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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核指南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特编定了信用证审核指南,以帮助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信用证的审核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信用证未生效; 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信用证密押不符; 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 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船期安排情况。 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 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信用证的修改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