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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用术语资料全套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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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用术语资料全套汇编.doc

    -!1.对FOB术语的解释 FOB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卖方的基本义务 1.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3.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1.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2.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3.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 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2.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3.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1.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2.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言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 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诘,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3. FOB包括理舱(FOB 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 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后未加“理舱”(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4.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员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支付。 5.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即要理舱双需平舱时,则就面时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FR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按CFR术语成交,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言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用买方承担。在199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货物通过海运和内河航运的情况下,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将货物交到货站,或者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条件下,使用CPI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加理进口结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与产地证明,因为,若同现这类情部,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而在少场合,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年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意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肥市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CFR术语附加下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 CFR Liner Terms(即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 CFR Landed (即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 CFR Ex Tackle(即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吊起卸到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 CFR Ex 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上述CFR后面另例附加条件,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卸货费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尽管CFR同现变形,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的较为普遍,为了正确运用CIF术语,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 必须认真核算运费 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那种不分销售地区,不分距离远近,都按同一价格出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运输距离的远近,同一种货物,如运输距离不同,其运输费用的也必然有别,所以在按CIF条件成交时,应当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地区差价。 (2)是否需要转船,一般地说,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的费用低。所以按CIF条件成交时,不定期应考虑是否需要转船,如在成交量少而双无直达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必须中途转船运输,这势必增加一笔转船的费用,此项费用,也应计入运输成本交考虑到货价中去在CIF条件下,不考虑转船与否,都按同一的价格出售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3) 运价变运的趋势,买卖双方按CIF条件成交时,在确定货价的同时,应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动价的偏向。 2.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和保险是即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CIF条件下,如上所述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为了转嫁风险,本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但买方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计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3.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责的总是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的总是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 Ship Tackle(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 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后列各种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它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4.必须搞好单证工作 按对CIF术语的传统解释,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负有向买主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的义务,买方则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未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由此可见,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发前实际工作中,应重视和搞好单证工作,当然,CIF是单据买卖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减轻卖方交货方面的责任,CIF的卖方,除应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外,还应保证交运约定的货物。 (四)对FCA术语的解释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区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 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承运人,即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按此术语成交,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接受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必须按买方指示,把货物交给运输代理人,如果卖方指示交给某一个人,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置于该人照管之下,就可认为卖方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FCA术语的适用范围最广,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这种贸易术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将发越来越大的作用。 按1990年通则的解释,FCA术语,不仅适用于当卖方通过把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履行其交货义条的情况。且预期它也将适用于货物没有被按传统方式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海上运输。若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把货物交到货站,显然,使用传统的FOB术语是不适合的,这是因为按FOB条件成交,自货实际上,卖方却无法控制货物或发出有关保管货物的任何指示,故船舷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在采用滚装,滚卸和集装箱运输条件情况下,不宜采用FOB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主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按FCA术语成交,本应由买方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动输合同的义务,但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如铁路或航空运输)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五)对CPT术语的解释 按CPT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约定的地点,并给予买方磁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答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装货费和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项费用及卸货费。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按CPT条件成交时,由于卖方要负担从装运地到约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和能常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务必将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在核算运费时,应考虑运输距离的远近,通常运输路线和各种方式的收费情况或运价变越势以免对外盲目报价,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关于CPT条件下的装卸费是否包括在动费中,以及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有关事项而产生的费用等,买卖双方均应事先予以明确。 在CPT条件下,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时起,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可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并防止买方故意拖延收领货物和风险转移的情况出现,按CPT条件成交,如由于买方未向卖方通知或未按时受领货物,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按CPT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一般应约定装运费和目的地,以便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如买方有权确定装货时间和(或)目的地时,买方应给予卖充分的通知,以利卖卖行交货义务,卖方将货交给承运人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利买方在指定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如果交货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给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外,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费,将货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知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6) 对CIP术语的解释 按CIP术语成交,买卖双主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2)支付除通常运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用。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面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外,主要是适和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其中包括多式联运,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二对其它贸易术语的解释 1. 对EXW术语的解释 交易双方按工厂交货条件成交,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不是卖方负责,而由买方承蝗,在此情况下,买方须了解出口国家的政府当避是否接受一个不往在该国的当事人或其代表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以免蒙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 应使用这一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 2. 对FAS术语的解释 按装运船边交货条件成交,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船边为界,货物交至船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可能包括驳运费用和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风险损失。概由卖方负担,当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后,费用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这一术语。 FAS术语的适用范围,包括海运或内河航运,按装运港船边交货条件成交,卖方只负责按规定把货物交到船边,而无办理化物出口手续的责任,买方则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但是,如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一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但是,如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在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夫助办理,关于这问题,除上述一般解释外,各国的惯例并一致,如有些国家规定,卖方应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应由卖方取得出口许可证,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3. 对DAF术语的解释 DAF术语的中译名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其原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按DAF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办理仙物出口结关手续,备妥货物后,将出售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履行其交货义务,在此术语下,买卖双方费用风险的划分,以边境交货地点为介,卖方承担货交买方处置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 DAF术语主要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用其它作任何运输方式。 根据1990年通则的规定,买卖双方按边境交货条件成交时,“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为了明确交货责任和避免履约当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事先准确地规定边境产货的具体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则卖方可以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此外,按DAF条件成交,在边境交货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如买方要增长卖方提供办理保险所必要的信息时,卖方应予以提供。 对DES术语的解释 DES术语的中译名为目的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DES术语成交,卖方应将其出售的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交货,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办理交接手续为界,卖方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交由买方处置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同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上述内容表明,这一术语同CIF术语存在原同差辊,具全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交货地点不同,即CIF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第二,风险划分不同,即在CIF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第三,交货方式不同,CIF属象征性交仙,而DES属实际交货,第四,费用负担不同,即在CIF条件下,卖方则须负担货物运抵目的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由于有些人不了解这些差别,故将CIF误称为“到岸价”。 DES术语的适用范围和CIF术语一样,也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采用DES术语时,卖虽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因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故卖方必须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嫁这方面的风险,可见,卖方及时办理货运保险是关系到其自身利益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卖方投保地,应根据船舶所驶航线的风险程度和货物特性,投保适当的险别。 按DES条件成交,因同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或派船送货,故卖方应将船舶预期到达时间通知买方,发便买方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如买方有权确这交货时间和受领货物的地点时,他也应当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发利货物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买方未按规定给予通知,或未按时受领货物,则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对DEQ术语的解释 DEQ术语的中译名为目的港码头交货,其原文为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一般由卖方在约定目的港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支付关税,损税及其它有关费用,将船上货物卸到码头上并交付买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买方则承担卖方在目的港码头交货后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采用DEQ术语时,驵 常在DEQ后加注“Duty Paid “(关税已付)字样,但是,如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支付关税,同在DEQ后应加注“Duty Unpaid”(关税未付)一词不达意,引外,合同当事人要求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征收的某项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加注“Delivered Ex Quay v. A.T.Un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款付)DEQ术语如同DES术语一样,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按DEQ条件成交时,卖方应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如卖方不能直接邓得进许可证,在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的情况下,卖方可要求买方协助,以间接取得这些证件,如卖方汉有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采用DEQ术语。 对DDU术语的解释 DDU术语的中译名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Deliverde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它是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新增加的一种贸易术语,采用此术语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它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则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但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应支付某项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订明“Delivered Duty Unpaiid,VAT.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 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般地说,外国公司在许多国家不仅很难得到进口许可证,而且也很难获得关税及增值税等税捐的减免。而采用未完税交货术语,则免除了卖方这些义务,当卖方在目的地国家准备交货,而且办理进口结关和支付关税的情况下,可使用此术语,例如,欧洲共同市场各国货物进口结关一般不会遇到什么困难,故使用此术语非常合适,但是,对办理进口结关困难和费时的国家,卖方在结关以后承担交货义务可能会遇到风险,尽管按此术语成交,买方应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但对那引起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困难的国家,卖方最好还是不要采用DDU术语。 对DDP术语的解释 DDP术语的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destination)的缩写,其中译名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买支配,以履行其交货义务,此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以前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关税,损税,有产交货的其它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的风险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手续的费用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如果当事希望排队卖方承担货物进口应支付的某此费(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明确规定:“Delivered Duty Paid,VAT。unpaid(.named place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 DDp术语,如同术语一样,它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按术语成交,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也可以在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要求买方协助,以间接取得这睦证件,如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当采用术语。第4节 贸易术语的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合一地采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地成交,提高经济效益和顺利履行合同,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买卖双主都希望采用对自身有利的贸易术语成交。由于贸易术语涉及买卖双方的利害得失,故洽商交易时,彼此应就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取得一致意见,并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 一.选用贸易术语需要考虑的因素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为了采用适当的贸易术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几点: 1. 体现平等互利和双方自愿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从方便贸易和促进成交出发,在彼此自愿的基础上商订,不宜强加于人,一般地说,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情况下,是否按带保险的条件成交,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原则上应着重买方的意见,由买方选择。 2. 考虑运输条件 首先应考虑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此外,买卖双方还应考虑本身的运输力量以及安排运输有无困难。在本身有足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或进口,按,或出口)否则,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或出口,按,或进口)。 3.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各有不 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这是先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叔叔 及娄排运输是否有困难和经济上是否合算。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故选用贸易术语时,也应予以考虑。 4.考虑运费因素 运费是货价构成因素之一,在选取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一般地说,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取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组中的某种术语进口,按组中的某种术语出口,在运价看张的情况下,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由自身安排运输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以免承担运价变动的风险损失。 5.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6.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地困难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买卖双方为了避免承担办理进出口结关手续有困难的风险在洽商交易这前,必须了解有关政府当局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具体规定,以便函的情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例如,当某出口国政府当局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则不宜按条件成交,而应选术语成交。 7.考虑船舷为界有无实际意义 在装运港交货条件下,按照一般传统的解释,关于货物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按年通则规定,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港前即将货物交到货站,或采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由于费用和风险以航舷为界来划分已的去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就不宜采用,或术语成交,而应分别选用相应的,或术语来取代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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