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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

    • 资源ID:30507879       资源大小:42KB        全文页数: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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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

    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严禁违章指挥。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触犯公司界定的违章指挥行为的(附件4),给予撤职处分。 (二)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人员,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待岗3个月。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年度内第三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三)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凡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西部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四)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察部门挂停止作业牌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款。 (七)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短期内不能整改但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或制定措施在现场不认真执行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施工单位党政正职分别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八)严禁隐瞒工伤事故。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待岗1年;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凡同一单位年度内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超过3人次或单位年度内第二次触犯其它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超过6人次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十二)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持有效资质、从业人员持相应有效安全资格证.(十三)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累计考核。 二、公司副总以上领导责任追究 公司副总以上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西部公司关于20_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附件1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本公司在册人员安全责任追究 (一)井下发生一起微伤的,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井下发生一起轻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负有责任的班(组)长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季度内同一单位发生2人次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分管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3人次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比照1起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处理。 (二)井下发生1人一般性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撤职处分;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三)井下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行政降职处分;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发生 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查处。 (四)井下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队长、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 (五)井下发生一起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六)井下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七)年度内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 (八)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组)长、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九)地面单位及生产车间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比照上述规定升一格从重处理。 四、工程承包单位安全责任追究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协议,并明确安全责任追究条款。 (一)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及负有互联保责任的人员进“三违”学习班学习,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长队长。 季度内同一施工单位累计发生2人次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 季度内同一施工单位累计发生3人次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比照1起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处理。 (二)发生1起重大未遂事故或重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清退,责令事故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办公会上作检查,并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 (三)发生一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1人严重重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清退,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项目经理。 年度内累计发生2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重伤2人次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清退,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项目经理。 (四)发生井下着火,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的;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发生冒顶或透水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的;透(突)水造成矿井停止生产的(非管理原因及实施探放水措施除外)等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清退,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撤换跟班班队长和队长、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项目部经理。   (五)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以下生产性责任事故的,解除事故责任单位(项目部)的工程施工合同,并予以清退。 1.年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严重重伤2人次或发生2起重大未遂事故; 2.发生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 3.井下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年度内同一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发生以下生产性责任事故,解除事故责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工程施工合同,并予以清退。 1.累计发生2起重点非死亡事故 2.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 3.发生1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 (六)地面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比照上述规定升一格从重处理。 五、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公司基层单位发生的同类事故对应处理。 附件2: 安全管理奖罚办法   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副总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有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调度室、安全监察部、铁路建设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地测通防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奖罚办法 (一)工程承包单位经济处罚 1.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经济处罚 年度内每发生1人次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单位5万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0元;给予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给予跟班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1000元;给予公司职能主管部门责任人罚500元。 2.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重大未遂或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经济处罚 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大未遂事故或1人次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罚事故责任单位10万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20_0元;给予跟班队长罚款20_0元;给予跟班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 20_0元;给予公司职能主管部门责任人罚1000元。 3.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重大非死亡或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经济处罚 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1人次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罚事故责任单位30万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_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20_0元;给予跟班队长各罚款3000元;给予跟班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5000元;给予公司职能主管部门责任人罚1500元。 4.井下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或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经济处罚 年度内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1人次生产性责任事故,罚事故责任单位50万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500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长罚款2500元;给予跟班队长罚款10000元;给予跟班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10000元;给予公司职能主管部门责任人20_0元。 5.地面工程承包单位及生产车间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经济处罚比照井下施工单位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执行。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严重重伤事故,经济处罚比照井下施工单位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执行。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经济处罚按照2倍井下施工单位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执行。 (二)公司在册从业人员的经济处罚。 1.井下年度内每发生1人次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的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1000元;给予跟班队长、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500元。 2.井下单位年度内每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或发生1人次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的2%,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1500元;给予跟班队长、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各罚款20_0元;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3.井下单位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发生1人次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的10%,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给予当班班长罚款20_0元;给予跟班队长、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各罚款20_0元;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4.井下单位年度内每发生1起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每起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的20%,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长罚款2500元;给予跟班队长、分管副队长、队长、书记各罚款2500元;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5.地面单位及生产车间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经济处罚比照井下单位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执行。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严重重伤事故,经济处罚比照井下施工单位死亡事故执行。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经济处罚按照 2倍井下单位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执行。 (三)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理单位因措施审查或旁站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比照公司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五)公司实行季度安全生产、质量考核奖励制度,予以一定奖励。 (六)公司实现安全生产年,发放一次性安全奖励。 (七)凡一般“三违”人员,一律进“三违”学习班学习三天,罚款20_元,较严重“三违”学习七天,罚款300元。 (八)在事故查处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工伤事故,一经核实,从重查处并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2500元经济处罚。 (九)经济处罚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执行,执行结果报西部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安全监察部备案。 附件3: 十六条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和放水量。 (三)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四)严重违章放炮。 (五)井口20m范围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 (七)“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八)无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措施要求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九)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提升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违章乘坐无轨胶轮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一)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二)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十三)人为破坏安全行车、行人标志的,井下违章驾驶运输车辆的。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8),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弄虚作假取证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红线执行说明 (一)第一条红线中“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二)第二条红线中“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和放水量”,系指:所报探放水钻孔深度、钻孔量或放水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三)第三条红线中“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测气员空班漏检或检查数据造假;安监员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现场不及时督促整改的;探放水人员对实测数据、钻孔实际参数造假。 (四)第四条红线中“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1.裸露爆破,或者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2.不执行“一炮三检”; 3.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 4.违章处理瞎炮、残炮; 5.井下不使用放炮器放炮。 (五)第五条红线中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六)第六条红线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私自撤除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设备零部件,造成其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3.蓄意破坏通信联络系统造成局部、矿井通信联络中断的; 4.蓄意破坏人员定位系统造成其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七)第八条红线中“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或出水量超过规程措施规定的。 (八)第九条红线中“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 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机载临时支护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机载临时支护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支护,超掘达到一棚(排)距(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 3.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减少锚固剂数量。 (九)第十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 “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 “提升斜井”系指:使用绞车运输的斜巷; “扒、蹬、跳车” 系指:正在行使中的无轨胶轮车、斜井运输车辆。 “违章乘坐无轨胶轮车”系指:人货混载;非乘人车辆副驾驶室坐人(坡度6°长度50m斜巷);乘坐货车车厢的。责任人为司机、违章乘坐人员,应急救援除外。 “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第十一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一)第十二条红线中 “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系指: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二)第十三条红线中“安全行车行人标志”是指为保证井下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输所设置的红灯、指示牌等安全标志。 “违章驾驶运输车辆”是指:无特殊工种资格证驾驶、无实际驾驶技能的;超速50%及以上的;闯红灯行驶的。 (十三)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四)第十五条中“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西部公司界定的较严重“三违”。 (十五)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系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 西部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 附件4: 违章指挥行为界定及解释   一、违章指挥行为的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安排指挥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或在隐患未排除的条件下命令职工冒险进行作业。 二、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 1.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贯彻安排施工; 2.规程、措施未经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组织会审安排传签; 3.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隐患未整改安排生产; 4.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实施探放水后未经放水效果评价或效果评价不合格安排生产; 6.瓦斯出现异常或瓦斯传感器报警时,安排挪移探头、断线、上传中断、修改传感器定义,或故意删除、修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 7.不采取措施指挥他人进入盲巷; 8.施工现场风流中出现CO浓度大于24PPm且有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措施安排生产; 9.转载机运行时,安排在未封闭段不采取措施进行挑、改棚作业;  10.立井提升系统或斜巷运人系统出现故障报警,安排带故障运行; 11.斜巷提升(无极绳绞车除外)阻车器、挡车栏、信号不全或失效,安排运行; 12.经检查确认井下无轨胶轮车车闸、方向盘、车灯、离合等控制部件及安全保护设施不完好,安排运行的;在行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状况下,安排运行的; 13.无计划安排井下电气拆、接火;安排超载起吊作业; 14.采掘工作面遇到未预报的特殊异常带没有及时汇报或过特殊异常带期间未按照专项措施规定,安排生产; 15.不顾施工现场客观条件,安排职工冒险蛮干而触犯西部公司界定的较严重“三违”。 三、违章指挥行为相关解释 (一)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指现场具有施工作业安排和指挥权的正副班组长、正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开、停工权利的安检员、测气员、放炮员、调度员、电管员。 (二)特种作业,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中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井下胶轮车运输。 (三)特殊异常带,指采煤工作面初采、收作、过地质异常带、过老巷(峒室)、老顶直覆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遇地质异常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顶板结构及岩性相变较大处,巷道拨门、大跨度交叉点扩刷、井筒马头门施工;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煤巷锚杆(索)支护巷道;处在地质异常带、淋水区的煤巷锚网(索)巷道顶板管理。 附件5: 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井下发生着火事故。 (二)瓦斯超限 (三)缺氧窒息,一氧化碳中毒,瓦斯、炮烟熏人,放炮崩人。 (四)因管理责任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系统信号中断超过10分钟的;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30分钟的。 (五)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进入楔型罐道的。 (六)立井井筒坠物、提升设备或平衡绳断绳坠落,立井罐(桶)提人时卡罐2小时以上的。 (七)井下冒顶堵人、埋人。 (八)水灾造成矿井停产48小时以上的(非管理原因及实施探放水等措施除外)。 (九)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重伤事故。 (十)斜井放大滑。斜井因断绳、脱钩造成跑车的;带绳运行车辆以非控制速度下行距离超过20米的;无轨胶轮车因刹车失效造成斜巷放滑下行距离超过20米的;或斜井主运皮带断带放滑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十一)经西部公司认定的其它重大非死亡事故。 附件6: 重大未遂事故的界定   1、重大未遂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程度仅次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的事故。 2、重大未遂事故的界定 1因管理原因造成巷道冒顶,高度超过巷道设计高度或堵塞断面三分之二的。 2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发生侧翻、追尾、碰撞(刮、擦除外)等交通事故的(未造成严重重伤事故)。 3强行超载、超员提升的。 4矿井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变压器、主斜井胶带机等主要系统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强行安装、使用的。 5安排不符合岗位身体健康条件要求的人员从事岗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管理责任造成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 7误揭落差大于二分之一煤厚断层的。 8经西部公司认定的其它重大未遂事故。 附件7: 严重重伤的界定   一、中度及以上颅脑损伤,昏迷30分钟以上或GCS(格拉斯哥评分)评分8分; 二、颅底骨折合并颅神经损伤; 三、颅脑损伤需开颅手术者; 四、面部中度及以上毁容; 五、头、面、颈、会阴部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 六、眼球摘除; 七、眼外伤严重影响视力(0.05); 八、鼻脱落; 九、喉损伤,致喉狭窄、声带瘫痪引起发音及呼吸困难; 十、多发性肋骨骨折出现胸壁浮动,反常呼吸、呼吸困难; 十一、进行性血胸、迟发性血胸、凝固性血胸,呼吸困难,需剖胸手术治疗; 十二、肺、气管、支气管、食管、心脏、胸部大血管、膈肌等损伤,需剖胸手术治疗; 十三、腹部损伤致腹腔积血或血肿,需剖腹手术探查; 十四、腹腔脏器(肝、胆、胰、脾、胃、肠等)损伤,需剖腹手术; 十五、泌尿系统(肾、膀胱、输尿管等)损伤,需手术治疗;生殖器(睾丸、阴茎等)损伤,需手术切除; 十六、拇指掌指关节处截指或任何三指近节截指; 十七、一足五趾截趾; 十八、截肢; 十九、高位颈髓神经损伤; 二十、胸腰椎骨折合并脊髓损伤; 二十一、臂丛神经损伤; 二十二、骨盆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重要脏器损伤或失血性休克; 二十三、重度或特重度烧伤。 附件8: 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用部分 1.酒后入井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3.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4.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施工作业的。 5.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等重点安全岗位人员以及班(队)长等管理人员采用辱骂、恫吓、殴打等方式进行报复。 6.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立井把钩工)班中脱岗或睡岗。 7.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对有害气体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8.盗窃或人为损坏 “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红线以外)等安全生产设施。 9.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10特殊工种(无轨胶轮车司机除外)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的。 11.高空作业(2m)不按措施要求佩带保险带的。 12.入井人员不按规定携带人员定位仪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3.擅自停、开局扇的。 14.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强行通过自动风门的。 15.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6.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及时封闭的;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17.作业地点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悬挂瓦斯、co传感器。 18.煤孔采用压风排渣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迎头用风煤钻探煤情况除外)。 19.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20.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 21.擅自在主通风机房、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中心终端安装其他应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数据库记录。 22.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3.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 24.擅闯放炮警戒的。 25.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26.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27.乘人提升系统安全回路出现故障报警未及时汇报、处理。 28.斜巷运输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销的。 29.斜巷运输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的。 30.斜巷防跑车装置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的。 31.井下运输车辆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不按要求减速慢行的。 32.井下运输车辆,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 33井下运人车辆起动时,司机未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的。 34.用无轨胶轮车顶开风门。 35.井下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要求装载材料、物件的。 36.擅自对井下运输车辆的防爆部分、制动和传动部分等安全保护设施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的 37.井下运输车辆停放时,未实施驻车制动,斜巷停车不另外采取掩车等防范措施的。 38井下运输车辆超速20%-50%的。 39.巷道内未经允许堆放材料影响行车安全的;井下运输车辆强行从障碍物上通过的。 40.未经允许井下无轨胶轮车及行人不按规定路线行使或行走的;不执行会车规定强行会车的。 41.安全管理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 42.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的;打开回风流中的在用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 43.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未切断上一级电源,检修机械设备未切断本级电源。停电不挂停电牌的。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的、挂地线。 44.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4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的或不站在绝缘台上。 46.对电气设备及提升设施进行检修工作时,弄虚作假,漏检漏项的。 47._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的。 48.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的;断开(连接)带式输送机未使用专用装置固定胶带。在皮带机头30米范围内砸皮带扣;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触摸、清理正在运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 49.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的。 50.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的。 51.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的。 52.在井口1m范围内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的。 53.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乘坐运行中输送机的。 54.起吊作业时,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过。 四、采掘部分 55.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无措施撤除在用单体或点柱的。 56.采掘工作面帮顶未按作业规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掘进工作面迎脸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防护的。 57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58、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 59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 60.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迎脸挂网防护的。 61.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 62.岩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63.锚喷支护巷道,锚杆托板未能紧贴岩面即进行喷浆作业的。 64.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不固定牢靠或对准自己、他人的;处理堵塞的输送泵堵管时,不停压风并卸压的;喷浆作业时,喷浆作业人员未戴防护眼镜。 65.锚杆支护巷道内,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大断面硐室、三四岔门、淋水地点、压力显现较大地点、顶板破碎地点等除外)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重物的。 66.综掘机回转_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的。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_方的。 67.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的。 68.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耙装机启动后,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 69.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 70.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 71.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 72.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顶板监测监控数据、资料造假。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73.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防水安全距离以内。 74、私自挪移、修改探放水允许掘进牌板。 75、施工超前探孔及其它探放水钻孔未经地测部门同意而直接注浆封闭的。 76、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测量导线点的。 77.地质调查造假的。 78.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 79.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的。 80.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的。 81.注浆管路安装不规范或未按照要求连接的;注浆作业孔口管安设不符合要求的;注浆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不起作用的。 82.擅自关闭井下放水钻孔阀门,影响正常放水的。 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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