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2年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pdf

    • 资源ID:30563599       资源大小:78.98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4.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4.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2年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pdf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原则及政策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负责、损害者担责的原则。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四条【政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综合利用、监测鉴别、宣传的财政投入。鼓励多渠道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相关环保产业,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省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之中,并将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气。第八条 【检举、 控告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第九条【污染环境防治标准和规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基准,结合本省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地方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的控制标准、技术规范。第十条【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包括暂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一条【暂扣、查封违法设备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及设备、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及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信息发布】 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投资,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系统和化学品登记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产生或经营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第十五条【培训】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管理、污染防治技术培训,逐步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规划要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信、商务、卫生、住建等部门就全省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处置和储存进行统一规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的选址、立项和建设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划。第十七条【基本要求】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合格有效的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八条 【固体废物鉴别】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不能明确确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物理特性、 化学成份、 危害特性的, 产生单位应当委托鉴别单位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鉴别分类,出具鉴别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类管理。因原料、工艺改变导致固体废物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鉴别。对产生的成份不稳定的固体废物,应当每年监测鉴别一次。第十九条【转移】固体废物的转移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省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电子联单和运输全程卫星定位跟踪。电子联单和运输全程卫星定位跟踪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焚烧处置企业监测】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填埋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填埋场地、贮存场地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测。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的进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综合利用,不得倒卖、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 【农业固体废物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薄膜、废弃农药、 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假冒伪劣及违法物品的处置】工商、公安、食药、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及其它违法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或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工商、公安、食药、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收缴的假冒伪劣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二) 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或者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三)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四)利用渗井、渗坑或天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五)将废塑料、废电子产品、餐厨垃圾、废食用油脂、废矿物油等回收利用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七条【申报登记】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1 月 31 日之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收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贮存。第二十九条【三同时】自行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由第三方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第三十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建设的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确需停止运行的,应当提前30 日报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交由第三方利用、 处置的项目, 第三方的贮存、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第三方有监督责任,并对其设施不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隐蔽工程环境监理】采取填埋或堆存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应当实施环境监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矿山开采】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 煤矸石、 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并进行绿化或者复垦为农田,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十三条【废弃物资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弃物资的拆解单位,应当建立经营登记档案,对拆解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并于每年1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产生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农药、电镀、电子拆解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场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地,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及其他受污染风险较大的场地,在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时,土地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对经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场地环境污染风险调查评估与修复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工信、城建等部门制定。禁止将可能存在场地环境污染风险的土地未经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或者场地环境污染未修复合格即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第五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五条 【产废单位的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 处置措施,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以危险废物或部分添加危险废物替代原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的或协同处置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委托他人经营。第三十八条【经营记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簿,并保存十年以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去向、成分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应当载入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簿。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并设立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示。第三十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转移申请。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转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转移。第四十条【自行处置】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无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擅自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擅自利用、 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视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危险废物的处置】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引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责任者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不能及时委托处置的,县级以上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 - - - - - - - - -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及时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关引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责任者承担。无承担能力的, 或者危险废物无法找到主体的,其处置费用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第四十二条【处置场所退役】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退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第四十五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废物管理】废弃化学品、废药剂、废试剂及其他实验室废物的产生者应当承担其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分类、 登记管理档案, 并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第六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推行垃圾发电、 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第四十七条【部门职责】城市生活垃圾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并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第四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置、运输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第五十条【配套设施建设】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铁路、民航、水路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置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五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 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运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 - - - - - - - - - 到指定的消纳场地。第五十二条【餐厨垃圾】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生产登记,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账,记录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按照本条例罚则执行;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二)、 (三) 、 (四) 、 (五)项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或者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的;或者利用渗井、 渗坑或天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或者将废塑料、 废电子产品、 餐厨垃圾、废食用油脂、废矿物油等回收利用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登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自行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由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停运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置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委托他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未依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废弃化学品、废药剂、废试剂及其他实验室废物未建立分类、登记管理档案, 提供或委托給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处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用语解释和规范】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包括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跨市区转移的污染防治活动。(三)液态(半固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在我省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四)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五)农业生产废物:农林牧副渔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六)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七)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八) 废弃危险化学品, 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九)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 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 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十)工业电子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包括维修、翻新和再制造工业单位以及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活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十一) 电子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产品或者设备等。(十二)拆解,是指以利用、贮存或者处置为目的,通过人工或者机械的方式将电子废物进行拆卸、解体活动;不包括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中的拆卸活动。(十三)利用,是指从电子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不包括对产品或者设备的维修、翻新和再制造。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 - - - - - - - - - (十四)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并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十五)重金属:是指比重大于5 的生物毒性显著的金属元素,主要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以及镍、银、锌、钒、锰、锑、锡、铋、铜、钼、钴等。(十六)涉重金属企业:是指使用重金属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原料,或生产中产生重金属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十七)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十八)收集:将分散的固体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十九)集中贮存设施:对分散的固体废物集中进行贮存的设施。集中处置设施:对分散的固体废物集中进行最终处置的设施。第六十六【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 - - - - - - - - -

    注意事项

    本文(2022年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pdf)为本站会员(Q****o)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