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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章程(一人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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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章程(一人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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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财务、会计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董事会及举办者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四十三条 举办者可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四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定,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 公司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由举办者做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举办者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党组织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依靠教职工民主监督管理公司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一、听取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公司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公司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公司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通过公司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公司颁布施行。;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公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公司与公司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立党组织,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公司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第五十三条 公司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五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举办者及董事签字盖章生效。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董事会2/3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可自行明确章程修改程序,但修改权应在董事会)第五十七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举办者签字(盖章) :董事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精品文档】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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