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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XX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

    • 资源ID:30620776       资源大小:22KB        全文页数: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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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XX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 XX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_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_市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_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_卫医20_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惩防并举的原则,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行风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就医环境为目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整治内容及任务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打击医疗行业中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求全面开展、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领域。 1.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打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打击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 4.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 5.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 6.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活动,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责任单位:_医保局、县卫健局)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委宣传部) (四)严肃查处医务人员违规要求患者院外购药行为。严查医务人员违规要求患者到院外购买医保药品采购目录内同类疗效药品的行为,严查医务人员违规要求患者到院外购买可通过本院备案采购方式,采购到的药品的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教育和考核,将医务人员违规行为纳入医德医风考核重点监测指标,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县卫健局、_医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卫健局、_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查处随意加价、私自收费、拉帮结派的护工问题。(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_年4月至2021年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和宣传动员阶段(20_年4月20_年5月)。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曝光违纪违规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和温馨提示。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广泛征集违法行为线索,营造整治氛围和高压打击态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_年6月9月)。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_年10月-2021年1月)。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准备20_年全年工作总结。县卫健局将接受市卫健委及各相关部门对我县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四)总结交流阶段(2021年2月)。县卫健委及县级相关部门按照_市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_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_卫医20_号)要求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将适时组织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卫健局牵头,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参加。各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议,汇报阶段性工作成果,部署联合执法等有关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及联络科室如下: 县卫健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负责按季度汇总县级各部门专项整治,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联络科室:医政股) 县委宣传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处置。(联络科室:县互联网管理中心) (三)县发改局:将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联络科室:综改试验股)     (四)县公安局: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宣传、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联络科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联络科室:药化股) (六)_医保局: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络科室:稽核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民生、关系稳定大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层层传导压力,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重拳出击,持续高压。要以扫黑除恶为契机,把问题整改与线索摸排结合起来,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重要举报线索和上级督办案件,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整治任务、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打折扣。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要坚决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注重行动实效,不能简单以部署会、印发文件、下达整改通知的数量衡量行动效果,关键要看违规行为停没停、改没改,决不能出现叫停不停、整改不改、罚了再犯、反反复复的问题发生。 (三)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附件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县(市、区) 20 年 月-20 年 月 填报人: 手机号: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起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药行为 清理违法广告 条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个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二、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检查数量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起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药行为 清理违法广告 条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个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三、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起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药行为 清理违法广告 条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个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起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条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个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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