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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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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毕业论文.docx

    题 目: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摘要:合同是现代民法上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的违约时有发生,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违约的一种,在当今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已显得十分重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对预期违约加以规定,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自然诞生并逐步成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念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二)预期违约应具备的特征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2008年6月,中国某甲公司向国外某乙公司出售钢材,约定:最迟装船时间为2008年9月5日,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款是CFR。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开立了信用证,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备妥货物运抵港口。但在装船日前乙公司以经济状况不佳为由数次要求甲公司延期装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延期发货。随后全球经济危机发生,该货物价格大幅下跌,乙公司要求在货物降价的情况下才能修改信用证。双方谈判一直持续到2008年11月底,此间货物市场价格下降60%。甲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将货物转售后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乙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是 CFR,甲公司作为卖方应租船订舱装运货物,因货物未交付导致的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 这个案例中乙公司以经济状况不佳为由数次要求甲公司延期装船,还要求货物降价-其现在不愿意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支付义务。显然将不履行合同中主要义务。由于甲公司希望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反复要求乙公司确定明确装船日期,要求其提供付款保证-修改信用证,但仍得不到解决。因此,甲公司援引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中止履行其交货义务是合于法律规定的。上述说明乙公司其行为构成了非根本违约的要件,也属于预期违约的一种情况。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非根本性预期违约和根本性预期违约,构成两种不同违约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约中的预期非根本违约公约第71条: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2.公约中的预期根本违约:公约第71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的预期违约与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的区别 可以看出,公约虽然借鉴了英美法,引入了预期违约的概念,但具体的规定却与英美法有很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预期违约的划分方法不同 英美法上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公约则将其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2.判断毁约的标准不同 公约第71条对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中止履行义务的前提规定的比较详尽、具体,从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商业信用等多方面考察。而英美法上的规定则比较简单,美国统一商法典仅有"有合理理由"的标准,适用中主观随意性较大。3.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明示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等待对方实际违约或行使各种求偿权,包括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或中止履行合同。而公约规定,对预期根本违约,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行使各种求偿权。对预期非根本违约,则有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和停运的权利。行使停运权可以看作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但公约将其单列了出来,特别加以规定。四、针对预期违约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公约第71条规定,一方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义务。即该方解除了对另一方履行、准备履行合同以及支付其有理由相信永远得不到补偿的额外费用的义务。这是一种临时的补救方法,援用该方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对方当事人显然将不会履行其大部分义务。 (二)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提供担保是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为其提供的救济措施。一方当事人享有此种救济的前提是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至于是否提供担保尚需对方当事人自行决定。若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 (三)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四)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五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关系日趋紧密,但由于各种事件导致预期违约的情况经常发生,预期违约制度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笔者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分析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阐述,提出了有利的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1樊源源,黎妲,侯瑶.试论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3).2李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预期违约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0.3张敬华.从CISG第71条看预期违约制度中的中止履行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9).4 马晓东.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法律渊源的体系化D. 吉林大学,2011.5田径. 预期违约的特征、责任及完善J. 学习月刊 , Study Monthly, 2009,(24).6张艳.浅谈预期违约制度J.重庆社会科学 ,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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