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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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_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施工,确保“山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安全文明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管理规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除合同约定的部分分包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分包。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总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三类人员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要求向施工术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工现场专业较强的单项工程(如:临时用电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塔机拆装、物料提升机拆装、客货电梯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拆装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参照_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的要求进行布置。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_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对空气污染。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要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管理,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向作业人员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等起重机械,进场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安装前编制并报审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管理符合_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本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包单位在该应急救援预案框架下建立自己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汇报建设单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奖励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发包人定期组织的综合大检查或政府规定的安全月活动中,获得优秀的,奖励20_0元/次。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安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人/次的奖励。 第三十条在历次安全文明目标检查中,顺利达标的负责人给与1000-20_0元/人/次的奖励。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进行停工整顿,并视情况给予20_05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直接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种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本规定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发现一次,视情况处以100020_00元的罚款,该罚款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情况严重的,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等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六)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 (八)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 (九)未编制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其它专项施工方案的; (十)外脚手架、基坑临边防护、楼层临边洞口防护等安全防护用料具不符合本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出现一次,处以20_20_0元的罚款,该罚款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必要时,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进行全封闭式施工或者封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生活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外运的,道路未采取经常性保洁措施的; (三)物料及施工机具未按现场平面图进行布置或堆放不整齐的; (四)未按雨季施工方案备足备齐应急器具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下水道、沉淀池,排水系统不通畅的; (六)施工机械不及时清洗,运输车辆带泥浆进出现场的; (七)在施工现场大小便的; (八)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较严重的扬尘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的,要求限期改正,建设单位视情况扣回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不服从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合理要求的,出现一次,视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20_00元的罚款,该罚款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于确实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为了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特制定项目现场安全文明处罚补充规定: (1)工地大门敞开无人看管,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每少一处罚款500元; (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现场施工的人员,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5)不做临边防护,或临边防护不到位,每处罚款500元,提出未按期整改的罚款500元; (6)支护桩洞口未掩盖,无警示牌的,每处罚款500元; (7)施工现场不在指定吸烟处吸烟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8)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9)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不全或已过期的,每处每次罚款500元; (10)施工生活区用电乱扯乱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11)施工生活区生活垃圾过多,不及时清理,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2)砼浇筑人员不佩戴绝缘防护手套及靴子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3)大风及雨天室外从事电焊工作,每次罚款500元; (14)建筑材料、构件、料具随意堆放,无标牌的,每次罚款500元; (15)施工用电未按三级控制两级保护规定,缺少一级配电或保护罚款100元至500元; (16)不使用标准电缆,每处罚款1000元; (17)配电箱内乱接乱挂、一闸多用或使用插座带动机械每处罚款500元; (18)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每处罚款500元; (19)配电箱不做接地接零保护或保护失效,每处罚款500元; (20)施工动火经查未办理动火审批的,检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1)无专用照明线路,乱扯乱拉,每处罚款100元; (22)配电箱无盖、漏保检查不合格,每处罚款500元; (23)电线老化破皮随意乱绑电线,每处罚款500元; (24)配电箱安装不标准、不牢固,每处罚款500元; (25)土方开挖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场,无车辆、机械指挥人员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6)车辆未清洗干净便出场上路,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 有关合同或补充协议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违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办法与山东出版集团_公司制定的其它办法或制度不相符时,以其中较严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山东出版集团_公司所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