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情况,因为合同条件中包含了有关工程师处理决定权的条款。一个来自业主内部的工程师是否能够担负起工程师在根据这些合同条件作出决定以及发布指令时所需的独立性角色是令人怀疑的,一个应用这些合同条件同时又选用其雇员来承担工程师工作的业主应该清楚,投标者可能大大地提高其标价以弥补这种任命可能为其招致的风险,业主和工程师之间的协议应明确地规定授予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可就为完成工程选择一个或数个承包商的最佳方法向业主提出建议。这通常将遵照资格预审程序拟定一个应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清单。工程师将准备必要的规范、图纸和其它合同条件以使业主能够为工程实施而进行邀请招标和授予一个或多个合同。 招 标 程 序 “FIDIC”已出版了一个题为“招标程序”的文件,它介绍了一个挑选投标者和取得并评价投标的系统方法,该文件旨在帮助业主工程师用最少的资格限制条件而获得可靠的有竞争性的投标,它的公式化使得对投标的评价快速而且有效。同时尽一切努力为承包商提供机会和动力以使他们容易对自己有条件完成的工程项目招标的邀请作出反应。 在随后的几页中印有一张流程图,对投标者的资格预审、接标、开标和评标的程序作了详细说明。 投标者须知 投标者须知是为满足各单个合同的需要而必须准备的,目的在于把招标期间使用的信息和指令传递出去。 下面的解释提供了一个“须知”内容的指南,但它们不一定很全面。 概 述 在这个标题下应该包括招标组织(政府、部门和当局等),简要说明合同所包含的项目的概况。 应该说明对任何有资格投标的公司或个人有关的规定,如提前的资格预审和(或)组成联营体的要求等。 如果遵守资格预审程序,业主或代表业主的工程师应列出一个将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公司的清单,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才允许投标,但是通常须经业主批准,允许他们在资格预审前后组成联营体,此类批准应不迟于投标书提交目前的一个指定天数(例如28天)。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虽已被邀请,但没有投标的义务。 如果要求中标者为合同目的建立一个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则需告知投标者。 投标书 当邀请数个投标者进行竞争性报价时,收到的投标书应尽可能依据平等条款和条件并用一个标准格式来提交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对收到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的工作将更为简单易行,并能减少出现误解、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投标书可能是由投标者递交的最重要的单项文件,在此文件中,每位投标者都必须确认他已阅读招标文件并理解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在文件中申明他为履行和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投标金额。因此,对于业主来说,收到的所有投标书都是用完全相同的条件制定的,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样,在招标时,业主有必要给投标者提供一个标准的投标格式,并要求每个此类投标者全部填写和签字。 为此目的,应推荐使用附在合同条件后面的投标书格式。这种格式简短、明了,并且一经签字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报价。 此格式已为投标书接受者的称呼形式留出了空格,它将用于业主的职称和职位,如“阁下”、“亲爱的先生”等等。 还有,一般为了恰当地标明有关工程项目的投标书,还应标明投标书的参考编号或合同号码。 在第一段记入的金额是投标者的总计投标价,该金额应与价格一览表中的总价相同。该金额应使用文字和数字同时标明,如果两者有差异,在大多数国家,一般是文字写明的金额优先于数字表达的金额。 如果这个报价不是根据固定总价作出的,则必须理解为该约定金额可能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出现的各种情况而变动,如:颁布变更命令,出现不可预见事件等等,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承包商对此有权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支付。 在第三段,业主必须注明他要求投标书保持有效和同意被接受的时间,该时间应能足够完成投标书的评估和授予合同被完成的过程。 如果注明的时间是不够的,业主可以要求投标者将其投标书的有效期再延至一指定期限。同时,应要求投标者相应地延长任何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在这种要求下,投标者可自由选择是否延长,如果选择不延长,业主无权去兑现或持有他们的投标保函。在第四段,要求投标者验明他据以递交投标书的说明信。对于投标者,通常需要他们在说明信中就他们在投标准备期所依据的投标文件做出解释。说明信可能包含影响投标书评价或接受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因此包含这些问题的说明信作为投标者报价的一部分是很重要的。按合同文件由投标者提供的、作为投标书一部分的其它资料也是重要的,包括报价所依据的材料(如工程进度计划);用于评价投标或投标者的材料(如公司机构、以往业绩等)。 在形成的最后合同文件中不一定需要包含所有的这些材料,业主的接受函必须清楚地标明他希望作为合同一部分的那些文件和不希望作为合同一部分的那些文件。 文 件 发放给投标者的一系列文件要配有使用指南,投标者根据使用指南填写文件并在规定的提交日期递交这些文件。 如果招标文件不是免费发放的,则应说明一套正本和任何附加套数的应收金额,并说明是用当地货币支付还是用等值的外币来支付,应告知投标者如何获得附加的各套文件,以及未中标的投标者退还这些文件应遵循的程序。 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序言,以及第二部分的A、B项,如果采用的话,应尽可能在招标文件送给投标者之前完成。 投标书的递交和完成 应予简要说明投标书递交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应向投标者表明,所有的条目和签字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除非必须更上的错误外,不允许任何删减和添加。所有的更正都必须草签。 投标书副本通常有一份以上,在此情况下,应对投标者包装投标书的方法加以指导。通常规定一套文件上应清楚标明“投标书正本”或“主要文本”,其它均应标明“副本”。如有差异,则以正本为准。主要文本的照相复制可将出现差异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投标者应被告知,如果他在正式递交日期之前已交出或邮寄出投标书,是否在发送后有权撤回、修改或更正投标书。如果在接收投标书的规定时间之前,业主收到以书面或是以电报方式要求修改投标书的请求,该请求一般是允许的。修正后的投标书正本则被认为是正式报价。 要求提供的补充资料 应告知投标者需要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有关补充资料,如为任何履约担保所拟用保证人的详情,投标者的机构组成,及为合同之目的所使用的地址,工作的初步进度计划(投标者须知应说明要求的要点),以及为施工目的所需承包商设备的主要项目一览表。 对当地及外国的劳务及雇员情况可能需要做出预测。如果要求投标金额可因材料、运输成本的变动而调价时,应要求投标者说明他希望使用的作为调价基础的一种或几种计算公式。如其公式以指数为基础,则应采用正式发布的指数。那些指数通常应是投标国已公开发布的,因为它是导致在劳务和材料上主要费用支出的因素。投标者还应提供他准备雇佣的任何分包商的姓名,以及准备分包的那部分工程的详情。 投标文件的修正 在招标期间,发放给投标者的文件可作必要的解释、修改、增加或删减。应告诉投标者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一般是采用正式补遗的方法。如果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某条款的含义有疑问,应建议他在标书提交日期前不迟于规定的天数(如 28天)通知工程师,然后由工程师以补遗的方式向所有投标者进行解释。每个补遗均应附有一个必须送回的收据,以便业主和工程师确认每个投标者均已收到了所有必要的资料。如未能告知收到补遗,可能导致投标书的被拒绝。这样,补遗就成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通常要求投标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报价。如果投标者被允许提交一份有资格的投标书,为此目的,应在表中清楚地注明任何与发放给投标者的文件相背离的地方。任意地提交有资格的投标书,将给评标过程造成困难, 货币要求和汇率 在合同条件第35.1款没有包含特殊要求的条件下,如果要把合同授予投标者,应要求他们在投标书中规定出他们希望业主支付何种货币。应在投标义件发出后,在投标书递交日期之前不迟于某一规定的天数(如 28天),尽快提供此类资料。 业主可能希望在投标者须知中规定,货物和服务从哪国获得,便仅用该国的货币来支付。 投标文件应包括一个表格,投标者在该表格中记载构成投标总金额(不含暂定金额)的各种被同意的货币的金额。授予合同时,该表格即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投作者提交投标书时,仅用工程所在国的单一货币来构成其总报价,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确定把要求支付的货币兑换成单一货币单位而使用的汇率。由于不止一个投标者可能要求部分支付某特定货币,故此时使用的汇率应当一致为好。因此,上述汇率应由业主确定,并由业主或工程师代表业主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一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每一位投标者。根据合同条件第35.3款,这些汇率应在序言中规定。不然的话,则应采用当地中央银行确定的卖出价,而且应为递标日之前某一截止时间(如 28天)的汇率。授予合同时,该汇率应载入合同。 为了有助于提前预算,要求投标者提供一个在合同期间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估算额(不含暂定金额),最好是按季度采估算。 上述款项估算额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应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数额在工程进行中可能不得不进行复查和调整。暂定金额下的支出将对该金额有影响,同样,设备供给来源的变化法进度计划的修正、或工程的变更,也将影响该金额。 投标保函 如果需要投标保函,该保函的形式文本应包含在投标文件中,第106页中给出了投标保函的典型格式。应该规定出投标保函的金额及使用的哪一种或哪几种货币,投标保函可以采用现金、信用证、政府担保、保证购等任意一种方式。在上述所有情况下,担保人必须使未来的业主满意。如果已要求投标保函或押金,则任何没有提供担保的投标按规定将被拒绝。 应告知投标者,保函或押金将在一规定期限后送还,如果其中一份投标书在该期间被业生接受,并且中标者已提供了一个可接受的履约保征,则保函和押金将被提前送还。同时还应说明,如果已被接受的投标者在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之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保证,投标保函或押金将被如何处理,通常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履约保证 如果合同要求,则应在发给投标者的文件中包含一个履约保证的格式。履约保证的格式见第1O7页。 当需要履约保证时,业主通常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第10.1款中规定履约保证的金额占投标金额一个特定的百分比。 授予合同时,这个百分比可根据接受的投标价格转换成实际的金额,并且在中标函中加以确认。 奖金或扣除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工程的提前竣工或工程的技术性施工与奖金相联系的话,应清楚地说明奖金计算的基础,并应指示投标者说明,如果他们获得该奖金,他们希望得到的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比例。同村应说明清楚,对于延期完工,承包商所得付款应按同样比例予以扣除。 代理人的权力 如果需要代理人的权力,应作出明确要求,并对该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地方法规 如果业主希望投标者对任何特殊的地方法律和条例加以特别注意,则应在投标文件中将其列出,并应说明清楚文件中所列的是否全面。 对投标书的审查 应告知投标者,业主和代表业主的工程帅可能要求投标者阐明其投标书,但在开标之后,不允许任何投标者改变其投标价格。对不改变投标价格的说明可被接受并纳入合同中。 在出现金额计算错误的情况下,以单价为准。 应明确规定,所有投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并在此期间以及由投标者同意的任何延长期内不得撤回。 在评标时,如果考虑外币的比例,应告知投标者。 应告知投标者业主连同工程师在评标时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适当的考虑。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设备的效率,保证发货的日期,维修和运行的成本,零配件的成本,以及能够影响业主最后评估成本的任何其它因素,如资金筹措。如果没有资格预审,应告知投标者,对他们过去的工作业绩、组织、生产设备和资金储备都将给予适当的考虑。 授予合同 业主通常会说明他不保证一定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音或某一投标者、应告知投标者一旦作出某一决定后将采取的有关行动,如是否在中标函之前发放意向书,以及是否需要达成合同协议,参见合同条件第1.1.4款和第9.1款。 意向书 在通过中标函正式授予合同之前,常常先发放所谓的“意向书”。意向书可以特别地表明业主授予承包商合同的意图。事实上,意向书是否对中标具有约束力完全取决于意向书的措词。为了确定这个问题,有法律效力的通知可能是必要的。意向书可采用多种形式,业主运用它们时应尽可能谨慎。承包商在未得到这样做的后果的通知时,不应根据意向书中的指示采取行动,否则,他们会发现如果合同最后未签订,他们的工作将得不到报酬。 中标函 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业主的中标函连同投标者的投标书一起构成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并从中标函颁发之日起有效,除非中标函在合同生效之前需优先履行某些指明的条件。 按合同条件,中标函必须: a)验明在第1.1.3款中被指名并将要纳入合同中的任何文件; b)按第1.1.5款的要求规定合同的价格; C)包括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同意对投标书进行的调整或变更(第1.1.21款); d)验明任何可导致中标无效的条件,例如借贷机构无法签署借贷协议。 为了就投标中出现的问题达成协议,通常与有希望中标的投标者举行一个预备授予合同的会议。应对所有上述问题和达成的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由双方签字,并作为中标函的附件,这将是很重要的。 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记录了双方的全部合同条款,合同条件第9.1款对合同协议的实施作了规定。该文件对于合同的产生一般不是必需的,它纯粹是作为在发出中标函时所制定合同的一个正式记录。 在一些国家,尽管已有投标书和中标函,合同协议对于签订有效合同,在法律上仍是必需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细心考虑合同协议的措词,以符合有关法律要求。 合同协议的示范格式附在合同条件中,在业主希望签署正式协议时可加以使用。 合同条件 通 则 为了成功地制订一个合同,首要的是准备好详细的规范说明书、总布置图,以及价格或费用表格,制定工程各部分的技术要求,以便于计算合同的价格。 将这些文件集中在一起,合同条件便构成了一种工作关系,业主据此可望胜任的承包商在合理时间内,以经济的费用妥善地履行合同。有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要求投标者在其报价中补偿这种风险。假定业主对那些从未出现的、在承包商控制之外的、或不能被保险的事件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担责任,有能力的承包商便能够递交不包含偶然的不可预见风险的投标书。这样业主将只需如期支付处理实际发生事件所需的费用。 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密切协作,共同工作将使工期拖延或出现混乱局面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正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才会出现麻烦,使合同履行不利。如果共同工作不顺利,且当事人一方或数方履约失败,那么合同条件中的任何措词都无法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独立部分: 序言 序言对由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的条款所要求的详细细节作了规定。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这部分包含了适用于任何机电工程合同的条款。对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或保留应在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中作出规定。如果在第二部分中作出了修正的规定,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对第一部分就会变得熟悉起来,能够消除因投标阶段对文本的变化未加注意而导致误解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部分分为A、B两项。 在第二部分中A项用于说明在通用条件(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在第二部分的A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因此,除非需要对第一部分中有关规定作出变通解决,则无需在A项中编入此项条款。 在A项中还要涉及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这些款项。 B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A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 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对新增加的条件,原则上遵守土木工程施工工程合同条件(The FIDIC Civil Condition)第四版。但是,这种相似性并没有减少对承包商。业主和工程师的要求,他们应该确保以机电工程为主要特征的合同继续按这些条件来履行,这些条件是专门为这类合同准备的。 土木工程合同与机电工程合同之间一般都有很大的不同。在机电工程合同中,承包商一般按规范在给定的限制范围内负责工程的设计。土木工程施工主要针对于具有较长寿命的建造物。而机电工程的寿命相对有限,业主通常用它制造和生产产品,并期望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土木工程承包商和机电设备制造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同的,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中,业主在有关工业设备及其将来运行的风险中通常分担着较大的份额。 再者,由于土木工程与机电工程合同目的的不同性质,其缺陷赔偿责任、缺陷责任期及其起始时间有着重要的差别。对工程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承包商的赔偿责任以及工程缺陷的后果都用不同的条款来处理。 正是因为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之间具有这些根本的区别,FIDIC极主张两组条件的使用来保证他们工作的合适的条件。如果因为他们未能预料到将要遇到的共为各方当事人提供补偿问题的类型,从而导致没有适当保证工作的条件,他们将发现自己从一开始就会遇到麻烦。 业 主 按合同条件,业主有如下一些权力和义务:批准或不批准承包商关于转让工程任何部分的请求;实施合同协议;批准履约保证、承保者、以及承包商递交的保险单条款;规定承包商制造设备的先决条件和接收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如果承包商违约,有权批准此工作由其他人来完成;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以及根根工程帅签发的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按时付款。除非经与业主和承包商商定,工程师不能根据合同就以下问题做出某些决定;按合同第26.1款批准延期,或按第312款下达变更命令。 工程师 虽然工程师不是业主和承包商所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根据合同委托给他的职责,他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业主将指示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中发挥一切明智的技艺、管理的水平和勤勉的精神。指示的内容还将要求工程师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的进展情况,而且除了紧急情况外,在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他无权对涉及增加工程费用或改变竣工时间的修改和变更作出决定。 工程师的职责包括:向承包商发布有关工程实施的资料和指示;评审承包商对设备的施工设计及实施工程的有关建议;为确保材料和工艺达到规定要求的监督管理;以及使承包商申请的付款要求合理化。工程师是承包商与业生之间联系的唯一渠道,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避免混乱和误解。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包括有关管理的决策,工程性质和范围变化等方面。 工程师的许多作用都涉及到费用。他将支付证书颁发给承包商,承包商据此要求支付,该支付包含了按合同条件和条款所引起的全部费用,而不包含与业主进行仲裁诉讼或运用处罚条款而招致的费用。他估计价格的变化,调整支付和按合同条件授予承包商应得的权利,如按第23条因无力支付导致的额外费用。工程师在给出必要的指示、命令,或颁发有关证书前,应同业主和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 委托给工程师的义务和权力的范围,极大地依赖于业主的愿望和他对工程师公正无私地履行其职责的能力与业务能力的信任程度,工程师作用的有效性依赖于当事人双方认为他公正无私的程度。 可能很难理解由业主付以报酬并决心为业主最大利益而行动的人,如何能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坚持公正合理的平衡。答案在于工程师职责的独立性和其职业道德感。业主和承包商最终均不受工程师任何决定的约束、合同条件第2.7款和第50条的规定可消除这种疑虑,它规定了包括仲裁在内的解决争议所必须采取的步骤。在所有复杂合同中,有必要解决日常问题和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对每个不同意见都提交仲裁解决是很难想象的,工程师具有提出实际解决方案的作用,但任何一方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这个方案。 承包商 承包商的职责是:设计、施工和完成他已投标的工程,合同条件规定了其应履行的职责;准备施工进度、负责所有的现场操作及工程施工的方案;接受和遵照代表业主的工程师的指示,负责保证到工程移交为止,工程不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非业主担保,承包商要负责工程的保险,承担因施工造成的第三方当事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以及他自己的雇员和分包商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如果他招致工程延期,无论是否有权延期,都应通知工程师并出具全部细节;如果业主违约,例如业主未按工程师的支付证书付款,他有权终止合同。 通常有一位主要的承包商签订合同并总体负责整个工程的实施。他可以按工程不同的部位,特别是需要专门施工的地方,雇佣几个分包商。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行为负责,责任的程度与其独立完成工程时相同。在招标时,FIDIC EM条件允许业主根据其对某一位分包商专业技能的了解。要求承包商为某一特定的任务雇佣该分包商。业主在开始时选择分包商这一事实不影响承包商对此类分包商的工作、行为或失职所承担的责任。 对于重大项目的实施,通常由若干承包商组成一个联营体作为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联营体一般指定一个领导方或合伙领导人,该方可以被授权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但工程师通常要求所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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