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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制度.doc

    • 资源ID:3053333       资源大小:30.50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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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制度.doc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潭县畜牧水产局防疫工作站 二、责任人 防疫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责任人为站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5号) (四)、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五)、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湘潭县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四、核发范围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五、办理条件 1、与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畜(禽)舍的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2、与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加工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防疫、免疫制度建立。 六、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报告;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管理制度文本; 4、设备设施清单; 5、从业人员情况。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防疫工作站。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防疫工作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防疫工作站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动物防疫合格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行政许可办理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局政务中心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局各股站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31-57775569; 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31-57336135。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县纪委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站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站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审批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局股站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结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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