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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酒店运营开业工程线上预订营销范本 沈阳市国内旅游示范合同P4.doc

    • 资源ID:30256475       资源大小:73.50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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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酒店运营开业工程线上预订营销范本 沈阳市国内旅游示范合同P4.doc

    沈阳市国内旅游示范合同 合同编号:(2008版)_旅行社: 经营范围: 旅游者: 身份证号: 第一条 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根据旅游者的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接受或拒绝旅游者报名参团。有权拒绝旅游者的不合理要求。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并给予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并开具发票。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旅行社导游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括: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含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含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4、按照合同包括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行程表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为旅游团队安排持有国家规定导游证的导游人员。5、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向旅游者发放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对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地区)的有关规定、风俗习惯、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向旅游者提示投保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6、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7、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权益损失扩大,并积极协助旅游者向侵害方索赔。8、对需要对旅行社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后,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包括计划书行程表的约定兑现旅游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协商的转团(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的行为,下同)。有权拒绝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遵守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4、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的各项内容,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5、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旅游目的地(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脱团指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后,在旅游过程中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下同)。第三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其中:出发前7日至6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5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2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旅行社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应当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4、旅行社违反约定在旅游目的地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3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由于旅行社不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及预订金、酒店住宿费用及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下同),其中:出发前7日至6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5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出发前3日至2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2、由于不听从旅行社或导游员的劝谕影响团队行程,应当就旅行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旅游者超出约定的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应当由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5、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由于旅游者不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由于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拒绝登机,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与解除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可以变更旅游内容。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下同)或者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下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经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旅行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对此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并及时向旅游者予以解释。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6、旅游者同意转团,应当在本合同第六条第7款中予以注明。旅行社应当对接受转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向接受转团的旅行社追偿。旅游者不同意转团或延期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条第7款、第三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7、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不含第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在旅游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第三条第1款、第四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8、旅游者未按时到达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9、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旅行社提供的的计划书应当带团号。用语应当准确清晰,不得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以××为准”、“与××同级”等模糊用语。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交通工具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地点、档次等级。(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5)早餐和正餐的次数。(6)购物安排。明确旅行社安排购物活动的场所名称、停留时间、主要商品等内容。(7)行程安排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项目。(8) 如有安排自费项目,应当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1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约定1、计划书及行程表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后生效。2、线路名称: 3、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具体游览行程及内容、集合时间及地点、解散地点见计划书及行程表。4、交通、餐饮、住宿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标 准餐饮早餐:( )元/人 ;正餐:( )元/人 、()菜()汤/桌交通()空调车 ()普通车 其他:住宿景区5、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其中成人:¥ 元/人;人数: ;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人数: ;合计:¥ 元。6、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7、旅行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日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明确同意(1)旅行社延期出团(2)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划去不同意的)。8、旅游者明确(1)同意(2)不同意(划去一项)委托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如同意,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9、春节、国庆节期间的7天节假日(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组团社和旅游者应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应明确提出方向对方支付的业务损失费或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比例。具体约定如下: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提出应当支付旅行社业务损失费旅行社提出应当支付旅游者违约金 出发前 日至 日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出发前 日至 日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出发前 日至 日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出发前 日至 日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出发前 日至 日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占旅游费用总额的 %10、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沈阳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签字(盖章): 经营许可证号:电话: 注册地址:传真: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沈阳市旅游投诉咨询电话:22821999 沈阳市旅游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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