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男性生育权的现状与救济毕业论文.doc
论我国男性生育权的现状与救济摘要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男女平等观念的倡导和对女性地位的重视,在相当一部分的法律法规中不时会有注重保护女性权益的倾向。基于生育权是公民依法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权,是每个人都应依法平等享有的。它作为夫妻之间共有的一项权利,是夫妻共同平等享有,而非夫妻一方的特权。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却并没有对男性的生育权问题加以明确的保护或限制,对平等享有生育权的男性却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去保护和实现其生育权,导致在解决关于男性生育权纠纷案件时欠缺明确法律依据的参考和引用。本文以我国男性生育权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现实中有关生育权的具体案件的分析和对比提出我国法律现状中关于男性生育权的不足之处,寻找我国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关键词 生育权;男性;女性;平等;冲突Studies on the Situations and Relief of Male's Bearing Right in ChinaAbstract Recently, there will be a tendency focus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 in a considerable par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the continuously strengthening consciousness of right safeguarding, the advocac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attention to the status of women. Everyone should equally enjoy the right of bearing children since this right is the basic human right of citizens. It is a right shared equally between spouses rather than one of the couples privileg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learly defined that women have their rights to bear children or not to, however, didnt make any explicit provisions to protect or restrict the right of bearing children for men. Hence, it is a big headache for men those who also equally have the right of bearing children to search out the specifit legal provisions to protect and achieve their own right. Furthermore, the issue above caused the problem of lacking legal references and quotations when handling dispute cases of males bearing. This dissertation studies the males right of bearing in China with the major aim of seeking legal relief for it by raising the insufficiency in legal reality through case analyses and comparisons. Keywords right of bearing; Male; Female; Equality; Conflict目 录引言································································1一、生育权概述·····················································1(一)生育权的广泛概念···········································1(二)男、女性生育权概念及区别··································21、女性生育权·················································22、男性生育权·················································3二、我国男性生育权现状············································3(一)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间的冲突························31、擅自生育···················································42、擅自堕胎···················································4(二)男性死刑犯生育权问题·······································5三、我国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5(一)法律救济的现状·············································5(二)对生育权侵权的解决·········································61、针对男女双方···············································72、针对男性死刑犯·············································7四、我国法律对男性生育权保护的不足与思考······················8(一)男性生育权保护的不足······································8(二)关于完善我国生育权的思考··································8结论································································9注释································································9参考文献····························································9致谢·······························································10引 言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的生育行为从完全自然、自愿地进行生育,已经发展到生育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局面。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的,它理应是一种人格权,这个观点已经得到国际法的支持。生育权的主体应包括男性和女性,所有夫妇和个人,赋予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合乎我国法律以及国际法的精神。然而,在我国现存法律法规中,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都只是对妇女作为女性的生育权的具体保护,而对男性生育权的规定甚少谈及,这是否对男性生育权的忽视和侵犯?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以其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学界中对这些生育权争议还是颇大。所以,本论文将根据现存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定,让人们正确认识男性生育权问题。一、生育权概述(一)生育权的广泛概念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人们对它的关注并不是一直存在的,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可以看出,社会的早期发展落后不发达,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壮大自身的力量,因此,人口增长并没有加以限制,对生育权观念的关注看起来也没有多大的社会意义。而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机器时代的到来,人口越多越好这个观念已经不再适应当时的发展需要。因此,人们对生育权的关注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当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部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负担时,当一些国家为减少人口负担而实施的侵犯公民生育权的强制措施时,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才令生育权这个人权问题得到关注。1在国际社会上,“生育权”的概念在国际上的首次出现是在1968年德黑兰第一次国际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它规定:“每对夫妻都应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基本人权以及在这方面获得充分教育和信息的权利。” 朱尧耿,王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权观分析G.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优秀论文与调研报告集,2004.此后,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都有对“生育权”概念的进一步肯定和阐释。在我国,对生育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切的定义,社会和法律等各界学者都根据其各自的见解和认识对“生育权”作出过各种各样的定义,如:“生育权是指女人对生育、避孕,包括堕胎控制的权利 叶英萍,女性法律权益焦点扫描,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生育权是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周平,生育与法律:生育权制度解读及冲突配置,2009年8月第1版,第44页.”、“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和其他妇女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次数和生育时间的权利 焦少林,试论生育权,现代法学.”等等,虽然各界对“生育权”的定义并没有得到统一,但是,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在说明着,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它强调平等,赋予每个公民有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生育权是人生而享有并伴随终生的最基本的人权及人格权,具体包括生育的自由权利、生育的平等权利和生殖健康权。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非法限制和剥夺。(二)男、女性生育权概念及区别纵观世界及我国法律法律文件,都没有找到关于“生育权”的统一概念,此外,对于何为“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具体概念也没有作出太大的区分。“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在定义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这是因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不论是男性或是女性均是依法平等享有的,任何人都不得对其侵害。男、女性生育权之间的区别就好比是男、女性的健康权、生命权那样,是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然而,之所以要对男、女性生育权进行研究分析,是因为当今法律、法规对待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的某些方面引起了颇大的争议。随着女权主义的盛行,在注重保护女性权益的同时,不应忽视男性在相同领域的同等权利,通过对男性和女性同等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才能解决在提倡平等时所引发的不公。1、女性生育权在自然社会的早期阶段,深受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们在传宗接代的重担下沦为男性家庭的生育工具,她们并没有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甚至到了现在,由男性引发的各种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避孕失败等现象,最终受到直接损害的都是女性。因此,鉴于女性生育权更容易遭受不法侵害,国家和法律都在诸部法律中出台了关于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条文,不断加大了对女性权益的关注。22、男性生育权而对男性生育权的关注却是近几年,在一些男性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出现后,在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和指导后,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也许是因为,男性生育权的侵害机率较女性的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进行详尽的分析和阐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男性和女性是拥有同等的生育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们不能因为要注重平等,对女性在历史上种种不公作出的“补偿”,更多地关注女性的权益,而忽视了男性应当同等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我国男性生育权现状(一)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尽管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的冲突主要产生在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之上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刘晓凤,浅析权利冲突的特征和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07期.在女性生育权得到普遍关注,法律条文也有明确规定之后,男性生育权在几类生育权纠纷案件的争议中引起了多方关注。男女性生育权的冲突主要呈现在两个方面,即男性一方坚持生育的态度,而女性一方坚持不生育的态度、男性一方坚持不生育而女性一方坚持生育这两类,而在这两大类之下,又呈现着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如擅自生育、擅自堕胎等。而这一切,表现出来的问题就是:一方在实现和维护其生育权的同时却侵犯了另外一方的生育权。1、擅自生育生育是夫妻双方合意决定生育子女的行为,它需要经过男女双方协商而达成,不得强行逼迫一方生育或不生育子女,否则,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3在一现实案例中,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生育8年后经亲子鉴定证实该孩子与赵某无亲子关系,孩子实为王某婚外擅自生育所致,为此,赵某以自己的生育权遭到侵害为由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的婚外擅自生育,构成了配偶间生育权侵权。再有,一丈夫一直想生育子女,但妻子以生育后形体会影响工作为由拒绝生育,丈夫于是在避孕工具上花功夫最后导致妻子怀孕,最后却遭到妻子以其侵犯生育权而被告上法庭。 然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却并没有对男性的生育权问题加以明确的保护或限制,导致在审理该类生育权纠纷案件时缺乏法律指导和依据。生育权虽然是男女双方均享有的基本权利,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使受到夫妻忠实义务的制约,一方在行使其生育权时,必须遵守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侵犯对方权利为对方造成损害。2、擅自堕胎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丈夫以妻子擅自堕胎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院的案件,而且该类案件也是女性对男性生育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在诉讼中,因为双方均声称拥有生育权而导致审讯困难,在社会上曾一度引起广泛关注。在成都一案件中,丈夫伍某一直想生育自己的孩子,但妻子以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孩子为由不愿意生育,并且在两次意外怀孕后擅自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与其相似的,在南京的孙某在得知妻子王某怀孕后十分喜悦,后来又不知道什么原因导致王某流产,此后3年王某曾3次隐瞒丈夫擅自堕胎,最后丈夫得知,原来是妻子担心有了自己的亲骨肉就薄待继子女,这让孙某十分痛心。这类案件都被丈夫以妻子侵犯自身生育权而上诉至法院,都是妻子擅自堕胎而引发的,然而,由于我国生育权立法的不完善,各地法院在审理判决该类案件时,意见并没有达到一致,也在社会上引起颇大的争论。女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提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进而作出辩解声称自己拥有生育权,其对胎儿进行的流产手术并没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尽管我国法律对男性生育权并没有明确的法条加以规范和限制、保护,但是男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认为自己也拥有生育权,妻子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堕胎明显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二)男性死刑犯生育权问题4死刑犯是否拥有生育权这个话题一直备受关注,有人认为死刑犯拥有生育权,他们认为这是因为死刑犯被剥夺的仅仅是生命权,而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并没有被剥夺,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即使是死刑犯也应当拥有。相反,有的人认为死刑犯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死刑犯因此不具有生育权。除此之外,有人认为如果给予死刑犯生育权,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男、女性死刑犯均平等享有,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怀孕妇女不得判处死刑,那么,这条保护妇女的法条很容易成为女性犯人规避法律的工具。浙江一妇女的新婚丈夫犯下命案,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妇女向法院提出了请求申请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而这个请求却因未有过类似先例遭到拒绝。笔者始终认为男性死刑犯是享有生育权的。首先,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 人格权:指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它是人人享有并且终身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而且通过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死刑犯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当然不能侵犯。其次,依据“法无规定即自由 法无规定即自由: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的规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禁止和剥夺男性死刑犯的生育权,在没有法律禁止的前提之下,其生育权行使是自由的不受侵犯的。三、我国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一)法律救济的现状就本论文而言,针对配偶间的生育权侵权现象,如上述讲到的擅自生育和擅自堕胎等行为,配偶一方对抗另一方生育或者是不生育的行为都有可能成立侵权。但必须强调的是,该侵权行为也必须遵循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生育权的侵权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损害事实,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当男性生育权遭到侵害如何找到法律方面的救济,是关键问题。就目前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和充分的法律条文,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领域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条文是关于生育权的,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可以得到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而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是:“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虽然这只是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兜底条款,但也不失为男性生育权维护的一种途径。再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等等,都是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不论男性女性均享有和收到法律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育权不仅是女方的权利,男女双方都有权主张。值得注意的是,男性在主张生育权法律救济的时候必须遵循协商原则和妻子生育优先原则,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在相对保护女性的情况下实现男性生育权。(二)对生育权侵权的解决1、针对男女双方生育权在男女双方中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之间,夫妻在生育上难免会有不同的看法而未能达到一致的意见,一方想生育,另外一方不想生育,这就很容易产生冲突,因此,在生育权的冲突处理上,笔者认为:(1)坚持法律优先原则 当法律规定了作为或不作为时,才产生了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姻后必须生育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没有义务协助另一方必须生育的义务,相反,法律规定了公民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因此,婚姻必将形成生育义务的规定并无法律可循。(2)坚持协商的原则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在生育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产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先理解对方、尊重对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营造和谐的气氛以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3)坚持自我救济、社会救济和法律救济相结合的原则62、针对男性死刑犯虽然死刑犯有生育的权利,但国家并不会主动为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建立客观条件,这就导致了不管是男性死刑犯或是女性死刑犯,客观上即使他们想生育也无法进行,因为他们是被关在狱中,无法进行这件事,所以客观上他们也是无法进行生育的。所以,笔者认为男性死刑犯应当具有生育权,是在通过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进行人工受精等精子采集等手段所行使的生育权。在决定是否尊重和给予男性死刑犯生育权的时候,必须注意:(1)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死刑犯是对社会实施了严重危害性行为而给予惩罚的犯人,他侵犯了社会及其他人的利益,对其生育权实施一定的限制也是对其实施危害行为的一种惩罚,若通过先进辅助生殖技术 李善国等,辅助生猪技术法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参考文献:1姜玉梅,中国生育权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2周平,生育与法律:生育权制度解读及冲突配置,人民出版社,2009。3刑玉霞,我国生育权立法理论与热点问题研究,2008。4Robert Glancy.Damages for Wrongful Birth-Where Do They End,Journal of Personal Injury Law,2006(3).5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五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6徐显明,人权研究(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7美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林喆,当代中国人权保障法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9李丽峰,李岩,人格权:从传统走向现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致 谢历时将近半年的时间,终于把这篇毕业论文写完,虽然在完成的那一刻,我有一些成就感,但是,令我感觉更加深刻的是在写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碍。在写作论文的时候,我经常产生烦躁的情绪,对待知识的模糊和解决途径的缺乏,不时让我产生停止写作的想法。然而,在老师、家人和同学的指导、理解和帮助下,让我最后坚持并完成了写作。特别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在春节期间仍然不厌其烦地帮我看论文并给我提出写作的宝贵建议,而且在提出建议的同时,还帮助我解决一些我不懂的法律问题。另外,在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管理人员也给我提供了很多帮助。再次感谢帮助和指导过我论文写作的各位!感谢本论文所涉及的各位学者,没有你们的学术研究,我的论文难以完成。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最后,感谢大学四年的生活! 10给予犯人生育权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的,可以适度地限制犯人的生育权。(2)切实考虑生育权为子女带来的影响。死刑犯是即将面临死亡惩罚的犯人,若坚持为死刑犯实施生育权,那么对孩子而言,一生下来便要面临与亲人分离的残酷现实,特别是已经没有其他亲人的情况下,应当认真考虑到孩子的未来,不应都给予死刑犯人通过技术辅助生育的机会。因此,在肯定男性死刑犯拥有生育权的情况下必须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尊重和实现死刑犯的生育权。四、我国法律对男性生育权保护的不足与思考(一)男性生育权保护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律条文引起了男性同胞的热烈反响,认为该法律条文涉嫌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那么如果夫以维护自身生育权权益而起诉妻,就根据当前法律条文,男性就很难得到自身权利的肯定而容易遭到败诉的结果。7在现行法律中,针对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法律条文明确而充分,但并没有仅仅针对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条文。只是在一些没有分男性、女性的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可以推断出男性生育权的保护。这就是导致目前男性生育权纠纷案件难以审理的根本原因。即使存在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条文,在执行起来也相当困难。若夫妻一方要求他方履行生育的义务,从而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他方以自己也拥有生育权为由而拒绝履行生育,一旦起诉至法院,法官作为中立的一方,仅仅依据法条,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那么,在审判中就会存在法律的误区,导致审讯的困难。(二)关于完善我国生育权的思考 毕竟社会发展讯息万变,而相对稳定的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若社会每出现一新的现象需要更新或出台新的法律,这是不现实的,也会导致法律的繁杂化,但是这也不能让法律停止前进的脚步,而需要在一段时间后,对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进行思考和改进。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从公法的角度加以确定和保护,从私法的角度确认和保护生育权也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完善我国的生育权立法显得十分重要。 对于男性生育权的关注也应当跟女性生育权的平等对待,建立男性的生育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和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需要。因此不能在法律上过分地保护女性而忽视了男性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有解决法律冲突的条文加以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夫妻之间因生育问题发生的纠纷日渐增多,由此产生的矛盾也在上升,为了解决这现象,在法律也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首要的解决途径便是疏导和协商。坚持协商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更好地更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的需要。只有夫妻之间能够达成一致协议,就免除了法律上的各种纷繁复杂的诉讼程序,也有利于夫妻、子女之间的关系的培养。结 论8建立和加强男性生育权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立法时需要借鉴国内外相关条文和案例并结合我国国情综合分析。本文虽然强调男性生育权保护的重要性,但没有忽视女性在生育环节的重要地位。现行法律法规之所以更加注重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是因为女性容易受到侵害的特殊性。因此,面对生育权权利冲突,需结合实际地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修改,既不能过分侧重一方,也不能过分追求平等,过分追平等反而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性。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