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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doc

    • 资源ID:30437315       资源大小:18.50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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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doc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1)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其核心一般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2.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二)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条件的合同效力在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构成合同无效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人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1、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2、从特许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并符合特许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3、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四)特许经营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问题1、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特许条例中专设第3章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商务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予以细化。2、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特许条例第23条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实践中,许多被特许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特许人隐满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最髙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通常应当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的实际发生;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达到融资和扩张特许经营体系的目的,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夸大特许经营加盟者的收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从而激发被特许人的投资欲望,诱使被特许人作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特许人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的实施和被特许人陷于错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均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在审判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注意区分恶意欺诈和商业吹嘘之间的差别。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所隐瞒信息或者所提供虚假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予以判断,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防止被特许人一旦经营失败就把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3、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欺诈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的问题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招商的过程中,往往在媒体上登载招商广告或者制作并散发宣传手册,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特许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和误导的行为。关于推广宣传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内容,能否认定为合同欺诈的问题,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推广宣传系订立合同前的要约邀请,推广宣传中出现欺诈,仅构成广告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另一种观点认为,推广宣传可以视为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其中出现的欺诈属于合同欺诈;第三种观点认为,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可以视为向不特定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前以书面方式进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实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被特许人能够证明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进行了欺诈且该欺诈行为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五) 特许条例第12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适用特许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六) 备案的效力特许条例第8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33条规定2021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2021年5月1日起1年内备案。如果违反备案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如何?我认为,虽然特许条例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但是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以及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是行政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项规定,只能够导致行政责任的产生(特许条例第25条),不能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七)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橄销、解除的法律后果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撒销或者解除后,一般都会涉及财产的返还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对于特许人而言,一般应当返还其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对于被特许人而言,一般应当返还其收到的产品、设备等。我们认为,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对象多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内容和履行情况的不同,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公平合理地把握财产返还、停止使用相关经营资源和赔偿损失的尺度。1、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对价是获取特许人的特许权。在合同无效和被擻销的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全部返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前合同的履行是有效的,因此,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期限与约定经营期限进行折算。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比例。2、管理费的返还管理费一般是指被特许人为特许人提供的日常支持和服务而支付的持续性费用。因特许人提供的日常支持和服务具有不可返还性,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后,应当考虑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已支付的管理费是否返还和未支付的管理费是否应当支付。3、赔偿损失问题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后,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我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无过错方为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产生的直接损失,应视情况按照实际经营期限与约定经营期限进行折算。4、关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件、材料等的返还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权性质,但是体现知识产权的载体,例如商标标识等,是有形的。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无效、解除、撤销后,被特许人无权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并负有摘除、返还上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件和材料的义务:能够恢复原状的,如授权书、商标使用证明、牌匾、技术资料、摘除标识等,应当要求被特许人归还;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毁损的,被特许人还要赔偿特许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更多相关内容:合同纠纷怎么认定违约责任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全国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出口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本2021年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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