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合同样本范文.doc
林地租赁合同样本范文林地,作为林业发展必要的生产要素,是国家重要的自然和战略资源,你知道关于林地租赁合同范文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林地租赁合同样本,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林地租赁合同样本1甲方(出租方):_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流转的林地在有效期限内租赁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重庆市林地流转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租赁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一、租赁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市_区_镇_村_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从事林地的经营、管理。二、租赁林地用途乙方租赁甲方林地用于林业生产和经营。三、林地经营权租赁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约定林地经营权租赁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2079年10月7日止,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甲方承包林地的期限。四、租赁林地的种类、面积、四至界限及管理用房1、甲方将承包的林地亩依法租赁给乙方,该林地现状如下表:序号 林地名称面积四至东南西北2、甲方提供编号建筑面积为约m2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标准详见合同附),供乙方用于租赁林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使用。五、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一)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租赁价_元。(二)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_万元,甲方移交管理用房之日付清全部余款,定金作相应抵扣。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六、林地交付、收回的时间与方式1、甲方应于年月日将租赁林地交付乙方。2、甲、乙双方约定在日前将编号为的管理用房交付给乙方使用。3、乙方应于20_年10月7日前将租赁林地、管理用房交回甲方。交付、交回方式为租赁合同范围内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管理用房。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林地租赁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管理用房,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租赁的林地。(二)协助和监督乙方按合同行使林地经营权,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和利用林地,协助解决该林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地上建筑物管理、维护、维修和保洁费用元。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定金_万元用于建造管理用房,移交管理用房之日付清全部租赁费。(二)享有合同约定租赁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林地租赁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林地用途,对林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租赁林地灭失或其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在租赁期内,依法享有再流转的权利。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使林地毁损或灭失的;(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十、违约责任(一)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林地,或不完全交付租赁林地,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回租赁林地或不完全交回租赁林地,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乙方违背合同约定,造成租赁林地灭失或重大毁损不能恢复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清剩余流转费的,其已支付定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五)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林地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林地经营权,终止合同,所收取租赁费用不予退还。十一、特别约定1、甲、乙双方保证租赁林地原村民继续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2、租货期内遇国家征用或征收租赁林地,租赁林地的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分配。3、本林地租赁合同终止后,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双方同意归甲方所有。4、甲乙双方同意租赁面积以_林业局的测绘图所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市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其它约定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壹份,其余送相关部门备案使用。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住所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年月日林地租赁合同样本2发包方(以下称甲方):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承包方(以下称乙方):朱利红身份证号码:为了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产业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条下,甲方同意将所属林地,全权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开发及养殖业等使用。现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承包林地地点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塔坑林场塘水掩,四至:三面水倒塘水掩至领头沥口,用途为农业开发及养植业。二、承包面积:亩。三、承包期限:年,即:甲方从年月日起将承包林地交付给乙方承包经营使用,至年月日止。四、承包单价及承包款给付方式:开始十五年的承包款为人民币元/亩/年;后十五年的承包款为人民币元/亩/年;承包款给付方式为每两年付一次,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和第二年承包款,以后乙方在每年的第一个月15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给甲方,甲方因向乙方开具收据,此承包价格已包含承包税金,承包税由甲方支付;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款。五、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将拟流转林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办承包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承包林地没有产权或其它使用权的纠纷,如有则由甲方负责解决。2、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行为允许、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妨碍乙方经营承包的行为。3、甲方应保证该林地的发包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甲方不得指使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乙方对林地的使用,导致无法有效使用该林地,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2、承包期内,承包林地的所有水源、果林均归乙方自由支配。3、承包期间,乙方对所种植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林木自由支配;乙方对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承包经营者根据需要有权进行修路、开发行为等。4、在承包期内,如遇政策因素国家需征用该山林,则甲方土地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土地林作物的补偿款,在承包期内所建物业、三高农业及乙方所栽果树等等投资财产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乙方预交承包款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八、在承包期内,若出现病故,则合法继承人享有该合同的权利,承担该合同的义务。九、违约责任:1.乙方若不按时交纳承包款,按违约处理,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权,乙方的所有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赔偿。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有效承包经营该林地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评估费用。十、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出卖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出租物出卖他人的,甲方必须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十一、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继续承包的,在同等条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签名盖章后同具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林地租赁合同样本3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一)甲方的责任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二)乙方的权责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第九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应包括: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3、其它:。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第十五条 本合同主 页共 条,附 共 页。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签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鉴证单位:鉴证日期: 年 月 日林地租赁合同样本4在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本着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群众生活条,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结合长轩岭街绿林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加快农民致富步伐,实现村企业、集体、群众多赢的目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科学规范操作开发项目,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甲、乙依据本合同向乙方租赁林地,原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本合同项目下的林地经营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权、林木采伐权),但不包含野生动植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第二条 本项目所定位为生态林业综合开发。第三条 项目所需行政许可手续,乙方应按照规定报批,待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租赁林地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一条租赁的林地“四至范围为”: 东至: 南至: 西至:北至: 以上租赁林地的具体方位及位置见“四至”图,具体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第二条 租赁年限1、乙方租赁林地年限为年。第三章 租赁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一条 租赁标准: 第二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采用每年结清12月份以一次的方法,乙方将全年租赁费按合同要求如实支付村委会;在乙方租赁期间,租赁的林地不再承担其它费用。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经过法律所规定的合法程序,获得行使将该林地租赁的权利,有权作为租赁方合法地租赁林地,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应的林地交务必准确标定山地范围界线。2、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林业部门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其它有关林地方面的报批手续,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3、国家建设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征用合同书中林地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办理各项补偿手续,以便乙方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时补偿。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合法经营管理。5、协助乙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如发生甲方村民或其他人员有碍乙方对项目正常经营开发,甲方有义务解决相关纠纷,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6、若乙方根据发展需要新增经营用地或资源时,比如宜林荒山、宜林荒地,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甲方根据当时的情况比照上述条满足乙方的要求,价格予以适当优惠。7、本合同所签订的条款在承租期内,甲方始终为签约组织(合同中所列的村民委员会,尤其承担本合同中所有的出租方权利和责任,不受个人职务、村民委员会组织变更的影响)。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该林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合法进行的建设、经营和管理。乙方开发经营的活动,必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法规范围内进行,否则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2、乙方在租赁期内,可分租、分包、转租、转包给他人。3、乙方在租赁期内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林地资源。全面负责租赁的林地、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对森林的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并投入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如因开发利用不当,管护无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及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乙方因开发建设所需行政许可手续(如山内增建林业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低产林改造、更换高档树种、森林景观开发需砍伐树木、征占用林地等),乙方应按照规定报批,待批准后实施。林木(含所有松林及杂树)一次性转让费已于签约之日付给了所有相关农户,林木与村委会及村民无关。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5、乙方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争创实效,甲方不得干涉或阻碍。6、乙方对该租赁林地有优先延期租赁和优先购买权。7、乙方在建设和开拓经营中,在同等条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在村民劳务。8、租赁期内,在乙方提供林权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乙方在抵押时,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法律责任,其贷款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第五章 租赁期满后财产处置第一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林地上面的现有林木等附着物,由于乙方在租赁和经营期内产生的增值或升值,属于乙方所有。第二条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有新建各项设施及新造森林植被的增值升值,全部归乙方所有(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在同等条下,乙方有优先延期租赁权。如他人租赁或租赁,必须经权威中介机构评估乙方资产净值,由新租赁或租赁按评估资产净值付给乙方。第三条租赁期满后如无人租赁,乙方也不愿再续包,林地内所有新建设施等附着物由乙方自行处置,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森林植被必须符合2037年国家绿化的标准。第六章 合同书变更和解除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书。 第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则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乙方不按规划实施,3年内不动工实施林业开发建设;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第三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1、甲方严重违反此合同书规定,损害乙方利益。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第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书的约定,造成守约方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第二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未按时使用该租赁林地,则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应支付乙方每亩壹佰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条 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超过双方约定的日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条 如果由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书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生效及其它第一条 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另全部合同书附及法律手续齐备起生效。第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合同书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附作为本合同书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林业局备案。甲方:乙方:林地租赁合同样本5甲方: 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 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一、租赁面积(以林权证标实的面积为准):_333_亩;林权证号:。二、租赁期限:20_年,从20_年2月1日起至20_年2月1日止。三、租赁单价及租金给付方式:开始十五年的租金为人民币20元/亩/年;后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25元/亩/年;租金给付方式为每两年付一次,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而后乙方在每租金给付期的第一年第一个月15日前付清两年租金给甲方。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承租范围内现有的树木必须按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若自动放弃由乙方处理。2、承租期内,甲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开山取石、挖矿等毁林行为。3、甲方必须负责解决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邻界地及权属等纠纷。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2、承租期间,乙方对所种植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支配、砍伐。3、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路、开发等。4、承租期间,如遇政策因素对方承租范围内进行规划,乙方享有林地林作物补偿费。六、租赁期满后,乙方所建的房屋、机械设备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林地上的树木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六、违约责任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林地租赁合同样本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