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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拆十字架基督徒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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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拆十字架基督徒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1.doc

    .-面对拆十字架,基督徒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1拆十字架的事情还没有停,信仰逼迫貌似刚刚开始,虽然有良知的律师也被抓的差不多了,但是,我们做基督徒的,必须做好公民,所以,了解法律常识,以国家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应当的。这是某位弟兄整理出来的,关于基督徒维护合法权益,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常识。请大家多多传播,认真阅读。政处罚法常识1、 面对行政单位处罚教堂时适用什么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答: 应当引用行政处罚法以及浙江省行政处罚条例。2、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吗?答: 不是,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3、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吗?答: 没有。如果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只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权。4、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者强制执行实施通知有效吗?没有。如果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只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签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者强制执行实施通知或者类似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5、 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者强制执行实施通知后如何处理?可以致函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求他们出具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致函县人民政府要求他们出具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说明书。如果县人民政府不出具,则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 拆除十字架属于实施行政处罚吗?答: 十字架不属于建筑物本身,是建筑物上的附着物,单单拆除十字架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破坏宗教财产的行为。7、 拆除十字架就不拆除教堂可以吗?如果说单单拆除十字架就可以不拆违反规划指标的教堂,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8、 如果拆除教堂时拆除十字架可以吗?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无权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教堂。即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教堂,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9、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答: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10、什么叫“法定原则”?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1、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答: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首先是设定行政处罚要依法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是实施行政处罚要依法公开,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以及依据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12、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答: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必须指出,保障法律者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13、教堂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什么权利?答:教堂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14、如果行政机关剥夺教堂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的话,怎么处理?答:有权提出行政赔偿。 15、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答: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否实施行政处罚?答: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能缺少。1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1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由谁监督?答: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5、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7、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教堂竣工已经超过二年,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18、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哪些内容?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9、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什么?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1、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答: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2、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几人?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如何决定?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5、对于教堂超规划指标是否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答:是的。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7、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没有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是否有效?答:属于无效。28、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送达当事人?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9、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否成立?答: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30、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1、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义务或者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无效。3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赔偿常识1、国家赔偿的权利是什么法律规定的?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2、什么是国家赔偿?答: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失,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国家给予赔偿的一种制度。3、国家赔偿的种类有哪些:答: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在行政或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从而引起的赔偿,赔偿的责任者只能是国家。4、如何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答:简单地讲,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谁就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刑事赔偿? 公安局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的,教堂神职人员或者信徒有权要求赔偿。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 公安机关错误拘留神职人员或者信徒可以申请刑事赔偿吗?答:可以 7、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神职人员或者信徒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以申请刑事赔偿吗?答:可以 8、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神职人员或者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以申请刑事赔偿吗?答:可以9、 面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时,教堂如何处理?答:可以告诉他们教堂要启动国家刑事赔偿。10、 赔偿请求书应包括那些基本内容? 答: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时间。 11、教堂有那些途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当教堂的合法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从而造成损失时,有以下的途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一、教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该上级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纠正,并可以同时提出赔偿要求;二、教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或是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复议的,均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三、对已经确认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经行政诉讼已经由法院确认的违法行政行为,并且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并递交请求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2、如何确定具体由哪一个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答: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是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13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起行政赔偿?答: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或财产权利时,教堂神职人员或者信徒均可提出赔偿请求。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教堂神职人员或者信徒可以请求行政赔偿: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特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牌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14、那些人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答: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执行法律、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国家专门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在上述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工作、授命行使行政职权或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人员。15、刑事赔偿中的赔偿请求人?答:合法权益受到行使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教堂神职人员或者信徒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16、国家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答: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请求人的损害给予赔偿,应该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其二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违法事实,必须经过依法确认。这种确认可能是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自行确认,也可以是由其他机关通过行使监督职权进行确认,也可以通过该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进行确认。 17、 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下列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四、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七、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8、行政执法人员来教堂时,是否应当要求他们出示证件?答:是的。否则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与职权有关的行为。19、国家赔偿的方式有那些?答: 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支付赔偿金。由于多数损失都可以用金钱折抵,所以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最常用的方式;二、返还财产。对违法对受害人惊醒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如果财产没有灭失的,应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对于应当返还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四、民法所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对受害人精神损失的赔偿方式,也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20、教堂请求国家赔偿应循什么程序? 1,要求作出侵权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侵权事实给予确认。如果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受害人有权申诉;2, 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3, 如果被要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受害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可以提出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赔偿。21、在什么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回对其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答: 一、当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该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因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应当责令该行为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三、对于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应当责令该行为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22、国家赔偿诉讼时效是多少?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侵权事实被确认之日其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3、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教堂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答: 过了诉讼时效,教堂就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城乡规划法问答1、教堂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教堂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或核准之前,需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而其他的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2、城乡规划法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规定?答: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3、城乡规划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哪些规定?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 建设项目规划变更的程序是什么?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5、 教堂建设项目规划是否可以变更?程序是什么?答:应该参照第7条的内容。 6、 如果行政机关不答复如何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 教堂是否要重视规划核实和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答:是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合适或者经济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因此教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8、 违法建设行为的政行法律责任。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同时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0、对临时建设项目违法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1、对停建或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12、规划实施法定证书“一书两证”指的是什么?在乡、村规划区建设应该发什么证书?答:“一书两证”指的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城乡规划法中就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答:违法建设工程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14、城乡规划法中哪些行为将可以罚款?答:(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四)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5、什么叫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答: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改变城市功能布局的;侵占或影响道路和管线等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以及侵占绿地等规划用地;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设施、军事设施等的正常进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或损害城市文物古迹的;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影响市容观瞻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有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况,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16、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怎样处理?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17、对违章建设如何处理?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8、对违章临时建设如何处理?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越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9、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理?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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