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华联麦当劳场地租赁合同标准文本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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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华联麦当劳场地租赁合同标准文本 .pdf
北京华联综合有限公司麦 当 劳 中 国 有 限 公 司场地租赁合同(标准文本)1. 出租 物 业2. 租金 及 公 共 事 业 费 用3. 租期 , 交 付 物 业 的 日 期4. 土地 使 用 权 及 建 筑 物 所 有 权5. 公用 事 业6. 保险 及 修 复 建 筑 物 的 要 求7. 不受 干 扰8. 无其 他 竞 争 餐 馆9. 招牌 及 改 建10. 抵押11. 用途 、 转 让 、 分 租 续 约 优 先 权 及 优 先 购 买 权12. 提前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权 利13. 登记 、 印 花 税 及 其 它 税 款14. 纠纷 的 解 决15. 本合 同 的 变 更16. 通知17. 保密18. 不可 抗 力19. 利益 抵 触20. 代 位 权 利21. 不利 法 律22. 唯一 合 同23. 语言24. 管辖 法 律25. 无中 介 人26. 合同 生 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23 页 - - - - - - - - - 场地租赁合同( 北 京 华 联 2001 年 7 月 15 日 草 案 )本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 订 于 年 月 日 。出 租 方 ( 甲 方 ) :住 所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号 码 :法 定 代 表 人:职 务:国 籍 :承 租 方 ( 乙 方 ) : 麦 当 劳 ( 餐 厅 食 品 ) 有 限 公 司住 所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号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国 籍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平 等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的原 则 ,根 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双 方 的 母 公 司 北 京 华 联 综 合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与 麦 当 劳 中 国 有 限公 司 于 2001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关 于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战 略 合作 的 框 架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框 架 协议 ) 的 规 定 , 经 友 好 协 商 , 签 订 本合 同 。双 方 同 意 , 由 北 京 华 联 综 合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和 麦 当 劳 中 国 有 限 公 司于2001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框 架 协 议 所 设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对本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1、 出 租 物 业甲 方 愿 意 出 租 及 乙 方 愿 意 承 租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红 线 图 中 标 明 的 场地 ( 以 下 简 称“ 场地 ”) ,由 乙 方 改 建 并 经 营 麦 当 劳 餐 厅 ( 以 下 简 称“ 餐厅 ” ) 。 该 场 地 为 位 于 中 国 省 市 区 路 号 的 建 筑 物 ( 以 下 简 称 “ 建 筑 物 ” ) 层 的 一 部 分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使 用 场 地 所 在 建 筑 物 之 公 共 地 方 及 附 属 设施 ,包 括 外 墙 ,附 件 二 、附 件 六 和 附 件 七 的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和 附 图 的 内容 。场 地 及 上 述 公 共 地方 和 附 属 设 施在 本 合 同 中 合 称 为“ 出 租 物 业 ”。场 地 的 实 用 面 积 ( 详 见 红 线 图 ) 至 少 平 方 米 , 沿 街 面 向 米 , 路 宽 米 ,深 度 至 少 米 ( 上 述 所 有长 度 均 由 建 筑 物 内 部 或 内 墙 起 计 ) 。 场 地 移 交 时 , 乙 方 应 根 据 上 述 条件 验 收 ,如 甲 方 交 付 的 场 地实 际 面积 与 上 述 约 定 面 积 超 过 5% ,乙 方可 选 择 :(1)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但 对 本 合 同 第 2 条 所 述 的 租 金( 以 下简 称“ 租 金 ”) 按 照 甲 方 实 际 交 付 的 场 地 面 积 作 出 合 理 的 调 整 ;或(2) 终 止 合 同 。乙 方 如 选 择 终 止 合 同 ,甲 方 应 退 还 所 有 乙 方 已 支 付 给 甲 方的 款 项 , 并 赔 偿 由 此 引 起 的 乙 方 的 所 有 经 济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乙 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23 页 - - - - - - - - - 就 出 租 物 业 所 支 付 的 施 工 及 设 计 费 用 ) 。 如 甲 方 移 交 的 场 地 符 合 上 述要 求 , 而 乙 方 拒 绝 接 收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没 收 乙 方 已 支 付 的所 有 款 项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的 其 他 经 济 损 失 。2、 租 金 及 公 共 事 业 费 用乙 方 应 自 餐 厅 在 出 租 物 业 装 修 期 ( 装 修 期 为 甲 方 依 约 向 乙 方 移 交场 地 之 日 45 日 ) 满 之 日 ( 以 下 简 称 “ 起 租 日 ” ) 起 向 甲 方 支 付 租 金 。乙 方 从 起 租 日 起 , 按 框 架 协 议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1 项支 付 固 定 租金第 2 项 支 付 保 底 提 成 租 金 。 按 乙 方 承 租 场 地 的 实 际 面 积 计 , 固 定 租金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元在 以 保 底 提 成 方 式 计 算 租 金的 条 件 下 , 保 底 租 金 按 场 地 面 积 计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人 民币 元 。 注 意 :如 果 租 金 以 保 底 提 成 的 方 式 计 付 ,则 甲 方 有 权 查 询 该 餐 厅 帐 目 ,但 需 提 前 24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甲 方 查 询 人 员 需 出 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本人 身 份 证 明 , 并 遵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乙 方 于 每 月 月 初 十 个 工 作 日 以 前 向 甲 方 ( 电 汇 ) 支 付 该 月 租 金 , 交付 日 以 银 行 电 汇 单 据 为 准 。如 果 起 租 日 并 非 在 某 个 月 的 第 一 日 , 第 一 次 的 租 金 与 最 后 一 次 的租 金应 按 该 整个 月 内 所 占 的 日 数 比 例 计 算 。 (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的 所 有 款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租 金 及 公 用 事 业 费 用 ) 结 算 应 以 税 务 局 制 定 的 相 应 项目 发 票 为 收 款 凭 据 。甲 方 应 于 接 收 上 述 款 项 同 时 开 具 发 票 给 乙 方 。如在下 一 次 付 款 以 前 ,乙 方 仍 未 收 到 该 项 目 的 发 票 ,乙 方 有 权 延 缓 支 付 该 款项 , 直 到 收 到 发 票 为 止 。 )乙 方 除 了 向 甲 方 支 付 租 金 及 依 照 本 合 同 第5 条 规 定 应 支 付 的 公用 事 业 应 付 项 目 外 , 乙 方 将 无 责 任 缴 付 关 于 出 租 物 业 之 任 何 其 他 费用 、管 理 费 或 应 付 项 目 ,而 经 营 餐 厅 的 一 切 收 益 由 乙 方 享 有 。公 用 事业 收 费 以 公 用 事 业 公 司 公 布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计 算 依 据 ( 不 增 加 任 何 其 他费 用 及 摊 派 。 乙 方 也 不 承 担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公 用 事 业 部 门 向 甲 方 收取 的 罚 款 ) 。 租 金 税 及 土 地 使 用 费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乙 方 逾 期 支 付 租 金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应 付 租 金 的 千 分 之 一 向 甲 方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30 日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乙 方 应 按 上 年 度 已付 租 金 标 准 赔 偿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甲 方 根 据 本 条解 除 本合 同 ,在 乙 方 未支 付 赔 偿 金 以 前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餐 厅 的 资 产 行 使 留 置 权 。3、 租 期 、 交 付 物 业 的 日 期本 合 同 所 订 租 期 为 二 十 (20) 年 , 自 起 租 日 开 始 计 算 , 至 餐 厅 经营 满 二 十 (20)周年 ( 以 下 简 称 “ 租 期 ” ) 。甲 方 于 完 成 本 合 同 附 件 六( 二 ) “ 物 业 交 接 条 件 ”中 应 由 甲 方 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23 页 - - - - - - - - - 成 的 事 项 后 ,向 乙 方 发 出 要 求 接 收 场 地 的 书 面通 知 。乙方 应 于 接 到 甲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天 内接 收 场 地 。场 地 移 交 时 ,乙 方 应 进 行 验收 。如符 合 附件 六( 二 )所 述 各 项条 件 ,即 应 进 驻 场 地 进 行 施 工 改 造 。双 方 交 接 应 签 定 书 面 交 接 文 件 。在 正 式 交 接 场 地 前 , 甲 方 应 结 清 出 租 物 业 内 所 有 应 由 甲 方 承 担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水 费 、电 费 等 )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名 义 提 出 的 应 由甲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及 债 务 与 乙 方 无 关 , 由 甲 方 负 责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而 双 方 未 续 约 或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时 , 乙 方 应 于 合同 终 止 后 10 日 内 将 租 赁 场 地 以 清 洁 良 好 的 状 态 交 给 甲 方 , 而 无 责 任将 物 业 恢 复 至 租 赁 前 原 状 ;因 乙 方 过 错 对 物 业 造 成 的 毁 损 、灭 失 ,由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乙 方 归 还 场 地 时 ,双 方 应 签 订 书 面 交 接 协 议 ,在书 面 交 接 协 议 签 订 前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餐 厅 的 资 产 行 使 留 置 权 。4、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建 筑 物 所 有 权所 有 权 的 证 件签 订 本 合 同 时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场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的 所 有 权 证 书 复印 件 : , , 。乙 方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上述 文件 作 为 附 件 五 。双 方 并 出 示 上 述 文 件 之 正 本 供对 方 验证 。在 办 理 相 关报 建 手 续 时 ,如 遇 一 方 所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不 符政 府 部门 要 求 ,应 由 交件 不 合 格一 方 在 两 个 月 内 设 法 使 该 文 件 完 善 。 如 果 甲 乙 双 方 提 供 文 件在 租 期 内 有 任 何 变 更 , 双 方 须 于 文 件 变 更 的 14 天 内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变更 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如 因 甲 方 证 件 不 全 而 影 响 到 乙 方 的 正常 营 业 ,乙方 有 权 延 缓 交 付 租 金 直 至 该 证 件 补 齐 。( 注 意 : 如 建 筑 物 属 新 建 或 在 建 , 甲 方 应 于 该 建 筑 物 竣 工 并 验 收 合 格后 十 二 (12) 个 月 内 向 乙 方 提 供 合 同 有 关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房 产 所 有权 证 、 建 筑 物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文 件 等 证 书 。 甲 方 如 未 能 按 时 向 乙 方 提供 上 述 全 部 文 件 , 并 导 致 乙 方 不 能 营 业 , 乙 方 可 延 缓 支 付 租 金 , 或可 终 止 本 合 同 , 甲 方 应 赔 偿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 甲 方 陈 述 与 保 证 , 其 有 权 将 标 的 物 业 出 租 给 乙 方 ;倘 若 甲方 违 反 此 陈 述 与 保 证 ,造 成 乙 方 无 法 依 本 合 同使 用 场地 ,甲 方 同 意 按十 年 折 旧 赔 偿 乙 方 的 投 资 余 额 和 其 他 经 济 损 失 ( 包 括 在 发 生 诉 讼 情 况下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 。乙 方 陈 述 与 保 证 , 其 为 合 法 成 立 并 存 在 的 公 司 , 有 权 签 订 本 合同 ;并 已 依 法 获 得 政 府 批 准 ,办 理 了 必 要 的 营 业 手 续 ,在 场 地 上 进 行餐 厅 经 营 活 动 ; 倘 若 乙 方 违 反 此 陈 述 与 保 证 , 造 成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时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征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23 页 - - - - - - - - - a. 全 部 征 收甲 方 确 认 在 签 定 本 合 同 之 时 , 其 未 收 到 任 何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任何 通 知 ,或 该 部 门 以 口 头 形 式 告 知 甲 方 ,场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可 能 会 被 征 收 。如 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和 规定 ,场 地 或 建 筑 物 被 当 地 政 府 征 收 而 用 于 市 政 建 设 ,甲 方 应 在 获 得 政府 补 偿 后 ,根 据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对 乙 方 给 予 补 偿 ;如果 建 筑 物 所 在 地 块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管 理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被 当 地 政 府 批 租 而 用 于 商 业 性 开 发 , 甲 方 除 按 城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对 乙 方 给 予 补 偿 外 ,还 应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或 授 权乙 方 从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获 取 在 相 似 地 段 承 租 相 似 面 积 和 层 次 的 临 街 场地 的 权 利 ,或 在 商 业 性 开 发 完 成 后 按 合 理 、公 平 的 条 件 让 乙 方 回 租 原地 同 时 租 期 顺 延 。b. 部 分 征 收如 场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遭 中 国 政 府 征 收 , 又 或 关 于 部 分物 业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遭 有 关 当 局 收 回 ,其 结 果 将 会 影 响 餐 厅 的 生 意 或 导致 场 地 的 其 余 部 分 不 再 适 合 乙 方 继 续 使 用 ,则 乙 方 有 权 作 出 以 下 的 选择 :(a) 乙 方 可 于 政 府 征 收 或 收 回 出 租 物 业 或 建 筑 物 的 任 何 部 分 当 日起的六 十 天 内 ,选 择 终 止 本 合 同 ,如 有 关 征 收 当 局 给 予 补 偿 ,甲 方 应 确 认乙 方 成 为 由 于 餐 厅 经 营 年 限 不 足 而 导 致 经 济 损 失 及 设 备 报 废 产 生 损失 等 原 因 而 给 予 赔 偿 的 当 然 受 益 人 ( 除 场 地 之 产 权 部 分 的 赔 偿 外 ) ;或(b) 乙 方 可 选 择 在 减 少 支 付 租 金 的 情 况 下 , 于 租 赁 期 内 继 续 使 用出租物 业 的 其 余 部 分 ,应 支 付 之 新 租 金 将 根 据 该 出 租 物 业 被 征 收 或 收 回 部分 的 面 积 以 及 其 于 附 件 一 红 色 绘 图 内 所 示 的 原 面 积 之 间 的 差 别 调 整 只 适 用 于 固 定 租 金 ; 或(c) 甲 方 可 提 议 以 相 同 租 金 条 件 及 本 合 同 相 同 条 款 提 供 予 乙 方 相似的物 业 ,该 替 换 物 业 在 面 积 、质 素 、地 点 、设 施 、行 人 流 量 和 受 欢 迎 程度 均 和 现 在 出 租 物 业 相 类 似 。5、 公 用 事 业5.1甲 方 须 按 详 细 叙 述 于 附 件 六 内 规 定 由 甲 方 提 供 之 公 用 事 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23 页 - - - - - - - - - 条 件向 乙 方 移 交 场 地 , 具 备 该 条 件 所 需 费 用 根 据 附 件 六 约 定 由 双 方 分 别 承担 。乙 方 进 驻 租 赁 场 地 之 前 , 有 权 委 托 甲 方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乙 方所 需 之 增 容 量 ( 以 下 简 称“ 增 加 供 应 ”) ,并 在 出 租 物 业 内 进 行 增 容 所需 之 工 程 或 安 装 工 作 ( 详 见 附 件 六 ) ,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自 乙 方 进驻 场 地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如 乙 方 无 法 得 到 电 力 的 增 容 配 套 供 应 或 不 能在 建 筑 物 内 安 装 所 需 的 公 用 事 业 管 线 , 乙 方 也 可 选 择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但 应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支 出 的 投 资 。如 在 起 租 日 之后 ,乙 方 需 增 加 公 用 事业 供 应 , 由 乙 方 负 责 申 请 并 承 担 费 用 , 甲 方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5.3甲 方 有 责 任 协 助 乙 方 向 公 用 事 业 公 司 申 请 安 装 由 乙 方 单独 使用 的 公 用 事 业 计 量 器 。在 租 期 内 ,甲 方 按 当 地 政 府 批 准 或 确 认 的 标 准向 乙 方 收 取 能 源 使 用 费 ;甲 方 收 费 时 ,需 向 乙 方 出 示 有 关 凭 证 ,以 确定 水 、 电 费 总 额 , 并 开 具 发 票 。乙 方 每 月 10 号 前 向 甲 方 支 付 上 月 水 电 等 公 用 事 业 费 用 。 甲 方 应于 每月 25 号 前 向 乙 方 提 供 甲 方 当 月 所 交 水 电 费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 并 保 证 乙方 按 餐 厅 实 际 用 电 量 包 含 线 损 交 费 。( 注 意 : 如 果 无 法 安 装 由 乙 方 单 独 使 用 的 公 用 事 业 计 量 器 , 甲 方 应 保证 乙 方 所 付 各 类 公 用 事 业 费 不 会 高 于 当 地 政 府 批 准 或 确 认 的 标 准 ) 。5.4如 因 甲 方 过 错 造 成 公 用 事 业 中 断 , 并 不 能 在 二 十 四 (24)小 时内 加 以 修 复 , 乙 方 有 权 进 行 修 复 工 作 并 从 租 金 中 扣 除 为 此 支 出 的 费用 ;如 因 甲 方 过 错 中 断 七 (7) 天 仍 未 能 修 复 ,导 致 乙 方 中 断 营 业 , 乙 方可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向 甲 方 索 赔 所 有 经 济 损 失 。在 公 用 事 业 中 断 之 日 到恢 复 供 应 前 甲 方 同 意 按 日 免 除 乙 方 的 租 金 。如因 甲 方 过 错 ,未 能 按 附件 ( 六 ) 中 所 规 定 的 用 量 指 标 供 应 乙 方 , 甲 方 则 按 每 天 人 民 币 元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至 恢 复 足 够 用 量 供 应 为止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公 用 事 业 企 业 和 其 他 市 政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公 用 事 业供 应 中 断 或 减 少 除 外 。6、 保 险 及 修 复 建 筑 物 的 要 求签 订 本 合 同 天内 , 甲 方 应 依 法 对 其 建 筑 物 投 保 财 产 险( 包 括 火 险 及 意 外 事 故 险 ) ,并 向 乙 方 出 示 保 险 单 以 作 证 明 。保 险 赔 偿金 应 全 数 用 于 修 复 或 重 建 建 筑 物 或 向 有 关 人 士 作 出 补 偿 。 如 甲 方 未 能及 时 投 保 或 将 来 中 断 投 保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可 代甲 方 投保 ,但 费 用 从 租金 中 扣 除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23 页 - - - - - - - - - 签 订 本 合 同 天 内 , 乙 方 应 依 法 对 资 产 投 保 财 产 险 ( 包括 火 险 及 意 外 事 故 险 ) , 并 向 甲 方 出 示 保 险 单 以 作 证 明 。 保 险 赔 偿 金应 全 数 用 于 修 复 或 重 建 建 筑 物 或 向 有 关 人 士 作 出 补 偿 。 如 甲 方 未 能 及时 投 保 或 将 来 中 断 投 保 ,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代 为 投 保 , 但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6.3除 本 合 同 条 规 定 外 , 乙 方 租 赁 场 地 受 到 损 坏 或 毁 坏 ,甲方 应 立 刻 自 费 进 行 把 建 筑 物 完 整 地 恢 复 至 原 来 状 况 的 复 原 重 建 工 作 。如 因 此 导 致 乙 方 中 断 营 业 , 则 乙 方 将 在 建 筑 物 完 全 恢 复 原 状 之 前 停 止缴 付 租 金 。如 甲 方 在 乙 方 租 赁 场 地 被 损 坏 之 后 ( 六 十 )60 天 内 不 进 行 重 建 复原 工 程 :( ) 乙 方 可 进 行 所 有 必 须 的 重 建 复 原 工 程 , 而 甲 方 应 补 偿 乙 方 由此 而引 起 的 所 有 花 费 及 开 支 ; 及( )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取 得 有 关 此 损 坏 保 险 的 保 险 金 , 如 保 险 赔 偿 金不 足以 抵 付 重 建 复 原 的 费 用 , 甲 方 应 立 刻 向 乙 方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金 与 实 际 花费 的 差 额 部 分 。如 果 在 餐 厅 重 新 开 业 之 日 起 三 十 (30) 天 内 , 甲 方 没 有 完 全 补 偿上 述 二 项 款 项 , 则 乙 方 将 从 租 金 中 扣 除 相 应 部 分 。如 乙 方 租 赁 场 地 重 建 复 原 工 程 在 发 生 损 坏 之 后 六 十 (60) 天 内 尚未 能 完 成 , 乙 方 可 选 择 终 止 本 合 同 。6.4如 建 筑 物 或 任 何 部 分 因 乙 方 原 因 受 到 损 坏 或 毁 坏 , 乙 方应 在30 日 之 内 负 责 完 成 重 建 修 复 工 程 , 赔 偿 甲 方 所 有 经 济 损 失 , 并 仍 应按 时 缴 纳 租 金 。7、 不 受 干 扰在 租 期 内 , 乙 方 拥 有 租 赁 场 地 的 独 占 使 用 权 和 出 租 物 业 其 他 地 方的 使 用 权 ,不 受 甲 方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非 法 干 扰 。甲方 不 得 授 予 任 何 第三 方 在 毗 邻 场 地 人 行 道 上 或 公 共 场 所 享 有 任 何 独 占 权 利 , 或 允 许 其 阻挡 乙 方 使 用 的 物 业 的 入 口 及 乙 方 的 招 牌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乙 方 有 权采 取 一 切 必 要 行 动 以 排 除 此 等 妨 碍 。如 此 等 妨碍 系 甲方 原 因 造 成 ,乙方 亦 可 选 择 终 止 合 同 。8、 无 其 他 竞 争 餐 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23 页 - - - - - - - - - 除 非 符 合 框 架 协 议 规 定 或 已 经 取 得 乙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甲 方 在此 租 赁 期 内 , 不 论 有 否 收 取 报 酬 , 不 应 在 甲 方 产 权 所 属 物 业 注 : 如属 商 场 应 包 括 甲 方 所 控 制 的 所 有 物 业 内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任 何 类 型 快餐 馆 ,提 供 与 麦 当 劳 经 营 特 色 实 际 上 类 似 的 食物 、饮 料 或 其 他 产 品 或在 其 他 方 面 与 麦 当 劳 相 竞 争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汉堡王 (BURGERKING)、 云迪斯(WENDYS) 、哈迪斯(HARDEES) 、小卡尔斯 (CARL S JR.) 、肯德基 (KENTUCKY FRIED CHICKEN) 、大家乐 (CAFE DE CORAL) 、大快活 (FAIRWOOD) 、JACK IN THE BOX 、红高粱 (HONG GAO LIANG)、芳香鸡 (CALIFORNIA FRIED CHICKEN)、德克士(DICOS) 、 TIMMYS、乐天利 (LOTTERIA)、赛百味 (SUBWAY) 及永和豆浆等之 名或 在 此 等 名 字 或 风 格 下 经 营 之 餐 馆 ,从 中 获 取任 何 经济 利 益 。参 与 的含 义 包 括 在 不 转 移 产 权 的 条 件 下 使 用 甲 方 产 权 所 属 物 业 的 任 何 其 他部 分 , 但 如 甲 方 转 让 所 属 物 业 后 新 产 权 人 经 营 此 类 餐 馆 除 外 。9、 招 牌 及 改 建招牌乙方可以依本合同附件三在双方议定的位置安装麦当劳招牌和标志( 位置、面积、和形状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三) ,乙方是否承担费用 (如场地 , 空间占用和广告标志使用权费等 ) 按框架协议规定。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纳。甲方保证为乙方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清洁上述招牌及标志提供通道并给予全力 支持与配合。同时,在甲方拥有对相应位置或空间的控制权的条件下,甲方保证自己并保证不允许第三方对餐厅店标及店面有任何形式的遮挡 。改 建 和 退 还 场 地甲方为保证乙方对该餐厅的设计和改建工作顺利进行,同意于签订本合同七(7) 日内向乙方提供其需要的建筑物图纸。乙方在完成设计后,将设计图两套送甲方认可,甲方收到设计图后七天内盖章认可,超过此期限则视为甲方默认,乙方可照图施工,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因乙方改建行为,导致租赁物业任何开式的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租期内内,在不影响结构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改建场地或餐厅,并可在场地内设置家具、机器、设备及商业固定装置而无需得到甲方的事先同意。如对建筑物的结构上有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在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后的三十天内,乙方可搬迁上述物件。如乙方逾期不搬,作弃权论处,并无责任将物业恢复至原状或对上述物件负责。10、 抵 押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保证其对场地和建筑物无任何抵押行为/ 已经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承诺。在租期内,如甲方将其土地使用权或其建筑物的所有权抵押予其他人,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注 意 : 如 甲 方 现 为 出 租 物 业 之 租 户 而 分 租 予 乙 方 , 则 甲 方 应 在 签 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23 页 - - - - - - - - - 合 同 之 前 , 取 得 大 业 主 对 本 合 同 之 书 面 同 意 ;( 见 附 件 七 ) 。 注 意 : 如 甲 方 已 将 出 租 物 业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 或 房 产 权 抵 押 给 银 行 ,则 甲 方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 取 得 银 行 对 合 同 之 书 面 同 意 ( 见 附 件八 ) 。 11、 用 途 、 转 让 、 分 租 续 约 优 先 权 及 优 先 购 买 权在 租 期 内 , 乙 方 可 将 承 租 场 地 作 任 何 合 法 用 途 , 在 经 甲 方 书面 同 意 的 条 件 下 , 有 权 依 法 将 场 地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转 让 或 分 租 予 与 麦当 劳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 包 括 麦 当 劳 特 许 权 持 有 人 和 由 麦 当 劳 公 司 投 资 设立 的 公 司 或 合 作 公 司 ) 。 因 市 场 变 化 或 需 要 , 乙 方 有 权 将 不 超 过 四 分之 一 的 场 地 分 租 给 的 第 三 方 , 租 金 、 义 务 及 责 任 仍 由 乙 方 全 部 负 责 续 约 优 先 权在 租 期 届 满 前30 天 内 , 如 甲 方 得 悉 有 第 三 者 愿 意 于 租 期 届 满 后租 用 场 地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甲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乙 方 ,同 时 附 上第 三 者 提 出 的 租 赁 条 件 。乙 方 可 于 收 到 该 书 面通 知 后 的 5 天 内 ,以 书面 通 知 甲 方 ,乙 方 可 选 择 行 使 其 续 约 优 先 权 ,以 相 同 于 该 第 三 者 提 出的 条 件 或 条 款 继 续 租 用 场 地 和 出 租 物 业 ;期 满 不 通 知 甲 方 ,视 为 放 弃续 约 优 先 权 。优 先 购 买 权在 此 租 期 内 , 如 甲 方 欲 出 售 场 地 或 建 筑 物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在 出售 前 10 天 内 应 给 乙 方 书 面 通 知 , 通 知 包 括 购 买 人 的 姓 名 、 地 址 、 出售 价 格 和 其 他 条 件 。 乙 方 将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权 优 先 购 买 场 地 或 建 筑 物及 连 同 属 于 场 地或 建 筑 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于 收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5日 内 回 复 ( 逾 期 视 为 乙 方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 。 如 乙 方 决 定 不 行 使 优 先购 买 权 , 甲 方 可 将 场 地 或 建 筑 物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出 售 给 任 何 的 第 三 人 ,但 应 告 知 该 第 三 人 甲 方 已 将 场 地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事 实 , 并 在 与 第 三 人 的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中 规 定 , 该 第 三 人 应 认 可 和 接 受 本 合 同 及 其 补 充 合 同 中的 所 有 条 款 的 规 定 并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 该 第 三 人 应 继 承 本 合 同 中 所 规定 的 原 甲 方 的 所 有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2、 提 前 终 止毁 约如 乙 方 拟 不 依 约 在 场 地 开 设 餐 厅 , 则 乙 方 须 在 进 驻 场 地 后 的 10天 内, 向 甲 方 发 出 不 拟 履 约 通 知 , 本 合 同 终 止 , 乙 方 需 按 甲 方 全 部 投资 分 摊 于 租 赁 场 地 的 部 分 的 50 赔 偿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23 页 - - - - - - - - - 双 方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的 权 利在 租 期 内 , 双 方 均 可 提 前 三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并 向 对 方 另 外支 付 相 当 于 上 年 度 八 个 月 租 金 的 补 偿 费 而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餐 馆 执 照甲 方 在 签 约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应 协 助 乙 方申 请 经 营 餐 馆 所 需 的 许可 证 明 。 如 在 申 请 过 程 中 乙 方 未 能 领 取 执 照 , 或 必 须 更 改 计 划 才 能 获得 许 可 , 此 时 乙 方 可 选 择 终 止 本 合 同 , 甲 方 所 收 乙 方 款 项 不 再 退 还 ,如 乙 方 已 交 款 项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 乙 方 还 应 赔 偿 甲 方 其 他 经济 损 失 。招 牌 批 准如 果 乙 方 在 开 业 前 不 能 获 得 附 件 三 透 视 图 中 所 示 的 招 牌 及 店标 ,甲 方 同 意 终 止 本 合 同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如 招 牌 不批 准 是 由 于 甲 方 的 原 因 , 甲 方 应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所 有 经 济 损失 。13、 登 记 、 印 花 税 及 其 它 税 款甲 方 应 负 责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的 法 律 或 条 例 办 理 本 合 同的 印 花 事 宜 及 登 记 手 续 ,乙 方 应 给 予 协 助 。至 于 办 理 登 记 的 一 切 费 用支 出 及 需 要 缴 付 的 印 花 税 ,根 据 规 定 分 别 承 担 。若签 订 本 合 同 三 个 月内 本 合 同 仍 未 依 法 办 妥 租 赁 登 记 并 导 致 乙 方 不 能 经 营 , 乙 方 有 权 延 缓支 付 租 金 直 至 办 妥 登 记 手 续 为 止 。给 予 任 何 立 约 一 方 的 分 配 或 其 它 付 款 所 引 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纳 税 义 务 应 由 该 分 配 或 其 它 付 款 的 收 益 人 负 担 , 收 益 人 应 向 其 所 在 地税 务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甲 方 因 本 合 同 内 所 取 得 的 款 项 的 应 缴 的 税 务 由 甲 方 负 责 。 乙 方因 经 营 餐 厅 而 取 得 的 利 润 , 其 税 务 由 乙 方 负 责 。14、 纠 纷 的 解 决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纠 纷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某纠 纷 未 能 于 一 方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后 的 十 五 (15) 天 内 得 到 解 决 , 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 此 纠 纷 提 交 租 赁 场 地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 败 诉 方负 担 一 切 诉 讼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在 纠 纷 尚 未 解 决 前 ,双 方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之 义 务 , 除 非 双 方 同 意 终 止 本 合 同 。15、 本 合 同 的 变 更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23 页 - - - - - - - - - 有 关 本 合 同 的 修 改 ,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并 由 甲 、 乙 双 方 合 法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后 才 有 效 。16、 通 知一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