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某强奸案的若干法理思考毕业论文.docx
关于李某某强奸案的若干法理思考 内容摘要2013年发生的李某某强奸案,在社会上引起一轮激烈的争论和反思,其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助于在实际案件中正确的判定强奸与强奸未遂、轮奸。此外,李某某强奸案发生的家庭和社会背景对媒体与司法公正、律师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值得深思。关键词:李某某强奸案,媒体,律师 AbstractThe Li XX rape case arouse worldwide controversy andself-reflection. Its particularity and complexity contributes to the accurate judgment of attempted rape , rape and gang-rape in actual cases .Furthermore ,the family background and social context of Lis case exerts great influence on lawyers professional ethics,media justness and judicial fairness so as to be worth thinking deeply.Keywords: Li XX rape, media, lawyers 目录1. 序言2013年2月17日,李某某等五人与一女子在酒吧喝酒相遇,李某某伙同魏某等四人,色性渐起,于是主动采用搭讪地方式,用暴力、恐吓等方式半威胁半欺骗的方式,驾车挟持杨某,使得杨某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况下,被带到了北京海淀区某所大厦的房间内。随后,李某某等四人,在不顾杨某自身意志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的背景是这次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因素:他的父亲李XX,乃是我国著名的男高音歌唱家,在我国重要的音乐学院里面担任重要的学位职位,其母XX同样也是我国著名的女高音歌唱家,父母在中国上流社会中都拥有着显赫的地位。如此显赫的身份和背景,必然会引起普通大众们的密切关注。此时此刻,李某某不仅代表着一个人名,也不仅仅代表着一个未成年人,而是一个符号,一个特权阶层在中国法律中处于何种地位。普通大众们想通过这件事,这个标志,以此来观察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否平等,在当今法律法制健全的中国,关系和背景能否藐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所以即使不是李某某,不是这件事,而是其他的身份或者其他同种类的事件,中国公民也会如此关注此事。2李某某刑事方面法理的探究2.1关于李某某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探讨正是因为如此,李某某强奸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就凸显出来,这里面有许多疑点,在这里面,我们摘出一个重要的疑点讨论:疑点:李某某谎报年龄,现已应该21岁 在李某某强奸案发之后,关于李某某的年龄讨论就不绝于耳,虽然李某某的官方身份证上是17岁,但是有细心的网友,通过现代网络技术的搜索,发现在很久之前的一次视频访谈中,其中种种线索,表明李某某的真实年龄并不是如官方身份证上所证明的是17岁,而是已满21岁,在法律范围内是可以定性为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过法条,我们知道,不论李某某的年龄是17岁还是21岁,只要涉嫌强奸罪的罪名落实,都要负刑事责任,唯一的区别是最后判刑的时候会不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最能证明一个人年龄是其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则是由当事人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根据其户籍登记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 两者均为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身份、年龄的证据,与其他证明身份年龄的书证相比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骨龄鉴定:骨龄鉴定由于受到犯罪嫌疑人本身和技术能力、客观干扰、主观条件、业务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网上流传的李某某做娱乐节目时所透露的年龄不符合司法取证,不具有严格的法律证明效力,确定是否未成年先看户籍证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准。2.2关于李某某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上规定,强奸罪的成立的犯罪构成要件:(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俗解释, 第一,违背了妇女自身真实的愿望,即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不顾妇女的自身意志;第二,用胁迫和暴力的手段,对被强奸的妇女实习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手段,使妇女屈服在犯罪嫌疑人的淫威下,以达到犯罪人强奸妇女的意图,发生了非合法意义的性关系。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请人迷奸等等。如何证明受害人主观上的“违背妇女意志”?受害人的真实意志,可以通过其发生性关系前、性关系中的行为、言语等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刑法条文及相关理论均为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当时的情势等因素来判断。如果我们只是凭定依据受害人在事情发生之后,供述的“期间发生的性关系不是属于其真实意志”来判定犯罪嫌疑人”违背了受害人意志“,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阻碍。我们不能排除受害人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后,由于后悔或者处于报复等原因,做出不真实的陈述。因此,对于这些证据模糊的强奸案,我们除了要参考下受害人的陈述,还需要收集和分析其他证据,才能真正的判定受害人当时的真实意志。此外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从我国司法的多年实践中,判定强奸既遂的标准是插入,不管是否若受害者为幼女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但是有一个特例,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 。只要性器官进行了明显的接触,即可判定强奸既遂。故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本案中受害人是已经成年的妇女,故幼女方面的情节不做过多的讨论。2.3关于清华法学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的讨论 “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的表达是错误的,违反了人人平等的最基本法律原则。在妇女受强奸的刑事案件中,主体是强奸者,客体是受害者,身份上的不同并不可以当成是影响对强奸罪的判定。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至于强奸“陪酒女”与良家妇女在主体方面并无任何差异,在刑事法律上一律平等,判断是否强奸要看当时犯罪的具体细节。比如说如果陪酒员为了得提成而拼命灌酒,喝酒者误认为陪酒员有性交易的意向,但实际上陪酒员没有此意向,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到量刑,但不是因职业不同而带来的风险不同“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的言论与“罪行法定”的法律原则冲突,强奸的危害性影根据个案中个人情况进行分析,比如说行为过程中某一个具体的人危害大还是小,不能笼统地说对良家妇女这个群体,就比陪酒员这个群体伤害更大,这种说法也是对于陪酒人员的职业歧视与不够尊重。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引入美国的强奸盾牌法,通过两国这方面的法律进行比对讨论。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国会制定并实施了强奸盾牌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推定,强奸案中,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中不可采为证据。 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的胜利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 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 此举实质上是保护了妇女的性名誉权,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允许以被害人的性史为由阻碍被害人保护自己性自由权的资格,从而消除司法对受害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偏见,鼓励被害人勇敢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综合上述,中国这方面法律的规定和美国的强奸盾牌法有着一曲同工之妙,保护着妇女的权利不受侵害。3.关于社会各方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扮演的角色探讨3.1关于媒体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扮演的角色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现代传媒通讯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迅速,加大了我们对信息的接受速度以及传播速度。现代人们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和QQ等网络工具传达自己的权利诉求声音,主张自己的意见,大大提升了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这是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给法律的变化,使得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急剧上升,是社会法制化的福音。可是,一些媒体和微博大V利用自身所特有的影响力,不顾职业操守和诚信公正的观念,做出了大量虚假和不切实际夸张的报告,同样也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事实的判断。 在李某某强奸案中,各路媒体你方唱罢,我又登场,制造了大量吸引人眼球的标题,进行炒作式的报告。炒作来源于两种心理,一种心理原因是迎合大众的仇富的负面情绪。从当今社会贫富差距的现实状况来看,近年来发生了诸如“李刚是我爸”等各种特权阶层犯罪的事件,深深地刺伤着普通大众对法治公平的看法,是中国媒体每天都在上演的贫富矛盾的典型代表。收入分配不均、体制上的各种特权,使得法治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普通对中国法律对特权阶层能否起作用产生了怀疑,而在这其中,媒体恰好抓住了人民的这一心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传播渠道,本着:不管它有没有,先把它炒成有的的原则,对各类事件进行推波助澜,吸引着人民群众的眼球。 在李某某第一次犯事的时候,案件的来龙去脉还没有了解清楚,众多媒体就开始迫不及待的行动,立刻撰文攻击李XX利用其背景用特权来为儿子找后门摆平这件事。这有点像打预防针,怕他会发生所以先杜撰好,以制造社会舆论给相关职权部门施加压力,来防止这种事情会发生。出发点虽好,但这种虚假夸张的报告危害确实深远的,不仅误导了人民对真实事件的信息扭曲,造成社会的动荡,还扰乱了司法公正,抹黑了司法形象,造成司法审判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公正的审判,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媒体应当充当着社会传播的正能量,务求真实可信。另一种心里是牟利心理,一条刺激的吸引人的眼球的新闻标题的确可以在很大程度吸引群众的注意力,从而获得极大的利益。毫无疑问,如果媒体利益人没有职业的操守,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的影响是非常可怕的。 中国社交媒体的另外一个缺陷就是缺少人文的思考。在案件中,当事人不论是受害者还是被害者,他们都是以公民的形象存在,因此他们充分享有国家赋予他们的人身权利,有属于自己的苦衷,我们应该本着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而不能把这些人直观地认定正义一方是受害的一方,而强者就一定是迫害的一方。作为能够影响整个社会主流的媒体,应该实事求是地通过自身的媒体渠道展现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而不应该断章取义的直接把事件片面化、人物脸谱化和标签化。 人性是一种相当复杂的东西,片面的认定只会有损客观的事实,需要社会所有媒体从多方面,不偏不倚的以一种公正客观的态度站在制高点上展现事情发展的全面貌,新闻媒体人不仅要有理性,还要有良知,片面的追求利益只会让整个社会的日益的浮躁和混乱。 李某某的母亲虽然是属于特权群体,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地位,是个公众人物,可在一个家庭中,她首先是以一个母亲的形象出现。作为一个疼爱自己孩子的母亲,她本能的想保护自己的孩子,这样做并非无可厚非。然而这样在我们眼中正常的做法却深刻刺激到了自诩拥有崇高道德制高点的媒体,他们希望李某某的母亲能够大义灭亲,塑造一个典型的道德形象,却忽略了人性的需求。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保证人性能够充分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主流,并不能因为她是一个公众人物,而对她有特殊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不论其贵贱贫富,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 再由司法机关来判定他是否有罪,在民主社会中,这是法律赋予我们最基本的权利。所以请媒体在报告事件时应当客观,人性,做个有良知,有温度的媒体,因为法律的公正性在于不仅能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尊重李某某的权利,尤其在法庭定案之前,而只有真正做到法律平等了每个公民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此外中国社会的普通大众的言辞也对着社会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分化开始出现,贫富差距日益严重,使得民众的价值出现了严重的扭曲,凡是一件事情当中有官员或者富人,另一方是平民,那么不管其中发生了什么事情,官员和富人都是坏人形象,平民都是受迫害的一方,典型的仇富心理。这种价值观打着为弱势群体伸冤的旗号,实则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一旦发泄变为煽动,社会的秩序就被扰乱,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恐怕会打来更为恶劣的分裂活动。3.2关于律师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扮演的角色 某某涉嫌轮奸案的发展过程中,两方的律师通过各种手段爆料频频,互相攻讦,不顾本身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限制,以此来获取更大的利益,甚至有些律师对利用媒体影响司法公正乐此不疲。 在欧美国家,律师可以通过媒体等传播渠道向外界传输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细节,并且律师执业机构严格限制律师通过传媒渠道用煽动性的言语来向法官施加司法压力,禁止通过其用较为渲染力的言语来煽动公共群众对法官的审判形成审判压力。在案件的宣判之前,受委托的律师不得就该案件通过社交媒体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来左右司法的公正和破坏司法的尊严。 在我国,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到位,在制度上和法律上都有很大的空白,造成了我国一些少许律师利用这种庭外言论投机取巧来打赢官司,但这种行为对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环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李某某的前代理律师竟然在公开的通过各种渠道谈论有关此案的细节,丝毫不考虑李某某一方的权益,在美国,有关律师和代理人之间的交流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在这里,却被公然的践踏,律师们通过各种炒作方式,做出了一系列不符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动作出来,通过披露李某某的隐私来打舆论战,以此来换取更大的利益。4.从李某某强奸案角度分析网络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冲突4.1网络言论自由权首先我们来明确下,何为网络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权是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自然延伸,它的存在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之上,在这里面人人都有自己的主张和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是由于其载体的特殊性,同时具有以下四个鲜明的特点:(1)开放性 ,在网络的世界里面,每个人都能充分的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主张各自的权利 (2)互动性,在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存在为所有人提供了一个可以互动的平台,每个人可以就自己的观点和其他人交汇和碰撞(3)便捷性,互联网突破了传统交流的时间和地域限制,每个人的观点可以迅速而便捷的得到传播 (4)匿名性,在互联网的世界中,每个可以匿名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受到的社会和道德约束力较小4.2隐私权 在法律上,隐私权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具体指向那些玉公共利益无关联的个人信息和私人活动,体现着一个人自由、秩序和尊严的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息的传播和个人隐私发生了很大的冲突,其中人肉搜索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典型代表事件,因此人格权的保护也日益受到了法律界的重视。4.3网络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的碰撞 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犹如矛与盾,二者之间天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在互联网时代,虚拟的网络环境的特点让言论自由权缺少了应有的道德和法律约束,其内容容易涉及他人的名誉、隐私等问题,特别是“人肉搜索”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使被搜索着的个人信息暴露在公共场合之中,如:“艾滋女事件”、“死亡博客”,虽然公民有行使自己言论传播信息的自由权,但这一行为却干扰了当事人的私生活,侵犯了其隐私权,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害。4.4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的碰撞第一,互联网时代的告诉发展,使得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每个人都能自由发表着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却从未对自己的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另外,网络中的这些无限制的言论自由无意中也会侵犯他人的隐私。第二,在我国相关法律领域内,有关隐私权的保护和言论自由行使两者之间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机制和标准,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候,言论自由的行使往往会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第三,网络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现行法律规章发生着各种冲突和矛盾,因此在时代背景的需求下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些问题予以解决,为以后相类似的问题提供法律的解决渠道。最近二十年来,我国虽然不断地在这方面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但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在某些方面,如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着很大的空白,亟需我国加快网络法制化的步伐。 综合上述分析,李某某强奸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网络暴力的一个牺牲品,在媒体、律师和公民三者舆论压力下,李某某未罪嫌疑的情况下被贴上了强奸犯的标签,加之一系列背景,过往劣迹等影响,在一定程度也妨碍了司法的公正。 首先是媒体,利用其手中强大的传播资源和优势散布大量未经证实的消息,一定程度引导了人民群众对此案的第一印象看法。 其次是各种网络交通工具的发展,如各种微博大V,论坛,让李某某强奸案进一步在“有罪”的前提下,对李某某进行了各种所谓的批判。双方律师也是此次李某某强奸案推波助澜的幕后主手,利用社交网络工具,擅自将委托人的隐私信息发布和公开谈论,以此谋取群众的同情或者厌恶,来达到妨碍司法公正,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最后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盲目跟从,先入为主的认为李某某拥有着富二代和官二代的身份,凭空在脑海中构建了一个强势欺负弱势群体的画面,进而不断地给司法审判施加压力,迫使司法做出有利于群众心理的判决。参考文献龚培华 葛建军 余蕾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若干思考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6年谢兴峰 浅析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被告人年龄确定 大江周刊 2012年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佘春香 不该发生的性关系 中学生时代 2007年邵砚涛 刑事证据视野下的具体行政行为探究 政法论丛 2010年邓丽兰 丁问宪政真谛 抗战时期自由论坛杂志研究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 - 豆丁网 李磊 郭洁 强奸罪辩护要点 时代报告 2012年“强奸陪酒女危害小”是纵容犯罪_评论频道_央视网 天下寒:强奸盾牌条款美国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