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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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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doc

    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在买卖商品房时为避免法律纠纷需要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吗?以下是本站wtt为您整理的“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本站(.)查看。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一】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_年_月_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2、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5)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第十二条 其他(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十三条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_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十四条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十六条 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十七条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二】合同双方当事人:_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委托代理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买受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姓名:_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规划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座】_【单元】【层】_号房。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_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4、_。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_;(2)_;(3)_;(4)_;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卖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_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_。2、分期付款_。3、其他方式_。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种方法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_。第八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也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_;(3)_;(4)_;(5)_;(6)_;(7)_;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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