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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doc

    • 资源ID:2991639       资源大小:26.50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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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doc

    【颁布日期】1995.02.27【分类号】507【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58号【文题】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 (1995年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58号发布) 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各级政府向社会征收,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洪减灾能力所需要的部分资金。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国有企业、集体(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金融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企业); (三)各类保险公司; (四)城乡个体工商户;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工交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征收; (二)旅游企业按净收入、其他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三)金融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企业)按利息收入的2征收; (四)保险公司按投保收入的1征收; (五)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 (六)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菜田每亩3000元、水田每亩2000元、旱田及其他每亩1000元征收。 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工交企业和其他企业、金融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在税前列支;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在税外征收;非农业建设占地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征收机关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国税、地税、工商管理、土地部门征收。国有企业、集体(含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金融部门、各类投资公司(企业)和各类保险公司,由各级国税、地税局负责征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征收;非农业建设占地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各征收部门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项收费凭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四、计收办法 (一)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数额,应以统计或有关部门的上一年度统计数字为基数计算确定,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下达征收计划。 (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计划,将征收数额分别落实到各征收部门。 (三)各征收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于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分两次将征收资金足额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划转额的3返给征收部门,以作为征收业务经费。 (四)对不及时足额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征收部门可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中划转,每日按滞纳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五)对不按时划转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省征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及时划转。 五、使用管理 (一)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防洪工程建设和国家支持的重点工程的匹配资金。集中到省的资金,重点用于主要江河治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和有防洪任务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集中到市(州)、县(市、区)的资金,重点用于国家和省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配套以及境内有防洪任务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 (二)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存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农财专户,专款专用。 (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负责安排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进度拨款。 (四)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分级收缴、比例分成、合理使用的原则安排。 中直和省直单位交纳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0集中到省,30留给征收的市(州)县(市、区);市(州)所属单位交纳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0集中到省 ,30留给市(州),30留给所在的县(市、区);县(市、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0集中到省,20留给所在市(州),40留给所在县(市、区)。地级市与所辖区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分成上交资金应于本年7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划转到省和市(州)财政部门的农财专户。 (五)省对市(州)、县(市、区)实行筹资使用挂钩办法。完成计划90的,按上述确定的分成比例执行,其超收部分全部留市(州)、县(市、区)使用;低于90的,应上交省的数额不减;低于70的,省将减少安排或不安排其防洪建设项目 ,对已安排项目中的省投资,以欠交省分成的部分抵顶。 (六)对挪用、挥霍、侵占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减免及其程序 工交企业和其他企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范围与各级税务部门减免企业流转税减免范围相一致。对关停企业、劳改劳教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基建占地、农民住宅占地免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财政补贴的粮食亏损企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减免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不属于减免范围的企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国税、地税、工商、土地和水利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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