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ppt课件.ppt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32学时学时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张春雨张春雨教材教材.参考书参考书王洪王洪 著著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03 .1第第1版版杨大文主编杨大文主编亲属法亲属法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03.8第第3版版史尚宽著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亲属法论政法大学出版社政法大学出版社00.2第第1版版余延满著余延满著亲属法原论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07.8第第1版版(英)安东尼(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编罗森编结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05.10第第1版版外国婚姻法比较类外国婚姻法比较类法规:婚姻法,司法解释;收养法;继承法;法规:婚姻法,司法解释;收养法;继承法;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总论婚姻家庭法总论 1.1 婚姻与家庭概述婚姻与家庭概述一、婚姻的概念和性质一、婚姻的概念和性质 (一)婚姻的概念婚姻的概念1中国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时期:礼记礼记昏义昏义:婚礼者,将: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2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迪斯汀将婚姻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迪斯汀将婚姻定义为:夫妻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定义为:夫妻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终身结合。3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合神作之合”,结,结婚是宣誓圣礼之一,夫妻不可离异。婚是宣誓圣礼之一,夫妻不可离异。4近代大陆法系: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近代大陆法系: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活为目的之结合。5现代社会:我国现代社会:我国:*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的结合关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分歧在于分歧在于合法性合法性 理解:理解:(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意思要素。意思要素(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形式要素)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形式要素 (二)婚姻的性质(二)婚姻的性质1契约说。代表人物康德契约说。代表人物康德,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契约。 缺点缺点;修正修正2非契约说非契约说(1)婚姻伦理说。黑格尔)婚姻伦理说。黑格尔,婚姻是婚姻是“精神的统精神的统一一”,“实质是伦理关系实质是伦理关系”。 (2)身份关系说)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较合理的说法:身份契约。有契约性;有身份较合理的说法:身份契约。有契约性;有身份性性二、家庭的概念和职能二、家庭的概念和职能 (一)家庭的概念。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一)家庭的概念。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二)家庭的主要职能(二)家庭的主要职能 1 1经济职能经济职能 2 2生育职能生育职能教育职能教育职能扶养职能扶养职能三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形态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形态(一)(一) 群婚制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排斥与限制了直系血亲通婚,保留血缘群婚制。排斥与限制了直系血亲通婚,保留同辈旁系血亲间通婚。同辈旁系血亲间通婚。2亚血缘群婚制。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亚血缘群婚制。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二) 对偶婚制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关系的婚姻形式。(三)个体婚制(三)个体婚制也称一夫一妻制也称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它要求任何人度。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 产生:产生: 1.生产力的发展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物生产力的发展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物质基础质基础 2.私有制的确立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根本原因。私有制的确立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根本原因。 3.继承观念的产生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原继承观念的产生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原因因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响。 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由其社会属性决定的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由其社会属性决定的 1.2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范围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范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特点:人身属性特点:人身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普遍性普遍性和稳定性和稳定性3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财产关系的区别。的区别。性质不同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主体不同;意思自治程度不同意思自治程度不同二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一一)伦理性伦理性(二二)习俗性习俗性(三三)强行性强行性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一)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 (二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规章 (三三)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四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四、婚姻家庭法的定位四、婚姻家庭法的定位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 ,经历了一个缓慢逐步经历了一个缓慢逐步回归民法的历程。回归民法的历程。 1.3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内容(一)内容 1结婚自由: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自由: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 第一,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提出离婚的第一,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诉讼权利。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贯彻(二)贯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内容(一)内容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受到法律的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二)贯彻(二)贯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法行为。要件要件 ;后果后果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 三、男女平等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贯彻贯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弃。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五、计划生育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生育权的探讨生育权的探讨*夫妻间相互忠实原则的探讨夫妻间相互忠实原则的探讨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予受理。 第二章第二章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 21亲属概述亲属概述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亲属的概念亲属的概念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特征(二)特征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亲属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亲属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二、亲属的种类二、亲属的种类(一)古代:内亲、外亲;有服亲、无服亲(一)古代:内亲、外亲;有服亲、无服亲(二)现代:(二)现代:1、配偶。、配偶。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 包括:血亲的配偶包括: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2亲系、亲等和辈分亲系、亲等和辈分一、亲系一、亲系(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各代血亲 2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亲属。 (二)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二)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1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2旁系姻亲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二二 亲等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血亲亲等计算血亲亲等计算(1)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计算亲等。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数定其亲等数。(2)旁系血亲计算法)旁系血亲计算法可分为三步计算: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可分为三步计算: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2姻亲亲等计算:从血亲姻亲亲等计算:从血亲(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同。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如两边的亲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如亲等数不如亲等数不同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一)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一)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也是如此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子女为三代。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 (二)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二)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 2.3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一、一、 亲属法律关系的发生亲属法律关系的发生结婚结婚 出生出生 收养收养二、亲属法律关系的终止二、亲属法律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的终止: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配偶关系的终止: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血亲关系的终止:因死亡而终止。血亲关系的终止: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的死亡和法律关系的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的死亡和法律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解除而终止。 姻亲关系的终止:因一方死亡或婚姻的解除姻亲关系的终止:因一方死亡或婚姻的解除而终止。而终止。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一)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二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三三)在刑法上的效力在刑法上的效力(四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第三章第三章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3.1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制度的沿革一、结婚制度的沿革 现代结婚制度的立法趋势现代结婚制度的立法趋势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因婚约解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3.2结婚条件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二)须达到法定婚龄(二)须达到法定婚龄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表兄妹绝育后可否结婚?表兄妹绝育后可否结婚?*拟制直系血亲能否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可否结拟制直系血亲能否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可否结婚?婚?*直系姻亲能否结婚?直系姻亲能否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前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前体检是否必要?检是否必要? 3.3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仪式制,登记制仪式制,登记制一、结婚登记的概念一、结婚登记的概念二、我国结婚登记程序二、我国结婚登记程序(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二)结婚登记程序(二)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具:(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审查。3、登记或不予登记、登记或不予登记 3.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一)婚姻无效的概念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二)婚姻无效的原因1、 重婚的;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申请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三)(三)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请求权人。、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2、宣告程序。、宣告程序。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决,不适用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可以调解。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决,当事人有权上诉。(四)(四)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的抚养问题。比照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比照离婚3、财产处理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财产处理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方所有的除外。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产权益。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二、婚姻的撤销二、婚姻的撤销 (一)婚姻被撤销的原因。受胁迫(一)婚姻被撤销的原因。受胁迫(二)程序(二)程序1、请求权人。、请求权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自结婚登记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程序。、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三)法律后果(三)法律后果同无效婚姻后果。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依同无效婚姻后果。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后,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法被撤销后,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5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一、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一、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二、认定二、认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年2月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年2月月1日民政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 4.1 夫妻关系概述夫妻关系概述一、夫妻关系的概念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二、我国二、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4.2 夫妻身份上的效力夫妻身份上的效力 一、夫妻姓名权一、夫妻姓名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四、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四、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 4.3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一、一、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二)种类(二)种类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 (1) 通常法定财产制通常法定财产制 (2) 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三) 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典型的夫妻财产制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完全共有制完全共有制;所得所得(或收益或收益)共有制共有制2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3延迟共有制延迟共有制二、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二、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一一)促进夫妻平等促进夫妻平等(二二)贯彻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贯彻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三)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注重对夫妻中弱(三)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注重对夫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势一方的保护(四四)兼顾交易的安全兼顾交易的安全三、我国夫妻财产制三、我国夫妻财产制(一)法定财产制(一)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1)特征特征(2)范围范围工资、奖金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知识产权的收益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其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三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的除外。*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支持。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个人财产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主张个人财产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利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举不出有利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法定共同共有,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共同共有,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婚姻关系的消灭因婚姻关系的消灭(离婚;夫妻一方死亡)及离婚;夫妻一方死亡)及双方协议而终止双方协议而终止 2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归一方的财产。 (二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应以书面形式。2、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 3、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内容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判断:夫妻一方对此判断: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予支持。 第五章婚姻的终止第五章婚姻的终止 5.1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一、离婚的概念、种类一、离婚的概念、种类(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2)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提(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行行(4)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规定的程序(5)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二)离婚的分类(二)离婚的分类1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2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三)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三)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二、离婚与别居二、离婚与别居 (一一)外国法的别居制度外国法的别居制度 1概念。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概念。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2形式。裁判别居,协议别居,事实上的形式。裁判别居,协议别居,事实上的别居别居3后果。某些法律效果和婚姻关系存续中后果。某些法律效果和婚姻关系存续中相似,某些效果又和离婚后的状态相似相似,某些效果又和离婚后的状态相似 (二二)别居在我国婚姻法上的地位别居在我国婚姻法上的地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一)西方国家离婚制度的演变西方国家离婚制度的演变 1早期实行专权离婚主义早期实行专权离婚主义 2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禁止离婚主义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3近代离婚法实行限制离婚主义近代离婚法实行限制离婚主义 4现代离婚法迈向破裂离婚主义现代离婚法迈向破裂离婚主义(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1、古代、古代2、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新中国的离婚制度特点特点(1)指导思想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率离婚。(2)登记和诉讼双轨制登记和诉讼双轨制(3)诉讼离婚实行破裂主义,结果兼采过错诉讼离婚实行破裂主义,结果兼采过错离婚主义离婚主义 5.2登记离婚登记离婚一、登记离婚概述一、登记离婚概述 二、登记离婚的条件二、登记离婚的条件(一)双方是办理结婚登记有合法配偶(一)双方是办理结婚登记有合法配偶身份的夫妻。身份的夫妻。(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三)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三)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四)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四)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三、登记离婚的程序三、登记离婚的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书。(二)审查(二)审查(三)登记(三)登记四、登记离婚的几个问题四、登记离婚的几个问题(一)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一)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院给予重新处理(二)(二) 虚假离婚虚假离婚 5.3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一、诉讼离婚概述 二、程序二、程序 (一一)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 (二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三)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四四)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是否应予以限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是否应予以限制。不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在离制。不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在离婚原因上实行积极的破裂离婚主义。婚原因上实行积极的破裂离婚主义。(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予受理。三、判决离婚的原因三、判决离婚的原因 (一一)离婚原因立法方式离婚原因立法方式 列举主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 (二二)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准予离婚的原因准予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同意见不同意见婚姻婚姻关系破裂关系破裂(三三)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5.4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一)夫妻身份消灭夫妻身份消灭(二)再婚的自由(二)再婚的自由 (三三)夫妻扶养义务终止夫妻扶养义务终止 (四四)配偶继承权丧失配偶继承权丧失 (五五)姻亲关系消灭姻亲关系消灭二、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二、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