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6月目 录1 总 则42 建设用地技术要求53 建(构)筑物技术要求174 环境与景观技术要求285 道路交通技术要求366 管线工程技术要求477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要求538 规划核实579 附 则60附表A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61附表B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65附图一 常德市规划管理分区控制图69附图二 建筑高度计算71附录一 用词说明72附录二 名词解释73附录三 计算规则83附录四 测量报告内容及要求89 3 1 总 则1.1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临时建设和村庄建设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1.3 根据用地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区 (见附图一),其控制指标实行分区管理,其他区域建设用地参照区管理。本规定中未作明确分区说明的条文、附表,均适合所有建设用地。1.4 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应采用常德市德山独立坐标系和统一的高程系,并与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相联系。1.5 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资料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2 建设用地技术要求2.1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见附表A)分类与管理。2.2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附表B的有关规定。2.3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2.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5年修订一次。2.3.2 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公顷以下的,应编制总平面规划。2.3.3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出让挂牌,逾期需重新申报。2.4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2.4.1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 2.4.2 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I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区小于10000平方米、在区小于20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4.3 居住用地地块面积不宜大于120000平方米。2.5 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新、扩建。 6 表一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基地规模指标基地位置用地类型3500m2S5000m25000m2S10000m210000m2S20000m2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多层区321.825301.72528281.61.62535中高层区302.525292.22527272.12.12535高层区283.525283.02526262.82.62536幼儿园用地320.625320.625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用地多层区352.025341.92533331.81.82535高层区305.025305.02528284.54.02535教育科研用地小学用地320.82532300.80.82538中学用地特殊教育及中等专业学校用地3230300.80.80.8253535高等院校及科研用地300.640300.640300.640医疗卫生用地331.825331.82533301.81.63038社会福利设施用地301.825301.83030281.81.73035宗教设施用地331.925331.92533301.91.8303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低层区471.412471.41245431.31.21220多层区452.712452.71243412.52.41220高层区456.012456.01243415.65.61220农贸市场用地501.210加油加气站用地300.615300.615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0.5-1.515500.5-1.515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451.0-1.515451.0-1.515说明1.此表绿地率取值为下限值,其它无说明的取值均为上限值。2.不同建筑类型混合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应综合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S表示基地面积。4.超高层建筑容量和绿地率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一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续)指标基地位置用地类型基地规模20000m2S50000m250000m2S100000m2S100000m2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多层区2828271.51.51.42535372727261.51.51.42535372626251.51.51.4253537中高层区2727262.02.01.82535372626252.02.01.82535372626242.02.01.7253537高层区2626252.72.52.23037372525252.52.32.03037372525242.52.31.8303737幼儿园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用地多层区3232321.71.71.73038403030301.61.61.63038403030301.61.61.6303840高层区2827274.03.53.53038402625253.53.03.03038402625253.53.03.0303840教育科研用地小学用地3028280.80.70.7283840中学用地3230300.90.90.93038403230300.90.90.93038403230300.90.90.9303840特殊教育及中等专业学校用地3230300.80.80.83038403230300.80.80.83038403230300.80.80.8303840高等院校及科研用地300.640300.640300.640医疗卫生用地3028281.61.51.53038403028281.61.51.53038403028281.61.51.5303840社会福利设施用地2827271.71.61.63035352827271.71.61.53035372827271.71.61.5303537宗教设施用地3028281.81.61.63038403028281.81.61.63038403028281.81.61.630384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低层区4342401.21.11.01220254342401.21.11.01220254342401.21.11.0122025多层区4140402.42.32.31220254140402.42.32.31220254140402.42.32.3122025高层区4140405.05.05.01220254140405.05.05.01220254140405.05.05.0122025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0.5-1.515500.5-1.515500.5-1.515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451.0-1.515451.0-1.515451.0-1.515说明1.此表绿地率取值为下限值,其它无说明的取值均为上限值。2.不同建筑类型混合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应综合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S表示基地面积。4.超高层建筑容量和绿地率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 2.6 居住用地允许设置为地块内部服务的配套商业设施,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8%。2.7 当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7.1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70%。2.7.2 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2.7.3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2.7.4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 FAR混合=FAR1K1+FAR2K2+FAR3K3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2.8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2.9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后方可分期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物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等必须与分期建设内容同步实施。 2.10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但应满足以下要求:2.10.1 同一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原有技术经济指标应保持不变。其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2.10.2 不同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整体设计。2.11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完美社区建设要求:2.11.1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区、街道及社区级四级配置。2.11.2 街道、社区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1)街道应配置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2)社区应配置社区工作站、幼儿园、室外文体活动场所、警务室、卫生计生健康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居民代表议事室、档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其中底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2.11.3新建住宅项目,除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要求,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该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等。(2)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公共通信机房、户外文体休闲场所与设施、安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告栏、信报箱、快递物件收储间等。(3)3000人及以上人口规模的住宅区应按60平方米/千人配建户外休闲健身广场,其公共配建体育设施宜结合休闲健身广场集中布局在居住用地中心地段。(4)物业管理用房在满足均衡服务的条件下,宜适当集中设置,并按小区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但其建筑面积最低不应小于60平方米,最大不宜大于3000平方米,位置不得高于四层。(5)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不得改变用途,并按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配建面积比例采用累进计算,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5配建;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4配建;30万平方米以上按3配建;但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不宜大于3500平方米。(6)鼓励新建高层住宅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活动共享空间;规划确定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得改变用途。(7)公共通信设施应共建共享,参照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建设,新建住宅项目应实现光纤到户全覆盖。机房建筑面积按2040平方米控制。(8)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9)信报箱宜结合入户大厅设置,并应满足一户一箱的配设要求。(10)住宅建筑底层设置商业用房的应设置空调主机房,预留排烟设施。(11)完善安防设施,建立视频监控、红外防盗、门禁对讲系统,设置中央监控室、门卫、岗亭等建筑,形成小区安全网。2.11.4 居住小区、商业区、道路广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布点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志。(1)道路:主、次干路设置间距500800米,支路设置间距80010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2)居住小区:依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800米,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座。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对小区内开放的公厕;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厕。(3)商业区:设置密度47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2.12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地和街旁绿地建设。2.13 城市综合体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3.1应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临两条道路时,应有一条道路宽度为40米及以上;临三条道路时,应有两条道路宽度为30米及以上或者一条道路宽度为40米及以上;临四条道路时,应有一条道路的宽度为30米及以上。2.13.2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5%,禁止将住宅作为城市综合体的主导功能。2.13.3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2.14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等用地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并符合如下要求:2.14.1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交通繁忙的地段。2.14.2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并建设。2.14.3汽车充电站应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统筹布局,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2.15 工业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5.1 严格控制容积率的下限,宜建设多层厂房。2.15.2 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的用地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可参照办公用地相关指标执行。2.15.3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15.4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第四条规定,禁止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2.16 城市抗震防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6.1应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2.16.2城市防灾规划应根据地震断裂带分布情况划出建设工程应避让的范围,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2.16.3避震疏散场所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0.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千米;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公顷。2.17 城市消防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7.1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2.17.2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0005600平方米,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6800平方米。2.18 城市人防建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8.1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2.18.2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2.19 城市防洪排涝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9.1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2.19.2在城区的江(河、湖)岸被冲刷的岸段,影响到城市防洪安全时,应采取护岸保护。护岸布置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避免抬高洪水位。2.19.3防洪闸选址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确定。2.20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2.20.1 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用地面积,满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用地。2.20.2 鼓励各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和贯通。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进行互通设计。2.20.3 市(区)级商业中心、市(区)级商业功能区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地区,宜开发形成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应以地下商业、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停车和地下交通为主,充分考虑地下步行系统建设。2.20.4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设置的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2.20.5 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2.20.6 地下室顶板绿化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2米,其中种植大型乔木的局部区域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2.2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3 建(构)筑物技术要求3.1 建筑间距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空间景观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日照分析要求及3.2至3.13条的规定。3.2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结合本市实际,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标准。I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3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二规定。表二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项目位置相对位置平行布置(60)垂直布置(6090)I区南北L1.0HL0.6H东西L0.95H其它L0.9HII区南北L1.1HL0.6H东西L1.05H其它L1.0HIII区南北L1.2HL0.6H东西L1.15H其它L1.1H说明:1.为两栋居住建筑的夹角,L为两栋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单位为米。低层与多层、中高层的最小间距分别为6米和15米;多层与中高层最小间距为20米。2.南北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正南北向和相对位置为南偏东、西小于30;东西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正东西向和相对位置为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其它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南偏东、西3060。相对位置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3.H在南北和其它相对位置布置方式中为南侧建筑高度;在东西相对位置布置方式中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单位为米。4.塔式住宅总进深大于25米,条式住宅总进深大于16米,对相邻建筑产生日照、通风和卫生等影响时,视作纵墙控制与相邻建筑间距。5.垂直布置时,当南侧建筑为南北朝向时,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6.中高层与低层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标准依照本章3.2款。 3.4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三规定。表三 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项目位置相对位置建筑高度平行布置(60)垂直布置(6090)I区南北H50米L22+0.25HL0.6(22+0.25H)东西L0.95(22+0.25H)其它L0.9(22+0.25H)II区南北L24+0.25HL0.6(24+0.25H)东西L0.95(24+0.25H)其它L0.9(24+0.25H)III区南北L27+0.25HL0.6(27+0.25H)东西L0.95(27+0.25H)其它L0.9(27+0.25H)I区南北H50米L27+0.2HL0.6(27+0.2H)东西L0.95(27+0.2H)其它L0.9(27+0.2H)II区南北L29+0.2HL0.6(29+0.2H)东西L0.95(29+0.2H)其它L0.9(29+0.2H)III区南北L32+0.2HL0.6(32+0.2H)东西L0.95(32+0.2H)其它L0.9(32+0.2H)说明:1.为两栋居住建筑的夹角,L为两栋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单位为米。2.南北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正南北向和相对位置为南偏东、西小于30;东西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正东西向和相对位置为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其它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南偏东、西3060。相对位置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3.H在南北和其它相对位置布置方式中为南侧建筑高度;在东西相对位置布置方式中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单位为米。4.塔式住宅总进深大于25米,条式住宅总进深大于16米,对相邻建筑产生日照、通风和卫生等影响时,视作纵墙控制与相邻建筑间距。5.垂直布置时,当南侧建筑为南北朝向时,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 3.5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四规定。表四 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项目位置相对位置平行布置a60垂直60a90I区南北南低北高L1.0HL0.7H南高北低50米L22+0.25HL0.6(22+0.25H)50米L27+0.2HL0.6(27+0.2H)东西50米L0.95(22+0.25H)L0.6(22+0.25H)50米L0.95(27+0.2H)L0.6(27+0.2H)其它南低北高L0.9HL0.7H南高北低50米L0.9(22+0.25H)L0.6(22+0.25H)50米L0.9(27+0.2H)L0.6(27+0.2H)II区南北南低北高L1.1HL0.8H南高北低50米L24+0.25HL0.6(24+0.25H)50米L29+0.2HL0.6(29+0.2H)东西50米L0.95(24+0.25H)L0.6(24+0.25H)50米L0.95(29+0.2H)L0.6(29+0.2H)其它南低北高L1.0HL0.8H南高北低50米L0.9(24+0.25H)L0.6(24+0.25H)50米L0.9(29+0.2H)L0.6(29+0.2H)III区南北南低北高L1.2HL0.9H南高北低50米L27+0.25HL0.6(27+0.25H)50米L32+0.2HL0.6(32+0.2H)东西50米L0.95(27+0.25H)L0.6(27+0.25H)50米L0.95(32+0.2H)L0.6(32+0.2H)其它南低北高L1.1HL0.9H南高北低50米L0.9(27+0.25H)L0.6(27+0.25H)50米L0.9(32+0.2H)L0.6(32+0.2H)说明:1.为两栋居住建筑的夹角,L为两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单位为米。低层、多层、中高层与高层最小间距分别为15米、24米和30米。2.南北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正南北向和相对位置为南偏东、西小于30;东西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正东西向和相对位置为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其它是指两栋居住建筑相对位置为南偏东、西3060。相对位置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3.H在南北和其它相对位置布置方式中为南侧建筑高度;在东西相对位置布置方式中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单位为米。4.南低北高指的是相对南侧建筑为低层、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相对北侧建筑为高层居住建筑;南高北低指的是相对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相对北侧为低层、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5.塔式住宅总进深大于25米,条式住宅总进深大于16米,对相邻建筑产生日照、通风和卫生等影响时,视作纵墙控制与相邻建筑间距。6.垂直布置时,当南侧建筑为南北朝向时,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7.高层与低层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标准依照本章3.2款。3.6 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符合表五规定。表五 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表建筑类型山墙间距(米)低层与低层6.0低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低层与中高层9.0多层与中高层低层与高层13.0多层与高层中高层与中高层中高层与高层高层(H50米)与高层(H50米)高层(H50米)与高层(H50米)16.0高层(H50米)与高层(H50米)3.7 临街建筑山墙之间间距应以满足消防和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为前提,其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核定;临街建筑山墙不宜开设门窗。3.8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该建筑的总高度控制间距;高层建筑裙房和主楼按各自的建筑高度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要求。3.9 居住建筑南侧、东侧、西侧有两栋及两栋以上高层建筑或南侧、东侧、西侧单栋高层建筑长度大于60米时,其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3.10 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公寓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在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3.11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公寓等除外)与居住建筑的间距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1.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3.11.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