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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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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pdf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txt如果你看到面前的阴影,别怕,那是因为你的背后有阳光!我允许你走进我的世界,但绝不允许你在我的世界里走来走去。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 年 10 月 1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管理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 (站) 及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重点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信息产业、财政、建设、计划、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第六条广播电台、 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第七条设立广播电台、 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第八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筹建。设立教育电视台,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筹建。第九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标准。建成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在取得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后,方可制作、播放节目。第十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机关、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台 (站)应按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播出质量,实行有偿服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有线电视终端用户应当依照国家或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费用。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施设备,危害其安全播出。第三章广播电视传输第十三条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传输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台、转播台 (含差转台、 收转台,下同)、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等构成。第十四条广播电视传输应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避免重复建设。新建省到县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应按照国家信息化规划,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市区和县以下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形成专用网。新建分配网中的入户接点以上部分,须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同意。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同一城区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按规划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竣工后,按职责分工,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有关工程应将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其设计方案应征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同意,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节目传输经营权的广播电视传输单位、企业为其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信号传输单位必须确保网络安全畅通和节目传输质量。第十七条设立发射功率在100 瓦或 100 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 设立广播电视卫星上行站,设立广播电视微波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发射功率在100 瓦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卫星上行站、微波站,应按核准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工作,不得出租、转让核准的频率、频段,不得擅自改变各项技术参数。第十八条各级广播电视监测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各项技术参数使用情况和传输、播出节目质量进行监测。第十九条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乡(镇)广播电视站实行县(市、区)乡共管,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广播和电视、有线和无线共同覆盖。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播放自办的电视节目和插播广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播放节目。第二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台 (站) 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宾馆、饭店和其他单位通过有线电视网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扰、 搭接或破坏。禁止将转播台、乡(镇)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或承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输、接收、监测等活动进行干扰、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以及国家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第二十五条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影响社会安定的;(六)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七)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暴力的;(八)损害妇女、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九)诽谤、侮辱他人的;(十)法律、法规禁止制作、播放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采访、编辑、制作、播放节目,实施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记者依法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应真实、准确、及时、公正。禁止有偿新闻。第二十八条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格的经营单位制作电视剧时,应按规定向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 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按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按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提前向公众告示。第三十一条广播电台、 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并按有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并保持节目的完整性。禁止以新闻报道或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第三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 应经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 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个人并处5000 元以下, 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点播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对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并可没收接收装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由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由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四十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权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阻碍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应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二、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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