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pdf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07 年 10 月开始郑州市新建房要收每平方米170 元配套费07 年 9 月底,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0 月 1 日起,我市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额度为每平方米170 元。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另外,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计入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征 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中配套费是主要来源。近年来,郑州建设力度非常大,建设资金的缺口也非常大,城建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调整配套费弥补。”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 170 元。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要求,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按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机关依据相关文件办理减免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申请开通暖气、天然气的用户需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到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 170 元。原暖气入网费每平方米55 元,燃气入网费1800 元。按照两个标准计算,50 平方米的房子需缴纳8500 元,100 平方米的房子缴 17 万元。很明显,房子越小所缴纳的费用就越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 2007170 号各县 ( 市) 、区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 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 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 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 含临时建设项目 )的单位和个人 , 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 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 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 元。其中 : (一)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 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 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 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前, 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 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 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 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 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 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 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五) 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 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第十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 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按原标准补缴。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第十三条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 , 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 , 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 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按本办法执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