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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doc

    • 资源ID:30591412       资源大小:14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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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doc

    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83cript>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处于有效状态并在施行。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言解释取代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各赔偿项目,并对其他类型事故的处理也按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可以说是仅仅在此范围内达到了统一。但从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内容来看,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失侵权时的部分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很不合理的。本文按照解释的条文所列的赔偿项目顺序分类作初步探讨。 一、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即解释赔偿权利人分为:1、受害人;2、被扶养人;3、近亲属三种。 对于受害人,应当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对于“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解释并未明确载明。对于“依法”不知解释所指的是哪部法律。“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包括哪些,一般讲,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没有收入或生活来源的父母应当说没有歧义。但:1、未成年的子女是以年龄为界线,还是以未就业为界线;如果子女上大学或研究生是否属于此列,如果某子女打临工又是否属于此列;如果说,某子女年龄超过18岁,自小残疾未能就业在家又如果认定。2、对于受害者的父母,有一定生活来源,但在目前基本生活物资物价猛涨的情况下,仅靠其有限的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生计的,如低于当地基本工资内退(提前退养)生活费或退休金,低保家庭等情形的是否在此列。3、受害人扶养的公婆、或岳父母是否在此列;4、受害人出于爱心扶养的其他人是否在此列,等等不胜枚举。 对于近亲属更存在诸多疑问,解释本身未作规定。 如果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没有“祖父母”。又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个问题解答中, “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似为全面,以死亡赔偿金为例,解释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且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那么就必然适用继承法确定的继承原则、继承顺序等相关规定来处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具有先后顺序,但解释并未予以明确。 又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又可以包括其他近亲属,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理论上、感情上可以接受可能没有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却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明显排除了配偶、父母和子女存在情况下“其他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如此,解释关于赔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自行处理的工伤事故善后,以及交警机关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对于被扶养人与近亲属,即享受补助及抚恤的范围,实行的是从严原则,即以受害人的直系血亲亲属为界线。对于受害人子女的享受补助抚恤的年龄,一般从宽,以没有实际参加相对稳定收入的工作为界线。而如果事故赔偿发生争议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一般从严。由于解释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仍以以前的案例、或以往的经验确定。应当说,对于适用解释“新法”,除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最宽的规定进行确认与划分赔偿权利人。对于受害人扶养的其他扶养人、近亲属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受害人实际尽了扶养义务与责任的实际进行确认。 二、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六个项目。 (一)、医疗费 解释中的医疗费包括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医疗费本身有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特护费等,同时涉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医疗费,其中还涉及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等等支付。 1234567下一页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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