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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doc

    • 资源ID:30287766       资源大小:13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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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doc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wtt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本站的及时更新哦。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有偿搭载被害人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陈某与杜某发生口角后要求停车杜某未停车陈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摔倒在地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杜某在发现陈某跳车摔倒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决结果】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停车导致被害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强行下车致死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山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法理解析】本案不构成意外事件本案主审法官王祖华表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要求其停车其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所以杜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预见自己不停车的危害后果。由此可见杜某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所以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能再以意外事件对其进行免责,而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有很大不同王祖华表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特征。在认识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有认识的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根本没有认识。这是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认识因素上的关键所在。在意志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在意志因素上是一种否定的心理态度,对于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完全是排斥的,与其主观心理态度相违背。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作为司机一般认为乘客不会在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车杜某不可能对自己不停车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死亡危害后果是明知的。王祖华指出从案情来看,不能推定出被告人杜某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就是说,被告人杜某在主观认识上不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陈某初次相识二人不存在积怨从见面到案发的时间间隔较短彼此不至于产生过大的仇恨二人只是发生口角所以从主观意志上看,杜某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陈某行为的故意。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本案中被告人杜某因故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车辆行驶过程中陈某要求停车杜某作为司机其应当知道未按照乘客要求停车而对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乘客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其是自认为陈某不敢跳车所以他当然的负有注意义务或者预见义务。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是有预见能力的但是由于在当时的情绪支配下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的要求。客观要件上杜某的过错直接导致了陈某的跳车行为造成陈某跳车后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杜某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杜某跳车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杜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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