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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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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2002年印发的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二四年五月十八日主题词:卫生 管理 通知抄送: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印发共印50份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及市场内各食品摊贩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前款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具有管辖权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道、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凡在不同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不在同一处的,要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的方式、内容及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的资料。(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5。产品或试产样品全项目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标准(含企业标准); 6。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8.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0.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11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包括储存、运输等)及市场举办者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房屋权证明或租赁协议);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4.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5.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6。根据规定提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三)餐饮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议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房屋权证明或租赁协议);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4.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6。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四)食品摊贩1.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加工经营产品品种;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给予书面补正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单,按照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核实,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只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单位不进行现场审查. 第八条 在街头、夜市、早市、食品展销会、庙会等设摊从事加工、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第十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凡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名称栏按申请的法定名称填写;(二)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三)许可项目应按照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填写,生产经营方式有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范围按照北京市食品及食品用产品分类要求填写;从事送餐、学生营养餐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五)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按照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目录要求填写;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必须在卫生许可范围内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标挂在明显位置,亮证经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四条 遗失、毁损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必须立即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5.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冷荤、凉菜、裱花糕点的单位须有一年内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资料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和近一年卫生监督笔录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进行卫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20个工作日内改进,逾期仍无改进者,不予延续。卫生审核主要内容:1.对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核实; 2.对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3.对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4。查阅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的卫生监督笔录. 现场审核应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它负责人、许可项目时,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变更许可项目的申请,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原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二)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或造成重大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4日颁布的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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