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DOC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J1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关于发布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计标1988440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年3月22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水电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20多年来外加剂在混凝土中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和先进技术,并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与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八章和五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普通减水剂及高效减水剂、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防冻剂、膨胀剂等内容。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科及意见寄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北京小黄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3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章 普通减水剂及高效减水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施工第四章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施工第五章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施工第六章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施工第七章 防冻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施工第三节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质量控制第八章 膨胀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膨胀混凝土(砂浆)的性能要求第三节 施工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附录三 膨胀剂混凝土的膨胀率及干缩率的试验方法附录四 常用复合早强剂、早强减水剂的组成与剂量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各类外加剂,使之在掺入混凝土后能改善性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防冻剂和膨胀剂等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第1.0.3条 掺用外加剂混凝土的制作和使用,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混凝土外加剂质量标准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选择外加剂的品种,应根据使用外加剂的主要目的,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0.2条 外加剂的掺量,应按其品种并根据使用要求、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第2.0.3条 外加剂的掺量(按固体计算),应以水泥重量的百分率表示,称量误差不应超过规定计量的2%。 第2.0.4条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第2.0.5条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6条 掺外加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普通减水剂及高效减水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减水剂: 一、木质素磺酸盐类:如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 二、多环芳香族磺酸盐类:如萘和萘的同系磺化物与甲醛缩合的盐类; 三、水溶性树脂磺酸盐类:如磺化三聚氰胺树脂、磺化古玛隆树脂; 四、其它如腐植酸等。 第3.1.2条 减水剂可用于现浇或预制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 第3.1.3条 普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施工的混凝土,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 第3.1.4条 高效减水剂可用于日最低气温0以上施工的混凝土,并适用于制备大流动性混凝土、高强混凝土以及蒸养混凝土。 第3.1.5条 在用硬石膏或工业废料石膏作调凝剂的水泥中,掺用木质素磺酸盐减水剂时应先作水泥适应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节 施 工 第3.2.1条 普通减水剂的适宜掺量为0.20.3%,随着气温的高低,掺量可适当增减,但不得大于0.5%。高效减水剂的适宜掺量为0.51.0%,根据工程需要可适当增减。 第3.2.2条 减水剂宜以溶液掺加,溶液中的水量应从拌合水量中扣除。 第3.2.3条 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内。用搅拌车输送混凝土时,可在卸料前加入搅拌车内,经搅拌均匀后出料。 第3.2.4条 掺减水剂混凝土的拌合物,自搅拌机卸出到浇注完毕的这段时间内,浇注和振捣方法等与不掺减水剂的混凝土相同。 第3.2.5条 根据工程需要,减水剂可与其它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必须根据试验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搅拌机内。 第3.2.6条 掺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自然养护时,应加强初期养护,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蒸气养护时,混凝土应具有必要的结构强度才能升温,蒸养制度应通过试验确定。第四章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引气剂: 一、松香树脂类:如松香热聚物、松香皂等; 二、烷基苯磺酸盐类:如烷基苯磺酸盐、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等; 三、脂肪醇磺酸盐类:如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脂肪醇聚氧乙烯磺酸钠等; 四、其它:如蛋白质盐、石油磺酸盐等。 第4.1.2条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引气减水剂: 一、改性木质素磺酸盐类; 二、烷基芳香基磺酸盐类:如萘磺酸盐甲醛缩合物; 三、由各类引气剂与减水剂组成的复合剂。 第4.1.3条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可用于抗冻混凝土、防渗混凝土、抗硫酸盐混凝土、泌水严重的混凝土、贫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以及对饰面有要求的混凝土。 第4.1.4条 引气剂不宜用于蒸养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第二节 施 工 第4.2.1条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混凝土的含气量,不宜超过表4.2.1的规定;对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宜采用表4.2.1规定的含气量数值。第五章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缓凝剂、缓凝减水剂: 一、糖类:如糖钙等; 二、木质素磺酸盐类:如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等; 三、羟基羧酸及其盐类:如柠檬酸、酒石酸钾钠等; 四、无机盐类:如锌盐、硼酸盐、磷酸盐等; 五、其它:如胺盐及其衍生物、纤维素醚等。 第5.1.2条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以及需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 第5.1.3条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不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下施工的混凝土,也不宜单独用于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及蒸养混凝土。 第5.1.4条 柠檬酸、酒石酸钾钠等缓凝剂,不宜单独使用于水泥用量较低、水灰比较大的贫混凝土。 第5.1.5条 在用条硬石膏或工业废料石膏作调凝剂的水泥中掺用糖类缓凝剂时,应先作水泥适应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节 施 工 第5.2.1条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的品种及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强度等要求来确定。常用掺量可按表5.2.1的规定采用。 第5.2.2条 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应以溶液掺加,使用时加第六章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早强剂: 一、氯盐类:如氯化钙、氯化钠等; 二、硫酸盐类:如碘酸钠、硫代硫酸钠等; 三、有机胺类:如三乙醇胺、三异丙醇胺等; 四、其它:如甲酸盐等。 第6.1.2条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可用于蒸养混凝土及常湿、低温和负温(最低气温不低于-5)条件下施工的有早强或防冻要求的混凝土工程。 第6.1.3条 在下列结构中,不得在钢筋混凝土中采用氯盐、含氯盐的复合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一、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升降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或经常受水淋的结构; 二、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三、与含有酸、碱或硫酸等侵蚀性介质相接触的结构; 四、经常处于环境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 五、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配筋的结构; 六、给排水构筑物、薄壁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吊车梁、屋架、落锤或锻锤基础等结构; 七、电解车间和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八、靠近高压电源,如管电站、变电所的结构;九、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第6.2.2条 氯盐、结晶硫酸钠以及有机胺类等早强剂,可配成溶液使用,需要时可用4070的热水加速溶解,溶质必须充分溶解,溶液应保持均匀。 第6.2.3条 硫酸钠溶液宜随配随用,溶液浓度不得大于20%,使用前如有结晶沉淀现象,应加热搅拌使之完全溶解。 第6.2.4条 以粉剂掺加的复合早强剂、早强减水剂如有受潮结块,应通过0.63mm的筛后方可使用。 第6.2.5条 掺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混凝土的搅拌和振捣方法,可与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相同,如以粉剂加入搅拌机时,应先与水泥、骨粉干拌后再加水,搅拌时间不得少于3min。 第6.2.6条 掺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混凝土,采用自然养护时,应用塑料薄膜复盖;低温时,应用保温材料复盖。 第6.2.7条 掺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其养护制度应根据外加剂和水泥品种及浇注温度等条件通过试验确定。 第6.2.8条 常用复合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的组份与剂量,可按附录四选用。第七章 防冻剂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防冻剂: 一、氯盐类:用氯盐(氯化钙、氯化钠)或以氯盐为主的与其它早强剂、引气剂、减水剂复合的外加剂; 二、氯盐阻锈类:氯盐与阻锈剂(亚硝酸钠)为主复合的外加剂; 三、天氯盐类:以亚硝酸盐、硝酸盐、碳酸盐、乙酸钠或尿素为主复合的外加剂。 第7.1.2条 防冻剂可用于负温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 第7.1.3条 氯盐类防冻剂可用于混凝土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的规定。其掺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第7.1.4条 氯盐阻锈类防冻剂,可用于钢筋混凝土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的规定。 第7.1.5条 无氯盐类防冻剂,可用于钢筋混凝土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工程;但硝酸盐、亚硝酸盐、碳酸盐类外加剂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工程,以及与镀锌钢材或与铝铁相接触部位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7.1.6条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第7.1.7条 对水工、桥梁及抗冻性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工程,选择抗冻剂品种及掺量时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7.1.8条 防冻剂的掺量,应根据其施工温度,通过试验确定。 第7.2.2条 掺防冻剂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严禁使用高铝水泥。水泥存放期超过3个月时,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粗、细骨料必须清洁,不得含有冰、雪等冻结物及易冻裂的矿物质;含钾、钠离子较多的防冻剂,不得采用活性骨料或在骨料中混有这类物质的骨料。 第7.2.3条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配合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掺引气组份防冻剂混凝土的砂率,比不掺外加剂混凝土的砂率,可降低23%; 二、C20混凝土的水灰宜采用0.500.60;C40混凝土宜采用0.350.45; 三、C20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宜低于300kg/m3;C40混凝土不宜低于450kg/m3。重要承重结构、簿壁结构的混凝土可增加10%。 第7.2.4条 防冻剂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制复合防冻剂前,应测定防冻剂各组份的有效成份、水份及不溶物的含量,配制时应按有效固体含量计算; 二、配制复合防冻剂溶液时,应搅拌均匀;如有结晶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搅拌机。 第7.2.5条 氯化钙与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复合使用时,应先加入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经搅拌后,再加入氯化钙溶液;钙盐与硫酸盐复合使用时,先加入钙盐溶液,经搅拌后再加入硫酸盐溶液。 第7.2.6条 以粉剂直接加入的防冻剂,如有受潮结块,应磨碎通过0.63mm的筛后方可使用。 第7.2.7条 掺防冻剂混凝土用的原材料,应根据不同气温按下列方法进行加热: 一、气温低于-5时,可用热水拌合混凝土;水温高于65时,热水应先与骨料拌合,再加入水泥; 二、气温低于-10时,骨料可移入暖棚或采取加热措施。骨料结冻成块时须加热,加热温度不得高于65,并应避免灼烧,用蒸气直接加热骨料带入的水份,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第7.2.8条 掺防冻剂混凝土搅拌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防冻剂溶液应有专人配制,严格掌握防冻剂的掺量; 二、严格控制水灰比,由骨料带入的水份及防冻剂溶液中的水,均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三、搅拌前,应用热水或蒸气冲洗搅拌机,搅拌时间应比常温搅拌延长50%; 四、掺防冻剂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温度不得低于10,永冻地区和采用冻结法施工时,出机温度可通过试验确定,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第7.2.9条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运输及浇注要求,应与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相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在浇注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但不得用蒸气直接融化冰雪,以免再度结冰; 二、混凝土运至浇注处,应在15min内浇注完毕。浇注完毕后在混凝土的外露表面,应用塑料薄膜及保温材料复盖。 第7.2.10条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负温条件下养护,不得浇水,外露表面必须覆盖; 二、初期养护温度不得低于防冻剂的规定温度,否则应采取保温措施; 三、当混凝土温度降到规定温度以下时,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3.5Mpa; 四、折模后混凝土的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大于15时,应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护。第三节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第7.3.1条 混凝土浇注后,在结构最薄弱和易受冻的部位,应加强保温防冻措施,并应布置测温点测定混凝土的温度。测温点的埋入深度应为23cm,在达到抗冻临界强度(3.5MPa)前应每隔2h测定一次,以后每隔6h测定一次,并应同时测定环境温度。 第7.3.2条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应在浇筑地点制作一定数量的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试验。其中一组试件应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其余放置在与工程相同条件下养护(最好放在易于受冻的部位)。除按规定令期试压外,在达到抗冻临界强度时,拆模前及拆除支撑前应进行试压。试件不得在冻结状态下试压。100mm立方体试件,应在1520室内解冻34h或浸入10的水中解冻3h。150mm立方体试件应在1520室内解冻56h或浸入10的水中解冻6h,试件擦干后试压; 二、检验抗冻、抗渗所用试件,应与工程同条件养护28d后,再按标准养护28d后进行抗冻或抗渗试验; 三、含气量、减水率、凝结时间试验,可按常规方法进行。流动度在250mm以上的填充用膨胀砂浆,不得使用机械振捣。在浇注机械设备底座等不易排除空气的部位,可用竹条等柔性材料插捣。每个浇注部位必须从一个方向浇注。 第8.3.8条 膨胀混凝土(砂浆)必须在潮湿状态下养护14天以上,或用喷涂养护剂养护;在日最低气温低于5时,应采取保温措施;膨胀混凝土(砂浆)可采用低于80的蒸气养护;养护制度应根据膨胀剂或膨胀水泥品种,根据试验确定。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水电部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电部南京水电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黑龙江省低温建筑科学研究所 冶金部冶金建筑研究总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国家建材总局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陈嫣兮 袁凤娟 符萍芳 杨德福 肖 权 周惠南 李福久 张耀凯 陈曼卿 臧庆珊 赵慧如 施金荪 游宝坤 金树青 张荣礼 邓君尧 项翥行 雷富恒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